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412697 上传时间:2022-12-16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2.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旅游法复习资料.docx

旅游法复习资料

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二节旅游者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一旅游者的概念

1、国际联盟定义:

1937年“离开自己的居住国,到异国旅行和访问至少24小时的人。

2、2、罗马会议定义:

1963年“除为获得有报酬的职业以外,基于任何原因到一个不是自己通常居住的国家访问的人。

二旅游者的权利及权力行使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公平交易权

4,求偿权

5,监督权

三旅游者的义务

1,文明旅游的义务

2,不得损害他人权益的义务

3,安全配合的义务

4,处境和入境旅游者的义务:

(1)不得在境外或境内非法滞留义务

(2)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的义务。

第三节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重点:

如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一国内保护:

(立法、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三个方面)

1,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通过旅游行政规制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通过建立顺畅的纠纷解决机制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保护:

1,国际消费者联盟——消费者的联盟

2,联合国文件中与旅游休闲相关的规定

3,世界旅游组织对保护旅游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三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维权途径和方式:

1,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个理性的消费者。

2,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合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3,选择适合的维权途径。

第三章旅游促进法律制度(有哪些?

第一节旅游促进制度概述

一含义:

旅游促进是指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意义:

1,促进旅游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

2,有利于扩大就业。

3,有利于提高人名群众的生活质量。

4,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

第二节旅游综合协调机制(重点)

一含义:

指各级人民政府协调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及地方与部门之间关系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机制,其具体形式为旅游领导小组、旅游发展联席会议、旅游发展大会等。

(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是根据我国以往假日旅游协调机制和红色旅游协调旅游机制的建设经验而设置的)

二旅游促进法律制度有哪些?

1旅游促进制度

2综合协调机制(2014年9月15日取消了全国假日办)

3旅游形象宣传制度

4旅游公共服务制度

5旅游基础设施相关制度

6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制度

第五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概念:

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根据接待对象和旅游目的地的不同,旅游业务分为:

境内旅游、赴港澳台旅游、出国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业务。

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二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1,申请

2,获得审批许可(20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3,缴存旅行社质量保障金。

4,办理工商登记

三旅行社经营性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区别)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计算机)

(3)有相应的名称。

分社的名称中应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4)按照要求增存质量保证金。

2旅行社设立分社的程序

(1)登记程序。

旅行社可在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级或区级)办理设立分社登记,

(2)备案程序:

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分社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

含义: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营业部、门市部等机构。

条件:

在设立地点上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服务网点应开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此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制度

1概念:

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主体从事旅游业务的许可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有关主体能否从事旅游业务,能够从事哪些旅游业务,以及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2违反行为:

(1)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超范围经营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2年,且连续2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还应补缴120万元对的出境旅游质量保障金。

(3)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对转让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受让方,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旅行社质量保障金制度

1概念:

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质量保证金数额:

(1)旅行社成立时,即可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此时对应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为20万元;

(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3)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范围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4)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5)如果设立一个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其增存的数额为35万元。

3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1)以现金的形式缴纳质量保证金。

(2)以银行担保的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5质量保证金的意义

(1)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诚信体系,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建立行业的信用规范体系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1概念:

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旅游强制投保险种。

2特征: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险种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

(3)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

(4)旅行社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3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保险期限:

为一年

(2)投保方式:

保险人和投保人通过协商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签订:

在投保时,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陪产范围

(1)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2)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3)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1)旅行社的投保义务。

由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旅行社的实际支付数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旅行社实际赔偿的数额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需向旅行社支付全额保险即可。

6索赔的程序

(1)向保险公司通知保险事故

(2)提供相应的证明

(3)核定赔偿

(4)支付赔偿

第六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

1导游人员的概念:

(1)从从业资格角度看,导游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即成为导游人员必须要有政府许可。

(2)从从业规范角度看,导游人员必须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且取得导游证的专门人员。

