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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之家

 

京工办发[2005]8号

关于开展2005年度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

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总工办发[2005]4号)要求,市总工会决定开展2005年度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的范围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应在已获得“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和“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工会委员会和基层工会小组、分会中推荐产生。

考虑到建家工作应循序渐进,有步骤开展,2004年底新授予“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不参加今年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推荐。

此次评选不设个人项目。

二、评选推荐的条件

评选推荐按照全总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北京市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进行,同时要重点考察基层工会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的情况;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落实工会各项民主制度的情况。

对于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获得市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面应达到60%以上方可申报。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获得市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并达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条件的,可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中国工会“十大”以后表彰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仍保留荣誉称号,不再重复评选。

三、评选推荐的方法步骤

3月16日市总下发评选推荐通知,部署推荐工作;各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可按照条件和本企业建家工作开展情况,确定是否参加评选;经上级工会组织同意,作为推荐单位报市总各产业工会、产业工作部。

3月24日前,各产业工会、产业工作部根据基层单位的申报情况和基层建设部明确的推荐名额,通过产业工会常委会、产业工作部联系的市属单位工会联席会等形式,由各单位代表投票或协商,确定各产业工会、系统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10份,字数不限,供联审用)报基层建设部。

3月24日起,基层建设部组织民主管理、法律、集体合同、财务、经审、劳动保护、生活保障等市总有关综合部门集中对申报单位进行联审。

通过联审的推荐单位填写“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申报登记表”(一式3份),并于3月28日将“登记表”报市总工会基层建设部。

3月25日至28日,市总工会通过《劳动午报》向全市各级工会公示推荐名单。

3月29日经市总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于4月1日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全国模范职工小家以分配名额方式,采取基层申报,各区、县总工会,局、总公司、产业工会推荐,市总相关产业部门审核推荐的办法和步骤进行。

四、评选推荐的要求

评选申报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坚持职工群众认可。

单位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职工群众不认可不能申报。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申报的条件标准把好质量关,并把评选申报工作作为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过程。

附:

1、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条件

2、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中关于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条件

3、市总《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职工之友、“双爱双评”活动先进企业、优秀职工之友、优秀职工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八项否决条件

 

2005年3月16日

 

主题词:

职工之家评选推荐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05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一:

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的意见》中关于开展建家活动的基本条件

1、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工会组织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基层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法制化建设有成效;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职工小家建设工作扎实、规范。

2、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并坚持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制度;法律规定的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并切实发挥作用。

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建立集体合同的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纳入企业行政和工会的目标管理;集体合同的内容符合实际,条款充实具体,履约率和职工认可率比较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群众法律监督,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发生劳动争议问题能够在基层依法妥善解决。

4、做好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和督促企业行政落实国家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有成效;职工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职工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工会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明显。

5、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职工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附件二:

全总办公厅《关于评选申报全国

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通知》中关于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条件

(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符合全总《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的基本条件。

同时,要考察基层工会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解难事的情况;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的情况;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落实工会各项民主制度的情况。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会,重点考察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落实好职代会各项职权,认真实行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并充分发挥作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化;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开展“创争”活动成效明显,职工教育培训有规划、有经费保障;劳务工加入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重点考察开展“双爱双评”活动情况;依法规范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谈判制度;监督企业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无重大安全事故,防止职业危害;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金;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等。

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重点考察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认真开展院务、所务、校务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积极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有关方面提高职工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条件

1、健全和完善车间(科室)职工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认真履行职工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职权,实行分配、考勤、评先等事项公开,坚持民主评议车间领导和班组长的工作制度,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尊重和落实。

2、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3、抓好安全生产教育,认真监督检查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4、关心职工生活,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热心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5、引导职工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文化素质;积极开展“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和形式多样的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6、抓好分工会、工会小组自身建设。

工会各项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健全,按期召开会员大会,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民主选举工会委员、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

建立一支热心工会活动的积极分子队伍。

工会经费和会费使用得当,帐目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附件三

市总《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模范

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

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职工之友、“双爱双评”

活动先进企业、优秀职工之友、优秀职工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评选

模范职工之家的八项否决条件

北京市评选模范职工之家的推荐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企业有撤并工会组织现象,工会不挂牌,没有独立的经费帐户;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不健全;长期不换届,工会主席不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

2.职代会制度不落实,没有开展厂务公开。

3.没有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未按条款落实履行,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

4.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不能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

6.企、事业党、政、工负责人有重大政治、经济违纪问题。

7.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的五种情况:

事故死亡人数超标;发生过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瞒报、无故不报、拖延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件;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三级网络、未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未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

8.企业在近两年因劳动纠纷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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