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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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专升本学生、独立学院学生、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学籍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当热爱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的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予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等级制(一般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劳动课、军训等社会实践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

学时数在32学时以下的课程,其考查成绩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考核评价中,采用形成性与终结性相结合的评价模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课堂考核方式。

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一次。

不申请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应当重修,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同一系列的其它课程。

重修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应当继续重修。

补考和重修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记。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任课老师同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当重修或改修。

第十五条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包括共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予补考,应当申请重修或改修。

期中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中期中考试所占比例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从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以及考勤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定。

个别学生因某些生理缺陷、疾病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校医疗中心审核,经体育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改上保健体育课。

保健体育课的成绩以合格和不合格记分。

第十七条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包括实验课)、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等应实行考勤。

有关考勤办法如下:

(一)学生因故请假,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病假需有本校医疗中心或者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事假要有充分理由,从严掌握。

请假二节以内,由班长批准。

班长在一周内对每人只能准假一次,不得越周、超次数、超节数批假。

否则,越权批假的节数一律无效,仍按旷课论处。

班主任对越权批假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请假二节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经辅导员、院长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

(二)凡未经请假和超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

无故不参加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4节计算。

无故不参加专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等,每天按旷课6节计算。

(三)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八条每学期对学生的德、智、体、能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资源,可申请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或转学一次。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按《温州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等办理。

学生于第一学期末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转专业。

除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外,学校不受理学生其它学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委托方同意变更专业的除外);

2.专升本学生;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5.“三位一体”录取且高考成绩低于我校投档录取线的;

6.第二学期申请休学,提前复学到下一年级第一学期班级的。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可连续休学或者多次休学,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含不申请补考课程)学分,一学期达到8学分以上(含8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含12学分),给予学业警告。

第二十八条第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8学分以上(含18学分)且门数达到5门以上(含5门)的,给予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其他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且门数达到6门以上(含6门)的,给予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管理,降级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超过20学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又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收到后7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温州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中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其中标准学制四年,延长学制二年。

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其中标准学制五年,延长学制二年。

二年制专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其中标准学制二年,延长学制二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各项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招生信息和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降级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以编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而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虽经延长学习时间但仍未能完成学业者,所得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10学分以下(含10学分)者;

(二)学生因故未作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因故未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或专业(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达不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而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要求退学者,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期限内申请参加重修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等,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生参加重修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等,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结业要求的学生和达到结业要求而不愿申请结业的学生,可申请降级、离校后申请重修等方式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不办理申请的,予以退学。

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双专业、双学位等主辅修制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一条凡符合学位条件的,按《温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之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者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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