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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卫发586号

 

 

云卫发〔2010〕586号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生儿换血疗法技术管理规范等6个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级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厅管民营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省医学会:

为规范我省新生儿换血疗法、经支气管镜球囊扩张术、经内科胸腔镜胸膜固定术、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脑垂体阻滞术、鞘内靶控(程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鞘内吗啡泵)等二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相应技术规范,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

附件:

1.新生儿换血疗法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2.经支气管镜球囊扩张术管理规范(试行)

3.经内科胸腔镜胸膜固定术管理规范(试行)

4.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管理规范(试行)

5.脑垂体阻滞术管理规范(试行)

6.鞘内靶控(程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鞘内吗啡泵)管理规范(试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新生儿换血疗法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新生儿换血疗法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该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新生儿换血疗法是指在具有溶血筛查、准确定血型等相关的条件下对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进行外周动静脉同步换血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换血疗法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新生儿科、儿科新生儿病房的诊疗科目,有溶血筛查、准确定血型的血库或血站。

(三)新生儿科、儿科新生儿病房

开展新生儿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新生儿科、儿科新生儿病房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新生儿病房内应有洁净合格的区域、配备新生儿抢救平台、多参数心电监护仪、输液泵、三通管、套管针及延长管等。

具有心肺复苏等抢救设备。

(五)检验科进行血常规、生化、血培养等相关检查。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新生儿专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儿科专业。

2、有3年以上新生儿疾病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有经过培训并应掌握动、静脉穿刺技术、肝素液配制及监测技术的护士。

4、经过新生儿换血诊疗培训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新生儿换血疗法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新生儿换血疗法的适应症。

(二)新生儿换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医疗机构每年完成新生儿换血治疗病例不少于5例;无与新生儿换血治疗相关的医疗事故,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

(四)注意术后观察、随访。

(五)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新生儿换血治疗诊疗技术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附件2

经支气管镜球囊扩张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以下简称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支气管镜下的球囊扩张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是指采用物理方法使以良性近端气道狭窄为主及远端支气管通畅引起气道及支气管狭窄并能够耐受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的的患者进行气管支气管扩张的微创手术。

良性近端气道狭窄为主及远端支气管通畅引起气道及支气管狭窄的患者包括:

结核性支气管瘢痕狭窄,气管插管或切开后的损伤性瘢痕狭窄,支气管异物刺激所致的增殖性狭窄,外伤性支气管挫伤修复后狭窄,支气管袖状切除术后、吻合口狭窄、先天性气管-支气管狭窄患者。

治疗途径包括支气管镜下和经气管插下等。

本规范所称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不包括支气管电烧、电凝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具备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支气管疾病的检查及治疗设备。

(四)支气管球囊扩张术应该具备相应的影像引导设备,如X光、C臂X线、CT等监控设备。

(五)支气管球囊扩张术应具备录像系统设备,高压枪泵、不同型号的球囊。

并配备多功能监护仪、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六)气管镜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七)有至少1-2名经过系统培训的护士、技术员、具有纤支镜技术3年以上的临床应用能力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及经过纤支镜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证。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支气管球囊扩张术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呼吸专业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纤支镜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4.有纤支镜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本院在职医师。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支气管球囊扩张术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气管镜、支气管镜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支气管镜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支气管镜技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根据患者病情和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由具有相应支气管镜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前,术者应当亲自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支气管球囊扩张术治疗必须在外周氧饱和度的监控下实施。

(五)支气管球囊扩张术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六)建立支气管球囊扩张术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支气管球囊扩张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附件3

经内科胸腔镜胸膜固定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经内科胸腔镜胸膜固定术(以下简称胸膜固定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经内科胸腔镜胸膜固定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胸膜固定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胸膜固定术是指内科医生经胸腔镜采用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方法使胸膜产生无菌性炎症而发生脏层和壁层胸膜相互粘连,以达到消除胸膜腔、减少气体和液体渗出的治疗方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经胸腔镜胸膜固定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具备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胸腔镜设备。

(四)胸膜固定术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进行胸膜固定术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五)胸腔镜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呼吸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六)有至少2名具有胸腔镜检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及经过胸腔镜检查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胸腔镜检查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呼吸内科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胸腔镜检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胸膜固定术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胸腔镜检查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胸腔镜检查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胸膜固定术技术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和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由具有胸腔镜检查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胸膜固定术前,术者应当亲自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胸膜固定术必须在胸腔镜室和生命体征监控下实施。

(五)实施胸膜固定术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六)建立健全胸膜固定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胸膜固定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有效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材。

