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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高速德上线巨野至单县(鲁皖界)xx段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质量管理,规范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文件等有关规定,xx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目标

本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工程合格率100%,交工验收综合评定得分不低于95分;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达到优良。

第三条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质量管理人人有责,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

2.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3.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生产、谁负责。

4.教育为先,预防为主。

5.一票否决,奖罚分明。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设备材料采购等单位。

房建、机电一级监理单位质量职责包括总监办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等各类审批职责。

第二章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施工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项目成立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主任的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委会”),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质量领导小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设置质量、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三章参建单位质量职责

第九条公司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成立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建立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公司质量责任制。

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3.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4.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履约检查、考核。

5.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及时发布工程质量信息。

6.运用质量检查和巡查等方法,对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7.如实向公司上级单位报告质量事故,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8.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总结,整理交、竣工档案。

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9.缺陷责任期,组织参建单位对本项目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缺陷处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质量回访。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主要职责

1.建立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2.及时提供合格、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3.做好开工前设计文件交底工作。

4.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处理设计变更、技术答疑等问题。

5.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6.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7.进行设计总结,编写设计总结报告,配合交、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总监办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本项目监理单位质量第一责任人(不包括监理合同外工程),对本项目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理负总责。

建立总监办监理机构,派驻不低于投标承诺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配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审验备案。

2.建立监理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驻地办监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考核。

配合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审批施工单位、驻地办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驻地办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4.编制项目监理计划,报公司审批。

5.审批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公司备案。

6.审验用于工程建设的主要原材料和混合料,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7.负责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对各驻地办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驻地办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结果出现争议,以中心试验室结论为准。

8.核查施工单位测量、施工放线成果并进行复测,按规定频率抽查并确认施工单位定线和放样测量,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和各驻地办使用的测量仪器,对重点部位施工放样加大复核频率。

9.按抽检试验频率,独立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10.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不定期质量专项检查,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会议,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总结,查找不足,制定措施,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督促落实,并将会议纪要报公司备案。

12.审核工程变更,对签字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及真实性负责。

13.统一规范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对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组织单位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进行监理工作总结,编写交、竣工验收监理总结报告,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参与交、竣工验收。

14.审批驻地办上报的监理细则、质量问题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15.及时向公司报告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参与质量问题、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16.缺陷责任期内,组织驻地办和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驻地办(房建、机电监理办)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1.驻地监理工程师(房建、机电监理办负责人)是驻地办质量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施工段的质量监理工作。

建立监理机构、派驻不低于投标承诺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配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审验备案。

2.建立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

并接受总监办、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质量保证体系,上报总监办审核。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

4.编制监理细则,驻地办编制的监理细则需上报总监办审批。

5.审阅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按权限审(查)批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6.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

7.核查施工单位测量、施工放样成果并进行复测;要求施工单位对控制点进行有效保护;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精度;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频率和施工放样,对施工单位重点部位的施工放样进行100%复核。

8.按规定的监理抽检试验频率,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或外委检测)。

9.采取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10.对监理从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检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

11.审查工程变更,对签字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及真实性负责。

12.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会议,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总结,查找不足,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督促落实,并将会议纪要上报总监办和公司备案。

13.按规定及时向总监办、公司汇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审查质量问题处理方案,上报总监办审批。

参与质量问题调查处理,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14.负责工程施工档案的审核签认,规范监理档案管理,检查施工单位工程档案,并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15.对已完分项分部工程(或中间交工)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编写交、竣工验收监理总结报告,归集监理资料。

16.缺陷责任期组织本监理段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主要职责

1.施工单位是其施工合同段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是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合同段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按合同文件要求配齐满足管理需要的工程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

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接受监理单位、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3.按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并通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审验备案。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5.按规定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6.技术负责人组织图纸审查、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7.做好施工控制点、导线控制点、结构物定位桩、水准基点等测量保护工作,加强测量仪器的维修保养及标定。

按不少于规定的自检频率进行施工测量和施工放样,加强重点部位的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8.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前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并留有记录。

9.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驻地监理工程师。

10.对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检验。

11.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把验收关。

施工关键工序、重点环节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带班生产、指导施工。

12.针对冬季、雨期、夜间和高温季节施工特点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制定科学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

13.在收到监理单位的停工指令后,立即停止现场施工,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4.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施工现场质量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质量专题例会,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15.发生质量事故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积极配合、接受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16.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交、竣工提出的遗留问题负责返修和处理。

缺陷责任期内,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提交巡检报告,及时维修发现的质量缺陷。

17.负责工程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管理,及时整理归档,提交公司。

18.进行施工总结,编写交、竣工验收施工总结报告,配合交、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1.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频率,独立、公正地进行检测,每项检测结果出来后的2日内出具临时检测报告,并定期汇总(不超过一个月)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若发现不合格检测项目立即通知公司。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章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按规定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十六条本项目质量管理方面的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司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例会制度,质量检查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质量违规处罚制度;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履约考核制度等。

第五章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凡用于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由公司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

施工单位和驻地办检验意见不一致,以总监办结论为准。

第六章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3.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的事故。

4.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另,质量问题按等级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质量问题。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自通过交工验收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负责项目交工验收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报告

1.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均应报告。

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实、汇总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本项目监理单位和公司。

3.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和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同时,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识,保留影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报告

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实后,立即将质量问题情况报告驻地办,24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

驻地办立即核实质量问题,及时转报总监办和公司。

第七章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质量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施工单位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天之内,可向驻地办提交复工报告,驻地办审查,上报总监办批准复工。

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施工单位不得复工。

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第二十六条质量问题调查处理

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调查,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上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后实施,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

对影响使用功能、使用寿命和结构安全的处理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后实施。

擅自处理,处理结果不予认可,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为规范管理,确保本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公司制定相关考核奖罚办法,作为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奖惩的依据。

质量履约考核结果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xx安质环〔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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