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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信仰的理性诠释

基督教信仰的理性诠释

——康德“哲学释经原理”批判

傅永军

2013-1-913:

15:

16  来源:

《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2012年5期

  

内容摘要:

康德将宗教信仰局限在纯然理性界限内进行诠释,他批判“教义性诠释”,肯定“真理性诠释”,从纯然理性出发,提出自己的哲学释经原理。

主张对宗教信仰的诠释只能理性地进行而不能诉诸诠释者内在的主观情感,诠释的目的是为了培育和深化人们的道德情感,让人获取真正的信仰。

康德的“哲学释经原理”放弃了信仰主义立场,将对基督教的诠释完全架构在自己的理性分析结构和诠释框架之中,解构了文本和作者的价值,把文本的意义解释为诠释者自己已有理念范型的投射,有导致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之危险。

而事实上,诠释活动是诠释者、文本以及作者之间互为主体的交往行动,这种交往行动以趋向真理为诠释的责任,它借助诠释者、作者和文本共同处身其中的历史文化传统所提供的社会交往规范和知识范型,将文本所负载的意义昭示出来,而意义的真理性就存在于交互主体的理性共识之中。

关键词:

信仰;善恶;理性化释经;诠释责任;交往行动

作者简介:

傅永军,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康德与诠释学的关系并不复杂。

严格说来,对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发生过重大影响的康德先验哲学,在西方诠释学理论体系建构中并没有产生过多少影响。

然而,另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康德又确实对西方基督教信仰做出过独特的诠释,形成别具特色的“哲学释经原理”。

康德的这种“实践中的宗教诠释学”充满了理性色彩,迎合了启蒙时代对宗教合理性进行哲学重建的要求,反倒成为西方宗教诠释学中的一种特殊范式,深刻而直接地影响了在他之后西方宗教哲学的发展,值得研究者用心着力,给予高度重视。

本文依据康德的《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DieReligioninnerhalbderGrenzenderblossenVernunft,1793)和《学科之争》(DerStreitderFakult

ten,1798)两部论著,尝试对康德宗教诠释思想作一初步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信仰的理性化诠释及其可能

  按照美国西雅图大学神学与宗教学系教授陈佐人先生的观点,DieReligioninnerhalbderGrenzenderblossenVernunft这本书的英文译名(ReligionWithintheLimitsofReasonAlone)和中文译名(《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给人一种十分负面的寓意,而实际上,按照康德在这本书中的观点,这本书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其书名似可译为:

《人对宗教信仰的应有认识》[1]。

  人对宗教信仰的认识,根本性的一点是认识宗教信仰的本性以及宗教信仰得以建立的基础。

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是从两个侧面看的同一个问题。

传统的宗教神学坚持信仰主义立场,主张信仰高于理性,将宗教信仰奠基在神秘的超越性因素之上。

康德则坚定地站在理性主义立场,主张以理性自由取代专断信仰。

康德是以哲学家而非神学家的身份,从哲学视域审视神学信仰,他关心的信仰问题是,从纯然理性看,宗教信仰何以可能?

或者换句话说,理性何以能够成为宗教信仰的基础?

  在康德看来,理性成为宗教信仰基础的可能性,根源于批判哲学对基督教宗教信仰的重新解释。

康德在道德哲学中证明了“道德为了自身起见,(无论是在客观上就意愿而言,还是主观上就能够而言)绝对不需要宗教”[2],彻底颠倒了宗教与道德之关系。

在批判哲学视域内,道德和理性位于第一位置,而宗教和信仰则处于第二位置。

这样,康德不仅取消了上帝作为道德律的立法者、颁布者的地位,而且言之凿凿地宣告,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等信仰元素作为具有假定性和辅助性的道德公设是理性权衡的结果[3]。

如此一来,有关宗教信仰的叙述均须在理性界限内重新被思考,而首当其冲需纳入纯然理性界限内考虑的核心问题是基督教的人性概念以及人性善恶问题。

顺此逻辑,康德将批判的宗教哲学的问题意识理解为:

道德上恶的人能否弃恶从善以及如何弃恶从善?

