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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1解读

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与联合国

李红云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成为国际法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追述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发展,特别比较了冷战前后人道主义干涉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并研究了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以及安理会有关决议的演进过程,从而指出,尽管人道主义干涉是宪章中没有出现的概念,安理会通过其决议在逐渐扩大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解释,并通过其决议给一些人道主义干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这些实践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在逐渐改变着宪章,并改变着国际法。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联合国、安理会

【全文】

  

  近年来,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越来越多地以人道主义为理由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成为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尤其是在1999年3月24日至6月10日,北约以“停止进一步的人道主义灾难”为由,对南联盟实施了78天的空中打击,国际社会对此作出了强烈的反应。

它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并就相关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拟研究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发展;安理会决议的演变,并对《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有关条款作出分析。

  北约1999年对南联盟的干涉是一起典型的以人道主义为由进行干涉的实例,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作探讨。

  一、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国际法中尚无明确定义。

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IanBrownlie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交战团体或一个国际组织威胁或使用武力,目的在于保护人权。

  AnthonyClarkArend和RobertJ.Beck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未经目标国被承认政府同意和未经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行动。

  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

所以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当某一国家专横和残酷地迫害其本国国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者时,其他国家对那些遭受迫害或压制的少数者给予支援并以各种形式向该国家施加压力的干预行为。

”19世纪,许多学者把人道主义干涉看作是以“人道主义为理由的干涉”,其重点是在人权的保护上。

例如,法国法哲学家Rougier认为,“在人道基础上的干涉理论可能是,在与人道法律相反的时候,承认一国对另一国在涉及该国国内主权时行使国际控制。

  到了20世纪,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扩大到非武装的手段。

例如,道义上的劝说、经济制裁、外交孤立等。

在许多方面,这些非武力形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已在国际法上合法化了。

因此,本文讨论的主要是以武力形式的人道主义干涉。

  简言之,人道主义干涉可一般被理解为是由外部力量(另一国家、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或二者结合)对目标国的国内事务的不寻常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促进后者实现某些人道主义价值和实践。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对弱国的单方面强迫行为,显属人道主义的滥用。

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从未成为国际法所确立的概念。

  近些年来,人道主义干涉重新成为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是与国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与冷战的结束及联合国的一些行动,如安理会的决议分不开的。

因此,我们的分析不妨从《联合国宪章》开始。

  二、围绕《联合国宪章》的争议

  如前所述,人道主义干涉通常与使用武力联系在一起。

因此,它涉及了几个在国际法上极其敏感,又不确定,充满矛盾的概念,即:

主权与人权、和平与正义、干涉和使用武力。

  人道主义干涉引发的争议主要是,它是否符合包括宪章在内的国际法。

由于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逐步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而人道主义干涉却对这些传统的原则提出了挑战。

宪章中具体体现和规定了这些原则,它们包括:

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它许多原则都是它的引申和发展。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只能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国际法上的独立与主权是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在对外关系方面,独立和主权具有相同的含义。

独立作为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或任何外来势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制订的《国际联盟盟约》中,联盟会员国为了寻求保护主权,在第十条规定:

“联盟会员国担任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各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犯。

  1928年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进一步禁止国家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

然而,这两个文件都没有能够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确保国际和平。

它们的意义在于为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禁止使用武力和保护国家主权作了重要的铺垫。

  宪章在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从而确立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并存,所以国家主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

既然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一国主权应该受到尊重,这就意味着,国家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相互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为此,宪章在第二条第七项规定: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宪章第二条是整个宪章的核心部分,它是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各项宗旨,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原则。

但在这方面,联合国会员国所承担的义务比国联成员国的义务要更加严格。

上述第七项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但它也不是绝对的,作为例外,它不适用于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外,不干涉原则还在下列国际文件中得到了重申,它们是:

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65年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三)、不使用武力原则

