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压风自救装置隔爆水棚防尘喷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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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压风自救装置隔爆水棚防尘喷雾
盘县黑皮凹子煤矿
压风自救装置、隔爆水棚、防尘喷雾
使用规定
矿长:
向军亚
总工:
罗芳明
通防副总:
邓轩昂
安全矿长:
吴永高
生产矿长:
吴秀永
机电矿长:
马海全
日期:
2014年9月15日
井下压风自救装置、隔爆水棚、防尘喷雾
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井下压风自救装置、隔爆设施及防尘喷雾的管理,完善井下通防安全设施,规范通防安全设施安装及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相关标准、文件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安装标准及使用管理规定,请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压风自救装置的安装及管理
井下压风自救装置,由通防科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安装标准
1、在采面回、运顺距工作面25~40m处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为20个呼吸袋,由采煤工区自己安装;采煤工区保证压风自救装置在距工作面25~40m范围内并能正常使用。
2、在避难硐室内安装的压风自救装置,不少于8个;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
3、在采面两顺槽施工钻孔需安装压风自救的,由瓦斯防治工区向通防科汇报,由瓦斯防治工区进行安装,每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并由瓦斯防治工区打钻人员随着钻机一并移动,必须保证压风自救装置安装位置距打钻地点的距离不得超过20m并能正常使用。
钻孔施工完毕后及时回收。
4、采面需放炮的,在操纵放炮地点及站岗警戒地点安装压风自救装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
5、在采面进回风巷内绞车处、固定排水点、运输摘挂钩点等有人固定工作的地点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5个。
6、采煤工作面范围内的压风自救装置由采煤工区进行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并随着采面的回采及时向外挪移,不使用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后及时回收。
发现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二)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安装标准
1、在每个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m—40m范围内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并不得少于10个呼吸袋;随着巷道掘进由使用单位及时前移压风自救装置,始终保证压风自救装置距迎头在25m—40m范围内并能正常使用。
2、在每个掘进巷道回风流中的固定排水点、绞车处、运输转载点等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各安装一组5个呼吸袋的压风自救装置。
3、工作面回风流中有人作业地点,放炮站岗警戒点、操纵放炮地点必须安装一组5个呼吸袋的压风自救装置。
4、瓦斯防治工区在掘进巷道内施工钻孔时,巷道内压风自救装置由瓦斯防治工区自己安装使用,待钻孔施工完毕后移交给掘进单位。
5、在掘进巷道避难硐室内安装一组不少于12个呼吸袋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巷道施工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
6、掘进巷道的压风自救装置由施工单位自己安装,管理、挪移、维护。
不使用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回收。
巷道施工完毕形成工作面时移交采煤工区。
(三)使用管理规定
1、所有压风自救装置必须有减压装置和带有控制阀门的呼吸嘴。
2、各地点压风自救装置的每个呼吸袋供风量符合要求:
避难硐室内压风自救装置每个呼吸袋供风不得少于0.3m3/min,其它地点压风自救装置每个呼吸袋供风量不得少于0.1m3/min。
3、压风自救装置的总阀门必须常开,每个呼吸袋的阀们常闭,人员使用压风自救装置避灾时首先打开呼吸袋阀们,然后用呼吸袋套住头部及上身即可使用。
4、掘进单位在巷道施工时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每50米安装一组压风三通,便于通防工区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5、避难硐室内压风自救装置安装高度必须以呼吸罩能完全罩住人体头部为准(考虑人员坐在座椅上)。
6、其它地点的压风自救装置安装高度应以普通人坐在巷道底板上后呼吸罩能完全罩住人体头部为准。
7、必须及时按规定安装、维护、回收压风自救装置,各施工单位要求及时移挪和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压风自救装置。
8、各单位负责范围内的压风自救装置必须定期清洁除尘并明
确专人管理,安装压风自救装置地点保持巷道畅通,便于人员应急佩用。
9、压风自救装置的压风管路要安设牢固,具有足够的抗冲击强度,保证应急使用安全。
二、隔爆水棚的安装及管理
(一)主要隔爆水棚的安装标准
1、主要隔爆水棚安装在矿井主要进、回风井筒及大巷内,水棚设置在直线平段巷道内,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的巷道断面一致,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根据巷道断面计算,主要隔爆水棚水量不低于400L/m2,水棚的排间距为1.2~3.0m,且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
3、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同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米,水棚距巷道轨面高度不得小于1.8米,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各水棚之间必须平行安装布置。
4、每组水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同规格的水袋不得掺混使用。
5、主要隔爆水棚由通防工区统一安装和管理。
(二)辅助隔爆水棚的安装标准
1、辅助隔爆水棚安设在掘进工作面及回采工作面两顺槽巷道
内,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平段巷道内,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60m~200m范围内。
2、根据巷道断面计算,辅助水棚的水量不低于200L/m2。
