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发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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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发文稿

西和县卫生局文件

 

西卫发〔2012〕85号

关于印发《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

规范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

市卫生局。

西和县卫生局2012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35份)

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各类收支管理与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县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理和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原则

(一)原始凭证基本要素(内容)齐备。

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有关经手人员的签章以及财务(发票)专用章等。

按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核算资料、清单或者明细单作原始凭证附件的必须一并提供。

涉及到财产物资采购的业务须附验收人签字的验收单。

(二)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合理、正确。

即原始凭证本身是真实、合法的,所反映的的经济业务内容真实、合理,符合单位需要,以及书写清楚、正确。

(三)原始凭证审批手续完整。

包括经办人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用途进行说明以及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手续要完整。

(四)原始凭证报账及时。

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当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账。

各票据经手人应及时办理结算审批手续、当月内将票据报送财务人员,各单位当月支出报账截止每月最后一周内,当月业务收入报账截至下月初5日前。

(五)原始凭证印戳齐备。

即指原始凭证(除银行凭证外)按其结算方式要求加盖“银行收讫”、或“现金收讫”、或“银行付讫”、或“现金付讫”或“附件”等印戳。

第二章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核算

第三条收入原始凭证具体包括收款收据(门诊、住院收费收入汇总表)、现金解款单、银行进账单、汇款单、拨款书等。

  

(一)收款收据具体包括门诊医药费统一收据(手工票、电脑票)、住院医药费统一收据(手工票、电脑票)、住院预交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严禁使用单位自制或购买非财政监制的收款票据。

(二)收款收据各联必须详细注明交款人、收款日期、收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往来结算收据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收款方式(现金或转账)和款项名称。

(三)收费收入结算单汇总表应附住院结算单记账联,新农合审核后的住院清算单,应缴财政专户的明细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收费(收入)核算明细表,所有票据经相关业务人员签字生效。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应每月结算应缴款项,由会计员认真填写应缴财政专户的明细汇总表,注明发票号码,财政返还时应按返还比例分别核算确认的医疗收入,并填写财政返还明细表。

第四条各项收入原则上于收款当日或次日(最长不能超过三天)全额缴存本单位财务专户,按规定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严禁坐支收入资金。

第五条各项收入严格按照明细项目或收入性质进行相应核算,不得混淆。

除实物收入外,各项收入核算原则上只对应“银行存款”和政策文件规定实行定期结算的应收款性质的科目。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人员每周必须对收费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财务)负责人反映。

对医药费统一收据(一般是门诊)实行汇总报账的、每张汇总结算表(汇总结算表必须一式三份)必须要有收费员、出纳员、会计员等三人以上监督结算并签名。

第七条收款收据“记账联”是财务记账核算的依据。

对医药费收入(一般是门诊)实行汇总报账的、医药费统一收据“记账联”应按月装订成册(每册内附对应结算表),作为财务凭证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章支出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核算

第八条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严禁在规定的工资福利项目和标准外自行增设项目和提高标准。

(一)基本工资又称档案工资,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二)津贴补贴是指人事部门核定的保留工资、护龄津贴、地区补贴、乡镇岗位津贴、物价补贴、生活补贴、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政府规定的其他地方性补贴等。

(三)奖金是指发放给职工的各类奖金。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单位的各项奖励,奖励资金拨付本单位的可依据表彰文件据实分配发放。

单位获得的其他表彰奖励上级没有奖励资金且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规定或者具体对象的,不得发放奖金;个人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有奖励资金的,单位可等额给予奖励;没有奖励资金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在绩效考核方案中明确。

各项奖金来源于医疗卫生业务收入的,在滚存的绩效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中优先予以保障。

(四)社会保障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五)绩效工资是指按照《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和《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绩效考核后核算发给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各单位职工节假日值班、加班、晚夜班等均纳入绩效工资内核算,不再专门发放补助。

(六)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编制外聘用人员全部劳动报酬(即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病休二个月以上在编人员工资。

第九条工资福利必须按月发放。

绩效考核方案和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公开、透明,按月实施,并保持绩效工资留有余地。

绩效工资发放总额由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西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核定,各单位根据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按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分配,每月10日前对职工公示,并将绩效工资发放花名册报卫生局备案。

不论实际发放与否,均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应明细科目核算,同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其他公用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该项支出主要以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为核算依据。

(一)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各种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资料费一律凭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有效票据报账。

发票或所附清单必须填写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和注明具体用途等事项。

一次性购买较多零星办公用品或多次购买零星用品汇总结算的发票,要附有具体明细或物品清单。

成批量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实行先验收入库再领用分摊列支的制度。

(二)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大额印刷资料应实行招投标采购,附采购合同书和使用明细清单。

(三)咨询费反映单位为加强经营管理、拓展医疗业务、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向有关财务公司、咨询公司、事务所、管理协会等支付的费用。

(四)手续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五)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办公饮用水在水费中列支。

