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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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及家具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本办法管理的目的是充分体现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其根本任务是搞好供、管、用,提高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体现和符合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科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四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是指使用学校管理各类经费购置的或国家无偿调拨以及接受捐赠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价值在国家规定起点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资产,具体范围要求:
(一)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人民币1500元(含1500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领域的资产;
(二)办公、教学、科研家具单价价值人民币800元(含800元),需报增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仪器设备及家具资产单位单价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批次购买满50件(含50件)同类资产的需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仪器设备及家具资产单位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报增价值的,购置数量低于50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需要报学校低值资产进行管理;
(五)单价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贵重仪器范围;
(六)单价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价值人民币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均为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凡自制、捐赠、调拨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公用物资以及其他方式确认为学校所有的仪器设备及家具资产,符合以上条件的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一)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音像资料、数码电子用品、软件及数据库使用权等;
(三)家具类资产,指家具、用具、装具等;
(四)仪器设备及家具资产的具体分类号及编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资产账目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进行重新估计的;增加补充仪器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仪器设备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有评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仪器设备及家具资产有误的;清查盘盈或盘亏仪器设备资产。
第八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管理。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一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各院(系)部、处、室直属单位(简称二级单位),具体管理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使用权、管理权、单位内部调用权等。
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共享和有效利用;维护有关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提供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制度的起草、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管学校二级单位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日常工作,掌握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分布情况、装备水平、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为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合理配置、更新改造提供审核依据;
(三)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从形成至报废、处置、销帐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清查,年度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五)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协助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好岗位调动、离退休时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移交手续,变更资产卡片记录;
(六)按照教育部及教育厅要求,按时做好设备数据采集工作,准确上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统计数据,同时及时向学校及各部门提供所需的设备数据;
(七)负责建设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平台,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实现科学化管理,为学校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实物与价值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得到充分利用;
(二)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三)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账、卡、物,根据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的要求,定期进行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清查工作,核对账、卡、物相符情况,认真做好有关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和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四)各二级单位资产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五)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预算、申购、验收、报增、领用、报废、调剂等手续、必须经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统一由二级资产管理人员办理,未经单位二级资产管理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六)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国有资产,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在外。
新增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后,采购经办人收集申购及采购过程资料、合同文件、验收报告、说明书、保修卡等所有资料,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建档保存。
对于贵重仪器,部门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制订操作规范及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七)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按照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八)各二级单位要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九)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学校制度要求,严格把关,根据新增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真实使用情况,落实到具体的保管人并签署领用人责任书;
(十)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应积极协助学校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建设健全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登记、使用、出借等内部监督制度,将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到使用部门内和个人。
第四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设备使用人,其他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可根据职工编号登录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平台”查询本人名下的所有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内部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人员不落实或人员变更不认真履行交接手续,造成资产管理混乱的;
(二)不如实登记、填报仪器设备及家具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五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报增建帐
第十六条为更好的理顺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资产保管责任,新增的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报增手续逐步由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申购部门及个人,应在资产到货时或合同签署后,会同采购经办人备齐有关资料,向资产管理处申报验收,或提出验收准备申请,确保资产及时验收,及时报增,及时入账。
资产报增业务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处实物账终端具体事务由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操作。
报增资料按照《资产管理处报增流程》所述准备,验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二级资产管理员根据新增资产领用人提交的资料,登录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平台”填报新增资产信息。
仪器设备家具资产领用人应落实到所在二级单位的末级部门或个人。
确认填写信息无误、无漏后,保存提交新增资产数据,资产管理处根据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二级资产管理员方可打印新增资产报增单。
领用人、二级资产管理员、二级单位资产负责人一式三联签字确认。
