代建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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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
编号:
安置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人:
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保证安置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按期保质交付市政府用于中心区开发建设。
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项目设计文件中工作内容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负责管理该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直至项目建设完工交付委托人使用,并负责项目保修期内的质保工作。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中全部工作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达到省优标准
代建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四、代建管理费(暂估):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三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
(签章)代建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承包工作单位,并接受代建人监管。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2)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人授权专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人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含项目投资及进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四章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
按照工程决算总造价的%计提工程管理费用。
第三条委托人、代建人双方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交付委托人使用。
第四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按照工程进步核拨工程款,工程基础完工(±0)拨付工程款15%,之后按月拨付工程进度85%工程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拨付工程款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工程决算后拨付工程款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拨付。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授权负责项目联系工作,代建人授权为该项目经理
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每月5日之前代建人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报表。
第七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专业单位不能达到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要求,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第八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项目建设实行专款专户,由委托人和代建人对项目资金进行共同监管。
第九条委托人为代建人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提供现场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临时办公场所。
第十条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2)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每天10000元进行赔偿。
(3)赔偿款从项目代建管理费扣除。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