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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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doc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技术要求(试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
前言
2009年2月3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了《上海市道路公益性指示标志设置要求》,在“迎世博加强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对公益性指示标志的设置起到了指导作用。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8号令《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出了对道路指示牌(其中包括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要统一管理规范设置的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58号令的要求,对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编制本技术要求。
编制组在《上海市道路公益性指示标志设置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收集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并对本市主要地区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情况进行调研,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建议的前提下,确定了适用上海地方特色的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形式,并提出了设计与设置的要求和规定。
本技术要求的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式样和选用;4安装和设置。
在执行本技术要求的过程中,请有关单位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上海市路政局(地址:
武宁路915弄1号,邮编200063),以供修订时参考完善。
编制单位:
上海市路政局
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次
1总则
1.0.1为加强本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管理,规范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计和设置,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0.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与道路相邻一侧5m范围内)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1.0.3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规范有序”的原则。
设置位置应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方便行人观看和驾驶员发现。
1.0.4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计、设置与式样应因地制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同一区域的立杆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式样应一致。
1.0.5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计和设置,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定义
2.0.1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设置在道路范围内,用图形、符号、文字指示公共服务设施场所方向(距离)的指示标志。
设置对象包括公共交通枢纽、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活动场所等。
2.0.2公共交通枢纽
一种或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交汇与衔接处,是实现乘客的中转、出发或到达所需的多种公共交通设施的综合体。
公共交通枢纽包括公共汽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客运站、铁路旅客客运站、轮船码头客运站、民用机场旅客航站楼等。
2.0.3公共服务机构
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基本职责是向全体公民提供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服务广大市民、设有对外办理业务的市(区)级政府机构等、各类医院、公共厕所等。
2.0.4公共活动场所
依托社会公共设施、公共资源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的场所。
公共活动场所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音乐厅、大型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场所。
2.0.5立杆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采用独立立杆,上部设置一块或多块指示牌,用于指示附近公共设施、引导行人的指示标志(详见附录A)。
由指示牌、立杆和基础组成。
2.0.6一杆一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上部设置一块指示牌,指示单个方向的立杆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2.0.7一杆多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上部设置多块指示牌,指示单个或多个方向的立杆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2.0.8板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由指示板、两端立杆、支撑件和基础组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2.0.9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由立杆、圆桶、指示牌和基础组成的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3式样和选用
3.1类型和尺寸
3.1.1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可采用立杆式、板式、桶式等式样。
3.1.2立杆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分为一杆多牌形式和一杆一牌形式(见附录A-1、A-2)。
3.1.3立杆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下部净空应不小于2500mm,最上部的指示牌顶标高应不大于3500mm,总高度应不大于3700mm。
3.1.4立杆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指示牌宽度应不大于1300mm。
指示牌高度宜为200mm至250mm。
指示牌厚度应不大于50mm。
3.1.5同一立杆上的指示牌大小应相同,指示单方向指示牌数不应多于4块。
3.1.6立杆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指示牌形状宜采用矩形或带尖角指示方向的五边形(见附录B)。
3.1.7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造型应简洁大方,不宜设置装饰件。
3.1.8板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标识内容的最低处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700mm(见附录A-3、A-4)。
3.1.9板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地图上标示道路等文字信息采用的字体高度不应小于8mm。
3.1.10板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宽度不应大于1000mm,高度不应大于4000mm,厚度不应大于500mm。
3.1.11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直径不宜大于400mm,距地高度不应小于700mm。
3.2版面内容
3.2.1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用图形、文字、符号和颜色的组合形式,传递公共交通枢纽、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具体位置信息,其版面应文字规范、符号正确、图形简洁、颜色与环境相协调。
指示标志的字体大小应便于阅读,信息内容应简洁、准确。
3.2.2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应包含所指示对象的方位,优先使用国家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使用文字标识的内容应尽可能简化。
不得在指示标志上出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广告信息。
3.2.3单块指示牌指示一个对象信息,当需指示对象较多且可用图标显示时,可在一块板上放置多个图标。
3.2.4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内容宜以中、英文双语表示,其中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应大于英文字体,英文字体高度应为中文字体高度的0.6-0.8倍。
中英文字体宜采用黑体等横竖等宽的字体。
上、下文字应在指示牌所指方向一侧对齐。
3.2.5立杆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指示牌内容为公共服务设施名称、箭头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志。
3.2.6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正反面均应设置标示信息。
3.2.7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应设置周边地图信息,地图按比例尺缩小编制,所用地图应简洁明了。
3.3颜色
3.3.1立杆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指示牌宜采用深色版面、浅色文字。
版面颜色应与指示牌周边环境相协调。
一根立杆上的指示牌所采用的颜色应相同,单块指示牌上的颜色不宜多于三种。
3.3.2板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地图信息内容宜采用深色版面,浅色文字。
单块指示牌除地图外使用颜色不宜多于三种。
指示牌采用不锈钢材质本色时,其文字内容宜使用黑色等深色颜色。
3.4材料和性能
3.4.1指示牌应采用耐久性好的材料制作,应方便日常养护和清洁工作。
3.4.2立杆材料的选用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立杆材料应坚固耐用,立杆材料的材质宜采用镀锌型材、塑钢型材或不锈钢型材。
3.4.3板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地图信息内容宜采用灯箱形式或外部照明形式。
4安装和设置
4.1安装要求
4.1.1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立杆,不宜采用借杆方式设置。
4.1.2立杆式、板式和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基础的设计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结构计算,确保安全。
4.1.3立杆式、板式和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连接件应方便拆卸与更换,并满足风荷载强度要求。
4.2设置要求
4.2.1设置的位置
1应根据周边环境,结合道路结构、交通状况、周边绿化及设施等,设置在人流密集处或公共交通枢纽出口处。
设置位置应方便行人发现。
指示牌应不被遮挡,亦不得遮挡路名牌、信号灯等其他设施。
2设置位置以设置对象为圆心,城市道路的设置半径为500m范围内,公路的设置半径为1000m范围内。
3立杆式与桶式公共服务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道路人行道上,板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直线段道路的绿化带中,不得设置在交叉口范围内。
4公共服务服务设施指示标志设置位置应与道路路名牌错开。
5宽度小于3500mm的人行道不宜设置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4.2.2设置的规定
1指示同一设置对象的公共服务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总数不应多于8处。
2一杆多牌指示牌单方向标牌数不应多于4块。
3立杆式与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应预留4个垂直方向,可以只设置其中的1至4个方向。
部分指示对象位置集中的区域,可以采用圆形立杆配合各个不同的指示方向,但一根立杆的指示方向不应多于8个。
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式样
附录A-1一杆多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
一杆多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Ⅰ
一杆多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Ⅱ
附录A-2一杆一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
一杆一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Ⅰ
一杆一牌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Ⅱ
附录A-3板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
板式指示标志式样Ⅰ
板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Ⅱ
板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Ⅲ
附录A-4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
桶式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式样
附录B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指示牌形状尺寸及字体大小
一杆多牌或一杆一牌的指示牌形状宜采用矩形或带尖角指示方向的五边形,具体尺寸如下:
附录C本技术要求引用的技术标准名录
1《安全色》(GB2893—2008)
2《公告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15566—2007)
3《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GB/T10001.1—2006)
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5《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技术要求》(DB31/T415-2008)
6《城市道路路名牌》(DB31/T41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