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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家电仓库平安管理制度

家电仓库平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平安,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展,特制定本。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视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平安间隔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

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展平安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展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平安措施,进展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完毕,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前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

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去除。

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平安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去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

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当彻底进展平安检查。

四、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标准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平安间隔,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撤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电线要架设在平安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展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制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平安负荷。

库房工作完毕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

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

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3、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

4、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

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

5、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平安地点。

六、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标准》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定xx-07-0618:

34|#2楼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平安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仓库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仓库消防平安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那么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视机构负责监视。

第四条本规那么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视等有关部门进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展消防宣传、业务和,提高职工的平安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展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展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隔,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响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枯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展平安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平安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隔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详细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平安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

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完毕后立即撤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平安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展。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展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平安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平安。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间隔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制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标准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展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平安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藏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展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平安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那么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分;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展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那么时,在确保平安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那么的原那么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方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那么制订的详细管理方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那么自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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