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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悔过书范本(放火罪)

篇一:

认罪悔过书范文

刑事悔过书

201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1X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人、报答社会。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

二0一三年月日篇二:

检讨书范文大全

敬爱的××老师:

我怀着无比沉痛无比悔恨的心情一遍遍地反思着我犯下的罪行。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我的罪行,不认不行。

××课是一门函盖了多么深远,多么广阔,讲解宇宙恒古奥妙的学科,我却不懂得好好珍惜,只顾自个看小说,我深知罪责深已,为了赎缓我的可耻罪行,课间我细细品顾了××这门古老而又深邃的学问,猛然间,我发现他比粗俗肤浅的小说更加精彩绝伦,书中一切的一切,难道小说中凌剑御风,踏水凭空之式比之有甚乎?

不然。

而今我知道了碰到人这种空间不规则多面体是要通过计算我的出招速度和敌人闪避速度来合算,从而确实能否把力道打在最致命的点上,知道了在水中碰到旋涡可以用切线法则顺着边沿加速冲刺出去,而不必用凭空御风。

这些都是小说中所领悟不到的吖!

我千不该万不该从您老宝贵的时间中抽出来,对我这个顽纨弟-子来进行思想教育,我深知这样不禁残忍地把您老从如痴如醉的讲课中扯了回来,也惊醒了不少在陶醉在您老讲课中神游太虚的同学,此过是我自己万万不能原谅自己的。

几日来,我时时刻刻受到心灵深处的谴责,致使日不凝思,夜不成寐。

我悔啊,悔不该当初不听班主任和您老的孜孜教诲,悔不闻父母双亲对我的循循教导。

致使造成了如今这种不可挽回的地步,我不怨谁,也不恨谁。

只恨自己,恨自己当初明明感觉到那股凛冽的杀气正在一步步靠近我,我却为了看完那最精彩的一段,从而误了藏书的最佳时机,导致被您老抓个现形。

恨自己忽视同桌对我的旁敲暗示,因为我总想着:

看完这段就好,再看一段就成。

这种机会主义思想。

廖廖几笔,难表我悔恨痛惜之情,对于这桩已经无法弥补的过错,我不想逃避什么,但

我起誓,从今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在上课看小说,就算看,也不在××课上看,就算在××课上看,也一定弃舍投机主义的可怕思想。

最后,希望您老和组织上再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愿意好好改造。

篇二

尊敬的老师:

今天,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

早在我刚踏进这个班级的时候,您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全班同学,进校带校牌,穿校服。

其时,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老师对我的期望。

然而,这次我刚刚考完试,情绪就都放松了下来,竟然把穿校服的事情统统抛在了脑后.上学路上想了起来,突然又心生侥幸之心,以为只是一次不穿,不会被发现.这种严重的错误,辜负了老师的期望,产生了很坏的影响,若不是老师及时发现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这个错误如果被校领导指出,会极大影响班级的荣誉.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不穿校服,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

我感到非常后悔,会犯这种错误,完全是因为做事不认真,不明确自己的学习任务,思想认识还未到位,一时的错误,它令我懊悔不已!

但是这个处罚给我敲响了警钟,我猛然醒悟,理解到无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罚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后悔莫及。

我总结出犯错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思想觉悟不高,对老师的话重视不足。

就算是有重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老师尊重不足。

试想,如果我对老师有更深的尊重,我绝不会忘记穿校服那么重要的事情.

平时生活作风懒散。

如果不是因为懒散、粗心大意,我怎么会把老师的深刻教诲忘记?

据上,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按照老师要求写检讨书一份!

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进行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制定学习计划,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月考考好,以好成绩来弥补我的过错只要在纪律上对自己的言行,始终保持严格的约束,遵守校规校纪,明白自己的任务.在学习上,我一定可以不避困难,自始至终为掌握更多知识,使自己的素质全面得到提升。

但我深深认识到:

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此后,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

我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老师作出最深刻的反思和最深刻的检讨。

并保证以后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篇三:

悔过书

悔过书

我叫,,,,,男,1992年生,祁县昭馀镇x村村民,今天我怀着无比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对我所做的事情,诚心悔过。

我不想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

这份检讨书,表示我对这种错误行为的深痛恶绝,我下定决心,绝对不会再犯这种错误。

当初把孩子送人,是因为自己觉得还没有做好当父亲的准备,怕孩子跟着我受罪,我不知道我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刑法,要受到刑事处罚。

事发后,我非常的后悔,现在我深刻的体会到这不是作为人父人母应该做的事情,虎毒尚且不食子,真的觉得自己不配作父亲,每每想起此事,我都觉得非常愧疚,都怪自己的年少无知,希望政府、法庭能给我一个挽救的机会,感谢我的母亲为这件事情作出的努力,是母亲的努力才让我的孩子又回到了我的身边。

