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2版张晓芬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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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2版张晓芬习题答案

第1章

一、填空题

1.银行、货币收付2.联行、代理行3.签字样式、密押4.顺汇、逆汇

5.结算支付工具、结算方式

二、判断题

1.×2.√3.×4.√5.×6.×7.×

三、选择题

1.C2.B3.B4.A5.B

四、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

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假借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名义对外开出伪造的信用证,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商的货物,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一定要审核银行是否有良好的业务记录、信誉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因素,选择适宜银行进行货款的结算。

第2章

一、填空题

1.承兑提示、付款提示2.欧洲大陆、英美3.止付、拒付4.7月15日5.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来人抬头、限制性抬头、来人抬头

二、判断题

1.×2.√3.×4.×5.√

三、选择题

1.D2.A3.B4.A5.A6.D

四、名词解释

票据:

是指出票人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在指定时间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票据义务:

票据义务的性质是一种金钱给付的义务。

出票: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

开票(或写成)并签字、交付。

交付是物权的自愿转移,是票据生效不可缺少的行为。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承兑: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保证:

保证通常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为票据债务承担保证的行为。

五、简答题(略)

【案例分析题】

B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作为出票人的公司,票据一旦开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汇票具有无因性和流通转让性。

所以B公司应该承担支付票款和相应费用的责任。

B公司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公司应该找A公司,通过相应的途径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章

一、填空题

1.信汇、票汇、电汇2.票汇3.银行4.预付货款、货到付款5.由汇出行直接贷记汇入行账户、由汇入行直接借记汇出行账户、通过同一账户行转账

二、判断题

1.√2.×3.√4.×5.×6.×

三、选择题

1.A2.A3.A4.A5.C6.C7.C

四、简答题(略)

【案例分析题】

(1)D公司可以请求仲裁的理由是:

买方E公司违反合同规定。

实际上,买卖双方是以凭样交货的方式履行确认书,E公司在确认卖方生产出的产品完全符合其提供的样品之后,同意出货。

却在收到价值15300美元的货物后未进行检验,仅支付3600美元,将货物转售至英国。

直到英国客户遭到用户的抱怨而对E公司提出品质问题时,E公司才转而向D公司提出了品质异议,所欠11700美元始终拒付。

根据双方在确认书中约定的异议和索赔条款:

“买方对於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於货到目的港30天内提出,并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书约定的价格术语是C&F香港,约定的目的港是香港,因此,买方在香港收到货物后,就应该对货物进行适当的检验,以便确定货物是否与样品相符,但买方放弃了这种检验的权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英国客户并运往英国。

买方的这种行为意味着它已接受了货物,并由于处置货物而做了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因此,买方已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必须支付货款。

而E公司至今未付所欠11700美元,不仅违反合同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D公司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2)可以吸取的教训:

该案采用的是货到付款方式,确认书规定“货款以T/T方式支付”,因此卖方在买方尚未付款时就将15300美元的货物发运给了买方,最终只收到3600美元。

可见,在卖方对买方的资信状况不够了解的情况下,或是存在合同履行有争议的情况下,采用货到付款的电汇(T/T)方式风险极大,卖方无法控制买方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一旦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卖方只能承担钱货两空的风险。

即使通过仲裁获得对已方有利的判断结果,但是漫长的仲裁过程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仲裁结果的执行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卖方的风险。

因此,在长期合作的上下游企业间使用货到付款方式进行电汇结算风险较小,如果贸易关系建立不久,以其他方式结算更为适宜。

【实际操作训练】

课题3-1:

电汇业务操作

(1)祥和公司的开户行是北京银行,账号是123456789,请详细列明应提供给TDD公司的美元汇款线路(可上北京银行的网站查询)。

答:

路径1:

(其他路径省略)

银行固定格式

客户填写内容

中转行名称

INTERMEDIARYBANK’SNAME:

美联银行纽约分行,美国

WACHOVIABANK,NA

(NEWYORKINTERNATIONALBRANCH)NEWYORK,NYUS

SWIFT代码

SWIFTCODE:

PNBPUS3NNYC

收款行名称

ACCOUNTWITHBANK’SNAME:

北京银行

BANKOFBEIJINGBEIJINGCN

SWIFT代码

SWIFTCODE:

BJCNCNBJ

最终受益人

BENEFICIARY:

收款人姓名和帐号

BNF’SNAME&A/CNO.

