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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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商品房营销代理合同

【篇一: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廊坊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项目

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

廊坊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冯书忠

地址:

廊坊市常甫路51号

联系电话:

传真:

受委托方:

恒拓(廊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秦龙

地址:

廊坊华夏幸福城朗园4-1107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商品房销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开发的苏荷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销售代理事宜达成下述约定:

第一条委托销售项目概况

1.1名称:

苏荷糖;

1.2位置:

廊坊市光明东道以北、东安路以东;

1.3规模:

占地面积:

671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79972平方米;

第二条委托销售范围委托销售范围为:

甲方开发建设的苏荷糖三期商业项目,具体由甲方指定。

第三条销售代理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四条销售代理方式

4.1乙方采用下述第1种销售代理方式:

1.乙方销售工作人员进驻甲方项目现场售楼处开展销售代理工作。

2.乙方在其自有或乙方租赁的场地开展销售代理工作。

4.2其他约定:

上述销售代理方式为非独家代理销售,甲方有权组建自有销售队伍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代理商另行开展代理销售。

4.3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和商品房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自行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认购定金、房款。

第五条乙方经营信息备案、销售代理负责人及销售代表

5.1乙方应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已备案证明。

5.2乙方销售代理负责人为:

吴立元;

其权限为:

代表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

5.3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销售代表名册清单(加盖乙方公章)。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销售代理负责人或销售代表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甲出具销售代理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售楼代表变更名册清单。

5.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表现,向乙方提出人员变更的要求,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满足甲方要求的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10日内、经理级以下7日内人员调整到位,若未调整到位的,甲方有权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进行督促。

5.5乙方销售代理人员应具备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

第六条乙方代理工作内容

乙方代理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可就乙方具体代理工作内容另行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6.1和甲方聘请的顾问公司进行有效沟通,从营销角度协助完善产品定位及产

品设计的工作;

6.2从市场营销、客户需求的角度协助顾问公司提供总体营销项目定位、营销策略及各阶段销售计划建议;

6.3结合工程计划,协助确定合理的开盘时机;

6.4建议模型、效果图形式及数量、设计风格、制作周期等,推荐模型及效果图制作商,并协助甲方控制效果;

6.5推荐及协助甲方确定专业的广告公司,并在销售过程中协助监督广告公司及时完成各项推广工作、监督执行效果;

6.6结合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蓄客执行计划建议(如开盘组织、客户联谊活动及展会等);

6.7根据本项目总体销售目标的要求并结合市场及竞争项目情况,在每期开盘前提供销售物业价格策略建议,协助确定合理的开盘价格、户型价格差、价格调整策略;

6.8建立本项目销售管理体系:

1)结合乙方累积的销售管理经验,协助完善销售团队的建设方案和各项销售管理制度;

2)组建销售团队完成对销售团队的管理和控制。

6.9进行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对销售流程及销售技巧方面进行培训;

2)在开盘前及销售过程中配合顾问公司协调开发商相关部门及合作方(设计师、物业管理等)的有关专家对销售人员进行产品和服务方

面的培训;

3)在开盘前及销售过程中对人员进行考核及筛选,经甲方委派顾问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10完善客户服务工作:

1)

2)

3)

4)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定期进行客户联络,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向客户催办按揭贷款手续;进行客户投诉的沟通处理;办理交房手续。

6.11其他约定:

上述销售代理方式为非独家代理销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销售代理商另行开展代理销售。

第七条双方责权

7.1甲方责权

7.1.1为保证营销策划工作的按时完成,需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资料;

7.1.2保证本项目按既定计划准时开工,并按正常工程进度施工,及按国家房屋质量相关标准交付使用;

7.1.3甲方委派顾问公司全程参和乙方项目营销策划、销售工作,了解掌握乙方的工作情况、进度并及时协调甲、乙双方的配合工作;

7.1.4甲方对乙方的各种方案建议和计划有审核批准权,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7.1.5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妥之处,随时提出修改意见;

【篇二:

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

房地产营销代理合同

重庆市思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方):

甲方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理方):

重庆市思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负责人:

杨飞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暂定名)项目进行独家营销策划和独家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委托代理项目基本情况

1、代理项目位于

2、代理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用地性质: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3、代理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可销售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约平方米,商业约平方米(详见甲方提供的测绘面积表,附件二)。

第二条:

销售代理佣金计算方式

1、乙方以客户签定本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金额的提项目销售代理佣金。

(宅和商业的佣金需要特别说明:

原则上,住分别计

算,商业营销难度要远高于住宅的难度,商业佣金要高于住宅佣金,思域为了表示自身的诚意,愿意将商业和住宅的佣金保持一致)。

2、项目销售代理佣金=项目经营策划服务佣金+销售服务佣金(项目经营策划服务佣金占项目销售代理佣金的60%,销售服务佣金占项目销售代理佣金的40%)

第三条:

受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项目的销售周期为36个月(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实际开盘销售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甲方相关工作内容如下: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2、提供该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该宗地土地出让协议、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复印件;

3、向乙方提供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进度、综合验收时间、交房时间及交房标准,并保证合格的工程质量、项目在修建过程中,若发生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时间、设计变更、交房时间及交房标准调整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提供和项目销售相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1)项目效果图、施工图、分层平面图、户型图及面积测绘报告。

(2)室内、外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5、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第五条: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暂定名)的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工作,乙方相关工作内容如下:

1、签约后,乙方委派前期团队开展项目前期顾问阶段工作,并结合市场需

求,完成项目前期营销工作。

2、乙方负责联络协调和营销事务相关的广告公司、媒体发布公司。

协助甲方确定相关单位的合作关系。

督促并评审相关单位完成的项目广告文案、广告设计,以及媒体发布等工作。

3、负责组建销售团队,并负责整个团队的销售培训和日常销售管理工作。

4、协助甲方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负责收集客户相关购房资料。

第六条:

销售价格及购房付款方式

1、销售价格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专业建议,对项目产品价值进行专业评估,制定定价说明(包括市场依据、价格体系等)、销售价格表、价格优惠幅度、打折权限等,并经甲方书面签字认可,乙方应按照和甲方商定并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楼盘销售价格、打折权限进行销售。

楼盘销售价格在开盘或内定销售之前60天确定。

2、购房方付款方式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所需的销售进度计划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购房方的付款方式在开盘或内定销售前60天确定。

第七条:

甲方权利、责任、义务

1、为满足销售工作需要,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甲方应按双方确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给乙方;

2、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宣传推广计划,甲方承担项目的宣传推广费用以及和项目销售相关的资料制作和渠道人员费用。

3、甲方派出专人(姓名:

并负责售房合同审查及签署、收款、办理售房合同登记、银行按揭和房屋

产权等手续。

4、对委托销售面积内的房屋进行抵押、典当、抵债、司法冻结和行政限制的情况必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保证提供的房源产权合法、有效。

并承诺:

客户购买该项目所属物业的实际情况和甲方提供资料相符,若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5、甲方承诺如甲方用委托乙方销售的房屋进行抵债、抵偿、置换、自销(或自用)等的总面积不高于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销售均价,测算出其价值,按照测算出价值的1.8%计提乙方销售代理佣金。

6、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销售必备的现场销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装饰好的售房部,配置必备的办公用品(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机、饮水机等)以及必要的销售辅助工具(如售房车、楼盘模型、户型模型、电视机等销售道具),负责售房部相关辅助人员(如售房车司机、保安、清洁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并负责销售部日常办公费用如:

售房部用水(含饮用水)、暖气、办公耗材、电、通讯(售楼电话)等费用。

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业务水平低、违反售楼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影响了甲方的形象和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相关人员。

8、作好对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9、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

10、甲方允许乙方在该项目的宣传资料、广告上印有乙方公司名称及公司标志,并注明乙方为该项目的唯一营销代理商。

【篇三: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以下只是代理合同的范本,关于团购定向开发等具体条款根据双方商定后再确定)

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

开发商:

咨询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开发商委托咨询公司独家策划、销售开发商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代理事项

开发商委托咨询公司独家策划、销售开发商在项目,规划许可证号为号,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下简称本项目)。

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咨询公司为开发商在(地区)委托的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商,开发商不得在(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二.代理权限

咨询公司代理开发商对本项目的宣传、策划、销售等一切对外活动,必须以开发商名义进行,并在本合同约定或开发商批准、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责任

咨询公司在开发商授权范围内的一切代理活动,由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公司未经开发商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由咨询公司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期限

自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全部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并可交付使用后三个月止。

五.代理计划的实施

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的宣传、策划、销售等活动的计划书及所需费用预算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开发商,经开发商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

六.代理工作方式

1.咨询公司负责组织销售人员队伍,在开发商提供的销售中心完成前台现场销售工作(即所有需和客户联系沟通的工作)。

前台现场销售工作包括现场接待客户、签署《商品房购房协议书》(又称《订购书》)、引导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贷款申请表》及《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等。

