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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教材

浅析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摘要: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但社会大众对于犯罪人的歧视和排斥依然客观存在。

现实生活中,对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与当事人案件隐私进行保护的观念尚未普及。

例如,在李某某等五人轮奸案中,媒体及律师对于案件信息,包括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均予以详细披露,该案的二审代理律师还在网上曝光了案件判决书。

某市甚至出台规定,勒令有犯罪前科的外来人员搬离。

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仿佛玻璃瓶里的跳虫,四处都是无形的障碍。

伴随着国际社会以及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犯罪人人权保障的日益深入,前科消灭制度已成为我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必然选择。

不仅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保证其顺利复学、升学、就业等,而且可以维护未成年人家庭的和谐,从而进一步降低其重新犯罪率。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保证其顺利复学、升学、就业等,维护未成年人家庭的和谐,并进一步降低其重新犯罪率。

本文从本文从刑事诉讼角度,通过对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研究,明白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领会该制度在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司法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字:

未成年犯、犯罪记录封存、标签

 

目录

前言..........................................................3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3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3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起源...................................3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定.............................4

(一)具体法规障...............................................4

(二)具体适用条件.............................................4

(三)法定例外情形.............................................5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可行性..............................6

(一)符合未成年犯改造的特殊性................................6

(二)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不排斥................................6

(三)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国情所需................................7

(四)符合当代国际少年保护理念................................7

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8

(一)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程.................................8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9

(三)促进未成年司法与国际接轨.................................9

结语...........................................................10

 

前言:

2008年6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县发生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县公安局、县委和县政府大楼等多间房屋被毁,数十台车辆被焚。

这场突如其来的风波使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到这座黔北小县瓮安。

据悉,引起此次贵州“瓮安事件”的原因是部分群众对一名姓李的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

此次事件中,直接参与打砸抢烧、依法需要处理的未成年人有104名。

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条件的94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全部被封存,使他们得以“无痕迹”地回归社会。

目前,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就有43人。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刑诉确实为回归社会的未成年犯带来福音。

笔者意图通过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识和分析,以我国具体的国情作为依据,以刑事诉讼程序作为基本切入点,了解未成年犯在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后法律对未成年犯的这一特殊的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在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判处有罪待刑罚执行完毕后,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司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可以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还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为其真正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机会。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起源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形成了一种称为标签理论的犯罪学流派。

该学派认为,一个人在初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如果被有权界定标签的人贴上不道德或犯罪人的标签,就会留下了一个污点,使行为人处处受到这种污点的影响。

长期下去,被贴标签者便会认可这种标签,进而实施更加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成为职业犯。

根据这一理论,有人就认为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贴上标签、给他下定义、认同、隔离、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

”犯罪“标签”的存在,会让未成年人被公众视为“坏人”并且一直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生活外。

如果长此下去,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将更加严重,愈发难以与他人沟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为了阻止这一种现象蔓延,将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使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回归社会后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达到教育的目的。

故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产生。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具体法规保障

最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自此,我国实现了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过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确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零四条、第五百零五条将其进一步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需要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

其他省、市、自治区也相继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以浙江省为例,由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团浙江省委、省公安厅、省高院、省司法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正式施行。

其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具体适用条件

1、该制度要认识准确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我们必须应明确犯罪记录只是被有关机关封存,并没有消灭。

新修改的刑诉法采纳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观点,也就是说不完全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技术性操作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避免被查阅。

其次,犯罪记录封存是负有封存职责的相应办案机关依法封存,而非未成年人申请封存。

因为封存的职责是“法定”而非“酌定”。

再次,封存也有例外,封存应该严格把握,并且不能随意解除封存。

根据刑诉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对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最后,我们也要正确的看到,尽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问题亟待解决,如我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教师等职业,但相关法律、如检察官法、法官法、律师法等并无相关规定。

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未成年人封存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司法的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施中要针对冲突情形进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等予以协调,是我们今后司法工作的重要任务。

2、明确具体实体要件

第一,封存对象必须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发现罪犯已经年满18周岁,也必须作出封存决定。

第二,封存的条件是未成年犯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也就是未成年犯犯有“轻罪”。

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则必须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第三,封存内容是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审判卷宗等各种案卷材料。

第四,封存范围不固定。

对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司法机关对所在学校的老师与同学、居住地的群众不得透露。

第五,封存效力有三点,严格限制犯罪记录查询;前科报告义务免除;记录查询后封存效力不变。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后,对于原有犯罪记录仍应保持封存状态。