(2)答:

见中行境外汇款申请书。

境外汇款申请书

APPLICATIONFORFUNDSTRANSFERS(OVERSEAS)

致:

中国银行

TO:

BANKOFCHINA

日期:

DATE:

 OCT10,2010

√电汇T/T□票汇D/D□信汇M/T

发电等级Priority√普通Normal □加急Urgent

申报号码BOPReportingNo.

□□□□□□□□□□□□□□□□□□□□□□

20银行业务编号BankTransac.Ref.No.

收电行/付款行Receiver/Drawnon

32A汇款币种及金额

Currency&Interbanksettlementamount

HKD80000

金额大写

Amountinwords

HKDEightyThousandOnly

现汇金额AmountinFX

HKD80000

账号Accountno./creditcardno.

333666789

购汇金额Amountofpurchase

账号Accountno./creditcardno.

其他金额Amountofothers

账号Accountno./creditcardno.

50A汇款人名称及地址

Remitter’sname&address

BeijingXiangheElectro-MechanicalCo.,Ltd.

□对公组织机构代码UnitCode

□□□□□□□□-□(略)

□对私

个人身份证号码IndividualIDNo.

□中国居民个人Residentindividual□中国非居民个人Non-Residentindividual

54/56A收款银行之代理行名称及地址CorrespondentofBeneficiary’sBankName&Address

57A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

Beneficiary’sBankName&Address

收款人开户银行在其代理行账号Bene’sBankA/CNo.

HSBCHongKong,No1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SARSWIFTCODE:

HSBCHKHH

59A收款人名称及地址

Beneficiary’sName&Address

收款人账号Bene’sA/CNo.H0034-58765421

GaryDuncan

70汇款附言

Remittanceinformation

只限140个字位

Notexceeding140characters

71A国内外费用承担Allbank’schargesifanyaretobeborneby

□汇款人OUR□收款人BEN√共同SHA

CommissionforTDDCo.,Ltd.

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ResidentCountry/RegionName&Code□□□

请选择:

□预付货款AdvancePayment□货到付款Paymentagainstdelivery

□退款Refund √其他Others:

Commission

最迟装运期:

交易编码

BOPTransac.Code

□□□□□□

相应币种及金额

Currency&Amount

交易附言

Transac.Remark

□□□□□□

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

□是 □否

合同号

发票号

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

报关单经营单位号码

□□□□□□□□□□

报关单号

报关币种及金额

本次核注金额

报关单号

报关币种及金额

本次核注金额

银行专用栏

ForBankUseOnly

申请人签章

Applicant’sSignature

银行签章

Bank’sSignature

购汇汇率Rate

请按照贵行背页所列条款代办以上汇款并进行申报

Pleaseeffecttheupwardsremittance.Subjecttotheconditionsoverleaf:

(略)

申请人姓名

NameofApplicant

电话

PhoneNo.

 

核准人签字

AuthorizedPerson

日期

Date

等值人民币

RMBEquivalent

手续费Commission

电报费

CableCharges

合计TotalCharges

支付费用方式

InPaymentoftheRemittance

□现金byCash

□支票byCheck

□账户fromAccount

核印Sig.Ver.

经办Maker

复核Checker

第4章

一、填空题

1.跟单托收2.汇付、托收3.付款交单、承兑交单4.远期的5.远期付款交单6.607.进口商

二、判断题

1.×2.×3.√4.×5.×6.×

三、选择题

1.C2.A3.B4.B5.AC6.B7.ABCD

【案例分析题】

1.本案托收指示中已经明示选择了适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出口商在货物运出后,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指示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即可允许进口商领单提货,可这家美国银行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反托收指示中的D/P付款方式而放单,导致原告未能收到货款,显然未尽到一个代收银行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应当对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例中B公司要求,货款须通过它在当地的开户银行C银行办理托收。

君诚公司在发货后却交单给当地D银行托收,虽然在托收申请书上明确注明“D/P即期,通过A国C银行托收”。

但是D银行仍按照通常渠道邮寄单据致使发生后面的汇价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君诚公司首先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业务,另外D银行没有按照托收委托书的要求选择代收行,F和C银行都没有尽职尽责。

