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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失衡走向均衡中国劳资关系三方机制的进展及问题

从“失衡”走向“均衡”中国劳资关系“三方机制”的进展及问题

  [摘要]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劳资关系,在短短的30多年时间内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扩张而成为社会经济主要关系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劳资关系的进展及问题,是政府、资方与劳动者等劳资关系的涉猎三方利益博弈的直接结果。

只有在政府、资方、劳动者之间形成三方正当博弈的格局,才能实现博弈利益均衡的局面以及和谐的劳资关系。

  [关键词]改革开放;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05-0044-03

  

  一、劳资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的进展

  

  在劳资关系的各种协调机制中,三方协调机制(简称“三方机制”)被证明最重要、最有效,它是以集体协商机制为核心、部分包含参与协调机制和政府规范协调机制的更宽泛协调机制。

  针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劳资关系领域内发生的变化、劳资关系的复杂局面以及劳资争议和纠纷逐渐增多的现实,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有关国家三方机制建设的经验,中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996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共同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强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

2001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原劳动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召开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2001年《工会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007年《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也对三方机制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原则要求。

至此,中国劳资关系调整的三方机制已经在各个层面上逐步建立健全。

2002年8月,原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已经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的省份,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个机制逐步向市、县(区)一级延伸,形成本地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省级三方机制已全部建立,地市一级以上普遍建立了三方机制,多数省份正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延伸。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到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三方协调组织10702个。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资关系“三方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三方利益主体基本形成,但主体地位不平等现象比较突出。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非国有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劳资关系的性质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无论是非国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劳资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都加剧。

企业作为劳动力需求的主体、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供给主体和政府作为劳资关系利益调节主体的地位逐步得到确立,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就业的双向选择机制以及政府参与劳资关系调整的三方协商机制逐步得以形成。

这样,政府、资方和劳动者独立的三方利益主体身份基本形成。

资方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压力,劳动者有最大化自己效用函数的动机,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有确保劳资关系健康和谐发展的责任。

因此,劳资关系三方的利益诉求在劳资关系运作过程中逐步得到强化,劳资关系三方博弈的格局在各方利益主体身份基本形成之后逐步得以成型。

但是,劳资关系各方的地位不平等问题值得关注,“强资本、弱劳动”是我国当前劳资关系领域的基本态势,劳资地位不平等意味着双方权利或权益不均衡,从而引发行为不均衡,劳资冲突和劳资纠纷难以避免,其结果往往是以劳动者一方的权益受损而告终。

  

  

(二)政府干预力量不断加强,但其目标、行为仍存在二元结构偏差。

尽管对于政府是否属于劳资关系的一方主体,学术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对于政府在劳资关系运作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并没有很大的分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劳资关系的调整,其作用日益突出。

不可否认,政府在调整劳资关系过程中,其目标、行为存在二元结构偏差。

这里的二元结构偏差是指在各级政府内部思想不统一,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的动机、行为压低或压倒了协调劳资关系的公共管理目标和作为,政府的目标和行为出现二元结构,并向自身利益和雇主集团利益倾斜。

随着政府行政级别的下降,这种偏差有加强的现象。

总结这些年来的情况,政府行为偏差的主要表现是:

第一,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供给在长时间中存在着制度性短缺。

从国家级到省级,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起步晚,现存体系不健全;长期以来,习惯于处理国有企业劳资关系的政府一时还难以适应劳资关系日趋复杂的局面。

第二,劳动执法监察力量的供给严重短缺。

各级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萎缩,捉襟见肘。

这反映了政府对劳动执法力量的投入明显不足。

第三,地方政府在保护劳动权方面作为不足的现象比较普遍。

有的政府不支持劳动监管部门和工会的工作,当地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建设进展缓慢。

正是由于政府的目标和行为存在二元结构偏差,所以,一方面我们看到政府确实在执行《劳动法》和建立协调劳资关系的各项制度,在作为;另外一方面又看到政府的作为力度有欠缺,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政府作为的盲区,以至企业中存在大量违反《劳动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三)工会的地位得到加强,但其独立性和代表性缺乏,作用有限。

改革开放以来,工会在三方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体现在《劳动法》和《工会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规定上,而且更为直接地体现在工会组织的自身发展、工会会员数量的实际变动特别是工会参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签订方面。

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资料表明,到2008年9月,全国基层工会数增加到172.5万个,覆盖法人单位368.2万个,全国工人会员增加到2.12亿人;职工人会率明显提高,2008年达到73.7%,中华全国总工会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工会组织;到2008年6月,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09.1万份,覆盖单位183.35万个,覆盖职工数达到1.43亿人。

从理论上讲,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方机制中工会地位的强化,无疑会加大劳动者一方博弈的砝码,使得博弈的天平在一定程度上从偏向于资本一方的格局中得到部分校正。

