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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服务指南

 

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机构设置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置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

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

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中国金球广西公司和广西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承办方或其代理人提供参展物清单备案

装运前七个工作日向广西检验检疫局申报

参展物是否需办审批等手续

Y

N

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向会展中心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报检

N

Y

检验

展品是否需要销售

Y

进入展馆

是否合格

YN

N

展品销售

退运出境或销毁理

参展物展后处理

参展物申请复出境

退运出境或销毁

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转作它用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

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参展的食品外包装应贴有标识,标识包含如下内容:

品名、参展商名称、国别、展号和展位、数(重)量等。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时应申请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后领取《卫生证书》才予以销售。

报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标签和中文标签样张,中文标签内容应符合中国法规、标准规定;

2、当标签中有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中国卫生部门的进口批准件。

3、化妆品还应全成分标注,并提供主要成份配比等相关材料。

(七)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八)展品为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管理的产品,报检时须持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CC证书)或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九)进境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十)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后,即可快速放行。

(十一)参展物一律免收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费用。

四、中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

(1)观赏鱼;

(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制品);(3)蚕茧;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4)燕窝。

植物及其产品:

(1)果蔬类:

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粮谷类:

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

(3)豆类:

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4)薯类:

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

麦麸、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

蓝湿(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水产品,养殖三文鱼,日本输华水产品需办理检疫审批)、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除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有关参展证明文件。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中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四)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而未获得CCC认证的展品,报检前须办理《免办证明》审批手续

1.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有以下20大类: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玩具。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2002年第60号、2004年第6号、62号、2005年第137号、198号、2006年第103号、2008年第7号、2012年第117号、2014年第6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3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55号、2014年第12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2008年第25号、2009年第8号、2010年第26号、2012第27号、30号、2013第28号、33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等。

2.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和发证。

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生产国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厂家对该展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自我申明、海关《暂时进口货物审批表》或《暂时进口货物批准书》等;需要申报汽车、摩托车产品的,还应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详细信息可查询广西检验检疫局网站,《广西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指南》)。

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免办证明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五、参展物的展后处理

(一)参展物展后处理的基本要求

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参展后复出境的参展物,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上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出具通关单。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展览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

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展后处理

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领取《卫生证书》者方可销售,不合格者不准销售,展后作退运出境、销毁等处理。

(四)列入CCC认证展品的展后处理

列入CCC认证管理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CCC证书并加施CCC认证标志的展品可以在展后进行销售;对未获得CCC证书、未加施CCC认证标志而凭《免办证明》入境的展品,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展后一律作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

六、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入境检验检疫:

旅客入境时按规定主动申报—→现场检疫查验—→查验携带物品—→合格放行。

(二)出境检验检疫:

旅客出境时按规定主动申报—→现场检疫查验—→合格放行。

如果有发热、寒战、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体征或症状之一的旅客,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旅客,在出入境时,须主动口头向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七、人员携带物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携带的参展物品按入境参展物的规定执行。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在各出入境口岸公告栏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的网站(http:

//www.caexpo.org)上公布人员携带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信息。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下物品禁止携带入境: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

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八.法律责任及解释

(一)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服务指南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展品检验检疫注意事项

根据历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展品参展情况及入境参展商的集中关注点,结合检验检疫部门在对入境展品进行检验检疫时发现的问题及分析,请各入境展品参展商及代理人注意以下事项(如与服务指南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服务指南为准):

一、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二、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展品,进境前需办理检疫审批。

目录见:

《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审批的目录为:

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如兰香子,可作种用,需办理审批。

三、木头展品种类没有限定,都可参展,但若是原木,如果带有树皮,检疫风险高,进境前需做检疫处理(熏蒸或热处理等方式),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方式、药剂名称、药量、时间及温度。

四、动物标本经检疫审批及检验检疫合格后可参展。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没有授权广西检验检疫局审批动物标本,因此检疫审批需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动物产品的工艺品可以参展。

五、东盟的烟叶(包括只是进行初加工的烟丝)目前没有获得准入资质,但经检疫审批及检验检疫合格后可参展。

由于国家质检总局没有授权广西检验检疫局审批烟叶,因此检疫审批需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六、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按照《中国-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的要求办理。

七、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物尸体、土壤;

(三)目前禁止进境的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相关产品:

缅甸、老挝、越南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和禽类及其产品;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的禽类及其产品;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

(四)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八、大米:

中国对大米进口有检验检疫准入规定,须经检验检疫风险评估分析,双方签订议定书后,并经专家实地考察和评估后才允许大米输华,目前可以准入的国家和地区有泰国、越南、柬埔寨、缅甸、巴基斯坦、印度、日本、巴拉圭和中国台湾。

入境参展大米的数量以满足参展的数量为限。

九、燕窝

目前在东盟国家中,只有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与中国签署了燕窝及燕窝产品输华协议,并且经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组的审核,有25家企业进入“马来西亚燕窝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和“印度尼西亚燕窝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因此只有这25家企业的燕窝及燕窝产品才能入境参展,并且在入境参展前须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燕窝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见附件1、附件2),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CNCA.GOV.CN)《公众服务》栏目中的“进口燕窝查询”项进行查询。

十、东博会分会场入境展品报检流程

为方便统一管理,发挥现有监管资源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经与相关监管部门协商,所有分会场的入境展品必须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现场办公室办理报检手续,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转运至分会场参展。

分会场的展品报检流程与主会场的报检流程相同,对入境展品的要求亦相同。

 

附件:

1.马来西亚燕窝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2.印度尼西亚燕窝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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