(六)电费反映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七)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预存的电话费、水电费等不能作为发票报销,应先挂往来款,实现费用后再列支。

(八)取暖费反映单位专设有取暖设施的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等支出。

(九)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十)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车船机票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

1、差旅费报销单必须填写规范,注明出差人姓名、起止日期、起讫地点、出差事由、出差车船机票金额、出差补助、住宿费金额等,并附相应原始凭证。

2、住宿费按市内每人每天40元以下、县外省内60元以下的标准报销。

住宿费不能单独报销。

3、出差车船机票费一律凭合法有效的车、船、机票报销,并使用统一的原始凭证粘贴单。

出差人要在每张车船机票的票面上签名。

车船费按照正常标准实报实销。

4、出差误餐补助暂按县内10元/天,县外15元/天的标准报销,已报销误餐补助的不得重复报销用餐发票。

特殊情况要求报销出差用餐发票的,经院长审批后纳入单位招待费核算。

(十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报销出国(境)费用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

(十二)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十三)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医疗业务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四)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会议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会标、租花、纪念品等。

其中单位内部组织召开的年初工作会、考核督查会等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得发放会议补助。

会议出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相关奖补资金一律纳入绩效工资核算。

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乡村医生及其他人员的会议,按照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方案和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纳入公共卫生补助发放。

会务费须附会议文件和签到册,方可支付。

(十五)培训费反映单位各类培训支出。

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培训学习必须附上级通知文件和培训班回执,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

单位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按文件规定经县卫生局批准。

(十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娱乐休闲类发票不予报销。

1、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的总额必须控制在公用支出的2‰以内。

如有上级安排重大项目活动的接待,必须附有会议文件和签到册等相关资料并由卫生局审批。

招待费用的发票报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更不能跨年度报销。

2、招待用餐在外就餐发票一律凭税务部门监制的餐饮行业发票结算,同时发票上必须注明就餐时间、招待事由、对象等。

3、单位食堂招待用餐和职工用餐凭单位食堂开具详细明晰的结算附件作报账依据(结算附件应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为食堂记账用)。

用餐结算单上必须注明就餐时间、招待对象,用餐标准。

其中会议用餐列入会议费,其它工作性用餐列入招待费,职工用餐列入福利费核算。

各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制度和伙食费补助方案报卫生局备查。

 

(十七)药品费和材料支出反映单位开展医疗卫生业务日常消耗的各类专用材料支出,主要是药品及医疗耗材等方面的支出。

专用材料费应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则按月结算成本,并实行定期盘点制度。

(十八)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评审费、稿费、专家会诊费等劳务报酬,一律凭税务发票及有关附件报销。

(十九)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纳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

(二十)福利费反映单位为解决职工就餐按一定标准对食堂的补助及传统节日发放给职工的商品化福利费用,福利费应坚持从严控制。

(二十一)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原交通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费及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救护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意外事故开支等支出。

属于公务用车费用(包括租车费)纳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核算,属于救护车费用纳入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核算。

1、因工作需要、紧急情况需租车,必须由院长审批。

租车费凭合法有效的租车发票报销,应注明租车事由、地点,由用车经办人、证明人、财务会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不得以油票代替租车费。

2、汽车(公用摩托车)燃料费开支一律凭合法有效的加油发票结算,并由司机、用车当事人签字。

3、车辆维修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按月结算,报账时必须附维修清单。

大额修理费用可在本年度内进行摊销核算。

4、车辆保险费、年检年审费、车船使用税凭相关正式发票报销。

5、过路过桥费应填制报销粘贴单,注明出车时间、起止地点或途经收费站名称及相应金额,实行实时结报。

6、汽车意外事故开支应分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因个人责任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负担,单位负担部分凭赔偿协议和相应赔偿票据方可报销。

意外事故获得的保险赔款和责任过错方赔偿款可抵减意外事故支出。

7、洗车费凭票按实报销。

8、驾驶员出车补助及安全奖纳入绩效考核,在绩效工资内核算。

年度安全奖在奖励基金中核算。

第十一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发放给离退休和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由单位核实后按月造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上。

(一)离休费反映单位发放给离休人员的各项补助。

(二)退休费反映单位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各项补助。

(三)退职费反映单位发放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退职补助。

(四)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人员遗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伤残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五)生活补助反映单位按政策发放给遗属人员的生活补助和传统节日发放给职工的货币性补助。

(六)救济费反映单位发放给困难职工家属或其他个人的救助、救济性质的支出。

(七)医疗费反映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以及对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八)奖励金反映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工子女升学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严格按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职工暂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按半年一次缴纳。

(十)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职工团拜会、春节家属慰问、职工荣调、住院、分娩探视以及对职工及直系亲属过誓吊唁等传统习惯方面的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非财政资本性支出是用单位医疗自收资金开支的资本性支出,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形成的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办理结算入账,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财政专项经费的审核与核算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经费开支应当按照专项资金的方案实行专款专用,分类核算。