但限于现有的体制和法制方面的原因,现实中中国工会具有集中化、制度化、单一化等特点,不少工会存在行政化倾向,角色混淆、定位不明。

许多工会有名无实,工作形式化现象比较突出,实际作用发挥不够,这类企业工会被人们称为“豆腐工会”。

  

  (四)三方机制的相关法制基础初步奠定,但尚待健全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作为政府介入劳资关系博弈的重要手段和行动方式,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中国在与劳资关系相关的就业、工资分配、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民主参与、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执法监察等方面推进立法进程,劳动立法从数量到质量上比过去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市场化进程中初步奠定了劳资关系三方机制的法制基础。

但是,我们应看到,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调节劳资关系的法制体系在中国还远没有形成,调整劳资关系各方的法律规范还存在诸多“盲区”。

  

  三、走出劳资关系三方博弈困境:

从“失衡”走向“均衡”

  

  

(一)积极培育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劳资博弈中的均衡作用,推动劳资双方之间形成力量上的动态平衡。

劳资关系是劳动力市场自发调节的产物,而这种市场化劳资关系能否有效运行,依赖于劳动力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

由于劳资关系的隶属性特征,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使得劳动者个人难于在劳动力市场上与雇主相抗衡,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更加重了这种失衡。

但工人群体可以通过增强“结社力量”对工人的集体性、趋同性的利益加以保护,其中工会便是增强工人“结社力量”的有效途径,他可以使劳动者个人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交涉劳动过程中的事宜,这有助于克服劳资关系的内在不平衡,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

因此,积极培育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的均衡作用,从而让工会组织真正成为推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重要力量,这无疑是一种好的选择。

针对中国工会的集中化、制度化、单一化等特点,要使中国市场经济中的劳资关系趋于稳定,就必须首先转换总工会和区域工会的地位,使工会从政府的可有可无的助手转化为必不可少的合作伙伴;必须调整基层工会的干部来源,按《工会法》的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中国工会的地位和职能问题将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的关键。

  

  

(二)端正政府目标,强化理性干预机制。

虽然各国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略有不同,但其作用却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即从社会福利最大化或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市场化的劳资关系进行适度干预,以规避劳资关系不和谐所引致的外部效应。

分析政府目标、行为存在的二元结构偏差其实是有利益背景的。

按照公共选择的理论分析,如果平衡劳资关系的公共管理目标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那么,除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缺乏方法和动机不足之外,政府必然存在管理不力的其他利益上的原因。

这些原因是一定利益集团对管理现状的需求与政府管理供给之间的结合,以便实现各种利益的再分配。

例如,在这种偏差的政策环境中,由于政府满足了雇主主导劳动市场的需求,企业主既实现了利润最大化目标,得到了超额的经济利益(如“绝对剩余价值”),又促进了“GDP"、就业、进出口、税收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增长;政府则因为这些指标的增长通过了政绩考核,得到了政治利益,大家相得益彰。

由于这种互相依赖的利益机制的驱动,增加了拉动政府偏离公共管理目标的力量,增加了政府在劳资关系管理方面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现象。

结果,雇工成为被牺牲的一方。

  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政府的职能体现为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

而在劳资关系领域,当劳动者的力量和资本所有者的力量失去平衡时,政府则直接作为劳资关系主体中的三方之一,通过行政权力予以规制。

尤其对处于市场转轨中的中国而言,根据当前劳资关系失范的内在因素,合理选择和确立政府在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对建立两利的劳资关系极为重要。

  

  (三)健全和完善三方博弈的法制体系,使失范的劳资关系走向规范。

产业关系调整机制的基础是完善的劳动法制体系,这是使产业关系运行机制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障。

三方博弈中的劳资关系的契约化、规范化,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劳资关系不和谐甚至冲突问题成为当前中国劳资关系领域内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在中国,劳资关系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与执法力度不大相关,另一方面与劳动关系存在诸多的法制“盲区”相关联。

当前,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驾马车”为主干的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才初步形成,这确实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上的一大进步,但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劳动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亟待制定,这无论是从立法规模上,还是从立法难度上都是空前的。

当然,除了立法工作以外,法律的实施与检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且可以说是更困难的环节。

  在三方博弈中的中国劳资关系,由于博弈各方利益差别和效用函数不同而选择不合作战略和斗争行动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从而劳资关系博弈的“囚徒困境”现象短期内难以避免。

要打破博弈僵局,必须在政府、资方、劳动者之间形成三方正当博弈的格局,才能实现博弈利益均衡的局面。

只有让失范的劳资关系走向规范,让失衡的劳资关系恢复平衡,我国的劳资关系才能真正走向和谐。

  

  参考文献:

  [1]陶文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劳动者权益――中国劳动关系发展30年回顾[J].现代交际,2009,

(2).

  [2]刘苓玲,晋利珍.论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与趋势[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6).

  [3]夏小林.私营部门:

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J].管理世界,2004,(6).

  [4]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奋进的中国工会[N].工人日报,2008-12-30.

  [5]龚基云.转型期中国劳资关系研究[D].南京:

南京师范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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