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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黑格尔公民社会中体现出来的自由

XX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黑格尔公民社会中体现出来的自由

 

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

学科专业:

所在学院:

 

XX大学

二〇一二年五月

XXUniversityMaster'sThesis

 

FreedominHegel'scivilsocietyproblem

 

MasterDegreeCandiate:

Tutor:

Major:

College:

 

ChongqingNormalUniversity

March,2011

摘要

公民社会理论作为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极高的理论价值,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黑格尔的创见主要在于明确对公民社会与国家进行了划分,并将二者作为伦理实体进行了深入研究。

他对公民社会的一系列理论分析,包括其性质,特征,基本原则,构成环节以及在伦理发展中的历史地位等都极具创见,他提出的很多观点从意识和现实两个方面对后来的西方乃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黑格尔的公民社会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哲学原理》中,所以本文主要以《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论述为线索,对黑格尔所说的公民社会进行伦理方面的分析,考察其中所体现出来的自由问题,并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

黑格尔的公民社会理论对以后的西方世界影响颇深,尤其是他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更是影响深远。

因此历来学者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研究都各执己见,本文无意对他人的研究进行评论,只提出自己的思考。

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是对黑格尔的伦理理论、公民社会中的自由问题,公民社会在形态上还只是“形式普遍性”尚未结合成一个有机的全体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

黑格尔,伦理,公民社会,自由

ABSTRACT

CivilsocietytheoryismostimportantpartofHegel'sPhilosophyofLaw.Ithashightheoreticalvalueandimportantinfluence.Hegel'scontributionisdistinguishescivilsocietyandcountry.healsoanalysesthemastheyareethicsentity.Hemadeaseriesoftheoreticalstudy,includingquality,characteristics,basicalprinciplesandlink.Healsostudyitthroughitisastageofethicsdevelopment.Hegel'sviewdeeplyaffectedsubsequentworldinconsciousnessandactualaspects.BecauseHegel'scivilsocietytheoryisalmostinhisbookGrundlinienderPhilosophiedesRechts,sothisassaymianlyresearchesthisbook'sclues.Theaimofthisarticleistostudycivilsocietyinethicsaspect,andthroughthiswetrytoinvestigateitsfreedomproblemandputsforwardourownview.

Hegel'scivilsocietyhasimportantinfluenceinwesternworld.Hisopinionintherelationshipbetweencivilsocietyandcountyisextremelyimportant.Somanyscholarsmademuchstudyaboutit.Thisassaydoesnotcommentsformerstudyresults,butonlyputsforwardownthinking.Thisassayhasfourparts,theseareHegel'sethicaltheory,freedomincivilsocietyproblem,civilsocietyismerelyFormuniversalityandhasnotbeenawell-organizedentity.Intheend,thearticleputsforwarditsownthinking.

Keywords:

Hegel,ethics,civilworld,freedom

 

目录

中文摘要Ⅰ

英文摘要Ⅱ

序言

1对黑格尔伦理学的理解

1.1伦理的概念

1.1.1黑格尔伦理学的领域

1.1.2黑格尔伦理学的内涵

1.1.3对伦理和道德的区分

1.2怎样理解“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1.3正确认识“伦理实体是自由的个别性与其普遍性的统一”

2公民社会中的自由问题

2.1公民社会中自由意志的实现

2.1.1需要的体系中“自由的普遍性”如何得以实现

2.1.2司法阶段的特征和作用

2.1.3警察和同业公会的作用

2.2公民社会如何实现自由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的统一

3怎样理解公民社会只是“形式普遍性”尚未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1从伦理发展阶段来分析

3.2从公民社会的形态上进行分析

3.3从公民社会的基本环节或构件进行分析

3.4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角度进行分析

3.5从公民社会成员的角度进行分析

4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1序言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对其后西方哲学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他的哲学体系非常庞大,在许多方面都有很高的理论建树,而其晚年写作的《法哲学原理》一书,标志着他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哲学思想体系。

这不仅完善了黑格尔本人的哲学体系,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当时的法哲学思想,成为西方法哲学史上的重要代表著作之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政治和法律进行了哲学上的研究,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因此得到了以后哲学家们的重视。