咨询公司应委派不少于2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办公,保证和开发商工作人员的沟通和协商,完善前

台现场销售工作。

2.开发商应委派不少于3名的工作人员完成后台签约及办证工作。

后台签约工作包括收取订金、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协助银行签署《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工作。

3.开发商负责提供销售中心的保安及清洁工作人员和相关费用。

销售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咨询公司负责统筹管理,双方工作人员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工作。

4.甲乙双方设置例会制度,定期研讨销售工作,根据市场需求,对销售工作进

行调控。

七.代理费用

1.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按咨询公司实际代理销售的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百分比提取,具体百分比按以下条款规定执行。

销售代理费由开发商以人民币形式计算和支付。

2.自开发商取得具体单元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经开发商书面批准对外销售之日起至该单元交楼为销售周期,若开发商未书面批准对外销售,则销售周期顺延。

在开发商书面批准具体单位对外销售并正式开盘至该单元封顶,咨询公司销售的销售面积应达到该单元总面积的%,如咨询公司达到以上销售率,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1.2%提取。

(否则,代理费率相应减少0.05%,即1.15%。

)如咨询公司在正式开盘至封顶时达到%的销售率,代理费相应增加0.05%,即

1.25%

3.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以代理期限内商品房实际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如下:

本项目的住宅销售均价不能低于元/m2,代理费用按商品房销售总金额的1.2%(按以上第2点具体销售率调整代理费比例)提取。

开发商按照具体单元的销售,按以下约定给予咨询公司奖励:

商品房销售均价在3650元/m2以上,在3650~3800元/m2范围内的那部分销售金额代理费按以上第2点计算,超出3800元/m2的那部分销售金额代理费用按超出部分总金额的10%提取。

4.在代理期限内,咨询公司代理销售商场、车位,其代理费用按销售总额的

1.2%计算。

八.代理费用支付

1.开发商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销售代理费:

对每一个销售单元开发商和客户

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首期房款后,需向咨询公司支付销售金额1.2%的销售代理费,咨询公司的代销责任即告完成。

但本合同履行期间咨询公司应按本合同第六部分第1点完成代理工作。

开发商每月8日前和咨询公司结算上月的销售代理费用,咨询公司在收到开发商的代理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开发商开具正式税务发票。

2.甲乙双方每月8日前结算的销售代理费用均以上月的销售总额1.2%提取。

关于咨询公司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的计提比率和超出规定均价所计算的提成金额在合同期内的最后一个月内结清。

咨询公司应同时向开发商办理代售资料移交。

3.若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付首期房款后违约和按揭后退房违约,所交房款、订金及罚金归开发商所有,咨询公司不需退还相应的销售代理费;对同一单位的销售,咨询公司只收一次代理费。

九.销售定价

1.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商讨制定,并由开发商确认。

咨询公司按照经开发商确认的销售价目表进行销售,咨询公司无权自行调整销售价格。

如咨询公司销售价格低于开发商书面确认的销售价目表,则低于开发商定价部分应由咨询公司补足。

2.开发商所提供并确认的销售价目表及咨询公司制定并得到确认的促销优惠措施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项目总体营销费用的控制

1.本项目总体营销费用按总销售额的3%为控制原则,由开发商负责支付。

咨询公司制定的整体营销执行方案的费用预算不得超出此限。

2.甲、乙双方均应在高效、经济的原则上对本项目的总体营销费用科学地运用。

咨询公司制定的广告宣传推广方案、公关活动方案、促销活动方案等费用预算和开发商提议使用的相关营销费用都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书面批准方可做为总体营销费用控制的标准。

3.本项目的总体营销费用包括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路牌及户外广告牌、公关促销活动费用、销售物料制作和印刷、销售中心现场布置及维护、模型制作、现场和后台和销售业务相关费用、现场办公费用及保安和清洁费用等。

十一.双方设例会制度,定期研讨销售工作,有需要时对销售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双方应配合对方的工作,一切以销售为重,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为买家办理所有购房手续。

十二.开发商责任

1.开发商应向咨询公司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帐号;

(2)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香格里拉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

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复印

件。

(3)关于销售代理本项目所需的材料,包括立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室内设备、装修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销售(测绘)面积、规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其他费用的估算等。

(4)咨询公司代理销售该项目所需的购房订购书。

以上文件及资料,开发商应于正式对外销售15天前向咨询公司交付齐全。

2.开发商应积极配合咨询公司的销售工作,负责提供销售中心和看楼专线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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