具体报增操作流程请按照《广州体育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报增要求及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 二级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新增资产信息,建立部门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档案,保存仪器设备资产“申购清单、发票、送货单、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验收报告,固定资产报增单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新增资产领用人将申购“发票、送货单、验收报告、固定资产报增单原件”统一交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加盖已办固定资产章印,报增后的数据进入校级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系统实物账保存,未通过的数据由使用单位修正后再复查,并打印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标签,资产领用人按要求粘贴在仪器设备、家具资产上。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办理报增手续后,一般由采购经办人提出,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向财务处(限额以上先经审计签)办理报账付款事务,特殊情况及小额付款由使用部门直接到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购单位及个人,到货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延续财务报帐工作的,后果由申购单位及个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申购发票,送货单等资料丢失,由申购单位及个人负责。
《报增单》涂改无效,财务部门不予报帐,以保障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数据与学校财务数据一致。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可通过学校“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平台”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账目进行管理,对已办理报增的新购置资产必须及时贴上条形码标签,并利用该系统进行数据查询、数据统计、内部资产调配等工作,防止资产积压及浪费。
第六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要确定每台仪器设备的保管责任人,领用人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及防盗等工作,使仪器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具体资料有:
申购清单、发票、送货单、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验收报告,附件清单等以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设备的升级、降级、出借,出租等记录;贵重、大宗仪器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购置合同、技术资料、仪器设备图片、日常使用、运行记录、维修保养、备忘录等。
第二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使用,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能上机,如需上机操作,必须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并在专业人员指导配合下方可上机,并认真填写“贵重仪器使用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充分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倡共用或借用,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基础上,鼓励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如校内各单位教学实验、科研开发任务需要使用,履行审批手续后都可以使用,保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对于效益不高或不给其它单位使用的,资产管理处有权对仪器设备资产进行调剂。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及其附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
如确实需要拆卸,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审核后报科学实验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七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维修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应对仪器设备运行作随机检测,对故障做出科学的预测,有计划地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领用人要有目的地对易损部件进行定期检修,把故障排除在使用之前,降低维修费用,提高使用效益,要坚决防止设备带病工作。
第八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借用
第三十二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国有资产,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需要在学校以外的场所使用,必须都要办理借用手续并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资产院外借用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借用人、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各留一份留底备案。
在保证校内使用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向校外单位出借,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由使用单位及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共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借出校外。
第三十四条借出和归还仪器设备时,双方应共同检查仪器设备完好情况。
借出单位借出时应对借用人进行技术辅导和考核;借用单位在借用期间应详细记录使用情况,若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借出单位;若发生损坏,短缺零配件以及仪器设备质量性能下降等情况,应由借用单位依照合同书赔偿。
第三十五条 借出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租金由双方协议确定,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借用限期一般为一个月,需续借时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凡属免税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间携出校外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借出或携出期间出现损坏、遗失等,由借出方或携出方负责索回经济损失。
第九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调剂
第三十九条 对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列出清单上报部门和资产管理处组织调剂处理。
调剂的原则是先部门内调剂,后校内调剂。
部门内调剂,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平台”完成部门内调剂,校内调拨手续需登录“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管理平台”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调拨单》,上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办理。
第四十条 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调拨校外采用有偿方式,填写《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资产调拨单》,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收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收入。
具体要求按照《学院闲置仪器设备家具固定资产调剂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的损坏或遗失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所在单位应组织力量,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同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单位审批后上报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二条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需组织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成因,改进工作,防止再次发生。
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具体严格按《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损坏丢失及被盗赔偿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报废及处置
第四十三条 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符合以下条件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可按报废处理:
(一)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技术指标且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批准。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且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经技术鉴定,确实属于质量低劣,性能落后、高耗能、低效率、不能迁移或者继续使用发生危险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由于国家标准改变或教学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在使用标准而又不能改作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由资产管理处批准。
(五)因长期频繁使用,准确度下降,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和科研要求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六)确实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量等原因致使仪器设备、家具资产损坏无法修复或因被盗而无法找回的,经学校办公会议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七)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四十四条 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在送交学校资产管理处以前,必须保证资产及配套部件的完整,仪器设备应同时交回使用说明书,凡配套部件不齐全者均不予报废销帐。
如发现擅自拆卸部件的,要按照《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对于确需从报废资产中拆卸部件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拆卸的零配件同时建账管理。
第四十六条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仪器设备不办理整机报废需要留用的零配件,各单位应当在提交“资产报废申请报告”时注明留用零配件情况,待批准后,应当在统一回收时,在处理小组的监督下拆出配件,留用的零配件同时建账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有收入的应当及时交学校财务处,没有残值的废弃物,应当通知后勤处及时清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仪器设备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