而且黑格尔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所采用的方法在逻辑上是非常严密的,这种研究态度也是值得肯定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方面的建树是巨大的,这也是他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面理解他在政治和法律方面的哲学主张,全面理解他的法哲学思想,才有可能透彻地理解和研究他的思辨哲学体系。

而由于《法哲学原理》一书内容丰富,因此笔者仅选取其中的公民社会与伦理问题进行思考,提出自己的问题和看法。

在阅读此书的过程中,有个问题必须引起读者的重视,即自由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的统一问题。

公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联合起来的,因此它是建立在独立个体的基础之上的,而独立的个体必然是以自身为存在的目的,这样组成的公民社会初看之下就应该是伦理的丧失,但是公民社会又是伦理性的实体,它必然要求自由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因此难题也就产生了:

由独立个人组成的作为伦理性实体的公民社会如何体现自由的个别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呢?

1对黑格尔伦理学的理解

1.1伦理的概念

黑格尔的伦理学与在此之前的传统伦理学相比,在范围和领域方面都有所扩大。

传统的伦理学讨论和研究的范围多集中在风俗习惯或价值领域,而黑格尔的伦理学关注的范围更为广大,它对人类整体的自由生存进行了集中探讨,并提出了许多极富理论价值的创见,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伦理学研究的范畴,促进了伦理学的发展。

黑格尔在伦理学上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他的法哲学中,尤其是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黑格尔在伦理学上的创见颇多,他将伦理和法律完整地统一起来,而在此之前的学术史上这两个概念基本上是相互割裂的;黑格尔也丰富了伦理学的内涵,用“精神”统一了伦理现实和伦理意识,而他将个体的权利和需要视为伦理学的基础,并系统地对伦理学的辩证内涵进行了论述,这是在辩证法的角度发展了伦理学的内涵;黑格尔还首次对道德和伦理进行了区分,指出了二者的差别;而且因为黑格尔认为伦理本质上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目的就是自由,因此他将伦理的真谛指向了由自由意志塑成的普遍性,也就是所谓的共同体精神。

黑格尔的这些创见极大地丰富了伦理学的内容,促进了伦理学研究的发展,也使其后的伦理学研究具有了更大的逻辑严密性,因此黑格尔在西方伦理学的发展上具有重要地位。

黑格尔伦理学的中心观点在于对自由意志的强调,所以尽管他的伦理学表现出极大的抽象性,但从实质上看仍是关注现实的,是实践的。

黑格尔的伦理学产生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当时伦理缺失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人的精神异化等问题。

这种问题的产生并不仅仅在于风俗习惯的变迁,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也不仅仅是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使人们思想产生剧变的原因,它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因此伦理的缺少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概念,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来对其进行重构。

黑格尔在思考这些问题时,试图以绝对精神的理念对其加以统筹,从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的层次来思考伦理问题。

而黑格尔哲学思想中客观精神三阶段理论也对伦理思想产生了很大影响,这是因为作为伦理中心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三阶段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自由意志在伦理中的外化及其形态,黑格尔扩大了伦理的概念,并将公民社会作为伦理实体进行研究,使公民社会和伦理都获得了更高的价值。

也正是以此为出发点,黑格尔重塑了伦理的概念,扩大了它的外延,使其与法在外延上产生了交集,这是黑格尔关于伦理学的重要创见之一,也是值肯定的。

1.1.1黑格尔伦理学的领域

前面已经说过黑格尔的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相比在领域范围上有所扩大,将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扩大到人类整体的自由生存上去。

与其他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不同的是,黑格尔把伦理作为自己法哲学的核心。

这种伦理在哲学意义上讲是作为自由意志的法的形象和内容表现在外在形式上的。

在此之前,康德已经将道德哲学与法哲学紧密联系在一切,对伦理进行研究,而黑格尔的创见是实现了伦理与广义上法的联系,伦理成为了法的最高形式,这样就将法哲学与伦理哲学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对伦理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黑格尔的法哲学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伦理法哲学,因为他将学术史上长期被割裂的伦理和法的概念完整地统一了起来。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伦理和法是相互交融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在此之前西方哲学家们对法和伦理进行研究时,主要是依据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观点,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之一,强调法的根本属性在于它的外在强制性,与此相对,伦理在他们看来主要在于价值领域,根本属性在于内在的约束,德行和善是伦理的基本表现。

