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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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

关于对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

维权状况的思考

    (昆明邮区中心局分拣局  孙嘉湘)

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面的不断扩大,改制企业不断增加,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并逐渐成为新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企业改制给工会组织带来的触动和影响是深层次的,也是多方面的与之相适应,必须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同时也是我们邮政系统面临企业转型和改制的重大课题,本人是一名普通的邮政一线职工,也是只能肤浅的谈一下,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工会组织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各位领导给予指正。

 一、目前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现状及维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在大多数国有改制企业中,其问题突出表现在:

1、工会组织被撤消和合并的现象极其普遍,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得不到应有的落实。

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自身的权利和地位是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

在企业改制中,工会的基本任务应当是如何整顿和重建,并不存在自然消亡和人为的撤并问题。

但事实上我们看到,有90%的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整顿和重组过程中被人为地撤消和合并,其中不乏有过去基础比较好的大型企业。

从组织形式上看,有的是工会牌子已不复存在,且被合并到企业的党办挂名,并且由党办人员兼做工会工作,使工会无名无实;有的工会即使有牌子、公章,但同样也被合并到党办、党群工作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理由是精简机构,减员增效,工会首当其冲成为精简对象,变成有名无实的工会。

在这种体制状态下的工会组织,由于得不到企业应有的重视,工会工作只能是应付差事,或者被动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致使上级工会的目标任务得不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有的工会干部形象地比喻,目前工会组织状态是“脑袋大、脖子细、麻竿腿”,倒金字塔型的体制,愈往上机构愈多,人员愈多,愈往下,愈是“精干部队”,作为基层工会现已无力支撑,难以招架。

从组织作用上看,履行维权职责异常艰难。

据调查了解,目前在国有改制企业中,绝大多数已不在坚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也是日趋见少,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好与坏,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民主意识和利益需求。

厂务公开可以搞,但公开什么,怎样公开,何时公开完全要由经营者说了算。

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企业劳动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加重,鸿沟加深。

工会组织名存实亡,无法作到甚至根本不可能作到依法维权,从而使职工依法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工会主席兼职化、多元化的现象普遍存在,职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工会主席兼职化的现象和问题,应当说在我国国企改革前期早已出现,这里暂且不谈其合理性究竟有多大,但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和改制面的逐步扩大,致使这一现象和问题越加严重,由此而产生的矛盾也进一步显现。

根据我个人了解,有98%的企业工会主席以及100%的企业基层工会主席都是兼职。

从形式上看,有的是党委副书记或行政副职兼工会主席,一般不经常过问工会工作,只是由兼职工会副主席或干事从事日常工作;有的是工会主席兼其他职务,一般的是身兼数职,最多的达十余项。

这种工会主席兼职化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为了减少成本,缩减工会干部编制造成的。

要求干部一专多能,对于从事其它部门的干部而言,理论上是可行的,事实上也是必要的。

但是从工会的性质、特点出发,特别是从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实践上看却不尽其言。

工会主席兼职化,客观上必然造成职能的混淆和交叉,也极其容易造成工会主席角色的错位。

试想一个兼职工会主席,在事务性工作极其繁多的情况下,怎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会工作上,特别是兼任企业行政职务的工会主席,其表达和维护的身份必然受到限制,根本无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绝大多数没有按照中央两办的要求实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有的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混为一谈,更有甚者,个别企业工会主席居然不知何为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有的形式上签订了合同,但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却不能及时检查兑现,认认真真走形式,使合同成为一纸空文;还有的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匆忙操作,草率行事,不按规定标准提请职工代表审议通过,致使职工的经济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这一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会主席兼职化和多元化现象过重所致。

3、工会财产和经费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十分突出,职工的精神文化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享受。

《工会法》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已经明确,工会的财产和经费的所有权、支配权 使用权归工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涉或挤占、挪用。

但实际情况是,工会财产和经费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

从工会财产方面看,多数是由于企业在重组兼并过程中,将工会的固定资产随同企业其他资产一并被清算处理,或者在创建其他企事业中被非法侵占。

从工会经费上看,部分改制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寻求各种理由拒不向上级工会交纳经费,使工会组织缺少经济来源,无法正常开展活动;有的企业将提留出来的工会经费拒不拨付到工会账户上,而是长期挤占和挪用。