  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是关于不使用武力的原则。

它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这项原则是宪章原则的最核心部分。

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广泛性的国际组织,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会员国遵守这项原则,取决于各有关机关为此而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但是,宪章并没有绝对禁止使用武力。

按照宪章的规定,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

第一种情况是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自卫;第二种情况是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经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根据宪章第七章,安理会为了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授权使用武力。

第三十九条提出,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

如果这种行为存在,安理会应提出建议或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办法,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在根据第四十二条使用武力时,安理会可以号召全体会员国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宪章的设计者们在起草这些条款时,是想确保联合国能够继续把民族国家作为主权和独立的行使者。

同时,他们并不想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联合国干涉的可能。

于是,在规定禁止使用武力和干涉的同时,还保留了联合国的权利,即根据第七章采取强制措施。

这是一项重要的说明。

  区域办法也是宪章设计的解决争端的办法。

安理会对于职权内的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况下,应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

但是,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

  上述条款表明,安理会不仅是联合国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一个可以采取行动的机关。

  (四)、人道主义干涉提出的挑战

  从上述宪章确定的原则来看,它支持了这样的观点:

国家主权应排除任何为保护人权而采取的国际行动。

  但是,宪章在确立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还预示了新的国际人权法的出现,从根本上对传统的主权提出了挑战。

宪章宣布,联合国“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国际合作,……促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此外,宪章第五十五条(寅)项还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六十八条规定联合国的经社理事会要设立人权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宪章中写入维护基本人权是十分重要的,它体现了国际法在当时的新发展,是一项伟大的进步。

它表明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所关注的事项,而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管辖的问题。

它还表明,联合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合法地观察全世界的人权事务。

当然,宪章对尊重人权只做了一般规定,没有对应予保护的人权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

不过,在联合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它制订并通过了一系列的条约和决议,将人权保护的内容具体化。

  以宪章的上述规定为基础,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而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因此,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也背离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概念,从而直接挑战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宪章在阐示上述原则和规定时,并没有提到“人道主义干涉”。

实际上,“人道主义干涉”是宪章中根本没有出现的词。

那么,宪章到底是否允许人道主义干涉呢?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不具合法性。

它以宪章起草者的意图及宪章文本和准备文件中的表述为依据,认为第二条第四项禁止使用武力只有在符合第五十一条要求的自卫情况下才构成使用武力的例外。

为证明单方的人道主义干涉违反国际法,他们提出的根据有:

宪章第二条第七项、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

  另一种主张将宪章解释为允许人道主义干涉。

他们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宪章第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以及人权法内容的增加建立了联合国的保护人权的基本目标。

因此,当安理会不能采取行动干涉时,单方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理的。

第二,由于联合国不能应付一种严重暴行,就使另一种作法应运而生。

“(在宪章之前,)存在着人道主义干涉的习惯权利”。

第三,宪章第二条第四项的措辞并没有禁止单方面使用武力,这表明这种武力的行使没有“侵犯(目标国)的长期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从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字面上的解释,各国在其国家关系中禁止以任何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该条款还被接受为,不使用武力原则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关系”。

这一限定条件旨在排除该条适用于缔约国对其国内发生的动乱而采取的武力措施。

另外,该条款还被普遍接受为,不管目标国或内战各方的政治信仰或道德程度如何,也适用禁止干涉。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宪章是禁止任何为人道主义目的的干涉的。

但这一结论并不表明,目标国的“主权”高于其居民免于遭受种族灭绝和大规模屠杀的人权。

  三、冷战结束前的人道主义干涉

  为了更好地对人道主义干涉问题进行研究,有必要回顾一下人道主义干涉的历史发展和演化过程。

 

(一)、19世纪的人道主义干涉

  为保护人权的干涉是19世纪的政治和法律中的重要问题。

当时,大多数情况下,人权保护集中于防止少数宗教人士遭受迫害。

在19世纪发生了为保护基督教少数者的军事和外交干涉。

如1860-1861年,法国对黎巴嫩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干涉的一个重要例子。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