我自幼丧父,是母亲把我拉扯大的,以后我一定好好工作,加倍努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孝敬自己的母亲,用

更多的关怀,来关爱自己的儿子。

篇二:

认罪悔过书范本

刑事悔过书201X年8月28日21时许,本人xx因收费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

在得知对方说要打

我后,本人叫了“袁老二”等五名男子一起过来吃饭,吃饭过程中喝了点酒,“袁老二”等人

说要帮我和对方谈判,之后一起来到xxxx西区樟埔红尾头荔枝园。

在我指向并告知“袁老二”

等男子,此人就是严伟聪时,“袁老二”等男子突然持刀将被害人砍伤。

因发生的事情远远超

出我的主观故意范围,且又害怕被人报复遂逃离现场。

而在当地所开的店辅亦不敢回去收拾

一件行李,该店内全部资产当做给被害人的赔偿。

本人因对被害人深感嫌就和对自已犯下的

错误深深感到后悔,于201X年10月22日向xxx县公安局大浦派出所投案自首。

并于201X

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肆万元整,而被害人亦承诺不

追究我的责任。

当我这次再从重新回来面对和解决这案件时,我感触良多,一个人一定要为他自已犯下

的错识要勇于承担责任,否则永远无法让自已的良心得到安稳。

虽然我的家庭很困难,主要

收入就是依靠我进城务工所得。

其上有年迈残疾的父母,下有三岁的小女儿要照顾。

在这种

困难情况下,我和我的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

在公检法多次取保候审期间,无

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在法庭

上亦认罪悔罪,我认为我的悔过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小,而我的亲人也需要我的工作收入

扶助。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能从上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改判处被告人

较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用我的全力报答家人、报答被害

人、报答社会。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

二0一三年月日篇二:

刑事申诉书范文刑事申诉书申诉人:

*****,男,****年**月**日出生,原籍:

****省*****市,汉族,初中文化,

捕前职业:

无,户籍所在地:

****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

****市****区人民法院以(201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

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

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

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

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

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

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

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

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

****年***月***日***

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

被告人***当庭拒

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

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

当庭拒不

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

被告人?

未经判决,何以有罪?

?

拒不认罪?

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

?

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

?

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

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

拒不认罪?

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

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

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

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

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

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

收集证据。

?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

?

任何人不被强迫

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

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

应当如实供述?

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

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

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

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

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

以?

拒不认罪?

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

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

被告人有罪。

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

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

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

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违反?

无罪推定?

及?

举证义务?

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

自证其

罪?

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

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

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

有?

自证其罪?

;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

无罪推定?

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

谁主张、谁举证?

,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

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

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

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

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

自证其罪?

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

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予从重处

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

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

处罚。

一审判决中?

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

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

不予采纳?

就剥夺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

拒不认罪?

,更不

能因此而给予?

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

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现行《刑法》

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

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

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

一句。

《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

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

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

要依照?

本法?

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

文中的?

犯罪的性质、情节?

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

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

累犯、毒品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

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

,那

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

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

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

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规定?

中?

社会的危害程度?

,根据刑法理论为:

?

只能是客观犯

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

?

简而言之,即犯罪

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

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

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

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

如果说无罪辩护或?

拒不认罪?

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

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

人人身进行伤害?

的辩护观点,?

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

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

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本条款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

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

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

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

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

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

?

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

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

罪后的态度。

?

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

犯罪后的态度?

解释为:

?

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

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

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很明显此?

犯罪后的态度?

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

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

人民法院

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

到处罚。

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

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

按原法院的认定?

认罪从轻,不认罪

从重?

,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

十一、?

抗拒从严?

不等于?

抗拒从重?

;?

从重处罚?

的参照物是?

不从重处罚?

,而不是?

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

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

?

抗拒从严?

是相对于?

坦白从宽?

而言的,所谓?

抗拒?

,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

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

只是消极地不供

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

?

从严?

的本意并不是?

从重?

,而是?

不从宽?

至***

年***月***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

处罚。

201X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审判酌定情节有权

威的指导意义,《意见》中对从?

严?

是这样定义的:

?

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

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

即: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

从宽?

的政策和?

从轻?

的奖励。

根据《意见》的解

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

拒不认罪?

,同时规定?

拒不认罪?

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

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

拒不认罪?

,不受?

从严处罚?

,更不应该?

从重处罚?

十二、?

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违反?

罪行法定?

、?

适用法律平等?

和?

罪罚相适应?

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

罪行法

定?

、?

适用法律平等?

和?

罪罚相适应?

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

则。

?

罪行法定?

原则包括?

罪之法定?

和?

刑之法定?

,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

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

重处罚依据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除《刑法》

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

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

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

可以重判。

?

适用法律平等?

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平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

当平等的适用刑法。

平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

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

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如: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

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

罪罚相适应?

即量刑必须?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

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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