(三)法定例外情形

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在刑诉第二百五十七条末尾去此规定;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例外情形存在两个法定事由。

对于这两个法定事由,我们要清楚的是,查询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了解。

其次,尽管法律规定这两个特殊主体可以对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但并不是说他们可以随意查询。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规定是为“办案需要”才可以进行的查询。

司法机关为了解案件线索,查清案件事实,基于案件需要就可以查询依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因为这样做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的需要,并且不会刻意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所以得到了法律的肯定。

有关单位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比较难把握。

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是特意为其划定了范围,即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在现实司法生活中,有些机关、单位基于其特殊的职业要求,需要对从业人员有全面的认识,所以法律赋予其可以查询的权利。

不过,这些机关尽管可以查询,但必须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查询后,原有犯罪记录要继续保持封存状态。

除此之外,高检规则中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可行性

(一)符合未成年犯改造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应予以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

因为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所以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也理应得到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对待。

他们处于青春期,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差,容易受到不良诱惑从而发生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几乎无一例外是家庭、学校、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据调查,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比例相当高,家庭不完整会让这些孩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有很多孩子在家庭破碎后,性格会变得内向、孤僻,也很少父母沟通。

孩子们缺乏关爱时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叛逆期,做事易冲动,很少谨慎思考,因而未成年犯罪多表现为冲动、盲目、偶发的特点,犯罪动机单纯,行为较随意,犯罪多是意志薄弱或者一时冲动造成。

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所以他们容易被他人影响而犯罪,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其身心在不断地成长,所以思想、行为易于矫正。

因此我们在建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不能像普通刑事司法制度一样注重惩罚,而应该着重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把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调查作为重点,从而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走回正轨,回归社会,去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卸载身上沉重的前科包袱,克服心理障碍。

在其回归社会后,不会因犯罪记录的客观存在,被公众视为“坏人”一直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生活外。

能够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正常的生活、学习,直至就业,在社会中发光发热,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

(二)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不排斥

“恤幼”思想从古代一直延续至今,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形势政策。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这种人天生就具有“恤幼’的思想,在我国五千多年的灿烂文明中贯穿始终,不仅在伦理道德层面有所体现,在历代王朝的法律当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西周时期以“以德配天,明德慎刑”作为立法指导思想,《礼记·曲礼》记载: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也就是说,在是否构成犯罪上着重考虑犯罪者的行为能力,对于八十岁以上及七岁以下之人即使构成犯罪也免于刑事处罚。

也为“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的形成奠定基础。

我国早期的成文法典《周礼·秋官·司刺》中的三赦中之一赦便是“赦幼弱”。

我国古代成文刑法典《法经》的《减律》篇中规定: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罪行严重)三减,罪卑(罪行轻微)一减。

”它是指对于十五岁以下的犯人,罪情严重者减三级(比如死刑、无期徒刑等的刑罚),罪情轻微者减一级。

唐代也秉承历代恤幼思想,《唐律》中规定,七十岁以上、1十五岁以下及废疾者,流罪以下,可以赎罪;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盗窃或伤人,可以赎罪:

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宋刑统》中规定,“老幼不及,疾孕不加”,要求刑讯时排除七十岁以上老人、十五岁以下少年和孕妇。

《元律》中规定,“诸十五岁以下小儿过失杀人者,免罪,征烧埋银。

”在元代,十五岁以下的小孩子因为过失而杀害他人的,不用接受刑事处罚,征收烧埋银给死者安葬,烧埋银为白银五十两。

新刑诉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相排斥,相反,它还是古代“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在当代最好的体现。

因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出发点就在于帮助未成年回归社会,避免因为“犯罪标签”而带来各种负面影响。

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让未成年犯最大限度的少受惩处。

(三)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国情所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以我国的城镇化为例,起步较晚但我们城镇化水平年均能提高1.02个百分点。

国家的发展对法制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

快速城镇化过程使城镇人口和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

但快速城镇化中积累起来的诸如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未能真正融入到城市社会、一些特大城市的“城市病”日趋严重矛盾和问题日益尖锐。

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的大背景下,倘若放纵对归正人员过度的社会排斥,就会人为制造一个不断膨胀、恶化且难以消除的社会敌对阶层,从而最终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制度,为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道路最大限度的扫清障碍就十分必要了。

通过促进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更快的融入社会,给其创造更多的自由空间,一方面可以避免未成年犯再次犯罪,给城镇化创造一个安定的环境。

