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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隶臣妾解

“免隶臣妾”解

  

提要:

就秦简所见,秦朝的隶臣妾有一定的服役期限,在服满一定期限特定劳动强度的劳役之后作为国家奴隶从事于较轻的劳动,服役满的隶臣妾即是秦简所指的“免隶臣妾”。

这种服役期限后来成为汉文帝改制实行有年而免的刑期的根据。

因此“免隶臣妾”并非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亦非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更不是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者。

关键字:

隶臣妾,城旦舂,免隶臣妾,汉文帝改制,有年而免。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出现“免隶臣妾”一词,专家学者们对此大体有三种解释:

一,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①;二,“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他们还要继续服劳役”②;三,“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而言”。

其中尤以第二说最不可信,从秦简来看,隶臣妾性质当以近于奴隶为确,孙仲奎先生的《“隶臣妾”与“公人”》③和徐鸿修先生的《从古代罪人收奴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④二文为隶臣妾为奴隶说做了理论上的阐述,此其一,刑满释放还要继续服劳役,于理难通,不知何据,此其二。

于第三说,显然是根据汉律来比附的,盖肇源于《汉书?

刑法志》: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一条。

然秦汉城旦、隶臣妾之名虽同,其实已异,据徐鸿修先生的考证⑤,汉文帝的改刑一是废肉刑,二是实行“有年而免”,明确规定服刑年限,把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从耐罪以下扩至髡罪犯人。

因此汉文帝改制之后的“隶臣妾”,“城旦”已然从秦时的奴隶而变为服刑有期的刑徒了,以汉律来比附秦律显然失察。

倒是第一说需要细细辨析。

秦简中确实有达到免老年龄之隶臣妾,《仓律》“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

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

”在此,“其老当免老”的隶臣即当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

“当免老”的隶臣是否就是免隶臣呢,我看不是。

“当免老”的隶臣从简文来看是不必再从事劳作的。

何以这么说呢?

《仓律》上面这一条把“其老当免老”的隶臣与“小高五尺以下”的隶臣置于一处,有相同的赎取标准,盖出于两者皆不事劳作之故。

《仓律》在此之前有这么一条“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则“小高五尺以下”者不作可明,则与之并列的“其老当免老”者大体上也应该是脱离了劳作的。

《仓律》“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着,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

”在此,“垣”是筑墙一类的高强度劳动,如果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还要参与这一类劳作显然就没有了免老的意义了。

把免隶臣妾解为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是很难让人信服的。

因此“其老当免老”者与“免隶臣妾”根本就是不同的,前者就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后者当另有所指。

那么“免隶臣妾”到底当作何解呢?

关于隶臣妾来源众多已为学者们所共同认可,因犯罪而没入为奴为隶臣妾一大重要来源,在此我仅涉及这一部分来源的隶臣妾。

而免隶臣妾亦是其间的一部分而已。

因犯罪而没入为奴的隶臣妾,一方面具有终身奴隶的性质,一方面还要先服一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即在此期间的隶臣妾是带有两重性质的。

在服完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之后,方脱离刑徒的性质而只具国家奴隶性质。

前面已经说过,汉文帝改制实行有年而免,很多学者据此认为隶臣妾,城旦舂是有一定服刑期限的,故此认定隶臣妾是刑徒。

以汉律比附秦律故是一大失误,另一方面亦是因为隶臣妾在服特定劳役阶段所具有的双重身份,秦时的隶臣妾在服完一定等级劳役之后还是作为国家奴隶,而非转化为自由人。

因此秦时的隶臣妾纵使在很多方面与后世的刑徒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根本上是改变不了其奴隶性质的。

没有看到这一点是造成了秦时隶臣妾是刑徒说的根本原因。

关于秦时的隶臣妾是否有服役期限,当以秦简为据,可惜秦简没有提供明显的例证,只约略可以推测而已。

《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

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在此,诬告者在诬告之前已被判为隶臣,又以司寇罪诬人,结果被判处隶臣,外加六年城旦劳役的惩罚。

城旦本身不是劳动等级的称谓,但是包括了所服一定等级强度的劳役。

如果说“又系垣六岁”或者“又系城旦劳六岁”的话,我们很难据此说城旦是六岁劳役。

但是简文已经说“又系城旦六岁”,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城旦本身是服六年一定等级劳役之后再成为国家奴隶,而后从事于别的劳动。

