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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策划方案

兵团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摸清兵团企业“家底”,核实企业资产质量,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制造条件,兵团决定从2006年5月起组织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中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方法(试行)》(财农[2005]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企业资产情况,正确反映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高。

(二)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分析产生资产损失的缘故,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制造条件。

(三)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状况,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二、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范围

本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为兵团所属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农牧团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三、清产核资基准日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05年12月31日。

四、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兵团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6年5月开始,全部工作于2006年12月结束。

具体分以下几个时期进行:

(一)预备时期(5月一7月)。

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机构,下发文件、报表和软件。

具体任务是:

1.制定相关文件,做好清产核资前期各项预备工作,报请财政部批准。

2.召开兵团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清产核资组织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3.各师、各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并于6月底将工作机构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兵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4.进行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兵、师两级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予清产核资工作。

兵团清产核资工作机构统一公布入选中介机构名单。

5.组织业务骨干学习帼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种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

核资方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文件和清产核资报表及编制讲明等。

6.各企业应召开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对本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宣传。

动员、布置。

(二)实施时期(8月一10月)。

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

可能损失、证据整理、报表编制等工作。

要紧任务是:

1.各企业按照统一的时刻点组织所属单位按照帼有企业清产核资办

法》、种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方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对各项资产、负

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账簿记录进行清理、核对,做好各项贴务调整,为资产清查

建立账务基础。

2.组织人力进行全面资产清查,核实资产盘盈盘亏。

财产损失,逐项索取

资产损失证据,填制《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并依照工作基础表和数据资料编

制《中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3.中介机构认真核实企业各项清产核资材料,按照规定参与清点实物,实

施监盘,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和治理意见书。

4.上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各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

料应在10月31日前上报兵团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和建章建制时期(11月一12月)。

兵团清产核资办公室将

对各师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上报;各单位进行清产

核资工作总结,查找本单位在财务治理、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

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营治理制度。

同时同意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的审查、复核。

验收。

1.各师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汇总。

上报;兵团对兵直单位、师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汇

总、上报;兵团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的质量组织抽查。

对需要

5

 

调整的事项,各单位应当调整、重报。

2.同意财政部的审查、复核和验收。

3.各单位依照上级批复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涨务处理。

并在接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上报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

4.需要变更企业产权登记或工商登记的,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20个工作

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针对清产核资中发觉的问题,认真查找缘故,

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分析财务治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制度缺欠,建

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经营治理制度。

六、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贴务清理。

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贩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

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贩贩相符、贩证相符、贴表相符。

贴务清理

应当建立工作备忘录。

(二)资产清查。

指对企业各项资产秒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

对和查实。

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贴款、固定资产、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

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资产清查原则上采纳倒算法。

即:

财产清查实施日资产十实施日至基准

日减少数一实施日至基准日增加数二基准日资产实有数。

(三)价值重估。

指中介机构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要紧

固定资产和流淌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

企业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清理出来的各项

资产盘盈、负债潜盈、资产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贴等,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

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贩的取证、认定

工作,按《企业会计制度冲《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有关规定可能资产减

值预备。

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五)报表编制。

清产核资报表分为忡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和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腼部分。

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用于资产清查时期

的工作记录,是企业开展资产清查的工作底稿,是填制忡央直属垦区企业清

产核资报表》的依据,是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

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原则

上使用兵团设计的表式,企业能够依照工作需要增加基础表的附表或明细表。

6

 

(六)中介审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托付符合资质条

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报告随同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

材料一同上报。

(七)结果申报。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表式、软件和

要求编制填报。

贩务清理备忘录、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贴等情况,其相关材料应

当单独汇编成册(应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明材料原件留存企业\今、IF县MM⑤IMX*ww。

、;;。

、。

_。

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材料。

企业上报的忡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打印件应办妥签章手续;

报表纸张规格为A4、横向;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应以公文形式上报;上报材料分

为电子版和打印文本。

(/Y)资金核实。

企业进行的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可能损失等清产核资工

作结果,由兵团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上报财政部。

对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

资产损失、资金挂贴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财政部进行审查、测试、复核后,审

核并批复准予贴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n

(九)账务处理。

企业在接到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按照文件批复进行账

务处理。

并将账务处理调整情况(调账后的资产负债表)逐级上报。

(十)完善制度。

企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应当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

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分清治理责任,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健全和完善各

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在清产核资中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办理产

权登记。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应遵

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帼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付央直属

垦区企业清产核资方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完全、不重不漏、贩实相

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各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

题。

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

 

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各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贴,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

查明缘故,依照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

“账销案存”治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治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接着

进行清理和追索,幸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治理中存在的矛

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

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

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

时期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兵团清产核资办公室。

(七)此次清产核资工作时刻紧、任务重,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积极协

调、全面落实、抓紧抓好。

(八)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凡是对清产核资工作不负责任,有意瞒报、有意不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

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

(九)纪检、审计、监察部门应当积极参与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具体

承担监督责任。

对发觉的严峻违纪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

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直属垦区企业清产核资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直属垦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直属垦区总局汇总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指定内设的财务治理、资产治理等机构组成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

负责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打算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帐务清理、资产

清查等工作;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

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上级治理部门报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

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四条清产核资工作要紧包括:

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账外资

产入帐、价值重估、报表编制、结果申报、财务处理、完善制度等项内容。

第五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

形及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科目的总帐和明细账进行全面核对与清理,并包括对备查帐簿、固定资产卡片及台帐等辅助帐的核对与清理,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账实相符,促使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在账务清理中,企业要将对内或者对外担保情况和司法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照实际情况分不采取不同措施有效防范风险;对技术性会计差错,企业应依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行调整账务。

