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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

第四章合同法

1、问题:

【识记】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问题:

【领会】合同有哪些特征?

答案: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问题:

【识记】依据不同的标准,合同有哪些分类?

答案: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4、问题:

【领会】合同分类有哪些法律意义?

答案:

一、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

1、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

2、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问题,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应将所得利益予以返回,单务合同则没有对待给付及返回问题。

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1、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如在保管合同中,对保管物的灭失,有偿保管人负有过失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仅负重大过失责任。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有偿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而对纯粹获利的赠与等无偿合同,则可独立为之。

三、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

1、有名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根据《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无名合同可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办理。

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主设立,法律承认其效力。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标准,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

五、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

六、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法律意义是:

1、主合同是从合同的存在基础,没有主合同便没有从合同。

2、主从合同存在制约关系,如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从合同无效,不能推定主合同无效。

 

5、问题:

【识记】合同法适用于哪些合同?

答案

合同法适用的合用有:

(1)买卖合同

(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工程承包合合同(9)运输合同(10)保管合同(11)仓储合同(12)委托合同(13)居间合同(14)行纪合同(15)技术合同(16)劳务合同(17)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18)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

6、问题:

【领会】哪些合同不适用于合同法?

答案:

适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均应贯彻平等自愿原则:

(1)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等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2)不完全贯彻自愿原则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

(4)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

 

7、问题:

【识记】要约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8、问题:

【识记】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答案:

⑴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但在特殊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⑵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⑶要约还应标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9、问题:

【识记】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答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

(1)要约相对的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10、问题:

【领会】要约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案: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1)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对要约人的效力。

在要约都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撤销要约。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受要约人便称为合同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

11、问题:

【识记】要约的撤回概念是什么?

答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12、问题:

【识记】要约的撤销概念是什么?

答案: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13、问题:

【领会】要约失效有哪些原因?

答案: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入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入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14、问题:

【识记】承诺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5、问题:

【识记】承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答案:

承诺的有效条件是:

(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6、问题:

【领会】简述承诺的法律效力?

答案:

(1)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2)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17、问题:

【识记】承诺的撤回概念是什么?

答案: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8、问题:

【领会】合同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案: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此外有几种特殊的合同成立方式需要注意: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3)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4)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19、问题:

【识记】:

合同的内容概念及包括事项分别是什么?

答案:

一、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时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二、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0、问题:

【简单应用】简述什么是合同的格式条款及特点?

答案:

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特点是:

1、均由一方事前拟定,未经当事人相互协商;

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

3、相对于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因此,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21、问题:

【领会】简述合同效力的概念及其内容?

答案:

一、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入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22、问题【领会】筒述合同成立的含义?

答案: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

23、问题:

【识记】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答案: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24、问题:

【识记】附条件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25、问题:

【识记】附期限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26、问题:

【领会】简述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答案:

所附期限与所附条件的区别在于:

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时不确定的。

27、问题:

【识记】无效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28问题:

【领会】无效合同有哪些种类?

[201010简答]答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

29、问题:

【识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30、问题:

【识记】可撤销合同的有哪些特征?

答案:

(1)这类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

(2)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合同在来被撤销以前有效,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入不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然有效。

(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31、问题:

【识记】可撤销合同有哪些种类?

答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2、问题:

【综合应用】简述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答案:

一、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对方行使撤销权对方认可或协商均可。

二、但如果双方对撤销合同有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认定。

三、当事人诉讼请求合同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33、问题:

【综合应用】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处理方式?

一、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

1、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2、返还财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3、行使返还财产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

二、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因当事人故意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是故意的,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

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34、问题:

【识记】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放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私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35、问题:

【识记】效力未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答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36、问题:

【领会】合同履行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37、问题:

【领会】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全面履行合同;

(2)诚信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8、问题:

【识记】合同履行有哪些规则?

【201010单选】答案:

一、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因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任然不能确定的,应按下述履行规则履行。

1、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

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

 

39、问题:

【识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铪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也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40、问题:

【识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41、问题:

【识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案: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42、问题:

【识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3、问题:

【综合应用】简述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答案: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自己享有到达期限的债权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但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就是说,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绝对权.使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劳务债权、财物债权,债权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入自身的金钱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维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4、问题:

【识记】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45、问题:

【综合应用】简述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答案:

撤销行使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

1、对债务人有害债权的无偿行为只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便可行使,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权利的行为。

2、对债务人有害债权的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应具备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即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若受益人受益后才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至于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产生影响。

 

46、问题:

【综合应用】简述撤销行使权的行使方式及期限?

答案: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7、问题:

【识记】合同变更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2)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指狭义上的变更。

48、问题:

【识记】合同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答案:

(1)协议变更,即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变更。

(2)法定变更,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事由出现,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权而导致的合同内容的变化。

(3)裁决变更,即对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

 

49、问题:

【领会】简述合同变更的效力?

答案:

(1)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

 

50、问题:

【识记】合同解除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51、问题:

【识记】合同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合同解除的种类包括:

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

1、约定条件的解除2、协商一致解除

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发生了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行使解除权导致的合同终止。

 

52、问题:

【领会】简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答案: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53、问题:

【领会】简述合同转让的概念及特点?

答案:

一、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

二、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2、合同的转让使合同主体发生变化;

3、合同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4、问题:

【识记】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两种形式。

 

55、问题:

【识记】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有哪些?

答案:

(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才能生效。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6、问题:

【识记】合同义务转让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57、问题:

【识记】合同义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案:

合同义务转让后,发生以下效力:

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

(1)从债务转移,除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以外,从债务由受让人承担;

(2)抗辩权转移,新债务人可以以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向债权入主张。

58、问题:

【领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59、问题:

【领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况:

1、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是指一方当事人依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的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企业合并和分立。

1、合同订立后企业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企业发生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60、问题【识记】清偿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清偿又称债务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使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

61、问题:

【识记】抵消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债务的行为。

62、问题:

【识记】简述抵消的适用条件?

答案:

1、合意抵消没有条件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发生抵消的效力。

2、法定抵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

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63、问题【识记】提存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权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形。

64、问题【识记】提存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提存原因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5、问题【领会】提存的主体有哪些?

答案:

提存关系的主体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66、问题【领会】简述提存的程序?

答案:

(1)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

(2)经提存部门同意。

提存部门受理提存申请后应予以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提存。

提存部门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将提存物交有关的保管人保管。

(3)由提存部门制作提存证书并交给提存人。

提存证书具有与受领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67、问题:

【领会】简述提存的法律效力?

答案: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后,债因提存而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提存物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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