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整改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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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整改处罚依据

违法表现

立案依据

违反法律

整改依据

行政处理或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

 

工资支付方面

(一)拖欠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拒不改正,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处理):

 

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表现

立案依据

违反法律

整改依据

行政处理或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

 

工资支付方面

(一)拖欠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拒不改正,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处理):

 

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表现

立案依据

违反法律

整改依据

行政处理或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

 

工资支付方面

(一)拖欠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拒不改正,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处理):

 

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扣发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签订劳动合同未付双倍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拒不改正,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行政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童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收取押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据,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每人100元以上5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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