 

附件4

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消融椎间盘突出胶原酶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是指采用化学药物方法直接消融突出椎间盘的局部治疗技术,包括靶点内外治疗等消融治疗技术。

治疗途径包括经皮穿刺和内镜下靶点治疗。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必须具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椎间盘突出胶原酶消融药品、设备和材料。

(四)具备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如X线片、CT或MRI等,并具备用于评估局部疗效的对比影像检查技术条件。

(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消融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六)开展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需具备“C”型臂X光机、能透视手术床及专用穿刺治疗设备,具备手术所需手术室条件,具备医学影像图文管理系统;并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七)具备与开展该技术相应的手术室用房等设施条件,消毒和无菌条件应符合相应管理标准。

(八)有至少2名具有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有经过消融椎间盘突出胶原酶治疗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椎间盘诊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椎间盘消融治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治疗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操作规范,正确掌握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的适应证、禁忌证和并发症的有效处理能力,对微创消融术无效者应根据患者病情、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可选择其它有效的补充治疗方案。

(二)由具有相应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订,并实施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椎间盘突出胶原酶消融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经皮椎间盘突出胶原酶消融过程必须在影像引导和监控下施行,以提高治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椎间盘突出胶原酶消融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六)建立健全椎间盘突出胶原酶融治疗的技术评估及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七)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椎间盘胶原蛋白酶溶解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附件5

脑垂体阻滞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脑垂体阻滞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脑垂体阻滞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脑垂体阻滞术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开展脑垂体阻滞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3、具备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如X线片、CT或MRI等,并具备全身麻醉的条件。

4、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术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需具备“C”型臂X光机、能透视手术床及专用穿刺治疗设备,具备手术所需手术室条件,具备医学影像图文管理系统;并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具备与开展该技术相应的手术室用房等设施条件,消毒和无菌条件应符合相应管理标准。

二、人员基本要求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诊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脑垂体阻滞术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正确掌握适应证、禁忌证和并发症的有效处理能力,对治疗无效者应根据患者病情、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可选择其它有效的补充治疗方案。

2、由具有相应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订,并实施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3、实施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在脑垂体阻滞术过程中必须在影像引导和监控下施行,以提高治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脑垂体阻滞术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6、建立健全脑垂体阻滞术治疗的技术评估及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7、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脑垂体阻滞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技术要求

【适应证】

(1)激素关联性癌痛。

例如:

前列腺癌、乳腺癌、甲状腺癌、胰腺癌等引起的癌痛患者。

(2)激素关联性癌的骨转移性癌痛。

(3)非激素关联性癌痛。

例如:

子宫癌、头颈部癌、消化道癌、肺癌、肝癌、肾癌、恶性黑色素瘤等的癌痛患者。

(4)非激素关联性癌的骨转移性癌痛。

(5)全身性肌肉痛。

(6)全身性关节痛。

(7)脑出血、脑中风后遗强直性四肢痛。

【禁忌证】

(1)2周内有死亡可能性的病例。

(2)鼻、蝶窦有感染者。

(3)蝶窦骨性化者。

(4)蝶窦出血者。

【操作方法】

(1)平卧,施行全麻,开放静脉通路。

(2)事先测定好穿刺针所能容纳的容积。

(3)操作者站在患者头侧,画正中线作标记,头下置圆枕,以防头动。

(4)取12cm长、16G特制的脑下垂体穿刺针1根,取出针芯、冲净针内腔。

(5)调整X线透视装置(或C型臂),一般将装置放在患者足部,操作者易看的位置上。

(6)用收敛药使鼻黏膜充分收缩,暴露筛骨和蝶骨凹陷部,将此点作为穿刺部。

(7)在X线电视屏幕监视下,经鼻孔向蝶鞍正中刺入,当针到达蝶窦之后洗净窦内,把针尖紧贴于鞍底。

(8)把16G针的针芯取出后放入19G针(从16G针尖再向前穿出8mm),用锤子轻轻叩打,此时19G针就进入鞍内,从外鼻孔约进入11cm。

(9)连接注射器,做抽吸试验,确认无血、脑脊液后,使患者清醒。

(10)前后、左右X线拍片,重新确定针的位置准确无误。

(11)检查瞳孔反应、眼球运动、视野,证明无异常后,缓慢注入乙醇2ml(或6%酚液加甲泛影葡胺3.7g的混合液),5min后拔针,针位置正确时,可觉得注入乙醇有轻微的阻力。