  19世纪40至50年代,在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黎巴嫩,德鲁兹穆斯林教派和马龙基督教派教徒的冲突开始。

1860年6月,两派的紧张关系达到极点。

法国政府一开始就警告奥斯曼政府要维护社会秩序,但奥政府却没有作出任何反映。

后来德鲁兹教派屠杀了几千名马龙派教徒。

这一事件导致了法国采取行动,人道主义考虑是法国行动的主要理由。

1860年8月,欧洲国家和奥斯曼政府签署了一项议定书,后来的一项条约授权一支12,000人的多国部队到黎巴嫩进行六个月的恢复社会秩序的工作。

其中法国派出了一支最大的队伍,他们基本达到了目的。

  这次干涉是一个集体干涉的例子。

它是干涉对不干涉原则提出的一次挑战。

对这次干涉,欧洲国家相信,在黎巴嫩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在尊重奥斯曼的主权和人道主义危机之间并没有必须的传统。

  

(二)冷战期间的人道主义干涉

  冷战期间世界上发生了几起由一个国家以人道主义为由、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国的事件。

这些事件包括:

  1961年比利时部队在刚果登陆,在内乱中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时保护比利时国民;

  1965年多米尼加共和国发生内乱,美国部队在该国登陆;

  1971年印度在孟加拉的行动;

  1976年以色列突击队降落在乌干达恩德培机场,以解救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大部分为以色列国民);

  1979年坦桑尼亚推翻乌干达的阿明;

  1983年美军在格林纳达登陆;

  1989年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

  上述事件都是单个国家为了拯救人的生命而干涉另一国的国内事务的实例。

如从保护对象上将上述事件作一区分,干涉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干涉国为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另一类是干涉国保护非国民的干涉。

  1、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

  为保护自己国民的干涉往往以宪章中的自卫权为理由。

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联合国的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自卫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自卫的解释是十分宽泛的。

所以,尽管这些国民处在领土国的属地管辖权之下,尽管宪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的领土完整,但当一国自己的国民在外国受到敌视或生命受到威胁时,该国为保护它自己国民而进行的干涉仍被认为是合法的。

  1976年,以色列突击队在乌干达恩德培机场解救被劫持在飞机上的以色列国民人质的行动,就是一个明显的运用单独的干涉保护自己国民的例子。

它以自卫为基础的,无需安理会授权。

以色列政府认为,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自卫权可以延伸到保护在另一国受到敌对的国民。

  1960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美国八十年代入侵格林纳达和巴拿马都是单个国家采取武装行动保护他们在国外的、在当地受到侵害的自己国民的例子。

  比利时对刚果的干涉发生于1960年6月30日----刚果从比利时赢得独立后不久。

刚果建立政权以后,刚果人的武装立即开始洗劫和强奸在刚果的比利时国民。

于是,在未经刚果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比利时部署了伞兵部队在刚果登陆。

刚果政府认为,这种干涉构成了侵略行为,而且侵犯了他的主权。

联合国安理会没有支持刚果的主张,即干涉是侵略行为,但确定这种干涉侵犯了刚果的主权。

针对当时的局势,安理会还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比利时军队立即从刚果撤出,并派出联合国军。

  美国对别国的几次干涉更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

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外国免受侵害,可以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

  1983年,在没有任何真正的对美国的威胁或紧急情况时,美国发动了对格林纳达的干涉,理由是使在该岛上的美国公民免受迫害和可能的被捕或敌对。

里根政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保护其国民是有充足理由的。

然而,国际社会的反映是,美国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

  美国政府还主张其1989年对巴拿马的入侵行为是代表自己的国民行使自卫权。

由于巴拿马的独裁统治者诺列加将军宣布对美国军队作战,还采取了几次对美国军队的行动,美国政府认为,根据宪章第五十一条他有权对巴拿马进行军事干涉,以保护处于危机中的美国人,这种行为是必要的。

