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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违人员教育及考核规定

邯郸市大力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三违”人员教育及考核规定

为了构建和谐矿山,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安全为天、紧严细实全真”的安全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并举、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促进员工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良好习惯形成,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经研究,做出本规定。

第一部分“三违”行为的定性

凡是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三违”行为。

为了防止出现“重违轻罚、轻违重罚”现象的发生,给职工造成逆反心理,特将“三违”行为划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严重“三违“处理,罚款200元,情节非常严重的,经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一、通用项目

1、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3、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隐患、导致重大事故的。

4、强制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5、对隐患整改不彻底,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由于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规程强行作业,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的责任者。

7、由于个人责任对上级领导安排整改的重大隐患既不按期整改,又不落实防范措施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无故罢工或恶意怠工、无理取闹(上访)扰乱生产经营秩序、对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而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9、要害岗位作业人员擅自脱岗者,看护、守卫或夜班值班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或所持证件与从事工作不符的。

11、随意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者。

酒后下井者。

12、丢失火药、雷管或不将剩余火药、雷管返回库房,擅自将火药、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者。

13、井上、下施焊有措施但擅自更改施焊时间、地点及措施者。

14、瓦斯超限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15、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排放瓦斯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者。

16、采掘工作面接近老巷、采空区不按规定打钻探放积水和瓦斯的。

17、电器失爆和现场隐患责任者。

18、对安检员、管理人员或制止违章人员,恐吓、谩骂、围攻、殴打、报复的。

19、随意损坏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检测仪器的。

20、私自乘坐矿车或在任何2节矿车之间搭乘的。

21、扒车、跳车、扒罐和蹬皮带、溜子的。

22、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现场跟班或主管区长按严重“三违”论处

23、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瞒报、迟报、谎报的。

24、主要设备或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位检查中被停止使用的,主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视为严重“三违”。

25、斜坡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26、迎头或煤壁未清完活煤(岩),而进行打眼作业的,或着对残眼进行加深作业的。

27、设备开关内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或用其他非标准元件代替的。

28、无计划私自停风、停电的。

29、当送电掉闸时,未处理好故障而强行送电的。

30、采煤机运行期间,其前、后各5米范围内、掘进机工作时两侧或前方有人的。

31、检修、安装、拆除、搬运电器、机械设备,不执行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封地线、上锁、挂牌规定的。

二、专业项目

(一)采煤专业

32、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提前回支柱的。

33、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空顶作业的。

34、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

35、擅自进入老塘作业或从事其他活动的。

36、发现煤壁、顶板、支架有险情不及对处理的。

37、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采用挑顶煤爆破作业的。

38、处理煤仓、溜煤(矸)眼堵塞,不制定措施,或不按规定措施处理,人员从下边进入的。

39、机组检修或工作面维修电器不停电、不闭锁的。

40、单人回柱放顶的。

41、工作面人员未确认停电闭锁,在刮板输送机、线槽、齿轨上蹲、坐、站立、停留、行走的。

42、充填工作面在充填期间,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绳和警戒牌、无人站岗放哨的。

43、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二)掘进专业

44、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空顶作业的。

有片帮冒顶危险不及时处理的。

45、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

46、独头巷道修复时修复地点以里有人或多处同时作业的。

47、使用耙装机装岩时,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的。

48、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固支护而造成贯通侧冒顶的。

49、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未正确使用的。

50、整修作业无专项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51、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集团公司要求,不能自动切换的,或没有切换记录的。

52、锚杆、锚索支护巷道跟头10米内,3根及以上锚杆、锚索预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53、放炮作业前,未对施工地点电缆、管路、设备等按措施规定进行掩护的。

54、锚网、锚杆支护,未执行“锚杆支护四项管理制度”的。

55、野青顶板巷道未按照规定打设探青顶厚度眼的。

56、顶板离层仪安装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观测或对观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57、对已经损坏的顶板离层仪未及时增补的。