【注意事项】

(1)穿刺进针时注意角度,以免损伤视神经,又不要过深,以免进入第三脑室。

(2)用造影剂确认针尖在脑下垂体处,并未流入血管内。

(3)注药速度要缓慢,2ml/min。

(4)消毒前保护好眼部,以免发生异物流入眼内。

消毒鼻腔应严格遵守无菌原则。

(5)应注意避免出血、脑脊液外漏。

五、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完善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附件6

鞘内靶控(程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

(鞘内吗啡泵)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是指采用可编程皮下植入式药物泵注射直接治疗各种顽固性疼痛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具有局部浓度高、起效快和用药量小等特点。

治疗途径包括经皮、内镜下和影像学引导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必须具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设备和材料。

(四)具备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并具备用于评估局部疗效的对比增强影像检查技术条件。

(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在治疗过程中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六)开展内镜下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技术,需具备内镜检查及治疗设备,具备医学影像图文管理系统;具备存放内镜及配件的专用存放柜,并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七)开展影像学引导的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技术,需具备手术中影像引导的技术设备;具备开展手术所需手术室条件,如麻醉监护系统、其他相应的仪器及设备等。

(八)具备与开展该技术相应的手术室用房等设施条件,消毒和无菌条件应符合相应管理标准。

(九)有至少2名具有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有经过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疼痛诊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由具有相应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制订,并实施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经皮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过程必须在影像引导和监控下施行,以提高治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六)建立健全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的技术评估及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七)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仪器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治疗器材。

附:

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操作方法

 

鞘内靶控药物灌注系统植入术操作方法

一、适应症选择

根据疼痛性质、程度等基本情况,对患者药物治疗进行全面评估。

肿瘤或非恶性疼痛患者的选择标准稍有不同。

1、肿瘤疼痛的选择标准

口服或静脉应用吗啡类药物治疗疼痛没有明显减轻或出现难以忍耐的副作用;预期寿命大于3个月;排外椎管内转移的患者。

2、非恶性疼痛的选择标准

不适合进一步保守治疗或其它手术介入治疗,不存在药物依赖或成瘾,心理状态稳定,无植入禁忌症如脓毒症、凝血病等,测试成功。

二、实际操作

1、测试植入前,应进行鞘内或硬膜外筛选试验,以确定患者对药物的反应性。

常用方法有单次注射、多次注射、连续注射。

2、泵准备检查泵的起始状态,于15-20分钟时间内将泵预热到35-40℃并保持。

保持泵清洁和排空/再填充过程与脊髓导管的鞘内植入同步进行。

3、植入过程

麻醉:

据患者的情况可选择局部或全麻。

术前患者侧卧在可透视手术床上,用C臂AP定位穿刺间隙。

常规消毒、铺巾后进行蛛网膜下腔穿刺。

注意穿刺针位置,与常规腰穿不同。

在C型臂引导下,将导管沿头侧方向放置到理想位置,导管在20cm范围内每隔1cm标记一次。

如果导管难以顺利置入,可适当调整患者的姿势,轻轻旋转穿刺针和调整针的深度和角度。

置入导管后,以穿刺针为基准纵行切一小口,暴露出棘上韧带,然后退出穿刺针,拔出导管内引导钢丝,用针将导管缝合固定在棘上韧带上。

接着准备泵荷包口,多选下腹部,深度不超过2.5cm为宜。

用皮下隧道器将导管沿皮下走行与泵连接。

泵植入后开始治疗,必须计算泵管和导管内的容量,从而确定需要从储存器输出到导管端头的药物的填充数量。

三、并发症及注意事项:

1、感染一般永久置入时感染机会并不多见。

应按严格无菌操作,术后应用抗菌素一周。

泵储药器污染及再灌注时污染。

2、导管打结、导管分离、导管泄漏、导管完全或部分闭合、导管移位或偏离、导管纤维化等。

3、药物并发症:

局部或全身药物中毒及相关不良反应,或使用不适用于输注系统或鞘内环境的药物引起的并发症。

4、操作过程并发症

植入泵面朝下/移位;泵周血肿、糜烂或感染;头疼、皮下积(脑脊)液;脊神经根炎;蛛网膜炎;蛛网膜下腔出血;脊髓损伤;脑膜炎等。

5、注意事项

泵植入患者应避免进行会使体温或血压产生快速变化的剧烈运动如跳伞、潜水、透热治疗或高压舱治疗。

体温和血压的巨变会诱发泵功能失常。

四、疗效评价

临床研究表明,在接受泵植入的所有患者(包括癌痛及非癌痛),在综合评估疼痛缓解方面,癌痛及非癌痛之间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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