另外,美国在巴拿马的行动受到了民主选举的总统恩达拉(Endarad)的同意。

因此,排除了诺列加政府认为美国的军事行动根据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侵犯了巴拿马主权的主张。

  这几次干涉的特点都是以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自卫权为基础。

而宪章的有关规定在起草时是否涉及保护本国在外国的国民而进行的干涉,这一点是不清楚的。

正由于此,在上述实践中,一个国家就可以保护自己国民的自卫为理由,绕过了宪章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七项,使单独的军事行为成为必要。

从那以后,在一个国家自己的国民面临迫害或生命威胁的时候,单独的人道主义干涉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

  这里产生的问题是:

什么情况构成面临迫害或生命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是否允许单方的干涉,如何防止这种权利的滥用。

这些问题显然都没有解决。

  2、保护非国民的干涉

  冷战期间有三个著名的例子是为阻止非本国国民受到迫害而进行单独的武力干涉的,它们是:

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斯坦;1978年越南干涉柬埔和1979年坦桑尼亚推翻乌干达领导人阿明。

  

(1)、1971年印度干涉巴基斯坦

  印度1971年12月对巴基斯坦的干涉是《联合国宪章》诞生后第一次国际上承认的保护非国民的人道主义干涉。

  当时,巴基斯坦由两部分组成,即东巴基斯坦和西巴基斯坦。

两地在语言、文化历史、地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

1971年3月巴基斯坦军队在东巴基斯坦进行了镇压,其中近100万人被杀,近千万东巴难民被迫逃离,他们穿过巴基斯坦边界逃到印度。

同年12月,印度进行干涉,两国之间进行了两周的武装冲突,最后以印度的胜利、东巴基斯坦宣布独立并建立孟加拉国而告结束。

孟加拉国成立后,立即得到了印度的承认,后来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

  印度为自己行为辩解的两个理由是:

第一,在巴基斯坦人涌入印度领土后,印度可以主张自卫;第二,印度对巴基斯坦的人权形势及对印度的冲击给予有意义的关注。

在安理会的发言中,印度代表称,“我们不会是任何压迫东巴人民的决议的当事国,不管它带来的前提如何。

只要留给我们一些文明行为的希望,我们就要保护他们。

  在此次冲突爆发后,联合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冲突爆发的第二天,安理会即举行了三天的紧急会议。

美国等国要求印巴两国立即停火撤军的提案连续两次遭到苏联的否决;而苏联要求政治解决东巴基斯坦问题和要求巴基斯坦停止暴力行动的提案仅得到2票赞成,也未获通过。

后来,联合国也未通过指责印度或批准印度行为的提案,更没有确定印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章第二条第四项。

  国际社会对这次行为的合法性有不同看法。

  赞同人道主义干涉的意见认为东巴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批准了印度单独的干涉行动。

此外,他们认为,孟加拉国得到迅速承认等于批准了印度的行动。

  另一种意见明确否认了单独干涉的合法性。

他们认为,印度别有所图。

事实表明,干涉的结果是使巴基斯坦失去了将近一半的领土,而印度毫无疑问地成了地区大国。

  看法尽管不同,印度的这次干涉行动却成了后来在人道主义基础上干涉的先例。

  

(2)、1978年越南干涉柬埔寨

  1978年12月25日,越南出动重兵侵入柬埔寨,并于1979年1月7日占领金边,扶植建立了亲越的政权。

虽然越南并没有提出其行为是人道主义理由造成的,但有人认为其行动有人道主义的影响。

  (3)、1979年坦桑尼亚侵略乌干达

  1979年坦桑尼亚入侵乌干达,其目的是推翻乌干达领导人阿明,他在七年的时间里对其人民实行了血腥统治,在他执政期间处死了大约30万人。

对这一暴行,联合国又一次没有任何行动。

于是,坦桑尼亚军队入侵乌干达,赶走了阿明。

这次行动给了国际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坦桑尼亚的行动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而不是政治动机。

