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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实施制度

自治区建设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和《**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结合建设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厅机关的服务窗口,负责办理建设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登记确认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机关相关处室不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定编13人,其工作人员从厅机关各处室抽调。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轮换制度,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除履行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职能外,还履行厅长授权的以下职能: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受理;

(二)即办件的审批权。

属于即办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

(三)承诺件的组织协调权。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组织召集相关处室和有关专家进行;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诉代理权。

因行政审批事项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务服务中心派员代理应诉,厅法规处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在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首位接收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和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四)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手续;

(五)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即办件,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该即办件的卷宗归档工作;

(六)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跟踪督办,对超时办结的向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七)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将批准事项的决定送给相关业务处备案;

(八)对不属于本厅职责的事项,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六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的负责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该事项的事项承办人。

事项承办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行政审批事项的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等事宜;

(三)做好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交接手续;

(四)负责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卷宗归档工作。

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厅长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安排窗口值班人员,分配行政审批的办理事项,指定事项承办人;

(三)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和即办件的审批权;

(四)审核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厅长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总责,主管副厅长领导、协调、监督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务服务中心报告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本厅不再审批。

第十条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编制事项申报材料标准。

对于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申报材料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则,确定事项申报材料的标准。

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的编制由厅法规处组织,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

一经公布施行的申报材料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一条制定《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执行统一规范的标准。

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文书样式要求和厅务会议批准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标准,制定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收件回执。

由厅法规处组织制定,报厅务会批准公布施行。

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收件回执。

第十二条压缩内部运转时间,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

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承诺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应当少于法定时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办理期限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的时限。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由厅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厅务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经公布的流程时限应当严格执行,确保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编制事项的审批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审批标准规定的,按照效能建设要求和建设系统管理实际需要,确定事项审批标准。

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编制,送厅法规处和厅办公室审核,经厅务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经公布的审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审批形式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

分类目录由厅务会议确定并公布施行。

即办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材料后,当天能够办结的事项。

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是指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材料后,当天不能够办结、但必须承诺具体办结时限的事项。

初审上报件是指本机关不是最终审批机关,只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最终审批机关的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当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以预约申请。

第十六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有关咨询的事项,应当告知该事项的法律依据、法定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办理需要的时间等。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收件时间、受理时间、承诺取件时间,当场交付给申请人签字认可,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帮助,然后填写《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收件回执》,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退回,并在收件回执中注明,当场交付申请人签字认可。

一次性告知的范围和内容,仅限于申办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是否符合许可(审批)的条件标准,属于事项承办人的审查范围。

(四)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

2、明显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须暂缓办理审批的。

第十七条即办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后,首问责任人应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审定;

(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首问责任人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当场决定是否批准;

(三)首问责任人当天将办理结果交付给申请人;

(四)当天不能办结的即办件可以转为承诺件,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说明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八条承诺件(含初审上报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首问责任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办材料移送给事项承办人;

(二)事项承办人收到申办材料后,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按照审批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写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三)审批事项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的,事项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报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

(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对事项承办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决定;

(五)重大的审批事项应经厅务会审定;

(六)报送厅领导审批和厅领导审批后的材料收取,由政务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

厅领导的审批结果,取回后应当立即交给首问责任人;

(七)首问责任人将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交付申请人。

第十九条初审上报件的初审结果报出并通知了申请人的,该事项即为办结。

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密封后由申请人自行携带向最终审批机关报送。

介绍信由政务服务中心出具。

申请人应当自行到最终审批机关领取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对初审上报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善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正或者补正。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修正或者补正的,不影响审查的进行。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延期修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后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即为办结。

第二十一条各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初审机关初审上报本厅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申请人携带初审意见和上报材料到本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由初审机关直接报送。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越级请示。

对各市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向本厅报送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请示,相关办理处室收到请示件后应当承诺办理时限,实行限时办结。

第二十三条对重大、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厅领导应当亲自组织力量办理,在事项承诺的时限内提速,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降低审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ab岗工作制度。

首问责任人、事项承办人、政务中心负责人、厅领导等a岗因事离岗时,应当由b岗接替履行其职责,ab岗要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承办人要在期限届满前3天按照规定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承诺期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使用印章实行登记制度。

使用印章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但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的,除即办件外,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

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属于依法应当出具证书、证件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印章;属于决定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属于程序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印章;属于服务类文书使用“**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业务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承诺件批准后,需要制作相关证照、执业印章等的,应当在决定文书中注明有关证照、印章的制作时限以及申请人领取的时间。

制作证照、印章期间,申请人的许可依法已经生效。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勤政廉政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接受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管理、监督分离。

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获批准的事项实施中的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由监察、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相关业务处室不承担审批职责后,应当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许可(批准)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被许可(批准)人的违法行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审批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法制机构反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作风、效能方面的监督检查。

受理申请人对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核查。

对违反“三项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处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行为和相关业务处室有关被许可(批准)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行为应当进行定期抽查、案卷评查;对执法不当或者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向政务服务中心和监察机构或者有关处室反馈,协调解决。

协调不成的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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