第六条资产清查是指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一)流淌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

现金、各种存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短期投资和存货等。

1、现金清查,要紧是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帐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2、其他货币资金,要紧核实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进行核实。

3、银行存款,要紧核实企业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依照银行存款对帐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帐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纳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应收及预付款项,要紧核实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等。

与对方逐一进行核对,以双方一致金额记账。

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对长期拖欠的款项,要查明缘故,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5、认真清理职工个人借款并限期收回。

6、短期投资,要紧核实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

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帐单,并与明细帐余额进行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7、存货清查,要紧清点核实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托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

(二)长期投资清查的内容包括:

企业以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投资形成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对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操纵权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纳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操纵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对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与法律效力等批准文件进行核实,并对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予以确认。

对长期债权投资要分不清查长期债券投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和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等,详细核实其原始成本和各期损益计算的准确性。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要紧内容包括:

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

1、对固定资产实有数量,要求做到以帐查物、以物对账,落实盘盈、盘亏情况;要紧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待报废和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损失等;2、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属于经营租赁的,要由出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租赁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承租方进行核对,并登记入账;属于融资租赁的,要由承租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帐的租赁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方进行核对,并登记入帐。

3、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的资产,应认真清理收回或者补办资产转让手续;

4、通过清查的各项固定资产,要依据用途(指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逐一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刻、技术状况和要紧参数等,按调剂(其价值转入受拨单位)、出售和待报废等形式提出处理意见;

(四)账外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

水库、干渠、支渠、水泥晒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公路、桥梁、田(林)问道路、通讯线路、机井、排灌站。

养殖池、涵洞等。

对帐外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确定实物量,核实权属情况。

(五)在建工程(包括基建项目贿查的内容包括:

在建或停缓建的差不多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未交付使用(含试车)的、交付使用未验收入帐和长期挂账但实际差不多停工报废的项目。

在建工程的清查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按项目逐一进行清查,逐项登记开工时刻、项目性质、投资来源、投资总额、实际支出、实际完工进度、完工时刻和治理状况等项内容。

对在建工程的毁损报废情况,要详细讲明缘故、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对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和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的在建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入胀。

(六)无形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

已入账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及土地使用权等。

对无形资产的清查应进行全面盘点,确定其真实价值及完整内容,核实权属证明材料,检查实际摊销情况。

(七)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

开办费、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特准储备物资等,要求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第七条企业对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帐外资产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强调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资产清理和负债核查与所有者权益相结合,重点是对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和帐外资产的清理,及有关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在盘点过程中要以账对物、以物核账,逐一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条负债清查的内容包括:

各项流淌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淌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职工福利费等;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负债清查要求企业帐面余额与债权单位的帐面余额相一致。

(一)流淌负债

1、短期借款,要与银行逐一核对帐目,明细账余额与短期借款账户余要一致。

2、应付及预收款,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等项。

3、预提费用,包括预提租金、保险金、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项。

要求各项费用明细帐余额应与预提费用帐户余额相一致,核实计提帐目是否真实、合理。

4、应付职工福利费,要按企业帐面余额登记,核实福利费的计提及使用情况是否合理。

(二)长期负债

1、长期借款的清查,要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债权单位逐项核对、明细帐余额应当与长期借款账户余额一致。

2、长期应付款的清查,应当核对明细账,明细账与长期应付款的帐面余额应该一致。

第九条企业清查出帐外资产,关于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登记入账。

重新估价的账外资产要紧是指农业基础设施和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如橡胶树、果树等项资产。

关于重新估价的资产,必须具有合理的重估证据。

第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取得足以讲明损失事实的合法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及金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进行核实。

(一)对清产核资中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进行治理。

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取得合法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指企业收集到的法院、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要紧包括:

(1)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治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

(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

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帐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要紧包括:

(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2

(5)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讲明;

(6)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讲明。

对取得的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应当认真甄不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在清产核资中,严格区分内部往来、内部关联交易的损失情况,在上报企业资产损失时,作为投资方采纳权益法核算的,母公司不得重复确认损失。

(二)对难以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不良长期投资损失和企业损失等,如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已毁损报废,应托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第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是在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对各工作时期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和分析,编制反映企业清产核资基准目的资产状况、清查结果和资金核实等类的报告文件。

(一)在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时期,必须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的记录工作,并依照记录分不填制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是企业开展资产清查的工作底稿。

可依照工作需要自行设计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

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分为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和清产核资损失挂帐分项明细表两个部分:

1、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要紧包括:

资产清查表、差不多情况表、资金核实申报表、资金核实分户表、损失挂账认定情况表;

2、清产核资损失控账分项明细表,反映企业申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分项明细情况,具体按照不同单位、损失类不等列示。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工作,要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内部相关业务机构的协调和配合,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并依次装订成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企业对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应当区不情况,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财务隶属关系向上级治理部门报送清产核资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要紧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要紧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差不多情况,包括:

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股份制企业应当附送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按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上报,经农业部、兵团初审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托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及时调整会计帐务,并将调账结果在3个月时限内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上级治理部门备案。

(一)对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资产盘盈小于资产报失部分的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

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

(二)对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财务处理,执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财企[2002J310号),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往常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作未分配利润处理,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以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往常年度末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讲明。

(三)关于股份制企业查出的资产损失,若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应由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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