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所要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应如何界定.docx
《以所要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应如何界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以所要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应如何界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以所要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应如何界定
以所要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应如何界定
摘要:
本文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量刑情节,并结合刑法中对抢劫罪的行为定性。
依据艾鹏案件进行分析,对此类案件涉及的抢劫行为过程中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处分的分析,并作出了简要的界限界定依据。
关键词:
赌债、抢劫、界定
一、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被告人艾鹏、吕兴旺预谋抢劫被害人何赛。
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艾鹏以吓唬何赛为名纠集被告人祁某某及杜思逸(另案处理)协助吕兴旺跟踪并欲胁持何赛。
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艾鹏指使被告人吕兴旺、祁某某伙同杜思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阁外山水小区外,将何赛胁持至门头沟区王平镇北岭黄土台废弃的平房内,在艾鹏同何赛单独接触过程中,艾鹏以与何赛一起死等语言相威胁,向何赛强行索要港币十九万元(折合人民币18918.3元)、人民币一千元,赃款均已挥霍。
2007年4月3日至4日间,被告人艾鹏纠集被告人吕兴旺、吴涛、祁某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家园门前,将被害人张义水胁持至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野溪路边、永定镇白庄子村附近的砖厂内向其索要钱财,后在门头沟区水闸西侧变电站附近、河滩邮局附近、城子物美超市附近、新桥家园门前向张义水强行劫取人民币六万元。
赃款一万六千元已起获,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二)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主张
原告的诉讼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的诉讼主张:
艾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及公诉意见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只是要回自己在何赛、张义水、孙军所设赌局中所输的赌资。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吕兴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及公诉意见不持异议。
但是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法律依据不足;
(2)被告人吕兴旺是受艾鹏指使,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吴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及公诉意见不持异议。
但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涛犯抢劫罪证据不足。
本案可以认定赌局存在,只有艾鹏输赌资无法认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祁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及公诉意见不持异议。
但是,本案与一般抢劫罪有明显不同,不宜定抢劫罪;
(三)一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
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劫去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艾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鉴于被告人吴涛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兴旺、吴涛、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本院对其酌情予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年龄等量刑情节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四)案件的争议焦点
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以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何塞的财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索要赌债的行为。
二、学理、法律规定的分析、论证
(一)抢劫罪的行为界定以及其既遂标准的判定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劫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此处的财产即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的财产。
此罪中的暴力即可以是有形的身体上的动静,也可以是无形的以暴力为内容的恐吓。
由此可知,抢劫罪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其中暴力针对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在场的任何第三人,不包括暴力针对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也不包括动物),到达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的最低要求是,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地步因此自然也就包括为了抢劫而杀人的暴力行为。
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指,威胁的内容属于暴力的范围,行为人以给被害人本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朋友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等造成严重的损害相威胁。
不管是以暴力还是以暴力相威胁,都要求必须是当场针对被害人适用的。
此处的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包括很多种方式,即只要达到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比如将被害人锁在卧室内,或者是将被害人捆绑起来使其无法动弹。
不敢反抗是指被害人的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恐惧而不敢动弹等等。
或者是利用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的情形,例如利用被害人处于熟睡的状态,或者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灌醉等等都属于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
因此,压制反抗这一程度上的要求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因素。
2.关于对抢劫特殊财物的行为定性
抢劫所赢的赌资、或者所欠的赌债以及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范围为限作为其抢劫行为的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此处一般会构成侵犯财产权利这一方面的犯罪。
同样的,行为人以抢劫罪的行为方式索要回的财物属于被害人非法占有的行为人本人的财物或者是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也不属于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因为此时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
因此,不构成抢劫罪,同样的也不会构成其他种类的财物类型的犯罪。
如果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方面的损伤,那么应以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因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上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维护一个现有的和平秩序。
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了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可知,并不是所有的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的犯罪就属于抢劫罪的犯罪行为,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抢劫行为针对的对象不同,对抢劫的行为定性不同,其中有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
3.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的客体,即包括侵犯财产权利同样又包括侵犯人身权利。
因此,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取得财物。
二是,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并没有强到财物,但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这两个方面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构成抢劫罪的既遂状态。
所以,当行为人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具备抢劫罪的主客观的构成要件时,属于抢劫罪的未遂犯。
并且,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加重处罚情节同样的也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其中对于某一加重情节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中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处罚。
(2)抢劫罪的主观状态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目的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基本要素。
首先,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如果只是抢回自己被骗取或者赌输的财物或者是赢得的赌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其次,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权利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具有遵从财物本来的用途而对财物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的目的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是,行为人具有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的意思。
二是,行为人具有利用该财物原本的用途的意思。
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
其中排除他人占有这一主观状态是达到违法性的因素,行为人有了这一目的,其行为就具有了违法性。
而利用财物的意思是判断行为人符合什么罪的因素,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按照财物原本的用图使用,比如,行为人在排除他人占有的意思支配下而将其所占有的财物毁坏,此时就不是抢劫罪的犯罪行为了而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3)怎样界定以索要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
根据以上我们对抢劫罪的分析可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需要符合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其次,有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暴力手段。
再次,主体必须年满十四周岁。