3.根据522规则的规定,代收关系不能依托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成立,而需双方合意。

本案中佛州银行虽然收到了汇丰分行错寄的单据,并将其交与万隆公司,但由于该行未对收款作出任何表示,故应当属于因管理上的不适当,与汇丰分行之间不存在代收法律关系。

汇丰分行作为有偿托收的受托方,对委托人申达公司首先负有赔偿责任。

第5章

一、填空题

1.开证行2.保兑3.214.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贸易5.单证一致、单单一致6.按时间循环、按金额循环7.买方远期信用证

二、判断题

1.√2.×3.×4.×5.√6.×7.√

三、选择题

1.C2.A3.C4.C5.B6.A7.C8.B

四、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

1、答案:

理论上此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可以为2010年9月30日,但考虑到制单以及交单的时间,因此B公司应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预留出相应的时间,一般较到期日提前半月左右完成装运较好,这样有充足的时间制作单据,以免因仓促而使单据出现不符点。

2、答案:

货物无须集中后再装运,可以先在新港装船,取得提单,再在青岛装船,取得提单。

因为根据《UCP600》,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3、答案:

不能。

因为《UCP600》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分期装运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4、答案:

不能。

因为该信用证的修改未经开证行的同意。

5、答案:

不能,因为上述两条款均为典型的软条款,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将置他于完全被动地位。

6、答案:

我公司可对B银行的要求不予理会。

因为B银行做为保兑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就应该对其进行偿付。

实际操作训练

1.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点

答案:

(1)信用证的形式应该是“IRREVOCABLE”;

(2)信用证的到期时间与到期地点均有误;(3)开证申请人公司名称有误;(4)金额大写有误;(5)汇票付款期限有误;(6)分批装运条件有误;(7)信用证中未注明合同号;(8)保险条款有误;(9)保兑条款有误。

2.阅读以下信用证,并选择填空。

(答案:

CABCACBABCBCABAABAAC)

第6章

一、填空题

1.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质量证2.证明文件、记账凭证、报关纳税的依据、付款依据3.船公司4.B/L5.海牙规则、维斯比、汉堡6.托运人、承运人、被通知方7.onboard、小签8.暂保单9.2502台、USD30500010

.清洁提单

二、判断题

1.×2.×3.×4.×5.×6.×7.×8.√9.√10.×

三、选择题

1.B2.B3.D4.D5.A6.B7.C8.B9.C10.B

四、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

1.不能拒绝退款。

因为:

(1)信用证项下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本案例中出现单证不符,所以不能付款。

(2)开证申请人未用提单将货物取走,开证行并没有将单据交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后,退款给开证行。

同时,受益人可通过与银行无关的法律途径向开证人追索货款。

2.付款银行不可以拒绝付款,根据《UCP600》第37条c款的规定:

“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提单可以用“统称”,所以海运提单上可以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代替“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

3.对于商业发票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和正本提单份数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商业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但只要汇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是允许的;若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一共只有一份正本,则符合全套要求;因此开证行第一次提出的两个不符点都不成立。

  但是UCP600规定,开证行拒付理由必须一次性提出,因此尽管开证行第二次提出的不符点是成立的,但是无效。

4.开证行的拒付是没有道理的,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实际操作题】

1.根据下列内容填制汇票一份。

DrawnunderDEUTSCHEBANK(ASIA)HONGKONG

信用证号

L/CNo.756/05/1495988

日期年月日

DateNOV.20,2004

按息付款

Payablewithinterest@%perannum

号码汇票金额中国辽宁锦州年月日

No.自行编制ExchangeforUSD19,745.00Jinzhou,Liaoning,China.DEC.20,2004

见票日后(本汇票之副本未付)付

At********sightofthisFIRSTofExchange(Sectionofexchangebeingunpaid)

受款人

paytotheorderofBANKOFCHNA,GUANGDONGBRANCH

金额

thesumofSAYU.S.DOLLARSNINETEENTHOUSANDSEVENHUNDREDANDFOURTY

FIVEONLY.