特别在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群体中,几乎所有工会组织都未设立账户,即使有也是“聋子的耳朵”,掩人耳目。

工会财产被挤占和经费被挪用现象,说到底是一种侵权行为,它直接导致了工会的“贫血”和“营养不良”,影响了工会自身的生存、发展乃至作用的发挥。

在一些企业可以看到,工会想要开展一些活动和业务培训,由于缺乏资金只好作罢。

有的事业心较强的工会干部,每年都能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渴望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但往往苦于缺少经费使计划落空。

有时不得以只好硬着头皮向企业老板打报告要小钱,反过来还要看人家面子,索取人家的“恩赐”。

对此,工会干部无可奈何且又敢怒不敢言,明知工作开展不起来,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享受,其自身工作失职,但又无能为力,内心承受着双重的精神压力,时常叫苦不迭。

二、产生问题的成因    鉴于目前改制企业工会组织现状和维权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说并不是由改革本身造成的,而是在循序渐进的深化改革中,存在着政策中梗阻包括改革措施不配套,法制不完善以及体制上、人的思想观念上的原因所致。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当中,部分领导者对职工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给工会组建包括维权工作带来了后患。

一些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者和企业经营者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中,面对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劳动关系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没有将依靠职工搞改革这一指导方针贯彻始终。

一方面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政企分开,产权明晰,只有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及其委派的法人代表才有权决定产权改革问题,职工群众无权干涉,因而忽视了职工民主监督和民主参与作用,导致了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为了追求所谓“国企改革的快节奏”和招商引资最大化,对于一些包袱较重的国有企业,采取一些不合适宜的“让步”政策,使投资方或购买方在重组企业时想方设法获取更多的实惠。

至于组建党委、包括组建工会,确定工会主席人选等问题在签约合同上一概不提,所以工会组织被兼并,工会主席兼职化,工会维权的步履艰难也就在所难免。

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改革中把职工当成改革对象,将一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职工当成包袱甩掉,又不能很好地解决职工的生存、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把改革的成本推给社会和职工中的弱势群体,致使职工的群体上访事件屡屡发生。

    2、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且存在执法不严和缺乏刚性制约机制问题,加大了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的难度。

工会要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需要有严密的法律法规作保证。

但事实上,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使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包括维权工作难度加大。

例如《工会法》只是规定了“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并未对企业法人在组建工会上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像《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也没有对组建工会做出硬性规定,从而使组建工会经常遇到实质性难题。

一位外资企业老板曾直言不讳地说,我遵守中国的法律,成立工会我没意见,但员工并没有这样的要求,我没有责任也没有这个义务去找麻烦,给自己制造对立面。

再比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阻挠依法组建工会,非法撤并工会,妨碍工会通过其他形式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明文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但因未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刚性措施,因而使执法部门对侵权行为难以操作。

再加上有些部门执法不严,回避矛盾,使侵权者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无须有任何的担忧,仍然是我行我素,工会就是有天大的本事也只能无济于事,望法兴叹。

    3、工会主席与企业经营者身份地位的不对等,使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只能处于“维持”状态。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最重要的职能,但在国有改制企业中,我看到工会维护职能逐步在弱化或者根本无法履行职责。

一方面,企业改制变为民营或私营以后,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发生了根本转变,原有的工会体系和格局已被打破,工会要想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已成为历史,说到底一切都要按企业老板意志行事,维权就要看给不给你权,让不让你维;另一方面,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会主席的身份也随之转变。

作为经营者的雇员,一个打工者,拿老板的钱,吃老板的饭,客观上已失去与经营者平等协商的资格,主观上无与老板进行谈判的勇气和胆量,搞不好连自己的饭碗都保不住。

许多企业的工会主席,惟恐自己的生存饭碗被打破,替职工说话办事底气不足,小心翼翼。

甚至有的工会主席为了迎合老板的欢心,违心地做一些违背职工意愿的事情。

当然,即使有的工会主席敢于仗义执言,维护职工权益,也免不了遭受企业老板的暗算。

某外资企业工会主席,由于为职工说话有些强硬,得罪了老板,便遭受暗算,莫名其妙地将她由副厂级干部降为一般部长级干部,工资待遇降了一大快,年终分红甚至还不如一般员工。