最后,抢劫罪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即包括人身又包括财产这两方面。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抢劫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以暴力的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产。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犯罪行为。
就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抢劫罪的行为的性质这两方面去分析,两者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抢劫罪,否则以其他的罪定罪处罚。
(4)以勒索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即使是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这是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要求。
因此,我们界定一个行为是属于抢劫罪的犯罪行为还是索要赌债的行为就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去判断即可。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只要判定他们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然而,这一目的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去认定了,就本案的具体案情来讲。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很难看出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等人在抢劫被害人何某的财物时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赌资的目的。
所以就本案来讲,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以索要赌债为目的的抢劫行为。
而是抢劫罪的犯罪行为。
(五)以索要赌债为目的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的性质。
根据以上我们对抢劫罪的性质所做的分析可知,以索要赌债为目的的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不会构成抢劫罪。
那么这一行为到底会构成何罪呢,我们根据刑法上有关财产犯罪和侵犯人身的犯罪这两类犯罪各自的特点去分析判断。
财产型犯罪和侵犯人身权的犯罪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的犯罪客体也就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相同的。
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属于财产性质的利益。
具有经济价值。
而人身性质的犯罪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有的犯罪侵犯的是人的精神,如侮辱罪,诽谤罪等侵犯人的名誉的行为。
所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因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没有财产侵犯性。
然而,行为人毕竟具有以暴力的方式强行压制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
因此,这一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的这一压制行为会构成何罪,就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了。
就本案中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的行为为例来分析:
2006年被告人吕兴旺、吴涛、祁某某将何赛胁持至门头沟区王平镇北岭黄土台废弃的平房内,在艾鹏同何赛单独接触过程中,艾鹏以与何赛一起死等语言相威胁,向何赛强行索要港币十九万元、人民币一千元,现赃款均已挥霍。
2007年被告人艾鹏纠集被告人吕兴旺、吴涛、祁某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家园门前,将被害人张义水胁持至门头沟区妙峰山镇野溪路边、永定镇白庄子村附近的砖厂内向其索要钱财,强行劫取人民币六万元。
赃款一万六千元已起获,其余赃款均已挥霍。
从案情描述来看,我们不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以本案的行为为例来分析以索要赌债为目的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的性质。
从本案中不难看出,
首先,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多次将被害人何某控制在一定场所的行为,侵犯了何某的人身自由。
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可知这一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本案中艾鹏等人将张义水劫持后,通过由张义水虚构事实的方式向其亲属凑集钱财,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为张义水提供金钱的亲属对张义水的被控制行为自由的情况也并不知情,所以这一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所以不属于这两类侵犯人身性质的犯罪。
最后,本案中,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在索要财物强行控制被害人何某的期间,并没有对其造成人身伤害。
所以,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总上分析可知,以索要赌债为目的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的性质。
根据该行为具体造成的损害以及行为人在索要赌债的过程是否勒索到被害人的近亲属和控制被害人的时间长短以及地点。
分别会构成不同类型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此处要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三、对法院判决的评价
(一)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判案依据
法院最后的判决,被告人艾鹏、吕兴旺、吴涛、祁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其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年龄等量刑情节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排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的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规定。
”的情形。
判案依据:
就2006年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
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杜思逸、艾权喜、赵国强、赵鹤这几名证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搜查笔录工作说明、5.扣押移送物品清单、6.汇率维护单笔查询等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
就2007年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
1.被害人张义水的陈述。
2.证人周文跃、白弟华、张义兰、何同美、张义萍、张亚丽的证言。
3.工作说。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吴涛退还赃款1000元、艾权喜退赔赃款1.5万元。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扣押发还清单。
7.户籍证明。
并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的判决。
(2)对法院判决的分析评价
根据以上的分析,由于本案中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抢财物属于赌资,故此不能将艾鹏等人的行为定性为抢劫赌资的行为,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能按照一般的抢劫行为定性。
1.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艾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本院对其酌情予从轻处罚。
因此,判决艾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从这一判决结果来看,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可知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也很公平的。
其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加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艾鹏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的情形,有加重触犯的情节。
所以,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对艾鹏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2.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吴涛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吴涛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所以,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法院对吴涛的判决是符合法律和事实的。
3.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兴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吕兴旺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本院对其酌情予从轻处罚。
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所以,法院判决被告人吕兴旺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属于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案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4.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祁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本院对其酌情予从轻处罚。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祁某某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符合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
因此,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祁某某的判决公平合理,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3)结论
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量刑情节,并结合刑法中对抢劫罪的行为定性。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是没有争议的。
就其整个的判决过程来看,法院严格准从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
就本案中有关被告人艾鹏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仅以其所输的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这一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也做了充分的论证。
排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款的规定。
参考文献
1、肖中华:
《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5期。
2、周振想、林维:
《抢劫罪特别类型研究》,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期。
3、陈靖宇:
《论抢劫罪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4、于志刚主编:
《刑法问题与争鸣》第七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5、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151页
6、杨向勇著:
“抢劫罪情节加重问题研究”,2006年郑州大学硕士论文
7、李运才.张新元应严格解释"多次抢劫"[期刊论文]-人民检察2010(12)
8、李云龙.舒洪水抢劫罪适用死刑的立法完善[期刊论文]-江西社会科学2000(6)
9、张晓军论我国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0(13)
10、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