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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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XX县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和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鲁安办发〔2017〕17号)要求,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彻底整改液氨使用安全隐患,严密防范各类涉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全面治理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两类重大事故隐患),逐步提升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行实名监管的意见》(乐政发[2015]6号),请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任务安排表》(附表5)的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本次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
二、重点内容
对全县所有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
(一)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⑴是否建立、健全使用液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⑵生产区与非生产区、氨制冷机房、冷库库房以及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液氨管线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⑶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⑷快速冻结装置(螺旋、平板速冻机等)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并按规范要求设置事故排风设施;
⑸氨压缩机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上方是否按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水喷淋系统,并按标准要求设置相应的围堰和事故水池;
⑹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或者液氨储罐)、快速冻结装置、速冻设备加工间内等重要部位,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氨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警示(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安全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氨制冷机房内是否按规范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装置和应急照明设施,机房门口的适当位置是否安装人工启停事故排风机的控制按钮;
⑺厂区内显著位置是否设风向标,作业现场是否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氨制冷机房是否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至少1套隔离式防护服;
⑻氨制冷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维修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并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⑼氨制冷系统液氨储量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二)专项治理验收主要内容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整改隐患(3月25日—4月10日)
认真组织涉氨制冷企业进行自查自改,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的两类重大事故隐患,认真填写《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并将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全面开展执法专项检查(4月11日—6月10日)
按照《通知》要求的“一条线、全覆盖、专项检查、当场立案”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标准规定,对本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进行全覆盖的执法检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和盲区。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充分运用“关、停、罚、促”等手段,并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效提升企业安全水平。
并认真填写《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做好两类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工作(6月11日—6月30日)
各镇(街、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在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验收工作中,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第二条第四款第2、3、7项的规定,依据《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标准规定执行。
同时要认真填写《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附件3)、《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和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
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情况要及时通报所有涉氨制冷企业,通过警示教育、专题培训等方式,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提升企业管理安全水平。
(二)严格执法专项检查,把好验收关口。
执法检查开展前,要全面梳理涉氨制冷企业适用的安全法规标准,编制安全检查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目录、重大事故隐患认定目录等执法检查依据,并对所有参与执法检查的人员和安全专家进行专门培训。
执法检查中,要统筹安排执法检查分组和拟检查企业,合理搭配专家力量和执法人员,严格落实“五个当场”工作制度,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当场向企业负责人反馈;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完成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涉嫌违法的,必须当场启动调查程序,对关键性、时效性证据进行采集和固定;属于简易处罚的违法行为,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集中检查结束后,要迅速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充分运用“关、停、罚、促”等手段,并及时跟踪企业整改落实。
在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验收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组织对涉氨制冷企业进行验收,确保消除两类重大事故隐患。
对每一家企业进行验收,做到“一企一验收表”,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将验收工作的核查结果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镇(街、区)、县直各有关部门验收工作进行核查。
(三)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成效。
各镇(街、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成效。
对于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发现存在两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并依法从严做出处理。
7月份,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对我县涉氨制冷液氨使用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请各镇(街、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做好迎查准备。
各镇(街、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于4月11日前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总结连同附件3-5,于7月10日前将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
XXX,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附件:
1.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2.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
4.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
5.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任务安排表
附件1
涉氨制冷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___________单位(盖章)填表人:
____________审核人:
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从业人数(人)
运行方式
冷藏,冷冻,
冷冻/冷藏与
加工,其它
主要产品及其
生产储存规模
液氨
储量
(吨)
是否
使用
快速
冻结
装置
是否用
氨直接
蒸发空
调系统
所属
行业
主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____________单位(盖章)填表人:
_____________审核人:
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涉氨制冷企业总数(家)
其中
执法检查企业(家)
发现问题和隐患(条)
其中,重大隐患(条)
问题处置情况
食品加工类企业(家)
仓储类企业(家)
其他类型企业(家)
责令限期整改(条)
暂时停产停业(家)
立案
处罚(家)
取缔关闭企业(家)
合计
附件3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表
验收单位(盖章):
验收时间:
2017年月日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员工数
序号
验收内容
检查结果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是□主要问题:
否□
2
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是□作业间内平均作业人数:
人
否□主要问题:
无速冻装置□
检查验收人员签名:
附件4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2017年月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
员工数
所属县
(区)
人员较多作业场所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
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
独立作业间内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本次验收是否到现场验收
是
否
是
作业
间内人数
否
无快速
冻结装置
是
否
注:
1.如果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是设置在独立作业间内的,请在第7列填写作业间内平均作业人数;
2.根据验收结果,在第5、6、8、9、12、13列相应位置直接打勾。
附件5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
验收工作任务安排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镇(街、区)
负责专项检查验收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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