3、水棚的间排距为1.2~3.0m,且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安装水棚位置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4、水袋之间的间隙与水袋与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米,水棚距巷道轨面高度不得小于1.8米,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并与巷道拐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每处水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三)使用管理规定
1、辅助隔爆水棚由通防工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负责日常加水维护管理,并根据工作面的掘进和回采进度通知通防工区进行挪移。
使用过程中发现损坏的,及时维修或更换。
2、隔爆水棚必须定期清洁除尘,保持文明卫生。
3、通防工区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隔爆水棚的使用结束后,由通防工区统一进行回收。
三、防尘喷雾的安装及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防尘喷雾的安装标准
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必须安装两道全断面防尘喷雾。
第一道全断面防尘喷雾安装在距工作面50m范围内;第二道全断面防尘喷雾安装在距第一道防尘喷雾50—100m范围内。
2、采面进风巷至少安装一道全断面防尘喷雾,安装位置位于顺槽联络巷以里50—100m范围内。
(二)、掘进工作面防尘喷雾的安装标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米范围内安装第一组全断面防尘喷雾,掘进巷道超过200米的,必须在距迎头200米外安装第二组全断面防尘喷雾。
(三)、其他地点
1、主、副、回风斜井必须各安装二组全断面防尘喷雾。
2、各皮带转载点、溜子转载点、耙装机顶部、溜煤眼下口、煤仓下口都必须安装防尘喷雾。
每个地点的防尘喷雾不少于3个喷嘴,喷雾安装在转载点下风侧(安装距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定),喷水嘴与转载最大产尘点成45°。
3、所有安装的防尘喷雾必须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四)、使用管理规定
1、全断面防尘喷雾均由通防工区负责安装,各转载点的防尘喷雾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全断面防尘喷雾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挪移,使用过程中发现损坏的,及时通知通防工区进行维修或更换。
2、采工作面运回顺包括所辖运输范围的防尘喷雾由采煤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掘进工作面包括所辖运输范围的防尘喷雾由采掘进单位负责安装和维护。
主要运输大巷的防尘喷雾由运转工区负责安装和维护。
主要进回风巷的防尘喷雾由通风工区负责安装和维护。
需回收时各自辖区自行回收。
3、巷道全断面防尘喷雾安装时应紧贴巷道顶板安装,喷水嘴应迎着风流方向成45°夹角。
4、巷道全断面防尘喷雾由通防工区根据巷道实际情况确定加工长度数量,每个喷水嘴的间距为0.4米,加工完毕后由需要使用单位开票领取到使用地点安装。
5、对产尘大的地点,除按规定安装防尘喷雾外,根据情况在距离正规水幕10米处下风侧加设一道全断面防尘喷雾。
6、在生产时,采掘工作面全断面防尘喷雾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开启;不生产时,必须在常闭状态。
四、其他规定
井下安装好压风自救、隔爆水袋、防尘喷雾后,各施工单位当班班长或跟班领导验收合格后使用。
五、处罚规定
为保证井下各地点压风自救、隔爆水棚、全断面防尘喷雾完好,达到规定要求,对因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损坏的做出如下处罚规定:
(一)压风自救
1、安装移交后压风自救缺少配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2、安装后压风自救呼吸袋人为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3、压风自救管路损坏或挪作它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4、压风自救闸阀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5、其它原因导致压风自救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6、使用单位不使用时未及回收造成浪费或损坏的,由通防科按供销科采购价向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7、无故未及时安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8、通防科通知后无故未及时回收的,每推迟一天对自责任单位罚款50元。
9、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10、压风量达不到要求的,视其原因对责任单位罚款。
(二)隔爆水棚
1、隔爆水袋丢失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2、隔爆水棚缺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3、隔爆水棚未及时挪移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4、隔爆水棚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5、未及时回收造成浪费或损坏的,由通防科按供销科采购价向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无故未及时安装的,对通防工区罚款50元/处。
7、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对通防工区罚款50元/处。
8、安装数量、位置达不到要求的,对通防工区进行50元/处。
(三)防尘喷雾
1、防尘喷雾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2、防尘喷雾管路损坏或作它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3、防尘喷雾闸阀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4、其它原因导致防尘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5、未及区回收造成浪费或损坏的,由通防工区按供销科采购价向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6、无故未及时安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7、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对通防工区罚款50元/处。
8、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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