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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

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

  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效率。

但过大的收入差距则会带来诸如贫困、社会冲突、社会动荡,妨碍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一系列后果。

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悬殊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和阶层之间。

据统计,2005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

1。

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1980年是1:

到2000年扩大到1:

,到2005年底。

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8645元。

是全国最高的地区。

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7990元;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

1。

2007年我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之比为:

1,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

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阶层之间,10%的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不到2%。

而10%最高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则占40%以上,2000~2005年。

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之比从倍上升到倍;我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上升到2000年的,2007年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已扩大到,总体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的警戒线,如果再将灰色收入的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应在以上。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来调节。

这些税种对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

间接税比重过大。

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而且,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

财产税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税缺位现象严重。

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

不仅如此。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获取大量非法收入。

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

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的构建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税制的不完善,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小,调节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够

  一般来说。

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

而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过大,2007年流转税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左右:

直接税比重小,2007年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

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

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外,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

这种税制格局虽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

但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却相对较小。

而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小。

现行的累进税率制度也没有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根据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

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薪收入。

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

特别是资本所得,从而使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健全。

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从而加剧了贫富悬殊。

  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其他对调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

主要表现在财产税制不健全;反映社会公平的税种——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缺位,并未纳入调节体系,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1财产税制不健全。

  房产税和车船税改革滞后,内外不统一,税负不公。

弹性较差,调节功能较弱,很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遗产税和赠与税缺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

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缴税的现象十分突出。

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进行必要的调节,而我国目前仍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削弱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2社会保障税缺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主要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来筹集。

相当于行政性收费,缺乏法制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差,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企业欠交现象十分普遍,筹资成本高。

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发挥税收对低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3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乏力。

  目前。

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课税模式不合理现象,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

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

对生计费用采取预定标准综合扣除的方式,扣除额标准过低,与当前的实际不符,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系数、家庭总收入、物价上升等因素对个人开支的影响。

计征办法不科学,产生了新的税负不公。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项课征。

免税额规定过低,造成所得来源渠道多和隐蔽性强、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而且,纳税人可以通过“化整为零”多次扣除费用,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这也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方向和调节力度上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偏低。

2004年个人所得税虽然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但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有%。

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不仅远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主要原因是我国个人所得来源多样化和隐蔽化,尚未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使得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复杂化,税源监控难度大。

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偏低。

制约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

税率设计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类型。

边际税率过高,级次过多,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税率结构未体现出对收入调节的重点。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意识。

在征管方面。

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水平低下;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国家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惩罚不力;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对个人应税收入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

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未建立一套高效的科学的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税收流失严重。

  4消费税不完善。

  消费税是国家对特殊消费品和某种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其目的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

间接调节收入差距。

1994年实施的消费税共选择了十一类产品为征税范围。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成品油、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木质一次性筷子等税目。

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白酒等税目进行了调整。

但是。

对一些新出现的高档消费项目如高档娱乐设施,健身类、保健类设施,高档住宅仍未列入征税范围。

消费税因税目不合理或者征收范围的局限而使得其调控能力十分有限,削弱了消费税对高消费行为和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税收征管薄弱,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漠,居民的自行申报和自觉纳税行为尚不到位,存款实名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无法进行监控,导致无法对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全额征税。

在税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

偷漏税行为非常普遍。

据统计。

我国每年被截留、流失的税款多达1000亿元。

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不仅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加大,而且使国家财政再分配的功能弱化,难以有效地救助弱势群体。

  总之,针对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存在的缺陷,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应在税收分配中强化公平理念,从公平收入分配角度优化税制结构,单一税种难以对收入差距形成有效的调节,所以应适时建立与开征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税收机制和相关税种,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现行税制,逐步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

必须立足于整个税制体系的建设,构建一个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在内的在调节范围、调节力度和广度上具有连续性和整体协调性的税收调节体系。

从收入流量、收入存量和消费支出各方面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以缓解和缩小贫富差别的矛盾。

通过优化税种结构。

逐步确立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

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调控体系,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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