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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鲁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106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校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其中:

(一)省委管理的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二)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

(三)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就业的,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的,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六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

(五)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因公负伤人员养伤超过半年的,养伤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按合格对待。

(六)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七)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处理。

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八)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九)被处以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年度考核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处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

勤,是指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个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个岗位职责任务。

第五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确定管理岗位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策理论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勤奋认真,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改革创新与管理服务业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在廉洁从业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能力,勤奋敬业,工作负责,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者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管理水平较低;或者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者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或者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较差;或者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或者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或者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知识更新活动,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及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教师应满教学工作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在廉洁从业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定期参加知识更新活动,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教师应满教学工作量,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者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较低,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性较差;或者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或者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或者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确定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积极参加技能培训活动,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廉洁从业。

合格:

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服务意识较强,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廉洁从业。

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方面表现质一般,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或者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或者廉洁从业方面存在明显问题。

不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性较差;或者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或者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者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兼职人员,主要考核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同时也考核其从事的管理工作。

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勤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工勤人员,按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应参加考核,未经组织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

(二)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当年旷工累计10天以上;

(三)拒不接受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四)教学人员出现严重教学事故;

(五)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六)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后勤实体及各直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教职工代表(3至5人)组成。

考核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亲属参加考核的,原则上不参加考核领导小组;必须参加的,在考核本人及其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考核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年度总结,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

(二)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岗位职责,安排被考核人在本部门(单位)或系(教研室、科室)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

(三)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六)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竞聘各类各级岗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任现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方能申报竞聘高等级岗位;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竞聘晋升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年度考核优秀,在各级各类评优推荐中,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有权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人员本职务岗位任期内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年数,不计入本职务岗位的累计任职年限。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鲁大校发〔201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所在单位

岗位名称及等级

任现职

时间

 

 

 

 

 

 

 

 

 

签名:

年月日

主管负责人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考核组织

审核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本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此表须用A4纸正反面打印,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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