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道路工程承包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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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道路工程承包合同1.docx

景观道路工程承包合同1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景观道路铺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将##小区二期景观道路铺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包干形式发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本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希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区二期场区道路铺装工程

2、工程地点:

##小区内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承包范围以甲方最终批准的施工图、图纸会审所涉及的内容、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以及其预算所含内容为准。

2、工程内容包括:

硬景部分:

人行道路铺装、面层装饰、树池景铺、主路土方垫层面层、挡土墙、花池、雨水篦子、雨水井、入户台阶、人工塑石、园林小品等。

如有设计变更调整施工内容,则承包内容随之调整。

第三条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价暂定人民币##万元整(¥万元整)。

清单单价参照合同后清单附表,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据实结算。

最终结算价按照甲方认可的清单单价,以质量验收通过部分的实际收方量计算;变更部分按照经甲方认可的单价,以实际收方量计算。

工程款以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预算外签证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的结算方式:

结算造价=现场实量工程量×综合单价。

现场实际工程量为经甲方验收通过的部分,双方收方量为准,质量验收未通过部分暂不计入工程量,维修合格后再进行测量计入。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款,在得到甲方核准实际工程量后3个工作日内(且自申请提交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工程类税务发票,无论税务政策做如何调整,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另外支付税金。

第四条施工工期

本工程工期由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同时控制,工期计算时均为日历天,包含起止当日。

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计)。

竣工日期:

年月日(指达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合同工期:

乙方自进场之日起25个日历天内完成该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由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进入保修期。

但如遇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乙方可据实予以顺延:

1、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施工的;

2、不可抗力被迫停工的;

3、政府行为不能施工的

4、连续大雨不能施工超过一天的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正常施工停工累计达8小时的乙方必须在发生工期延误事件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工期延期申请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

甲方代表收到乙方的报告后5个个工作日内,甲方对申请延期进行确认或提出有关意见,对合理的延期办理签证。

第五条工期质量要求

1、硬铺装: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及现行规范验收标准,质量合格。

第六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交工验收

1、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乙方在园林施工过程中有隐蔽工程的,须进行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乙方先自行检查,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的,甲方、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如在48小时内甲方、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验收要求的(如提出延期验收要求,应在24小时内且不影响乙方工期),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方应确认验收记录,并视为验收合格。

无验收记录和私自隐蔽的需重新验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三套(电子版本一套)及竣工报告。

甲方接到竣工报告后,五天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标准:

按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执行。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如有不合格的地方,整改至合格才能验收,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移交甲方。

工程移交甲方前的保管,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保修

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通知形式:

甲方可采取口头、电话、传真、邮寄的方式通知乙方进行保修服务。

(1)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的,乙方的保修电话/传真为

以打通乙方所提供的保修电话及传真号码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维修通知

(2)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3)联系人。

以邮寄收据,邮戳等发往乙方通讯地址的邮寄凭证为依据,即视为乙方接到维修通知(如由于乙方地址或电话变更而无法通知、送达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

(4)如甲方通过电话或邮寄函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仍不见回复的,甲方可选择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工程保修期满且经甲方复验合格后,甲乙双方对保修费用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定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维修费用多退少补给对方。

工程保修金返还不付利息。

第八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手机号码:

权限:

监理公司:

乙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手机号码:

权限: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如果一方变更公司地址、现场代表及其手机号码而不通知另一方的,造成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工程保修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2、甲方义务

(1)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路三通,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供水需要,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2)组织设计单位与乙方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开工前7天)

(3)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开工前7天)

(4)开工前5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2份,并进行现场交底。

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乙方须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需补齐的图纸等相关资料

(5)组织办理各种登记、变更、验收等手续

(6)负责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的绿化的保护工作

(8)甲方必须在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后3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将按审定后的施工组织及进度计划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控制、监督

(9)按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3、乙方义务

(1)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根据项目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并由甲方审定

(2)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施工图纸和有关施工规范完成施工任务,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理

(3)对施工安全负总责,必须按有关规范作业,保证安全,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

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4)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环境整洁,服从甲方现场指挥;负责清运施工现场垃圾(由乙方施工造成的垃圾)

(5)必须接受甲方代表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

(6)负责政府部门属于乙方承担的各种办证费用;工程施工及保修、养护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7)园艺小品等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样品,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采购,材料样品经双方封样,作为验收依据。