根据这种传统的观点,伦理与法虽然有可能形成相互关联的关系,但是二者从外延上讲是没有交集的。

黑格尔的创见在于他对法和伦理的外延都进行了扩大,从理论上找到了二者的交集。

在黑格尔这里,伦理不仅包括价值领域的要素,而且成为了一种完整性的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方式,也就是说伦理是整体性社会生活的一种。

伦理在外延上得到了扩大后,它涉及的就不仅仅只是价值领域的理念,也成为了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法,这样在外延上伦理与法就有了交集。

所以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统合了个体的理性精神与需要,形成了复杂的关注个性与普遍性的体系,这种体系也统合了各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形态,囊括了全人类的客观精神和主观精神,这与以往传统伦理学仅关注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或抽象价值领域相比,无疑在研究领域和范围上得到了极大提高。

黑格尔将这种领域扩大了的伦理作为解决文艺复兴尤其是启蒙运动以来的人类各种不可调和的内在和外在矛盾冲突的唯一手段,也是理念上国家的最高目的和终极发展形态。

1.1.2黑格尔伦理学的内涵

与前人相比,黑格尔的伦理学在内涵上更丰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黑格尔将伦理界定为精神性的存在。

这涉及到理性与精神的关系问题,黑格尔的哲学主张并不是将理性排除在外,而是希望将纯粹的思辨的、只关注作为个体的人的主体性而舍弃了人作为群体的整体性的理性进行扬弃,使其上升到更和谐更统一的阶段,这一阶段也就是精神。

精神作为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在其哲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正确地理解精神有助于读者全面地理解和把握他的哲学思想。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精神是更和谐统一的理性,是绝对的实体,而且由于“实体即主体”,(精神现象学》的序言)所以精神也是主体,同时精神还是体系化了的全体,因此黑格尔主张,“绝对即精神。

”而精神作为宇宙的本体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与统一。

因此可以看到黑格尔所主张的精神是扬弃了理性的无意识状态,使其面对自身片面性的实体。

而这种精神对理性的扬弃的过程,从本质上讲也是理性对自身的确证过程,结果是使理性达到自身的客观化。

理性的客观化也就是理性的实践过程,但是实践理性并不能被视为道德或者伦理本身,因为道德和伦理不仅包括实践理性,也有可能包含有其它方面的因素或特质,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理性并不是道德和伦理的本质,精神才是。

黑格尔认为这种既可以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可以客观地呈现出自己自在自为的本质的理性就是精神。

这种精神本身是伦理现实,而精神性的本质也就是伦理实体,由此对伦理实体与伦理现实进行了理论上的区分,并通过精神实现了伦理意识和伦理现实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精神的发展包括两个阶段,即意识阶段和现实阶段,精神的现实阶段也就是伦理阶段。

在意识阶段,意识包括狭义的意识、自我意识以及理性,此时意识的形态是精神的抽象性的存在。

而当理性达到真理性,也就是达到现实性之后,意识就从隶属于抽象范畴内的理性进入了更高的精神的现实阶段,这一阶段也被称作伦理阶段。

因此可以看到黑格尔将精神视为现实的实体而非天赋或者自然的东西,这也是黑格尔的哲学创见之一。

正因为精神并非先天具有或者是自然前进而不经努力或发展的东西,因此黑格尔所说的精神是具有能动性的自由的精神,因此对精神的理解应该从发展的角度而不是从静止的角度入手,这也与黑格尔所主张的辩证法思想相符合。

黑格尔对伦理学的内涵的扩大还表现在伦理范畴的扩大。

传统的哲学观点认为伦理和道德都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强调终忠于内心的道德戒律还是遵从社会风俗习惯,人们对伦理本质的认识始终离不开强调对特定人伦准则的服从义务。

这种认识也是导致道德与伦理被认为在本质上与法权自由不同的原因。

哲学家们普遍认为伦理法的规律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之上,而且这种规律一旦得到普遍承认,个体特殊的需要、利益或者价值观就全都丧失了合理性的基础。

因此在传统的伦理法中不但权利不占重要地位,个体的特殊性也没有位置,而且权利也不是伦理范畴内考察的重要因素。

但是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义务与权利的统一,在他看来伦理不仅具有义务性的内容,也包括权利的内容,伦理必须实现对个体的特殊性以及具体需要的满足,因此伦理的基础性内容必须包括与义务密不可分的个体的特殊性和权利,这是黑格尔对伦理学范畴的扩大。