属于资本性支出或基本建设支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实行招投标手续。

第十四条专项工程支出凭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发票、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证明、工程结算单结算;建筑安装工程投入使用后必须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政府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提供工程结算审查定案书、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经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结算付款;出包的装修工程凭建安发票结算。

预付工程款必须凭中标单位往来结算单发票并附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审批单,经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

工程款只对中标单位支付,不得支付给个人。

第十五条专项拨款支出是指拨付给各工程、项目或单位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支出。

凭收款单位(收款人)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支付。

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车辆运行费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经费的支出按照“年初核定任务、核定预算、年终考核结算,以收定支、绩效考核、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和《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其他公用支出的审核和核算参照医疗支出的标准执行,财务主管领导审签时要注明“公共卫生支出”字样。

第五章其他支出的审核与核算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是指医疗赔偿支出、财产盘亏损失、罚没支出、捐赠援助、赞助、庆典、扶贫帮困、节庆慰问、债务利息等方面的开支。

(一)医疗事故赔偿支出是指支付以前年度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因医疗风险基金不足支付医疗事故赔偿的支出。

(二)支付给单位的赞助、庆典贺礼、走访慰问支出凭收款单位的正规有效票据报账。

  

(三)支付给有关个人的赞助、扶贫解困、走访慰问支出,应注明收款人姓名,同时有三个以上证明人签字。

(四)借款利息支出:

是指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或干职工集资款的利息。

1、要付息的借款必须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应付利息必须按月计提。

2、贷款利息支付须凭银行等金融机构利息支付清单和有关转账受理回单结算。

  

3、集资款利息凭详细利息结算清单和单位有关集资文件结算,在扣缴所得税后支付。

利息可实行按季、半年、一年发放。

第十八条其它未明确的支出费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照真实合规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六章往来经济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九条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各单位在核定限额内的备用金由会计员掌握使用,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支出范围执行。

超出核定限额的临时应急借支款项,应注明真实用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支付。

出纳员领取备用金时要如实填写备用金申请单,写明金额、用途和账面余额,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会计员方可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单位之间往来业务的核算。

资金流入单位应开具往来收据,并将往来收据记账联和银行进账单交会计员审核入账。

资金流出单位凭对方开具的往来收据及银行进账单回单联,经会计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个人之间往来业务的核算。

单位收个人往来款项,凭往来收据“记账联”入账;单位偿还个人往来款项,凭填写的统一格式的领款单,并附单位以前开具给个人的原始收据联,经财务审批人签字后入账;个人借单位款项,须填写统一规格的借款单,并注明借款用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二十二条借款的管理。

未经县卫生局审批,严禁各单位新增贷款或干职工集资款、以及发生其他新的负债行为,违反规定的由院长个人负责付息,核算会计对违规集资只做往来核算。

第七章药品、医用耗材等物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三条药品采购严格实行计划采购,实行网上采购,确需网外采购的药品必须报卫生局医改办审批。

药品验收入库凭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清单以及验收入库单记账核算,药品验收入库单必须一式三联,入库单上必须有实物负责人手工签名。

为便于核算,采购药品时要按“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分开提交并验收入库。

应付药品款按药品配送企业全称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按月结算付款。

结算付款时配送企业必须提供对应的发票以及验收入库单,发票必须有采购员、药房主管人员、院长签字,药品款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对药品配送企业支付,不对个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卫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实行先入库后领用的制度,其管理参照药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药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要盘点一次。

盘点清单必须经相关经手人签字确认,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采购一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必须先报卫生局审批,凭采购合同和原始发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核算入账。

批量采购分次付款的、采购发票必须一次性开足入账,不得分次开具。

严禁融资租赁医疗设备,更不得采取按业务收入提成的办法实施变相承包。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和其他物资盘亏、报废、毁损,由单位出具报告,说明原因,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证明后,报院务会议审核通过,方可冲销。

各单位出售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必须开具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给付款单位(个人)。

各单位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得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第八章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使用和核算

第二十七条事业基金的核算。

原则上各单位应保证事业基金每年有一定幅度增长,不得随意冲减事业基金,年度亏损以及特殊重大的业务需要冲减事业基金的应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实施绩效考核后,单位上年度未列支的费用支出不得冲减事业基金;代扣代缴的属于国家法定性和财政性的挂账资金处理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入事业基金,不得纳入职工收入分配。

第二十八条固定基金的核算。

反映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自有资金购置资产形成的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的冲销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批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专用基金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一)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提取。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分配30%计提。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当年不足以支付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支出部分,直接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

(四)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奖励基金按结余分配的30%计提。

(五)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西和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账簿规范

2、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业务收费(收入)结帐汇总单

3、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业务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结算单汇总表

4、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业务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款返还明细表

5、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备用金申请表

6、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收费收入核算单

7、西和县基层医疗机构本期结余分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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