未经确认样品而用于工程上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该工程款。

(8)工程开工前5天内,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测确认,项目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会,并于开工前3天提出具体意见,否则视为接受,并无任何异议和要求。

(9)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纸定点、放线,并经过甲方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施工(或进入下一道工序)。

(10)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盒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罚款,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的关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负责清运现场垃圾

(11)如因非甲方主观故意、政府行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的情况,停工期间乙方停工损失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设计变更与签证

1、设计变更经甲方总工办或工程部确认后,乙方才能实施和计价。

如有设计变更,根据下述情况调整合同总价

(1)合同中已有相同的价格,按合同价格调整增减

(2)合同中没有价格的,则双方需要重新确认单价,其它条款按本合同条款

(3)如果单价没有变化,只是工程量有变化时,则结算时按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

2、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作出的相应设计变更,乙方应及时按要求施工。

变更项目队工期、工程结算、竣工验收有影响的,甲方据实办理签证,签证须有甲方盖章方可生效。

3、对于正常的设计变更,则变更部位工程量按设计变更进行增减计算,套用本合同相应综合单价计价。

4、对甲方及设计院所作的设计变更,乙方应及时按设计变更签证

5、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执行的合理指令,乙方应严格执行。

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命令,每次计罚1000元,该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因指令错误引发的追加工程费及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应有甲方的书面确认

6、签证须符合以下条件有效:

(1)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2)甲方的预算员、现场代表、工程部、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3)甲方签约人确认并加盖公章

(4)预算外签证应附的材料包括以下三项:

1预算外签证单

2经甲方确认有效的设计变更或通知

3本次签证的预算书或报价单

7、预算外签证费用的支付:

乙方申请支付进度款时,预算外签证费如造价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变更,按该区域拨款比例执行拨付工程款,如小于3万元的变更造价到工程最终结算时,与工程结算款一起支付

第十条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应提前5日向甲方他叫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收到报告后应在5天之内核实工程量,被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工程量确认单须有甲方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对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和预算外签证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1、本工程量无预付款

2、双方约定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分三个项目区域,A15-A21#楼(不含A15#楼北部)、A9-A14#楼(不含A13、A14#楼北部)、B8-B13#楼(不含B13#楼北部);每个区域完成工程量的70%验收合格后,付该工程量的70%工程款

3、甲方接到乙方付款申请后再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确认,并在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款。

4、现场零工为120元/工日

在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工程结算,按照工程最终结算的结果,甲方扣除工程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后,将剩余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执行。

本工程保修期满,经检查工程合格无质量问题且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则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工程保修金支付给乙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达不到图纸、效果图及施工规范的要求,乙方应立即进行翻修或整改,工期不予顺延,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还须按照本条第2款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如返修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工程,或由双方协商降低合同总价的方式解决。

2、乙方每拖延工期一天,每天扣除300元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5天内无条件退场。

合同解除后,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0%

3、除发生不可抗力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能擅自停工;若有违反,每停工一天按合同造价的5%计算违约金,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

因乙方停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4、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隐患以及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如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天数超过15个日历天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60%结算(已完工程量必须为质量合格),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终止合同或停工令后5天内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清场、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0%

5、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工期相应顺延,每拖延一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滞纳金给乙方(甲方支付工程款延误天数不超过7个日历天)

6、因乙方原因造成硬景铺装工程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按500元计罚乙方。

由甲方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7、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10个日历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按500元计罚乙方违约金;延误天数超过10个日历天的,自第11个日历天起,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计罚违约金,由甲方在本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因延误工期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私自更换材料品种降低材料质量的,在工程结算中按原设计的材料价格三倍处罚

9、工程中间验收按第六条及相关国家规范规定,凡是隐蔽工程未经甲方认可签证,乙方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属于乙方违约,每次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安装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因乙方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或其它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双方出现分歧的,双方可协商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2、在合同履行期内,合同解除包括下列形式;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一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乙方逾期交付工程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改变或政府临时的限制行为,导致长期停工或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可解除合同,并视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合同解除以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确认合格的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质量保修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订立补充协议再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及预算外签证材料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完成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工作联系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事由:

 

主送:

抄送:

 

二期区间路铺装双方已确认综合单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综合单价

备注

说明:

1、本价格为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包括各种材料费、各项人工费、税金、利润

2、每项中均包括C20砼100厚垫层及其人工费、场地平整及支模人工费

3、序号4-10项综合价使用原尼塔园林合价。

一切费用均包括在内,不再出现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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