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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寨镇财务管理制度

朱寨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属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和铺张浪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部门、镇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会人员管理

第三条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都应按镇政府的统一规定配备财会人员作为出纳或报账员,统一由镇会计中心集中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掌握会计、电算化专业技术及相关知识,并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必须根据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要求,加强对现金、支票、印鉴的管理,并控制部门现金余额,严格执行定期对账制度。

第五条财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辞职及其他工作调动须经镇党委研究决定,交接时须办清移交手续。

第三章财政预算决算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必须对本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是否按批复用途使用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镇财政部门的职责是组织编制预算、审核汇总批复预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实行“零基预算”,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略有结余”的原则。

年终结余资金(除上级部门拨入专项资金、省市镇配套专项资金结余外)全部上缴镇财政。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所有收款项目必须使用财政结算票据或非税收入票据,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

第九条有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必须按年初财政收入预算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执收,款项直缴县财政专户;服务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由部门执收后按季汇缴镇财政专户。

各业务部门要坚持日清月结及时将收费款项缴存银行,不得截留收入或私设小金库,也不得用收入直接办理支出。

第十一条各部门收到财政拨入款项,要严格按财政批复内容进行管理,以保证资金使用与申请拨款用途一致。

第五章支出内容规定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构成。

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包括设备采购支出、基建支出、专项支出。

第十三条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部门在职人员工资补贴及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五险一金)。

第十四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其中,差旅费是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商品服务支出细分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报销审批基本程序。

1、人员经费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及住房公积金)严格按县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发放或缴存,由财政所负责人预审,分管领导审批,镇长签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镇属单位部门,于每月工资发放后将相关发放资料留存备案。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由经办人签名,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属实意见,分管领导签审批意见,经财政部门稽核,报镇长签批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3、车辆维修需由司机或经办人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小车班长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审核意见,报镇长签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经办人员要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年底由财政所凭领导签批的申请单及经办人签字的维修清单参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价格统一结算。

4、日常办公用品、耗材用品实行先申请再统一采购,工作人员日常所需办公用品由所在单位填写《办公用品及大宗物资采购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报镇长签批后,交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买签字领用,办公用品入库后专人管理及发放,并做好日常办公用品收发台账,年底财政所凭《办公用品及大宗物资采购申请单》参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价格统一结算。

5、各单位文印材料原则上在各单位及办公室打印,凡不能自行打自印的材料,一律由单位填写《材料打印申请单》,分管领导审批,镇长签批后,由党委办公室指定地点打印,年底财政所凭《材料打印申请单》参考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价格统一结算。

6、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由单位负责人到分管领导处申请《公务接待派餐单》,分管领导负责把关签发,财政所凭镇长签批的《公务接待派餐单》与食堂结算。

7、报销日期安排:

每月1-20日由报销人员持手续齐全发票到财政所登记,21-27日进行集中账务处理,结算发票及发放各项工资、社会保障缴费资金,平时不处理发票,仅报销应急费用。

第七章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镇级财政性资金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制。

开支审批程序为:

经办人签名,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属实意见,分管领导签审批意见,经财政部门稽核后,报镇长签批同意意见,每张票据至少有3-4人签字方可入账。

第十七条1、人员经费支出由镇长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意见直接签批,2、其它支出:

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镇长直接签批;1万--10万元的支出(附内部审计报告)由镇长、书记协商后,镇长签批意见;10万--30万元的支出(附审计报告)由书记办公会商定后,镇长签批意见;30万--50万元的支出(附审计报告)由两套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镇长签批意见;50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实行双重审计)、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等资料提交两套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镇长签批意见。

(注:

30万元以上的采购支出必须通过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支出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或附县级以上相关文件,否则,镇长不予签批。

第十八条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如暂借差旅费、暂借因公受伤医药费),由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镇长审批。

单位内部因公借款应于借款相关业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凭支出凭据及《沛县朱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进行核销。

各部门、单位、企业、村级借款,须经镇党委书记同意,镇长审批后方能借出。

若归还不及时,不得再借款。

 

第七章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各部门的支出必须按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方案执行,在预算之内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各部门干部职工的工资、补贴、节日慰问等个人待遇,要严格按组织(人事)办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单位公用电话的安装必须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严格控制设置和租用信息专线、连接因特网等收费线路,对确需设置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设置。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理,所有公务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派遣,燃油费实行一车一卡,根据业务量核定每月每卡定额充值数,由负责充值人员每月1号对所有车辆登记里程,并负责打印各车辆上月加油记录清单,进行比对后再充值完善相关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实行定额接待,每人每餐30元,由食堂提供3--12人标准的菜单(可定时调整)报办公室备用,分管领导签署《公务接待派餐单》意见交食堂办理,镇长签批后由财政所与食堂结算,镇工作人员加班一律按10元标准工作餐。

第二十四条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三项(食宿合开一张单据的,按住宿费统计)。

 

第八章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结算必须收齐正式发票、工程合同、结算审核书、验收证明书、招投标证明(工程款在50万元以下的除外)等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镇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由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已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和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按规定的审批流程,由镇财政部门拨付给供应商。

购买其他商品应具备正式发票并有经办人、领导签字手续才能支付;大宗商品还要附有数量和单价明细。

第二十七条财政核拨经费和专项资金在同一账户并行使用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及卡片。

镇财政所是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协助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必须报镇财政所审核,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固定资产的调拨、出售、报废、盘盈、盘亏由镇分管领导审批,报镇长签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对各部门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实行定期审计。

各部门每月须向镇财政所及有关领导报送财务报表。

镇财政收支、各部门的财务状况及镇党委的开支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各部门的法人(负责人)因调任、转任、离退休、离岗退养、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前要实行离任审计。

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相应部门要在三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的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本制度。

财会人员须按本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拒付。

各级领导要自律,不得干预财会人员行使正当的监督权,自觉肩负起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职工,镇财政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镇党委、镇政府分别给予清退资金、扣发工资、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镇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原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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