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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卷宗式样

案件卷宗式样

(林业行政)

 

警徽

 

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制

二00八年七月

 

卷宗目录

序号

责任者

文号

标题

日期

页号

备注

1

邓以常

森林公安处警工作登记表

编号:

2008第00X号

接到处警

指令时间

年月日时分

主办民警

到达现场

时间

年月日时分

协办民警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住址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初查简要情况(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

 

初查结束时间:

X年X月X日X时

处警民警

意见

X年X月X日

处警部门

负责人意见

X年X月X日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示

如果是授权的案件,批示立案查处。

其他案件,批示移交林业局。

X年X月X日

注:

1、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应当立即出警开展初查工作。

2、主办民警应当认真填写本表相关内容。

3、初查期间未查明作案人的违法人栏可不填。

4、本表应当在处警工作结束

后立即填写完毕交单位内勤,并附卷。

XX林业地区公安局

林业行政案件移送通知书

X林公林行移字[2008]第00X号

 

XX林业局:

我单位于X年X月X日受理了XX

一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文件要求,现将此案移送林业局依法查处。

 

XX林业地区公安局(公章)

X年X月X日

XX林业局林业行政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

 

XX林业地区公安局:

你单位于X年X月X日移送的XX林业行政案件,我局已收到。

XX林业局(公章)

X年X月X日

注: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要求,除森林法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四条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都需要有案件移送通知书,从而体现公安局是在为林业局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X林立字[2008]第(00X)号

案件来源

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

案件性质

某某性质案件

受案机关

某派出所或某公安局

受案时间

填实际时间

违法嫌疑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简要案情:

(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

案情叙述要简明扼要。

 

受案人

意见

拟立为林业行政案件查处。

两名办案民警分别签名。

(签名)X年X月X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

同意立为林业行政案件查处。

(如果案件是森林法授权的案件,此处应由公安局负责人签字,如果案件不是森林法授权的案件,此处应由林业局负责人签字。

(签名)X年X月X日

备注:

询问笔录

填写具体地点(共页)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时间X年X月X日X时X分开始至X时X分止

询问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被询问人: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民族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职业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

我们是某某单位(填写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上的单位名称)的工作人员,这是我们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

答:

听明白了。

问:

正常对案件展开询问。

(如果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要询问是

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者劳教等情况,还要询问其简历及家庭情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问:

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答:

没有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被询问人签名:

注明日期

注:

询问笔录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X林勘、检字[2008]第(00X)号

勘验、检查地点要写明具体林班小号

时间X年X月X日X时X分开始至X时X分止

案由XX案件

勘验、检查人:

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民警姓名

见证人:

姓名职业单位

有关当事人:

姓名职业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X年X月X日

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X年X月X日

 

现场照片

 

 

 

 

拍照人:

(民警签名)X年X月X日

照片需要说明的,在相关地方标注。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X林登保字[2008]第(00X)号

被登记

保存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因张XX实施XX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和执行,对下列物品从X月X日X时起予以登记保存: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登记保存地点

备注

写明具体地点

写明特征

上列物品,自本登记保存之日起,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被登记保存人:

(签名或者盖章)X年X月X日

登记保存执行人:

(签名或者盖章)X年X月X日

登记保存机关(盖章)

X年X月X日

注:

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X林罚没字[2008]第(00X)号

根据(X)林罚书字[2008]第(00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收到被处罚人____张XX______________交来的:

(1)

(2)

(3)

(4)

(5)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明日期(两名以上办案民警分别签名)

被处罚人:

(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收到实物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

注:

本实物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处罚机关财务。

 

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指派/聘请/委托书

X林行指/聘/委字[2008]第00X号

李XX王XX:

为查明XX案件,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特指派/聘请/委托你(单位)对XX案件中的XX进行鉴定。

 

(授权案件盖公安局章,其他案件盖林业局章)(公章)

X年X月X日

 

被指派/聘请人(被委托单位盖章)签名:

(写明本指派/聘请/委托书已收到,填写日期)

 

注:

本聘请书一式三份,交被聘请人(受托单位)、附卷、本单位存档各一份。

注:

有些局涉林案件关于木材立木材积推算、价值鉴定、损失计算、补种树木费用等问题,委托林业局资源科、木材检验科、木材经销公司、营林局等部门,这在实际执法中也是正确的,此文书也可用。

如果案件需要委托两个以上部门进行鉴定,此文书则一鉴定一用。

 

XX案件鉴定书

XX林业地区公安局:

根据XX林业局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指派/聘请/委托书(X林行指/聘/委字[2008]第00X号)要求,对XX案件中的XX依法进行了

鉴定,结论如下:

(写明所要鉴定物品的数量和特征以及鉴定结果)

 

被指定/聘请人(被委托单位公章)签名:

X年X月X日

注:

被指定、聘请人资质证明复印件附后,对案件鉴定有帮助的一些文件及规定等也可附后。

 

XX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

违法嫌疑人姓名: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XX林业局聘请XX与XX(受委托单位)对某某某XX案件中的XX依法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

特此通知:

 

XX林业地区公安局(公章)

X年X月X日

 

被告知人(签名)

X年X月X日

 

此通知书一式两份,附卷、当事人各一份。

 

林业行政案件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如果是授权的案件填公安局,如果是委托的案件填林业局告知人:

办案民警

被告知人:

违法嫌疑人姓名

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处罚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已查明:

你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实施某某违法行为(损失、价值、立木材积等违法情节都要写清楚)。

以上事实有XX证据(证据逐一写明)为证。

你的行为已构成XX(写明林业行政案件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如果依据其它法规处罚,直接写明法规名称)第X条X款规定,将对你进行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听证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的填写)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

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问: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

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听证告知的,无需填写此问答)

被告知人:

(签名)X年X月X日

(如果被告知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可直接记录,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X林罚意字[2008]第(00X)号

案件性质

XX案件

执法人

两名以上办案民警姓名

查处时间

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计X天

违法行为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简要案情:

简明扼要叙述案情(时间、地点、人物、案件经过,损失、

价值、立木材积等违法情节都要写清楚)。

 

执法人意见

根据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条、款、项的规定,拟给予如下处罚:

(以盗伐案件为例)拟决定责令补种盗伐X株10倍的树木,合计:

X乘以10株;没收盗伐的林木X立方米;并处盗伐木材价值X元几倍罚款,合计:

X乘以几倍元。

两名以上办案民警分别签名

(签名或者盖章)X年X月X日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授权的案件,由公安局法制部门签署意见;其他案件,由林业局法制部门签署意见。

(盖章)X年X月X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授权的案件,由公安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他案件,由林业局负责人签署意见。

(签名或者盖章)X年X月X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X林罚书字[2008]第(00X)号

案件性质:

XX案件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写明现居住的准确地址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违法事实和证据:

叙述简要案情,逐一列明证据。

 

根据(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条、款、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以盗伐案件为例)

1、责令补种盗伐X株10倍的树木,合计:

X乘以10株。

2、没收盗伐的林木X立方米。

3、处盗伐木材价值X元几倍的罚款,合计:

X乘以几倍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____________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授权的案件填写地区局名称,其他案件填写林管局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民警应分别签字)

执法证件号码:

处罚单位(盖章):

X年X月X日(授权的案件,此处写公安局;其他案件,此处写林业局)

X年X月X日

注:

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

X林罚书送回字[2008]第(00X)号

受送达人

填写被处罚人姓名

送达文书名称

文号

数量

收件

日期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X林罚书字[2008]

第(00X)号

一份

 

 

 

 

 

 

送达单位(盖章)

授权的案件,盖公安局公章;其他案件,盖林业局公章。

X年X月X日

备注:

 

申请书(以盗伐案件为例)

我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某林场某某林班某某小班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我愿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依法承担代为补种X株树木的全部费用。

 

申请人:

被处罚人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罚没收据(以盗伐案件为例)

票据一:

处木材价值几倍罚款的票据,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票据二:

被处罚人赔偿补种树木所需承担的全部费用,要开具林业局财务票据。

 

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明

(附办案人员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

注:

如果被处罚人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要附被处罚人户籍证明。

 

