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委办发64号中心村培育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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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委办发64号中心村培育建设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意见)

 

绍市委办发〔2011〕64号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培育建设中心村,是引导农村人口集聚、优化农村要素配置、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村城镇化的重要举措。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建设思路,突出中心村的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自我发展与辐射带动能力,在今后5年内,全市启动培育100个中心村,重点建设40个省市级中心村。

通过培育建设,使中心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人口集聚力、公共服务辐射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力明显增强,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和节点。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确保中心村建设科学有序推进

1.完善中心村布局规划。

根据“区位优势较好、辐射范围较广、经济支撑较强、人口规模较大、设施配套较全、宅基地整理复垦较有潜力”的选点原则,以行政村(含联村共建的行政村,重点是除中心镇以外的集镇所在地及毗邻村落)为单位,科学确定一定数量的中心村及其辐射范围,按照“一次规划,分期推进”的要求,梯度进行培育建设。

平原地区中心村规划常住人口一般要达到2500人左右,山区、半山区中心村规划常住人口一般要达到1500人左右,其中最大居住点的人口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

2.加强中心村建设规划编制。

以中心村及其辐射范围内的行政村为一个规划单位,根据人口规模、集聚形式、建设类型、公共服务配置等方面的功能定位和区域定点,因地制宜提出人口集聚、自然村点缩减、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村域经济发展等规划目标,明确建设区、控制区和禁建区,合理安排居住区、公共服务区、产业发展区等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中心村集聚人口的主要平台,要重点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详细规划编制。

加强中心村建设规划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对接。

中心村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依法履行公示、听证、论证等报批程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3.注重规划执行的严肃性。

各县(市、区)要成立专家组,对中心村规划编制进行具体指导。

要把中心村规划作为中心村培育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向各级政府申报项目奖补的基本条件。

中心村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二)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提高中心村人口集聚度

1.强化用地保障。

中心村及其辐射范围内的行政村,原则上可整体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统筹进行开发建设;按浙委办〔2010〕1号、97号文件精神,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在整治项目区内进行农用地、建设用地调整互换使用,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随整治项目实行整体审批;整治项目区内的控制区和禁建区不再新批宅基地,控制区允许翻建,禁建区除危房修缮外不再拆翻建,新建住宅统一安排到建设区(重点是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整治项目区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对整治项目区内闲置住宅、一户两宅、一户多宅、违章建筑的清理。

各县(市、区)每年度原则上安排50%以上的农民建房指标,重点用于中心村及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同时视情况安排一定的周转用地指标,用于整治项目区内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前期项目启动,以建设用地复垦后的土地指标予以抵还。

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可以国有划拨、公开出让回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多种方式供地,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60户以上,容积率大于1.0,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允许建设联立式住宅,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2.强化资金保障。

鼓励各级新农村建设公司成为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的项目开发主体,鼓励和引导各类工商资本投入建设。

政府可将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以实际项目名义以划拨方式供给新农村建设公司,并按一定比例回购方式公开出让,如未有其他开发商投标,则可由新农村建设公司托底,再以土地用于融资,解决建设资金。

允许将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0%)作为结余房源,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公开拍卖,其收益主要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宅基地置换补偿等。

3.减免有关收费。

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后由财政全额返回;耕地占用税按农民单户自建房标准收取;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要求,除需上缴国家和省分成资金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标准的一半;绍政办发〔2009〕18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电力、供排水、电信、广电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收费,不能按一般商业、房地产等开发项目标准收费,原则上只收取材料设备成本费及人工费。

(三)推进宅基地置换,改善中心村人居环境

1.加快宅基地置换。

中心村村民及其辐射范围内的行政村村民,可在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按市、县两级政策置换多层或高层公寓房、自建或代建联立式跃层式农房(只限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租住廉租房(只限于低收入农户)。

鼓励集中成片与整村(自然村)置换,置换价格可根据当地实际低于成本价,由所在乡镇(街道)、中心村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确定。

涉及成片置换的村集体所有房屋,可按宅基地置换政策,参照成本价置换。

2.加快旧村改造建设。

鼓励中心村对村内危旧房、零星宅基地及空关房进行连片整治、置换盘活。

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新农村建设公司或各类工商资本,采用封闭运作、自求平衡形式改造建设小型农民集中居住区。

