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农银规章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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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农银规章193号《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农银规章〔2010〕193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9〕3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对办理个人储蓄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PDS系统陆续进行了升级优化,目前优化改造尚未全部完成。

《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优化后的相关内容,其中通存通兑的存单折书面挂失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挂失补发凭证期限、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办理网点等功能正在开发中,待正式上线时启用。

二、各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员工按规定办理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存款业务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1:

(回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与销户

第四章 存款与取款

第五章 计息及利息税

第六章 特殊业务

第七章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八章 储蓄存款的继承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 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 业务种类(目录)

第五条 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

(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 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业务。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 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

第八条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为违约,违约前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根据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按照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利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人民币教育储蓄是针对接受非义务教育而存入的储蓄资金实行的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一种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起存金额为50元,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一)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

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教育储蓄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固定存入金额要小于或等于1万元,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教育储蓄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到期或提前支取时,必须凭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提供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和利息免税。

第十条 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取息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后一次支取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起存金额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客户按照开户时约定的取息日,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提前支取本金需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十一条 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支取期限,本金一次性存入、分次支取,利息于期满结清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起存金额为1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随时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起存金额为50元。

第十三条 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的业务。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含)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约为等值1000美元(含)外汇。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只办理七天通知存款。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通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起算,一天通知存款可于第二日支取,七天通知存款可于第八日支取。

一次通知,只能办理一次支取。

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后,留存金额必须高于起存金额,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将满足约定条件的本外币活期存款自动转为个人通知存款,并自动建立通知、自动转存的一种个人通知存款业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目录)

第十五条 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的分类和管理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我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申请签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后,将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客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开户时还要由所在营业机构高管审批。

由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营业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营业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要停止为其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止。

第二十一条 2000年4月1日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客户到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第一笔业务时,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账户进行重新确认。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客户也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存款账户销户时须提供存款凭证,并按预留支控方式进行信息核验,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并销户时,须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个人活期账户余额为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账户将转入睡眠户。

第四章 存款与取款(目录)

第二十四条 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外汇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无折现金存款必须由客户填写存款凭证。

单笔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汇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无折现金存款,要提供存款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单笔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外汇单笔金额等值1万美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或人民币50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转账取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日累计外汇等值1万美元(不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还应提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凡支控方式中含凭证件支取的,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十八条 转存业务是指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将其税后利息并入本金,并按照客户约定的存期转存为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转存业务分为约定转存和不转存。

约定转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款到期后的转存存期,存款到期后银行按照约定的转存存期办理转存,每个存期的利率按照转存日当日的挂牌利率执行。

不转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选择不转存标志,系统在存款到期后将不进行转存处理,存款到期后逾期部分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存的存款,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在原存期内或转存期内办理支取的,都视同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时,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 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客户不能按期支取存款的,客户可以在节假日前一天支取存款,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利率按起息日或转存日利率执行。

第三十一条 储蓄通存通兑是指客户持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可在指定区域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控方式为“凭密码”或“凭密码-凭证”且通兑方式为“通存通兑”的,可通存通兑;否则不能通存通兑。

修改通存通兑方式,须由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存单、折)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通存通兑的存款凭证,可以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取款、销户等业务。

第五章 计息及利息税(目录)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外汇储蓄存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十四条 利率换算公式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第三十五条 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本金是指存款金额。

利率是指营业机构挂牌公告的储蓄存款利率。

存期是指存款存储的时间。

以存入日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为止,即存款日计息,取款日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 活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

活期储蓄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税后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第三十七条 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

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利息分段计算,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调整后利率计息。

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仍按原定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时按实存期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的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则实行分段计息;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或转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开户日(或转存日)挂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前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遇利率调低时,按原利率计息;利率调高时,分段计息。

提前支取,实际存期不足半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期半年以上的,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计息;逾期支取部分,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款所定利率计息,若逾期期间内遇有利率调整,则实行分段计息。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开户日所定利率计息。

在原定存期内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一)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即:

不满三个月的,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开户日三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开户日六个月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开户日一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开户日二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开户日三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满五年不满六年的,按开户日五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时,存期内存款按照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按人民币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则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四十条 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计息规则

《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不满半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三个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不满一年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存款一年以上(含),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第四十一条 个人通知存款计息规则

(一)通知存款支取时,营业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

(二)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已办理通知手续且按时支取的:

1、支取金额与通知金额一致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

2、支取金额低于通知金额的,支取金额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剩余金额(通知金额减支取金额)视同未通知处理;

3、支取金额超过通知金额的,通知部分按通知存款相应利率计息,超过金额(支取金额减通知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视同未通知处理。

(五)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十二条 自1999年11月1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当依法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

第四十三条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8年10月9日(含)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利息税相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税收协定国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待遇。

外籍居民申请享受利息所得税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提供《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明自首次提交之日起3年内有效。

第六章 特殊业务(目录)

第四十五条 储蓄业务的挂失包括:

凭证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

凭证挂失是指客户因存款凭证被盗、毁损、灭失、遗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凭证补发或销户的业务。

密码挂失是指客户因遗忘存款凭证密码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密码重置的业务。

印鉴挂失是指客户因印鉴丢失等原因向营业机构提出挂失申请,营业机构为其办理印鉴更换的业务。

第四十六条 储蓄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分为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

不记名的存款凭证(存单、折)不能挂失。

客户遗失存款凭证(存单、折),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书面挂失。

通存通兑的存款凭证(存单、折)可在同一地市范围内通存通兑的营业机构申请书面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如不能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手续,可以申请口头挂失。

口头挂失可以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

口头挂失后,客户须在五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由他人代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机构受理存款凭证(存单、折)挂失时,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受理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责任。

第四十八条 书面挂失后,补领新存款凭证和挂失销户,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

客户本人办理书面挂失时,营业机构在当场能够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即时办理凭证补发或挂失销户;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

第四十九条 客户书面申请密码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须凭存款凭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密码重置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经核实确认本人身份的,可即时为其办理密码重置业务;当场不能确认客户本人身份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核实确认客户身份后为其办理。

第五十条 客户书面申请印鉴挂失,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须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印鉴挂失后,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更换印鉴,不得代理。

第五十一条 办理存款凭证(存单、折)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后要求解挂的,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挂失申请书、被挂失存款凭证等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

口头挂失在营业机构办理的,解挂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二条 应由本人办理的储蓄业务,对于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监护人代为办理时,应提供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真实反映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五十三条 客户本人因严重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补领新存款凭证(存单、折)、密码重置等业务的,可由本人出具授权委托书,通过公证或银行双人上门调查等方式核实客户有关情况后由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时,要审核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证据。

客户因重症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急需资金用于治疗疾病的,代理人(直系亲属)可持医院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客户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

银行要双人上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所需存款直接转入医院指定账户。

第五十四条 客户在营业机构查询基本资料及账户资料等相关信息时,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五条 储蓄存折打满页且正常换折时,不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储蓄存折销磁和损坏换折时,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支控方式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由他人代理的,要凭预留支控方式、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存折严重损坏的,要做凭证挂失处理。

储蓄存折重写磁时,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五十六条 须由客户本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的特殊业务主要包括:

密码修改、密码重置、密码解锁、密码解挂、补领新存款凭证、挂失销户、凭证解挂、更改支控方式、更改通兑方式、印鉴更换、印鉴解挂、账户查询、存折重写磁等。

第五十七条 须到原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的业务主要包括:

印鉴挂失、更改通兑方式、更改支控方式以及不能通兑的业务等。

第七章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目录)

第五十八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是指营业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行为。

营业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除外。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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