  众所周知,在基督教信仰系统中,罪与恶是人性概念的核心。

基督教以信仰的方式肯定了“人性恶”。

根据基督教教义,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人之始祖亚当与夏娃因此具有善良本性。

人堕落而成罪人,本性变恶,是人类始祖犯了“原罪”。

人类始祖之所以获罪,表面上看是受到“蛇”的诱惑,而真正深层的根源仍在于人所具有的私欲[4]。

人有私欲,因而现实中本性是恶的,这是人与自己的创造者最根本的区别。

按照基督教一般义理,人总有一个充满各种欲求的肉体且自我摆脱不了,人因此永远处于有限状态而与作为完满的“一”或上帝的观念不相称。

即使人理智充盈,对恶的本性洞若观火,也不能将自身从恶的深渊中自我拯救出来。

人只有不断地去克制欲望,借助神恩,培养意志,最终才能彻底戒除欲望而与作为有限者的身份相脱离,达到与无限的合一。

可见,人之所以恭顺于恶之召唤,是人因原罪而招致自身的堕落,陷入肉欲的支配之中;而人之“获救”即从恶返回善之本身,则是诚心敬虔,凭借着对上帝的信仰和来自上帝的爱使人的意志彻底超出堕落本性而成为整全意志的结果。

一句话,上帝的恩典是人们弃恶从善的根本原因。

  在康德看来,基督教不仅对人本性之恶的起源做出了最不恰当的解释[5],而且基督教关于人之获救(弃恶从善)的主张也是错误的。

对康德来说,所有的神恩、奥秘、奇迹以及其它各种邀恩手段(如敬拜、祈祷等)都不过是理性限度内的一种补遗而已,因而它们不过是“理性意识到自己无能满足自己的道德要求,就扩张自己,一直扩展到似乎能够弥补那种缺陷的超越性理念,但它并不能把这些理念当做扩展了的领土据为己有”[6]。

就此而言,康德坚决反对从恩典角度说明人如何由恶重新走向善。

在他看来,无论是基督教关于恶之起源的“原罪”说,还是基督教关于恶之消除的“恩典”说,都在理性界限之外,都是一些我们无法理解、更不可能作为行为准则与规范的神学式臆想,解决人的本性善恶问题和由恶迁善问题,必须回到纯然理性界限之内。

这里同样需要批判性思维,执行理性考察之任务。

也就是说,要追究善恶问题的根源,并回答由恶迁善之可能性,必须深入到意识内部,检视恶(包括善)的理性源泉以及弃恶顺善之理性的根据。

  从纯然理性立场出发,康德在人性问题上坚持一种区别于基督教的立场,提出人性中善恶共居概念。

他既承认人具有向善的禀赋(Predisposition),可以去恶迁善,也承认人具有趋恶的倾向(Propensity),具有作恶的主观根据。

如此一来,从本性角度康德将人置于善和恶两个维度之间,善和恶成为人生存于无限境界或有限境遇这样两种状态的坐标和价值参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康德是在道德基础上阐释宗教,善作为人之禀赋,恶作为人之倾向,两者的根本对立在于意向,即它们对待道德法则的不同态度。

依照康德的论述,人的本性出自自由,既可以在意志自由条件下弘扬向善之禀赋而让行为遵行道德法则而彰显德性,也可以在自由的任意驱使下使人的行为故意采纳非道德的准则以实现追求自利的倾向,显现出人性的根本恶。

这样,在康德看来,所有人在本性上具有成善的自然禀赋,也具有趋恶的主观倾向和性情根据,现实的人并非现实的恶人。

尽管所有人均具有成为恶人的主观根据,本性上有作恶的倾向,但,是否会现实地成为恶人,既不因为人的感性性好和自然欲望湮灭人的理性,也不因为人的理性自身的腐化从而不再理性地承担为道德立法之功能。

人之所以会成为恶人,是人本身之自由意志的结果——人的行为有意去败坏一切行为应该遵守的道德法则而产生出非道德行动。

所以,康德斩钉截铁地说:

“恶本来只能产生自道德上的恶(不是产生自我们的本性的限制)。

”[7]

  康德的这种解释不仅解决了恶在理性上存在的根据,同时也为具有恶之倾向的人去恶向善提供了一种现实路径。

依康德之见,人由恶迁善,只有一条路径即按照意志自由之要求去规范行为这样一种内在化路径。

依据神恩或者依据性好欲求规制人们的行为以求得善行的实现,都是以不纯之动机决断行为,实际上是以性好欲求以及后果回报为行动的准则,以幸福为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重建向善的禀赋就是要祛除掉这种依据,让“道德法则必须要直接性地决定意志”[8],确保“行为的客观决定根据必须始终同时就是行为唯一主观充分的决定根据”[9],实现对道德法则的真正敬重。