允许采用公开拍卖,按一定比例或全部回购安置房的形式开发建设。

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跨行政村在中心村置换房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土地置换、价值补偿等方式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土地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由中心村和相关行政村协商分成。

项目置换产生的存量建设用地,复垦的,抵还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周转用地指标后的溢余指标,可由政府收购,按市场价结算,净收益部分用于中心村新农村建设;不复垦的,若溢余土地拍卖的,拍卖所得除应缴省级及省级以上税费等规费外,全额返回,用于项目建设;若溢余土地开发的,由项目开发主体与乡镇(街道)、村协商一致后,允许开发建设,政府在土地招拍挂等方面予以支持。

4.保障跨村置换村民合法权益。

非中心村村民在中心村建(购)房后,其户籍关系可迁入中心村,户籍关系迁入中心村后,除不能享受原中心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外,享受原中心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同时可继续保留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原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

(四)发展村域经济,增强中心村自我发展能力

1.发展村级物业经济。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村建设规划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中心村集体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村级留用地,自主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农贸市场、商铺店面、乡村宾馆、旅游服务等除商品房以外的村级物业项目。

积极探索工商资本、农户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村级物业项目的联合开发经营。

2.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在城镇工矿建设规划范围外,中心村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领有权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流转给本村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同用途的国有土地一致,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和除保障性住房外的住房建设;适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可征归国有,土地拍卖所得80%以上返还给村集体。

用地项目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所在乡镇(街道)、县(市、区)职能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升中心村集聚吸纳功能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推进中心村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垃圾收集、污水治理、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民居保护。

垃圾收集、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等工程设施要覆盖全体村民,村内道路全面硬化、通达到点到户,河沟池塘水清流畅,山区、半山区、平原村庄绿化率分别达到18%、23%、28%以上,路灯普遍亮化,电力线、广播电视线、电话线等三线搭架整齐有序。

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统筹建设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功能齐全的村务活动室、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警务室、文化室、广播室、体育健身场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等便民服务场所。

三、实施步骤

中心村培育建设从2010年开始启动。

中心村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规划启动期。

用半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心村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确定具体的建设项目,同时开展宣传发动,做好建设项目涉及的政策处理,全面启动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期。

按照“不规划不设计、不设计不建设”的原则和项目化管理、制度化推进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

各中心村每年要按照建设规划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并对完成的建设项目,及时开展自查验收。

项目建设周期时间过半,人口集聚和土地复垦要力争完成规划目标的50%以上。

(三)考核验收期。

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各中心村要对照建设规划和考核验收标准,认真进行自查验收,不断完善提升。

各县(市、区)负责对各中心村年度实施项目及项目建设周期建设成果的初验工作。

在此基础上,由市里组织复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协调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心村培育组组织实施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情况综合和督查考核等职责。

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出台相应的具体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

乡镇(街道)政府是中心村建设的实施主体,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是中心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中心村两委会是中心村建设的具体实施者,负责做好村民组织动员和有关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负责中心村规划修编调整、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布点,做好相关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总体协调和指导考核,加快中心村房屋登记工作;建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加强农民建房技术指导;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项目申报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研究制订跨村异地建房有关权属保障政策等;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民政、教育、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电力、金融、通讯、广电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扶持。

(三)加大财政支持。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中心村培育建设中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扩面提升、最大居住点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等项目的以奖代补。

市区跨行政村农户进中心村置换的,市财政给予该中心村每户1万元奖补。

县(市)也应加大配套力度,对省市级中心村每年要按照省补资金1:

1以上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整合部门力量,集中农办、民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供电等涉农部门的资金,重点倾斜到中心村的相关项目,并提高项目的补助比例。

(四)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按普通商品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小额联保贷款等方式办理农户置换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的贷款申请。

探索产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

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心村设立小额贷款服务点,开展村民联保贷款等新业务。

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心村延伸设置网点,探索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

(五)强化考核督查。

中心村培育建设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农村工作考核。

各县(市、区)也要加强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要加强检查督导,对于未完成中心村培育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的,相关县(市、区)当年度的农村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5日

主题词:

农村工作中心村△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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