《法律答问》另有“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

”及“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

”秦简所见与城旦相联系之期限凡三处,皆为六年,为此之证。

《司空律》“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

”可注意者,这里提到“三年”的时间,然明言“城旦劳”而非“城旦”。

联系《法律答问》三条,可见城旦劳可以是一至六年,如果服足城旦劳就是六岁,亦即是“系城旦六岁”。

如此,被判为城旦须先经过六年一定强度的劳役可明。

城旦如此,隶臣妾亦必如此。

汉承秦制,必有所本,汉文帝实行有年而免,其服刑期限据我看来当是本于秦时的服役期限。

秦时隶臣妾城旦在一定期限内服特定等级的劳役,到了汉时保留了这点就变成了刑期了。

同样,汉朝的法律制度亦是秦时法律制度的孑遗。

我们从汉时隶臣妾的刑期大体可以推知秦时隶臣妾的服役期限。

《汉书?

刑法志》: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

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

”这一段殊为费解,从前半段推来,则隶臣妾当为一岁刑,城旦舂为五岁刑,若从后半段来推的话,隶臣妾当为三岁刑。

我的看法是,前半段的“城旦舂”为刑名,“鬼薪”、“白粲”及“隶臣妾”当是以刑名代称劳役名,即城旦舂凡服满三岁城旦舂劳役者,再服一岁鬼薪白粲劳役,接着再服一年隶臣妾劳役即可刑满释放。

同理,后半段的“隶臣妾”为刑名,“司寇”,“如司寇”当为以刑名代称劳役名。

如此一来,“城旦舂”当是五岁刑,“隶臣妾”当是三岁刑,介于两者之间的“鬼薪、白粲”当是四岁刑。

此与秦时城旦舂的六年服役期限似乎有出入,这有两种可能的解释:

一是汉时缩短了年限,当是由于汉改易秦严刑苛法的缘故,但是城旦舂三岁后服鬼薪白粲的劳役已经属于减轻刑罚,没有必要再在服刑年限上做文章,但亦不能排除;二是计算方法上的问题,汉时城旦舂服足五年的刑期,已经跨了六个年头,如果秦时按跨年头来计算,而不是按足月计算的话,就会出现实际服刑五年多而被算成六年的情况。

根据秦简来看,秦国家各项事务基本上是统一安排的:

《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仓律》“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仓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参之以上三条,隶臣妾服役期满解脱出来应该也是共同办理,也应当是在一年中某一特定的时间。

根据以上分析,秦时的隶臣妾服役期限当是三四年,按照秦的计算方式应该是四年。

以上大体只是推测,真正成定论还有待于将来地下出土秦简“又系隶臣四岁”字样的出现。

有一点还要补充一下,或者会问前述被判为隶臣者又系城旦六岁,两者皆为奴隶,何以不直接判为城旦呢?

皆因隶臣妾可以赎免,而城旦不可以被赎免⑥。

故此判为隶臣失于轻,判为城旦失于重,只好判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前面已经论证过,因犯罪而成为隶臣妾,有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

因此就有理由这么认为,所谓隶臣妾的称谓是个大概念,无论在服特定劳役的还是已经服满劳役的隶臣妾都可以这么称呼。

而免隶臣妾只是服满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级劳役之后的隶臣妾,这隶臣妾只是从特定劳动强度劳役中解放出来,从事其他较轻的劳役而已,有时出于紧急情况还会跟服役期间的隶臣妾一起从事“垣”等工作,然亦只是特殊情况而已。

至于秦简中提到的“隶臣田者”、“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隶臣斩首为公士”皆当是免隶臣妾所从事者。

我的看法是,隶臣妾要服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这个期限到底多长,初步考证是四年。

这个一定强度的劳役大概是垣一类的劳作及“它事与垣等着”,也即是筑墙一类。

当服满了一定期限劳役之后就是所谓的免隶臣妾了。

因皆是隶臣妾,故总而论之,多数便不细指“免隶臣妾”了。

只为与服特定劳役期间隶臣妾相区别时才引出“免隶臣妾”这一概念。

管窥之见,为此小文,权作引玉之砖,以就教于方家。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意见,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文物出版社,1990年,见《仓律》“隶臣妾”的解释

②杨剑虹《“隶臣妾”简论》,见于《考古与文物》1983、2

③孙仲奎《“隶臣妾”与“公人”》,见于《文史哲》1988、6

④徐鸿修《从古代罪人收奴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见于《文史哲》1984、5

⑤徐鸿修《从古代罪人收孥制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见于《文史哲》1984、5

⑥钱大群《再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见于《法学研究》1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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