58、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点闭锁的。

(三)机电专业

59、带电作业、带电迁移设备的。

在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60、设备不具备“三证”入井的。

61、约时停送电的。

62、不按规定对井上、下机电设备保护进行试验、不按规定填写检查维护记录、设备带病运转的。

63、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64、电气设备各类保护擅自甩掉不使用的。

65、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高压停送电的。

66、皮带保护不能使用的。

(四)运输专业

67、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无信号或信号不清而开车、开皮带、开溜子的。

68、信号把勾工不制止进入正在运输范围内人员的。

69、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70、吊勾作业没有在矿车下方使用好罐叉子的。

77、电机车司机在操作机车时将身体露在车外的。

72、绞车钢丝绳接疙瘩、严重扭曲、变形、锈蚀、点蚀麻坑形成勾纹、外层钢丝绳松动等情况未及时更换的。

73、绞车滚筒上余绳不够3圈以上的。

74、斜坡接力运输未在倒罐窝内进行更换空、重罐绳头的。

75、绞车超数量挂罐、吊勾期间司机离开车位的。

76、斜坡运输大件时,人员在大件下方进行跟随的。

77、斜坡上道,摘掉主绳上道的。

78、斜巷运输沿途罐挡不齐全、不常闭或使用不可靠的。

79、电机车司机离开车时不去手把。

80、皮带机运行期间擅自横跨或钻皮带、乘坐皮带、用皮带运送超长超重物料的。

81、乘坐刮板溜子的。

乘坐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

82、人力推车放飞车的或者在坡度大于7‰的巷道内人力推车的。

(五)通防专业

83、瓦斯员空班漏检、假检,对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数据填报弄虚作假的。

84、局部通风不实行双风机、双电源的。

85、破坏或擅自拆除通防设施的。

86、无计划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供电的。

87、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88、同时支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用矿车撞开风门的。

89、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发出报警,现场人员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的。

90、破坏或擅自拆除栅栏、警示牌及擅自进入栅栏内从事其他活动的。

91、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异常时,不及时切断电源、撤离人员或发现瓦斯、一氧化碳以及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不按规定及时汇报的,不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的。

92、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启通风机的。

93、在停风或无风区域以及瓦斯超限区域施工作业的。

94、擅自拆卸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

95、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

一部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96、采掘工作面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而进行爆破的。

97、井下盲巷未及时密闭、设置栅栏和警标的。

98、没有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的。

99、井下传感器、探头,不按照规定进行悬挂和使用或擅自糊住、包裹、丢弃、损坏、移动的。

100、一部风机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1、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六)爆破管理

102、往井下运送雷管、炸药人货混装的。

103、用刮板溜子、带式输送机运送炸药雷管的。

104、电雷管和炸药混装在同一箱子内的。

不使用专用箱子装运的。

105、爆破前后未进行洒水灭尘的。

106、背炮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107、放炮员不亲自制作引药、不亲自将母线与脚线连接的。

108、炸药、雷管乱扔、乱放的。

109、用煤渣等可燃物代替炮泥的。

封泥长度严重不足的。

110、放炮员联线时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母线脚线不扭结短路的。

111、放炮作业不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制度的、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112、用高压风吹残炮眼的。

处理瞎炮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的,生拉硬拽雷管脚线的。

113、短线拉炮、直线拉炮、放糊炮、放明炮的。

114、采用放炮器打火放电方式来检查放炮母线是否通电完好的。

115、装药后电雷管脚线以及放炮母线不悬空与导电体相接触的。

116、班队长不在现场指挥处理瞎炮的。

117、在残眼内打眼的。

118、爆破作业时,不按规定站岗放哨和设警戒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一般“三违”处理,罚款50元或100元。

一、通用部分

1、不按规定值班上岗或值班脱岗。

2、班前会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不按规定交接班。

4、不按规定填写交接班日志及各种设备运行记录。

5、不参加班前会接受安全教育者。

6、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者。

一般工种不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与从事工作不符的。

7、班队长、兼职瓦斯员和电修工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8、在工作岗位睡觉,无故脱岗、串岗的。

9、重要岗位,私自将非岗位人员带入本岗位的。

10、斜巷运输没有使用保险橛、满罐绳、红灯的。

11、井下打眼不采用湿式打眼或干式打眼未采取其他防灭尘措施的。

12、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13、井下休息坐土沙发的。

井下坐安全帽的。

14、物料码放间距小于规定要求的。

15、无故阻挠安检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

16、岗位证超期使用的。

17、不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18、上下井不按规定排队、扰乱井口秩序的。

19、上下井人员不按规定出入罐笼的。

20、不执行集体升入井的。

21、在井下随意脱掉胶鞋、安全帽的。

22、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23、肩扛长把工具在架空线下行走的。

24、井下看书看报或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25、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26、采掘工作面没有实施湿式钻眼或没有采取其他捕尘措施的。