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案卷标准

(修正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公安机构等执法办案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卷的考评标准。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达到主体合法,适用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文书填写规范、齐整;笔录及其它证据性文字材料清晰、整洁;案卷装订符合档案装订标准要求。

第二章主体

第四条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权限;法律文书使用印章符合规定。

(二)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

指执法民警办理公安行政案件持有人民警察证。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办理的林业行政执法证;

(三)实施公安行政处罚。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施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案件,警告、贰佰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加盖该派出所的印章。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相关规定办理的公安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应当加盖该森林公安机关印章。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第41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查处以上林业行政案件之外的其他林业行政案件,应以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查处,对外法律文书加盖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查处,相关法律文书上加盖所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条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合法。

(一)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行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建议去掉,因为确定责任能力的法律依据往往是民事法律)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责任人)均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应分别认定为被处罚主体。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二)被处罚主体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三)必须具备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认定证明、国家法定部门认定证明等)。

(四)法律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按被处罚主体的姓名或者印章全称填写)。

第三章法律适用

第六条适用法律正确。

(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而且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引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四)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当引用完全。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时,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分则标准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受理报警,依照森林公安机关接处警规范办理。

受理报警初查认定警情属于公安行政案件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受理报警初查认定警情属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依照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受理报警初查认定警情对不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警情,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受理报警初查认定警情属于《森林法》第二十条和国家林业局1号令规定以外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移送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处警民警应当在接到警情之时起72小时内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处警初查意见。

(二)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具备受理报警、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审查决定、宣布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

进入听证程序的还应当具备听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

(三)按照一般程序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具备接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查决定、宣布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

符合听证的还应当具备听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

 第八条受(立)案审批文书。

(一)初查确认为公安行政案件的,填写受案表;确认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受案表/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由森林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按年度分别编号或者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案件来源清楚明确。

附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处警工作表(复印件)。

1、治安管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具备相应的检查笔录;

2、到办案部门举报、控告、报案或违法行为人自首的,应具备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格式的询问笔录。

3、移送案件应具备相应的呈请、审批文书;

(三)简要案情,应注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查明行为人的应当填写基本情况)。

填写内容应当包括符合立案要素即有违法事实发生、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四)承办人意见,明确受、立案或者不受、立案的依据,承办人签名应由二人以上分别签名,并署明提出意见的年、月、日。

(五)审批意见,具备受、立案机关行政领导是否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

公安行政案件,办案部门领导在24小时内审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接警之日起7日内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六)公民来办案部门举报、控告、报案的案件,受理报警登记表回执领取栏应有当事人签名。

(七)其他要点:

1、受案登记表

(1)案由指案件类别如11.27(一日内发生两起以上时怎么办?

建议改为某某人)盗窃案、某某(地)故意毁坏财物案、某某殴打他人案等。

(2)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接警人员开始登记报警情况为报案时间);

(3)受案审批应当写明同意受理或者不同意受理或者应当移送何部门处理等明确内容,不得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笼统语。

2、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案件来源,采取移送措施的,填写移送,其他根据案件实际来源填写;

(2)案由指案件类别如11.01(一日内发生两起以上时怎么办?

建议改为某某人)盗伐林木案、某某(地)滥伐林木案、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等;

(3)受案机关,与决定处罚机关名称一致;

(4)受案人意见栏目,应当明确提出根据案情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5)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具备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审查后批示同意立案或者不立案等明确内容,并有签名和署明批示日期。

第九条调查取证及相关法律文书。

(一)询问笔录:

1、使用统一规范的询问笔录首页和笔录续页纸。

开始询问时必须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并记入笔录,开头语可以“今天找你,是某某案件需要向你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请你配合并如实提供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

依照法律规定,作伪证或者诬陷他人你应当负法律责任”;执法人员身份告知语,在接处警阶段和实施公安执法活动的告知语为“我是某某森林公安部门民警,这是我的人民警察证”;经批准立为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之日起的告知语为“我是某某森林公安部门(与其持有的林业行政执法证所载单位名称一致)民警,这是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笔录各项项目填写齐全,执法人员单位必须填写与证件相符的单位名称,询问笔录记录结束页具备询问人、记录人分别签名;

2、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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