另一方面,也能够让回归社会的他们也能好好奋斗,实现自己的梦想为社会主义事业发光发热。

(四)符合当代国际少年保护理念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相契合,顺应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历史潮流。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当下国际通行的做法。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就规定:

“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要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被引用。

我国是这两项国际公约的签署国,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建立起与国家承诺相一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我国遵守条约的表现。

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的认识,当前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几乎无一例外的坚持“保护为主”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人在适用刑罚时表现出从轻、从宽的特点。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采用前科消灭制度,比如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了前科消灭制度。

 该制度制度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能够正常的学习、生活,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培养出一种全新的自我认识,不再有犯罪人的身份阴影,在心理上彻底切断与之前犯罪的关系,形成正常的行为模式和受社会肯定的良好品质,在社会大家庭中再次找到归属感。

未成年人在再社会化时若被社会接受,那么在将来,他们的人生将具有无限可能。

当然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则采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犯罪记录就只能被封存是不可以消灭的。

这也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的普遍做法。

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一)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程

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法规,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修改的,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单就《未成年人保护法》在1991年9月4日公布后不久在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就进行了修订。

而后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2012年10月26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对其第2次修正。

在此次修正中,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修改,要求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要依照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受刑事诉讼法上的修订,2012年10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的修正。

对于未成年犯,在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做了相应规定。

例如要求对于依法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要与其他未犯罪的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他们。

不过,新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比这些法律法规,则在帮助未年犯回归社会上做得更为具体,使未成年犯能够得到更切实的保护。

尤其是各地根据刑诉的具体规定制定与本地区相符合的实施办法,更是进一步具体了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就规定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库,并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

该办法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

这些具体的措施,不仅为未成年犯回归社会保驾护航,促进其进一步融入社会,也加快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脚步。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贯彻了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由于一时冲动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应当对其从宽处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政策的体现,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这一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切实感受到国家和法律给予他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与严厉的惩罚相比更有助于真正达到对的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有种说法认为国家作为未成年人之父母,有责任尽最大可能去地消除“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造成的影响,帮助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的是国家责任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是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程序中的体现。

国家刑事司法目的是保护社会,给社会公众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一点不可否认。

所以给予犯罪的未成年人相应的刑事惩戒确有必要。

但我们更改清楚的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是种社会病态现象,它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

国家在一方面惩罚他们犯罪已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更要承担起由于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积极主动去封存或消灭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这样,我们既惩处了犯罪,也给了那些误入歧途的青少年一个重塑生命的机会,真正地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

(三)促进未成年司法与国际接轨

为了帮助未成年犯积极的改造,顺利的回归社会,联合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程序的规定。

这些文件都考虑到了未成年犯的特点,以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做为出发点,或明示或暗示出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处理态度与要求。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要求维护所有青少年的福利、发展、权利和利益。

把青少年列为“离经叛道”、“违规闹事”或“行为不端”,有可能会助成青少年发展出不合法的一贯行为模式。

虽然该文件还没有明确指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但实际上就暗示了我们要平等对待未成年犯,不能因其犯过罪而对其标签化,其犯罪记录最好能够消灭。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在第十四条第四款中规定对少年的案件,要在程序上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这也就要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必须要以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为依据,把帮助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和重新做人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当下,不仅是联合国相关文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和消灭制度做了规定,许多国家也对此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

比如英国为了更好的帮助未成年犯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犯罪记录专门颁布《前科消灭法》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规定。

而且,《1999年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法》设立了少年犯罪小组,该小组与罪犯及其家庭一起努力对受害者赔偿,积极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让罪犯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任务若是得以实现,那么罪犯将获得无条件释放且不保留犯罪记录。

德国则在《青少年刑法》中规定,少年刑事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可依其职权,或者被判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其前科记录,但若涉及依普通《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至一百八十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为之裁判则不得宣布之。

”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确适用足以改变未成年犯的一生。

所以我们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不断对其完善,是顺应国际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语:

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中写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可见,少年是我们民族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是实现中国梦的新星。

我们应该极力阻止“前科”未成年犯在接受完相应惩处后仍受“烙印”的影响,不能让他们用一生的代价为曾经年少时的一次犯错“买单”,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会使他的整个家庭陷入无法摆脱的悲剧,甚至对于构建稳定和谐、充满爱与希望的社会环境也更是埋下巨大的隐患。

一次温情的记录封存,对他们而言也许就是一次新生命的开始,对我们而言也是对了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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