这样,“在理性的判断中,道德法则完全客观地直接地决定意志,而弃绝掉一切世界因素的干扰。

从而,人之自由决断,其因果性只能由法则决定,它将一切禀好,从而将对人本身的尊重完全限制在纯粹法则的条件上。

在这个基础之上,绝无可能产生任何的恶。

因而,正是凭借对道德法则敬重的道德情感,并且以此作为一切行动的唯一根据,即作为我们行为的出发点,我们就可以在人之心灵中重新唤起向善的禀赋,并进而弃绝掉恶,从而依据法则作为准则行出善。

”[10]

  总结上论,可以看出,康德是在启蒙语境下谈论宗教信仰的。

将宗教的趋善诉求控制在理性范围之内而不得逾越是康德的使命。

表面上看,康德在这里直接讨论的是人性的善恶及弃恶迁善等问题,而实际上,在这里实质上得到深入讨论的是道德命令的无条件性、普遍性和必然性;直接证成的是,不是信仰上帝就有美德,而是拥有美德才会信仰上帝,不是用启示或规章性教条来解释善,而是用善来解释为什么启示或规章性教条值得信仰。

就此而言,康德是在理性基础上建筑自己的宗教体系的。

作为一个理性主义者,康德不是用超越的神学信仰来保证道德实践理性的正当性,而是使用道德的实践理性去证成超越的神学信仰。

恰如有的论者所言,康德从来没有反对基督教的信仰,他所致力抨击的,是建于妄用与误用理性上的宗教信仰。

故只有在经过批判的理性之后,我们才可能对信仰产生真确与适当的了解。

就此而言,《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一书的本义就是阐释将宗教限于理性之内的可能性,以便尝试提出人应如何在适当运用理性的情况下,产生对信仰的正确认识[11]。

  二、经卷诠释的模式与原则

  康德将宗教局限于纯然理性界限之内,用理性来诠释基督教信仰,形成了批判哲学对宗教的道德化解释。

康德希望将批判哲学对宗教信仰的理性诠释推广至各种不同的信仰系统,并基于道德对神的启示、表达这些启示的宗教文本(宗教法规、教义规章)作出符合启蒙要求的诠释,从而将“作为神的启示学说之总和的宗教”转变为“作为神的诫命的一般义务之总和的宗教”[12]。

这是康德要在宗教哲学领域内完成的一场“哥白尼式革命”。

为此,康德系统地提出了“哲学释经原理”,借以推展信仰之理性诠释的普遍化实践。

  如前所述,康德将道德建基在实践理性之上,而宗教又是道德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宗教完全可以以自然理性为基础建构起来,称之为“唯一真正的宗教”或“纯粹的宗教信仰”。

“唯一真正的宗教”把义务认作上帝的诫命,并视之为一切宗教的本质[13]。

这就是说,真正的宗教是把道德义务当做上帝诫命勤勉遵行的宗教,真正的信仰是把善的生活方式视作侍奉上帝、让上帝喜悦的“纯粹的宗教信仰(无须规章而建立在纯然理性上)”[14]。

康德说:

  宗教不是某些作为神的启示的学说之总和(因为这种总和叫做神学),而是我们一切作为神的诫命的一般义务之总和(而且主观上是把这些义务当做诫命来遵循的准则之总和)。

宗教并不是按照内容亦即客体而在某一部分上与道德有别,因为道德关涉到一般的义务,相反,它与后者的区别是纯然形式的,也就是说,它是理性的一种立法,为的是通过由道德产生的上帝理念而给予道德以对人的意志的影响,去履行其所有的义务[15]。

  与“唯一真正的宗教”或“纯粹的宗教信仰”不同,那些在某时某地现实存在的宗教,除了包含“唯一真正的宗教”所主张的“纯粹信仰”外,还包含许多与道德无关的“历史性内容”,如“奇迹”等。

由于宗教不是按照内容亦即客体而在某一部分上与道德有别,它与道德在形式方面的区别并不妨碍它本身实际上也可以被看作是理性的一种立法,意在通过由道德产生的上帝理念对人的意志施加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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