27、井上、下消防器材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二、专业项目

(一)采煤专业

28、机组割煤时不开启喷雾装置喷雾防尘的。

29、机组割煤时滚筒前后5m范围有入进行其他作业的。

30、支柱连续三根失效或出现三个连续间距超规定,不及时处理的。

31、提前回撤端头密集支柱或密集支柱拖后的。

32、溜子搭接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33、机组司机不按规定操作的。

34、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的,跟班区长视为违章。

35、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36、无安全措施擅自用溜子或皮带运送物料、设备的。

37、溜子机头、机尾缺压柱而开溜子的。

采用末加固的支架吊起重物的。

38、贴帮柱、临时柱、戗柱、密集支柱、戗棚支设不及时的,有伞檐不及时处理的。

39、工作面出现片帮、空顶时,没有对该段加强裱、褙支护的。

40、支护顶梁上背顶不实的。

连续三根支柱初撑力不足的。

41、皮带、溜子开机不开喷雾的。

42、机采工作面擅自进入机道撩煤的。

43、工作面输送机通讯信号装置不完好的。

44、铰接顶梁圆销打不到位的。

支柱不按规定穿鞋的。

45、采煤工作面使用其他物料代替柱、梁、销子的。

46、铺网连网不符合要求的。

47、乳化液配比、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48、溜子运行中,载有物料不停机处理的。

49、采煤机启动前不观察采煤机及其周围人员情况的,不按规定发启动信号的。

50、工作面出现连续三道齐头梁的,不按规定栓柱头的。

51、充填工作面内隔离墙及上、下端头隔离墙支设不坚固进行充填的。

52、充填膏体没有初凝成型而移架,造成充填体坍塌的。

(二)掘进专业

53、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54、小绞车停用人员离开时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闭锁的。

55、小绞车未经验收使用的。

56、擅自截短锚杆、锚索支护材料,使其小于设计长度进行支护的。

57、工字钢支护不使用防倒卡块的。

58、扒装机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不符合规定而开机扒装的。

59、班队长不清楚贯通距离的。

60、不按规定作风机自动切换试验的。

61、小绞车钢丝绳跑偏不处理而开车的。

62、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

63、迎头有三架棚顶帮空而继续其他工作的。

64、掘进后路巷道变形严重影响安全,继续迎头掘进施工的。

65、未按规定使用挡尘帘的。

66、打眼、架棚及维修巷道时单人作业的。

67、防倒器数量不按规定使用的。

68、架棚巷道连续三架棚缺撑杆或不合格的。

69、炮烟没散尽擅自进入迎头的。

70、掘进巷道活渣超过巷道三分之二断面而继续前进的。

71、不按规定使用拦罐器的。

72、已竣工的巷道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巷道内的安全设施的。

73、迎头装药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

74、移动耙装机时带电牵引的。

75、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没有做拉拔力试验的。

76、耙岩机机身和卸载斗固定不牢固的。

77、耙岩机未安装封闭式金属挡绳栏、防耙斗出槽护栏的。

78、耙岩机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未断开电源开关的。

79、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防倒器的。

(三)机电专业

80、设备来按规定填写检修、检查记录的。

81、工作岗位有土沙发或卫生不清洁的。

82、不按规定停送电的。

83、接地线安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4、高压停送电无工作票的。

85、维修电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的。

86、不按规定时间试验各种保护装置的。

87、非维修人员私自调整整定值的。

88、主提升司机监护不到位的。

89、操作高压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90、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电事故的。

91、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

92、固定皮带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维修或无检查维修记录的。

93、在机电设备上睡觉或烘烤衣物等其他物品的。

94、在井下擅自敲打、撞击矿灯的。

(四)运输专业

95、在平巷顶车不联三连环的,顶车无人监护的,用机头运送物料的。

96、上下井人员超员乘罐笼的,把勾工视为三违。

97、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的。

98、不与调度站联系私自在大巷推送矿车的。

99、主要大巷缺失照明、弯道报警信号的。

100、斜坡开车后不站在把勾峒目送矿车通过道岔的。

101、回罐对坡底把勾人员精神不集中或在把勾峒内与他人聊天的。

102、运输大巷架线高度和间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3、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104、运送超长、超重、超高等特殊物料无可靠安全措施的。

105、绞车安装各项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106、电机车灯、警铃、声光信号、撒沙装置不完好而开车的。