(3)从工作内容角度看,导游人员是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导游人员的分类:

(1)从劳动关系角度,分为旅行社导游和社会导游。

旅行社导游:

与某一家旅行社建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导游。

社会导游:

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导游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

社会导游又可以分为专职社会导游、兼职社会导游、学生社会导游。

(2)从导游证的性质角度,分为常规导游人员和临时导游人员。

(重点)区别:

a临时导游人员不需要经过导游考试

b临时导游人员需要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的能力

c临时导游人员持有的临时导游证,须受聘旅行社根据其需要申请

d临时导游人员的资格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导游人员的资格与条件

(1)导游证的申领、颁发与有效期

申领:

a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b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不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

c受过刑罚处罚的人,过失犯罪者除外。

d被吊销导游证的人。

4导游人员扣分制度

在年审考评中的运用为:

一次扣分达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业的权利

2行政救济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1禁止私揽业务

2依法接受培训

3严格履行旅游合同

4不得安排禁止性节目

5不得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6禁止索取小费和给予、收受贿赂

7及时报告义务

第七章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节旅游者与旅游安全

一旅游者引发安全事故的类型(等级如何划分)

1环境安全事故

2交通安全与设施安全事故

3健康安全

4治安安全事故

5食品卫生安全

第八章涉外旅游监管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者出入境监管

一我国旅游者出入境证件管理

1出入境证件的种类:

A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B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D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我国驻外使馆、领馆颁发)

第二节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旅游者被限制出境的法律规定: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犯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旅游饭店法律制度

第四节旅游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饭店对旅客的权利

1拒绝旅客的权利

2谢绝旅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场所享用的权利

3要求旅客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4要求旅客赔偿饭店损失的权利

二饭店对旅客的义务

1尊重和保障旅客的人权义务

2保障旅客安全义务

3对旅客进行安全警示的义务

4提供符合等级标准的硬件与服务的义务

5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旅客的权利

1人身安全权

2心理安全权

3财物安全权

4知悉真情权

5自主选着权

6公平交易权

7获得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权

10获得赔偿权

四旅客的义务

1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登记的义务

2爱护饭店财物的义务

3支付饭店各种合理费用的义务

4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

5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

第十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以旅游服务为内容的合同。

(重点)

合同的订立:

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过程。

合同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注意:

要约和要约邀请)

1概念:

旅游合同的订立是旅行社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作出意思表示。

达成合意,最终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

2要约

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约的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达。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承诺

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二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旅游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重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旅游合同的履行

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事变更原则

第三节旅游合同的效力

一条件:

(重点)

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

二对旅行社经营者的效力

1依约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

2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3信息提供和警示义务

4对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5妥商办理、保管旅游者证照与保管物品的义务

6对旅游者的协助义务

三对旅游者的效力

1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

2旅游者的替换权

3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

4协助义务

5依正当方式解决争议的义务

第四节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一旅游合同的变更

旅游合同变更的类型: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旅游经营者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

(2)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

(3)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由一方当事人单方行使形成权或者诉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例如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通知对方即可)

2债务承担(必须征求对方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三旅游合同的解除

1概念: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2合同的解除分为:

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任意解除和非任意解除

3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由于旅行社经营者原因的解除: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的,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5由于旅游者原因的解除:

(1)患有传染性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非法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并不同意交相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合理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旅游者,因此造成组团社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责任。

6非因旅游合同当事人原因的解除

(1)不能成团的解除:

指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但应该在下列期限内通知旅游者:

境内旅游至少提前7天,出境旅游至少提前30天。

(2)客观原因的解除:

指因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以及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遇见的事件,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四旅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的违约责任方式。

(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置换、减少游览娱乐项目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或者赔偿旅游者完成遗漏、减少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合理费用。

2损害赔偿:

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旅游合同当事人受有损害(钱财损害)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3违约金

根据违约金的不同发生原因,一般分为:

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对约定违约金采取干预主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