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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规划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

一、公共交通车站.

1.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2.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

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4.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2。

5.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

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

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生产性货物流通中心,应与工业区结合,服务半径宜为3~4km。

其用地规模应根据储运货物的工作量计算确定,或宜按每处6万~10万m2的估算。

7.生活性货物流通中心的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服务的人口数量计算确定,但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大于5万m2,服务半径宜为2~3km。

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二、公共加油站

1.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2.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

3.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4.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0.4~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4km;采用大、中型机动车收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服务范围。

 

公共服务设施

一.公厕

1.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m。

   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

   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2.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

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6~10m2/千人;

   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

15~25m2/千人;

   三、广场、街道:

2~4m2/千人;

   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

10~20m2/千人;

   五、城镇公共厕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一座。

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50m2。

3.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

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

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4.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1、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

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6~10m2;

   2、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

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15~25m2;

   3、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20~30m2;

   4、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5~10m2。

5.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民使用的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一座。

厕所建筑面积按所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设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k㎡)

设置间距

(m)

建筑面积

(㎡/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座)

备注

 

居住用地

 

3~5

 

500~800

 

30~60

 

60~100

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公共设施用地

 

 

 

 

 

4~11

 

 

 

 

 

300~500

 

 

 

 

 

50~120

 

 

 

 

 

80~170

人流密度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线间距

工业用地

1~2

800~1000

30

60

 

 

二. 垃圾站点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2.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m、占地面积不小于40m2。

3.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

50~1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

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200~400m。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450

>8000

>30

≥15

150~450

2500~10000

≥15

≥8

50~150

800~3000

≥10

≥5

<50

200~1000

≥8

≥3

4粪便处理厂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并宜靠近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厂,其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并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

三.消防

1.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

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2.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

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3.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5.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6.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

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7.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四.停车

 大中型汽车库的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特大型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各汽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

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停车场(库)配建车位控制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二类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位/户)

0.3

2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3—0.5

2

金融贸易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5—0.4

2

小区服务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

3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5—0.4

2

文化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5

高中档旅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3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3

 

四.其它

1.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2.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3.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4.集中给水站设置地点,应考虑取水方便,其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50米。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地指标控制

参考以下周边的地方,如果是繁华地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肯定高了,一般在3.0左右,要是不是繁华的地方,容积率在1.0-2.0左右,建筑密度在25%

 1、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1.6;

  建筑密度:

≤30%;绿地率≥35%;

  2、用地性质:

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3.0;

  建筑密度:

≤40%;绿地率≥25%;

  3、用地性质:

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2.0;

  建筑密度:

≤28%;绿地率≥35%;

  4、用地性质:

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3.0;

  建筑密度:

≤28%;绿地率≥35%;

  5、用地性质:

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2.4;

  建筑密度:

≤28%;绿地率≥35%;

  6、用地性质:

公共设施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8;

  建筑密度:

≤55%;

  7、用地性质:

商业金融、居住(兼容行政办公)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2.5;建筑密度:

≤26%;

  绿地率≥35%;

  8、用地性质:

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2.4;建筑密度:

≤28%;

  绿地率≥35%;

  9、用地性质:

住宅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

≤3.6;

  建筑密度:

≤22%;绿地率≥40%;

  1、规划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

≤1.4;建筑密度:

≤20%;绿化率:

≥45%;建筑高度:

≤35米集中绿地:

≥3000平方米建筑间距系数:

1.3.

  2、规划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

≤1.5;建筑密度:

≤22%;绿化率:

≥40%;建筑高度:

≤35米;建筑间距系数:

1.3.

  3、规划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

≤0.7;建筑密度:

≤20%;绿化率:

≥45%;建筑高度:

≤15米;集中绿地:

≥5000平方米。

  容积率:

≤1.8(6层)

  建筑密度:

30%

  1、规划用地性质:

住宅及与其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容积率:

<1.8;

  建筑密度:

<22%;

  建筑高度:

多层<16米 小高层<35米 高层<60米;

  绿地率:

>40%.

  2、规划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

≤1.5;

  建筑密度:

≤20%;

  绿地率:

≥40%;

  建筑高度(层数):

≤35米。

  3、规划用地性质:

住宅;

  容积率:

≤1.5;

  覆盖率:

≤22%;

  绿地率:

≥40%;

  建筑高度:

小于35米。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设施名称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一处规模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m2或9m2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班≥1200

6班≥1400

8班≥1600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4班≥1500

6班≥2000

8班≥2400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不限

12班≥6000

18班≥7000

24班≥8000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不限

18班≥11000

24班≥12000

30班≥14000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15000~25000

(6)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2000~3000

3000~5000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设一处

300

500

(8)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30m2

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3000~45000

(9)文化活动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

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合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5000

8000~12000

(10)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

400~600

400~600

(11)居民运动场、馆

健身场地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10000~15000

(12)居民健身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合其他简单运动设施等

宜结合绿地安排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

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

小区不宜大于300M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居住区:

1500~2500

小区:

800~1500

(14)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

2000~3000

小区:

400~600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与西药

200~500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

100~1200

小区:

500~1000

居住区:

1500~2000

小区:

800~1500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20)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21)银行

分理处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1000

400~500

(22)储蓄所

储蓄为主

100~150

(23)电信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务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1000~2500

600~1500

(24)邮电所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25)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

(26)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400m2

(27)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m2

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28)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29)治安联防站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18~30

12~20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300~1000户设一处

30~50

(31)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300~500

300

(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3)变电室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34)开闭所

1.2万~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200~300

≥500

(35)路灯配电室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40

 

(36)煤气调压站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煤气地区不设

50

100~120

(37)高压水泵房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38)公共厕所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之处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m2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40)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41)居民存车处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1~2辆/户;地上0.8~1.2m2/辆;地下1.5~1.8平方米/辆

 

(42)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43)公交始末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4)消防站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5)燃料供应站

煤或罐装燃气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6)街道办事处

3万~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人~5万人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用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人~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100

(71)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

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建筑退界控制

1.公路建筑控制取得具体范围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当道路沿线设有控制绿线时,沿线建筑按照控制绿线退界。

当道路沿线没有控制绿线时,建筑红线的建筑退界(指标为下限)分为三种: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城市道路宽度W≥46(米)

城市道路宽度30≤W<46

(米)

城市支路<30

(米)

多、低层H〈24(米)

8

6

5

高层24≤H<50(米)

15

12

10

高层50≤H<80(米)

18

15

12

3.建筑间距应符合有关的日照和消防标准。

在大量人流集散部位,建筑退界一般为8米,并由规划部门个案审理。

4.建筑退让控制绿线不得小于3米。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M;铁路支线、专用线西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M。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在铁跻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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