此致

To:

DEUTSCHEBANK(ASIA)HONGKONG

CHINANATIONALARTSANDCRAFTSIMP.&EXP.CORP.GUANGDONG(HOLDINGS)BRANCH.(章)

2.答案略

第7章

一、填空题

1.52.合理谨慎审单、遵循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审单单据化、银行独立审单3.保留议付或付款或凭保函议付、电提不符点、托收寄单或征求意见寄单4.寄单面函5.纵横审单法、先数字后文字审单法、先简后繁法、先读后审法

二、判断题

1.√2.×3.√4.√5.√

三、选择题

1.D2.C3.ABCD4.B5.ABCD6.A

【案例分析题】

1.

(1)不是。

除非信用证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开立装箱单,装箱单无须表明出单人名称。

UCP500第二十一条清楚表明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

如果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2)除非信用证要求签字或如果装箱单需要某种证明,装箱单无须签字。

2.答:

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以要求免责和延期履行合同。

3.

(1)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此类信用证纠纷案件,应首先正确把握涉案的打包贷款、议付信用证、出口押汇等法律概念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以防止混淆法律概念而导致错误地适用法律。

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是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然涉讼信用证议付之前,双方还发生了打包贷款业务,审判实践中往往易将打包贷款法律关系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相混淆。

从上述概念可见,打包贷款与信用证相关,但不等同于信用证法律关系,而是银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借款关系。

本案的打包贷款本息及相应的手续费,C银行已在1996年9月5日以出口押汇的方式议付信用证时,从议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因此该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打包贷款法律关系因履行而终止。

当开证行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C银行要求A公司偿还已议付的款项,行使的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故本案应是信用证纠纷,不是打包贷款纠纷。

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出口押汇与议付信用证是两个意思相近的法律概念,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从概念来分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不同于支票、汇票、提单等票据,本身不是一种权利凭证,而只是各种约定的载体,而出口押汇不是信用证的质押,只是在操作过程中需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和全套的出口单据,它也不同于通常的汇票或者提单的质押。

出口押汇的特征是由银行买入单据。

议付则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针对付款仍有一段时间,但信用证订明银行可去议付并让购,即马上付款给卖方,并扣除提前付款这段时间利息,对汇票及/单据付出对价。

依据英文的字面理解,出口押汇是汇票及/单据的买入,议付则是汇票及/单据的转让。

两者无实质的区别,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一般使用出口押汇的概念,而在国外主要使用议付的概念。

(2)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信用证作为完全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单据交易,无论根据其本身的特殊性还是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合理、谨慎地审查单据之表面文义都是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议付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在本案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关系中,通知行和议付行均是C银行,原审判决已查明本案所涉信用证有不符点,并被开证行拒付。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13条规定了有关银行审核单据标准,未对议付行行使垫款追索权作出规定。

C银行与A公司事先并未约定无追索权。

鉴于此,C行作为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要求返还议付的款项。

但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7条A款规定及解释,信用证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即应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以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

如信用证上的签署或密押不符或无法核对,通知行应先与开证行交涉,得到证实后再正式通知受益人。

而C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在信用证的通知审核过程中,将一份以开证申请人名义发出的装运日期通知未经开证行加押确认,即通知A公司以该日期装运。

未履行合理谨慎地审核义务即通知受益人A公司,具有通知不当的过错,造成信用证被拒付的损失,对此C分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适用的一种付款安排。

信用证不会独立存在,总是以一份基础合约(通常为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为前提。

但是,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

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销售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销售合约产生纠纷,主要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来解决。

信用证纠纷依据的则是专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信用证关系本身有一连串的合约组成,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个合约,开证行与通知行又是另一个合约。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有法律关系,与通知行则没有法律关系。

通知行只与开证行发生法律关系。

因此,开证申请人或以开证申请人名义发给通知行的电传,未经开证行签署或加押,不是一份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

基于上述理由,C行通知的日期虽然是实际装运日,但是因该通知未经开证行确认,涉案信用证的开证行当然有权以不符点拒付。

实际操作训练

(1)发票的错误:

1)开证申请人名称写错,应该为:

TOKYOSHOKAI,LTD.

2)信用证号码错,应该为:

LC82H0006/06

3)品名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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