黑格尔也明确界定了伦理的辩证内涵。

在其伦理学体系中,抽象法权利与道德以及整体性的伦理精神既非相互等同的关系,也非差异性的关系,它们都是伦理精神辩证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基础部分。

在概念和逻辑上看,伦理体现了人类对自身认识的发展脉络,即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最终达到自由意志的客观精神的发展过程;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考察,伦理又是人类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从他律到自律,最终实现二者的统一的发展过程,它体现了人类从自然存在发展到个体性存在,最后达到个体向整体的复归的过程,也体现了个体的人从不自由的状态发展到意志自由状态的过程。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既非抽象的存在,也不是既定的现成的东西,而是历史和现实的产物,是概念和逻辑上不断发展变化的东西。

伦理精神作为一个实体,其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伦理的范畴界定为抽象法、道德与伦理的发展过程,因此相应的伦理是对后启蒙时代的法权及道德的统一和超越,伦理通过在道德反思和法权的基础之上的统一实现了自早期分裂后的再次统一。

黑格尔对伦理内涵的扩大,丰富了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和方法,使伦理学的研究在更严密的逻辑基础上达到了更高的理论水准,这是值得肯定的。

1.1.3对伦理和道德的区分

在哲学史上黑格尔首次对二者进行了区分,他将伦理视为客观意志的法,将道德视为主观意志的法,也可以将道德视为主观意志的普遍化,这是伦理和道德在本质上的差异。

黑格尔从主客观的角度对伦理和道德进行了厘定,打破了长期以来的二者之间的模糊关系,在法哲学史上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具有反思性的自由意志,具有很大的自为性,还不是完全自在自为的实体;而伦理则不同,它本身是主客观意志的结合,在概念上得到了完全发展,因此可以作为自在自为的统一实体而存在,这是伦理对道德的超越。

伦理和道德的区分主要在于二者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形式,体现了人类精神发展过程中阶段和环节的不同,但是二者本质上都属于人类客观精神领域内“善”的范畴,区别只是在于伦理是主客观统一的实体,道德还只是自为的具有主观反思性的自由意志。

黑格尔既区分了伦理和道德,也在理论上对道德进行了更为深刻的研究。

在他看来道德主要关注人的灵魂状态或内在意识,并赋予道德以特定的含义,这种特定的含义来自于意志提升的关系和不同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从意志发展和提升的过程来看,道德是个体的意志在自身的角度对人格进行的反思;从定在形式上看,道德又是主观意志的法,而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从规定的内容上看,道德是对善的“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从规定性的本质来看,道德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因此按照黑格尔的理论,道德是人类客观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是人在类的方面的意志规定,是类的精神形态,因此是一种民族精神;从人作为个体的角度来看,道德又是意志的自我规定,主要体现为个人的主观动机、目的和信念。

黑格尔对道德的这些规定和研究是对前人尤其是康德道德理论的发展和深入,将道德的研究推向更深广的程度。

不论是在伦理还是道德的范畴内,“善”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而对于“善”的不同界定和回答,可以看出伦理和道德的区别。

在道德的范畴内,“善”是具有主观性的抽象的东西,欠缺客观的实在内容。

伦理则对“善”的这种主观性和片面性进行了扬弃,使“善”实现了主客观的统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写到“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

”这表明黑格尔将先验的道德落实到客观中去,并通过道德和法的结合,使“善”进入了统一的伦理阶段,并且使其具有了真正的现实意义。

黑格尔还指出,“其实,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识的形式,那么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

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无目的地生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

”这里所说的现实性(也可以说客观性)并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外在表现,而是主客观的统一,是与自由概念相符合的理念。

在这个意义上讲,道德与伦理的关系也就不仅仅是扬弃的过程,因为伦理并未扬弃道德的全部内容,而是对道德的主观性和片面性进行了扬弃,在某种程度上讲,伦理也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符合。