  坦桑尼亚的行动使单独的人道主义干涉又向前走了一步。

  冷战期间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单个国家,而非集体的----为保护自己国民的或非国民的干涉。

上述干涉的例子虽然数量不多,但它们在国际法上成为转折点。

它对传统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提出了挑战,使得一个国家不再能够在他们自己的领土上对个人为所欲为,还可以得到国家主权的保护或联合国的保护。

由于冷战尚未结束,联合国安理会不可能、也从未授权进行以人道主义为目的的集体干涉。

而苏联的解体为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打开了大门。

  (三)联合国与南非

  在回顾人道主义干涉历史的时候,考察联合国与南非的关系是很有意义的。

在处理南非问题的长期实践中,联合国把国际冲突和国内冲突与宪章相联系,逐渐树立了自己对一国人权实践作出评判的权威。

  自1946年联合国第一届会议以来,南非政府的种族政策一直是联合国讨论的问题。

在第一届大会上,印度提出讨论南非当局歧视印度血统南非人的法律问题。

南非立法冻结了印度裔人的土地转让权,规定了印度裔人不同于或低于白种南非人的权利。

印度认为,南非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1927年和1932年的开普敦协议以及《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

南非认为,宪章第二条第七项排除了联大讨论此事,因为它基本是国内事务,并没有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6年底,联大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双方把争端提交下届联大。

“决议中含蓄地表明,联大并没有把依据第二条第七项的不干涉原则作为否定其授权讨论此事的实质,而且建议了一条广泛解决的道路。

  1950年特设政治委员会后来的讨论,集中于第二条第七项的不干涉原则是否排除了联合国对此事进行聆听。

特设委员会认为自己有能力对此事作出判断,于是集中讨论了南非的国际义务,认为根据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会员国有义务避免通过违反人权的措施。

然而这对南非并没有产生拘束力。

安理会没有任何行动。

  对于种族隔离问题,联合国的介入可以追溯到1950年。

联合国组织了一个委员会研究种族隔离的国际影响,而且通过了几项决议要求南非改革其实践。

联合国介入的转折点是1960年3月21日的沙佩维尔惨案发生之后。

在那次事件中,南非警察向手无寸铁的示威者开枪,制造了震惊世界的惨案。

事件后,南非政府还包围和监禁了这次政治运动的领袖。

  沙佩维尔惨案之后的4月1日,安理会通过决议,指出:

此种情势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允许联合国采取第七章的强制措施对此事进行处理。

1963年8月和12月、1964年6月,安理会就此事继续进行讨论,并通过决议,呼吁对南非实行自愿性武器禁运。

  70年代,联合国采取了在前20年难以想象的行动。

它宣布种族隔离是一项国际罪行;1974年第29届联大中止了南非出席联大的资格;建立了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1977年联合国决议认为1963年的武器禁运是第七章的行动,并将自愿性武器禁运改为强制性武器禁运。

这些行动表明,种族隔离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也就是说联合国可以根据宪章第七章对其会员国采取强制行动。

  80年代,联合国积极展开了消除南非种族隔离的行动,并继续通过综合制裁和禁运对南非实行国际孤立。

1985年南非种族动乱增多之后,安理会于1986年通过决议,号召南非当局释放所有被监禁的政治人士,根除种族隔离。

长期持反对制裁意见的美国,也加入了针对南非的综合经济制裁。

  1989年,德克勒克就任南非新总统,他进行了以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为目标的政治改革。

1994年5月6日,南非历史上首次全民大选结果正式揭晓,曼德拉当选为南非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

5月25日,安理会通过919号决议,立即取消对南非的强制性武器禁运和其它一切制裁措施,并解散安理会关于南非问题的委员会。

  从联合国处理南非问题的经历可以看到,联合国逐渐建立了这样的信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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