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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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作者:

   1总则

  1.0.1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2具体规定

  2.0.1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卫生防护距离围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

  注:

①装置分类:

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

  ②全封闭式污水处理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60%,部分封闭式的可能减少30%;③*为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的卫生防护距离。

附录A名词解释

  A.0.1卫生防护距离

  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A.0.2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15m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A.0.3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4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A.0.5零散居民点

  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A.0.6排毒系数

  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之比值。

  A.0.7特征污染物

  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用词说明

  对本标准条文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条文说明

  1总则

  1.0.1石油化工企业包括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化肥四个行业,属于排放污染物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种类多、分布广,其中特征污染物硫化氢、挥发酚、胺类、烃类、苯类、丙烯腈、环已烷、氨等给工厂周围居民的人体健康带来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为保护人体健康,必须在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从石油化工企业多年的经验教训来看,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非常必要的,如某炼油厂居住区与生产装置仅一路之隔,居民反映强烈,严重地危害了职工和居民的身体健康,现在被迫搬迁,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

另外,卫生防护距离制订的过大,也不利于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

所以本标准力图制订出一符合我国国情,既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又有利于石化企业发展的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工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由无组织排放源散发的有害物质,对工厂周围的居民健康不致造成危害的最小距离。

对于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污染影响,很难用卫生保护距离的办法来防止,只能采用应急救援措施来解决。

  1.0.2石油化工企业的新建工程和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由于工程的规模和界区发生变化,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有所增加,对居住区会产生新的影响,所以必须遵守本标准。

对于在原装置(设施)界区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由于是原地改造,且改造后工艺、设备技术必然有所提高,使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减少,对居住区不会造成新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修改已存在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是在现场实测及典型厂调查的基础上按《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301-91经过计算得出的。

该方法适用于平原、微丘地区。

对于地处复杂地形如山区等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地形条件、稀释扩散条件差异很大,影响大气污染浓度分布的因素也很复杂,其卫生防护距离无法统一确定,因此没有包括在本标准中,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得出其卫生防护距离的结论。

  1.0.3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量与其采用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

制订本标准所选择的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是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基础,即必须是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在正常运转条件下可能散逸出的无组织排放量作为源强计算值。

这样才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石化企业的技术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工艺、设备技术落后、管理不善的企业,其散逸无组织排放量必然比正常运转条件下有所增加,因此不适宜做为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基础。

  制定本标准时,只考虑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而不考虑高架源的影响。

  1.0.4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是影响大气污染物扩散迁移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石油化工企业的规划与选址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在确定其卫生保护距离时,也必须对这些因素予以重视。

由于不同的生产装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毒性、数量及最大容许浓度标准值不同,其卫生防护距离相差很大。

应根据不同装置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不同,合理地进行平面布置,原则上将散发污染量大、排放频率高的污染源尽量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地方。

  2具体规定

  2.0.1制定本标准的通用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炼油、石油化工、合纤和化肥四个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分别说明如下:

  一通用原则

  

(一)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石油化工企业工厂设计模式改革的精神,认真总结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几十年在卫生防护距离方面的经验教训。

  

(二)以最佳实用技术原则为论证的基础,从石油化工企业特征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出发,以排查系数大,排放频率高,造成危害严重的污染源及污染物作为主要影响因素。

  (三)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大多建设在平原及微丘地带,年平均风速度为2~4m/s。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本标准按小于2m/s、2~4m/s和大于4m/s三类风速分档考虑。

  二计算方法

  制定本标准统一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Qc/Cm=1/A(BLc+0.25r2)0.50LD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并且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Ⅱ类考虑。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注:

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值。

  三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特殊原则

  1炼油厂按小于等于800t/a和大于800t/a两种经济规模划分,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

因为炼油工艺、设备水平的提高,且采用硫回收及相应的尾气治理设施,原油含硫量已不是影响炼油厂无组织排放量的主要因素,所以此次修订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

  2炼油厂装置(设施)按两类划分,第一类为排毒系数较大的,第二类为排毒系数较小的。

  

(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炼油厂一般均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根据对五个典型厂调查分析,得出炼油厂废气污染源构成,见表2。

  表2炼油厂废气污染源的构成

  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3。

  表3炼油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度

  注:

TJ36-79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本次修订标准,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我们首先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调查资料,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炼油厂和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

此次修订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此次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约因素。

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小,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

但同1982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见表4。

  表4炼油厂典型无组织排放源强(根据环评资料)(kg/h)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

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2~3m。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源高度为10m左右。

  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远远小于表4所列数据。

如硫化氢仅为表4所列数据的20%~25%,酚类为40%~60%。

  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5。

  表5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

  (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而小于工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时级差为200m),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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