这是因为伦理中的主客观应该统一在自由的理念和概念下,反推回去,自由的实体也应该是与其主观性的内容相一致的。

换言之,伦理与道德作为自由意志的两个环节是有差别的,但二者的差别仅在于主观性的形式,除此之外其它的应该被伦理所抛弃的道德内容并不存在。

因此黑格尔所讲的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极为复杂,并不是简单的扬弃关系。

在伦理与道德的关系上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一个重要主张,即现实性是客观精神领域所应最终达到的目标,而且也是客观精神环节最主要的要求。

黑格尔主张在先验道德的基础上依据应然来建构必然,并且力图使这种必然真正得到实现。

黑格尔对伦理与道德的区分打破了二者长期以来的模糊关系,在更高的理论层面对二者进行了严密的逻辑上的论证,这是黑格尔对伦理学乃至法哲学的重要贡献,对以后的哲学家们也有深远的影响。

1.2怎样理解“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自由意志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对于个人的实体性和本质而言是人的第二天性,在哲学上讲个体之所以具有自由的可能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

因此对于公民社会的成员来说对伦理的遵守使他有了自由的可能。

前面已经说过黑格尔的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相比在领域范围上有所扩大,将伦理学研究的范围扩大到人类整体的自由生存上去。

与其他伦理学家和法哲学家不同的是,黑格尔把伦理作为自己法哲学的核心。

这种伦理在哲学意义上讲是作为自由意志的法的形象和内容表现在外在形式上的。

在此之前,康德已经将道德哲学与法哲学紧密联系在一切,对伦理进行研究,而黑格尔的创见是实现了伦理与广义上法的联系,伦理成为了法的最高形式。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伦理是一种善,这种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自由意志,并通过精神世界来达到现实世界;

伦理形式的意义在于表达认识的正确性以及个体合理性的需要,法律和权力对于主体来说同样存在;

伦理中的义务论中关于法律和权力作出的规定,可以被当做伦理世界的实体来看待。

通过考察以上三个特征我们可以看到,黑格尔的观点是认为伦理必须经过抽象性的、必然的和现实的发展,也必须在自我意识的无限形式中达到对自身的认识,也就是说伦理先天具有约束力,同时也可以在反思中存在。

而且在黑格尔看来,伦理与法是不可分割的,考察伦理时也要对法的概念进行思考。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法的概念仅仅是片面的精神的存在,那么就注定会被效用来加以补充和纠正;而如果法采用精神的形式,而且在各个方面与伦理达成一致,那么法作为人特有的特殊存在物就具有自由前进的意义;但是倘若法缺少被效用限制的自由,那么它必然会被伦理否定。

因此在黑格尔看来法仅仅是一种主观性,要想使其有意义,必须在客观上存在与伦理适应的普遍物。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的法伦理思想强调向精神自由进行效用延伸,也就是说在自由意识的偶然性的最初发生之时,法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就表现为自我与对象之间的否定,黑格尔将这种法权意识称之为“单纯的概念”。

而随着意识自身主观性活动的加强,法的表现形式越发表现为更详细的规定,法的认识对象也越来越表现为证明中的合理性的需要。

在法哲学的研究领域,作为认识者的自在自为,当法完全脱离伦理的时候,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个体与实体的对立,存在与规定的对立就直接产生了。

这些对立也是黑格尔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从对立的观点入手来探讨道德、伦理、法以及政治和社会问题,这种对立也可以被看做是探讨精神怎样实现向效用的活动与过渡,从而使双方融为一体的过程。

因此研究黑格尔的法和伦理思想只有通过对其整个哲学体系进行全面研究才能实现。

在黑格尔对法和伦理的经验发展过程进行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伦理最初始于精神的东西,在自由意志的语境下,伦理的精神气质构成了法的规定性和实体。

换句话说,在实体性的存在的条件下,当自由意志处于意识的合适的阶段时,法的自身活动可以实现由感性指导阶段向现实改造阶段的转化。

这个时候自由的对象有能力表明自己“是什么”或者“为什么”,也能够使自己流于表面的、感性的真理在伦理环节中得到更真实和更丰富的发展。

有了以上的认识之后我们就可以来考察“伦理是自由的理念”这一命题了。

黑格尔认为伦理是活着的善,还说“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既然伦理是活的善,那么也就是具体的善,也就是说伦理是现实化了的善的理念。

至于“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的理解需要我们加以更深入的思考。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伦理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因此既有主观环节又有客观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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