107、电机车行至弯道、交叉点处或发现有人不发警号的。

108、小绞车司机旁侧开车的。

109、轨道铺设时道木不落实底的,轨缝超宽的。

110、副井升降人员时,西码不关门的。

111、斜坡开车不开指示灯的

112、小绞车开车前不进行检查的。

113、电机车司机离开电机车时关闭车灯的。

114、电机车司机超速开车的。

115、电机车长距离顶车运行的。

116、运送大料时摘挂钩工不认真检查的。

117、检修机车不在车库进行或在大巷检修不切断机车电源的。

118、大于10度坡而不使用防自脱罐橛的。

119、平巷一人推2个罐车的。

平巷推车间距小于10米的。

120、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时不发出信号的。

121、推车时蹬坐车滑行的。

122、声光报警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开车摘挂钩的。

123、巷道倾角大于7度不使用满罐绳的。

124、斜坡下回车不带电的。

125、小绞车不完好或排绳不好而开车的。

126、在架线大巷登高施工不停架线电的。

127、矿车掉道不按规定处理的。

128、站在电机车上检修、检查牵引网络的。

(五)通防专业

129、瓦检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30、瓦检员鉴定器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

131、行人或通车打开风门后不及时关闭的。

132、风筒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造成工作面风量明显减少的。

133、风水管、电缆、支架等挤压风筒严重而影响迎头风量不及时处理的。

134、采掘工作面等规定场所、地点安设断电装置人为甩掉不用的。

135、巷道贯通时通防人员不采取措施的。

13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而发放使用的。

137、放炮不开喷雾、不使用挡尘帘的。

138、发放超期自救器的。

139、瓦检员不及时填写牌板的。

140、瓦斯记录牌板、手册、班报表填写不清楚或涂改的。

141、局扇停风不及时撤出人员,队长、放炮员均视违章。

142、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

143、火工品箱没有加锁管理或无人看管的。

(六)爆破管理

144、火药出入库手续不齐全的。

145、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回炸药库,擅自处理的。

146、非库管人员私自进入火药库的。

147、一卷引药装两发或两发以上雷管的。

148、利用残眼装药放炮的。

149、炮眼剩余部分没有按照规定用黄土炮泥封满的。

150、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

151、无安全措施违反规定而进行反向装药的。

152、从成束电雷管中生拉硬拽单个雷管的。

153、坐在雷管、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的。

154、不及时填写火药、雷管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的。

155、一人领取运送火药超过20公斤的。

156、炸药雷管放在导体电体附近的。

157、在导电体附近、人员集中地方装配引药的。

158、装炮不使用专用木炮棍的。

159、擅自剪断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

160、雷管脚线未扭结的。

161、截断乳化药卷不使用专用刀具的。

(七)充填站

162、没有制定突发堵管事故、单系统运转、单回路供电、雷雨天气等应急预案的。

163、破碎系统、运输系统、搅拌系统、泵送系统以及控制等系统,以及其他作业地点,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的。

164、故意将杂物掉入破碎、输送、搅拌、充填系统内的。

165、在矸石山取原材料时,不处理存在滑坡隐患和征兆的。

166、未对充填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167、更换充填材料或添加剂没有经过试验而投入使用的。

注:

1、未尽项目按分析结果考核。

2、个别违章构成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内容的,按隐患对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三违”人员的教育

1、各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和员工发现“三违”时,有权立即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现场教育。

升井后,要到井口信息站填写联系单,通知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的值班人员当班必须组织全班人员进行分析,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三违”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由全班人员签字、值班人员签字之后报安全管理部,违章本人到安全管理部再接受教育。

“三违”本人或单位领导对三违认定有异议时,由安全管理部值班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分析,确认责任者。

2、安全管理部对一般“三违”作出口头教育,对严重“三违”要安排2天的规程措施学习,之后安排其随小班安监员义务陪检3天。

最后由安全管理部对“三违”本人进行书面考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方可回单位上班。

安全管理部出具上班通知。

3、因管理人员责任没有将“三违”者按时送到安全管理部的,每迟报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没有返岗通知单安排“三违”人员上班的,对主管人员按严重违章处罚。

4、对于严重“三违”人员,经安全管理部教育回到区队后,上班前主管区科长要进行谈话。

第三部分 管理人员抓“三违”指标规定

1、基层单位、科室管理人员,每季度必须完成一名抓“三违”指标,专职跟班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一名抓“三违”指标,采掘机运通专业安监员每月必须完成二名抓“三违”指标,安全管理部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一名抓“三违”指标。

2、安监部门建立“三违”台帐做好统计。

对于月度“三违”情况及时通报。

3、通过分析非伤亡事故找出的“三违”按规定处理,不统计为“三违”指标。

4、完不成月底抓“三违”指标的,少抓1人次扣款200元。

完不成季度抓“三违“指标的,季末一次扣款300元。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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