她说:

“在我们这类企业做工会工作,一切都要慎之又慎。

维权只能叫做维持,除非你不怕丢饭碗,否则别无选择。

”    4、企业员工雇佣观念增强,缺乏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给工会维权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在国有改制企业中我们看到,企业员工由于身份的变更,其主人翁意识已日见衰退,普遍感到现在和过去不同了,对个人来说不过就是一个打工仔,除了想多赚些钱,其它别无所求。

由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一般工作责任心都很强且遵守纪律,为了提高生存质量而拼命地劳作,惟恐出现任何差错。

由于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往往对于侵权行为和自身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缺乏关注,甚至有的表情无奈,默默承受。

一位民营企业员工坦诚地说:

“在人屋檐下,使你不得不低头。

现在市场上劳动力过剩,许多人找不到工作,你想怎样不好使,否则你就走人,外边很多人等着呢。

”由于企业员工普遍报有这种心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给工会维权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有的工会干部明知对一些违法行为应加以制止,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缺少强有力的后盾支持而无法操作。

特别在一些企业的经营者看来,有些事情员工都没有提出来,你工会算干吗的,你想煽动员工“闹事”是无论如何不可以的,也是不可能让你办到的。

三、加强国有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加大工会维权工作力度的对策思考   

(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

把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根本的指导方针,也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早在我国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之所以取得决定性胜利,确立了稳固的执政地位,正是由于坚持了“依靠”方针。

诚然,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也必然需要坚持和巩固这一方针。

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企业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必须要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这是工会的必然选择,也是一大政治优势。

同时也给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提出了重要课题,即如何把这一问题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

首先,要考虑到在制度上要建立健全充分体现和保证党对工会领导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这种领导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会工作的政治方向;其次,要在方针政策上,应当给予工会工作更多的指导和支持,以保证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的落到实处,更好地实现“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目标任务;再次,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没有党组织非公企业当中,应当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的领导,以保证工会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等等。

对于这些新的重大课题,各级党组织包括工会组织都应当进行认真的思考,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思路和对策,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而使工会工作有机地成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党的“依靠”方针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适时调整工作重心与工作重点,强化对《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刚性制约机制。

    当前,面对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今明两年还将有大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新形势,作为上级工会必须将工作重点和重心实施战略性转移,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突出工会维护职能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作到依法组建、依法整顿和依法维权。

第一,要加大对《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

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重点对国有改制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借企业改制之机,非法撤并工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损公肥私的行为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同时建议人大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二,要建立健全“源头”参与保证机制。

坚持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将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充分协商,督促有关部门严格做出规定,确保企业改制与建立工会组织、选举工会主席、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步进行和同步落实,以避免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走弯路和为今后工会组建留下后患;第三,要建立和完善制度落实制约激励机制。

建议政府实施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不但要切实承担起完成企业改制的责任和义务,而且要切实承担起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导致职工严重不满甚至造成职工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要适时建立工会干部保护机制。

督促政府设立工会干部保障基金,建立维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对于仗义执言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且遭受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要予以政治上的保护和经济上的援助,以此来调动广大基层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促进他们勤奋工作,敢于维权和善于维权。

    

(三)坚持与时俱进,增强工会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意识,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新型组织模式和管理体制。

    面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工会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意识,作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要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积极探索有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组织模式,明确新型劳动关系前提下突出工会维护职能的基本观点,加大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前瞻性的理论研究工作力度。

在实践中,要尽快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多元化、市场化的客观现实,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打破长期以来传统的、单一的组织体制和形式。

比如,积极推广沿海地区工会组织建制的成功经验,试行基层工会主席直管的组织体制。

在较大的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试行工会主席直选和工会干部委派制,这样能够彻底打破工会干部在经济利益上对企业老板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工会干部充分履行维护职责。

又比如,针对单个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流动性大的企业工会干部,维权力不从心,且任务又日益艰巨的现实,要大力加强产业和行业工会的建设,建立以区域性和行业性为特点的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可以整合维权实力,增强维权效果。

再比如,按照新形势要求和工会承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利益使命的特点,要逐步建立和形成工会干部职业化格局,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热衷群众工作,懂经济、知法律、善协调的职业化干部队伍,从而使“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目标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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