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进出口装拆箱理货业务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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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进出口装拆箱理货业务操作实务.docx

集装箱进出口装拆箱理货业务操作实务

集装箱进出口、装拆箱理货业务操作实务

2008年7月,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印发了《理货业务操作规程》。

这是中理系统理货业务的指导性文件,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很强的适用性、操作性。

 

     该规程包括进口集装箱船舶理箱操作规程、出口集装箱船舶理箱操作规程、进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出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集装箱拆箱理货操作规程、集装箱装箱理货操作规程、水尺计重操作规程七类产品的操作规程。

 这一全新的《操作规程》是对理货业务流程的再造和业务管理的创新,对于规范各口岸理货机构的业务操作流程,进一步提高理货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中理系统的服务品牌,促进中理系统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今天,我们一起,就集装箱进出口、装拆箱理货业务四个操作规程作一次探讨,希望通过讨论,能提高大家对这四个操作规程的理解,以便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创造性的贯彻实施这些操作规程。

进口集装箱船舶理箱操作规程

一、理箱服务准备

第一条现场理货机构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和港方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集装箱船舶理箱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

现场理货机构:

指各公司的现场生产作业部门。

本条就是对作业部门接受任务并对本部门的人力资源进行评估后,如何对工作进行布置和要求的描述。

在布置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的同时,要对安全措施进行布置。

配备理货人员时一般情况下内支线驳船:

派一名理货员负责理箱业务;干线船舶:

派一名理货组长(可以负责多条船舶的当班理货业务),一条作业线派一名理货员。

第二条现场理货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或船公司索取“进口舱单”、“集装箱积载图”等理货资料或接收船代、船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

接受船舶代理或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进口舱单、积载图/卸船清单、危险品清单等单证资料,进口舱单、积载图叫提供方签认(如内支线驳船无进口舱单,应叫提供方签认卸船清单)并进行核查验收、签名确认。

第三条现场理货机构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进口舱单”和“集装箱积载图”等资料,或将船舶理箱电子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

当发现信息资料不符时,应及时与船代、船公司联系、处理,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卸船理箱准备。

审核“集装箱进口舱单”和“集装箱积载图”等资料时要注意,以“集装箱进口舱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为“集装箱进口舱单”是理货依据。

将相关信息输入电脑,汇总全船卸船箱量及数据,发现数据不一致及有问题的应立即与船代、船公司联系处理解决,并做好记录,要求现场理货人员特别注意,确保落实相关事宜。

第四条理货组长接受理箱任务后,备齐理箱资料和设备,带领理货员于船舶卸船前抵达作业现场。

理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好安全帽。

理货组长带领理货员于船舶卸船前抵达作业现场。

这要求理货人员做到“一前一后”,即理货员在装卸工作间隙或装卸工人吃饭、交接班时,先于装卸工人进入作业现场,后于装卸工人离开作业现场;理货组长先于理货员进入作业现场,后于理货员离开作业现场。

统一着装这是体现公司形象,展示公司企业文化的要求,因此除了着统一服装外,还应注意如将衬衫穿在裤子里,穿衬衫不在室外打领带及服装的整洁等细节问题。

第五条登轮后,理货组长向船方索取相关理箱补充资料,并了解装港和航行途中情况,征询船方对卸船理箱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将卸船理箱资料核对结果、了解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如果“集装箱进口舱单”和“集装箱积载图”未有船方签字,要让船长和大副分别签字确认。

第六条理货组长根据港方卸船安排和所掌握理箱作业船舶情况分派理货员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应书面记录在舱口交接班簿上,布置时应结合部门的要求。

二、理箱服务实施

第七条理货员工作

1.在船舶甲板或码头前沿安全岗位上对照纸面BAY图,手持理箱PDA设备,逐一核对、记录卸船集装箱箱号,识别箱型,检查封志和箱体状况,分清工残或原残,及时将集装箱的卸箱信息报告理货组长。

开工时应记录开工时间,开工时间为工人拆加固时间。

如没有手持理箱PDA设备,理货员根据积载图或卸船清单,逐箱核对集装箱箱号,检查箱体和铅封是否完好,逐箱圈销已卸船集装箱箱号。

圈销时应注意,每个班组应用统一的标识。

部门所有人员应熟悉各班组的圈销标识。

2.当发生待时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理货组长。

指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的舱口理货员待时。

工人拆加固也算理货员待时。

3.当发现实际卸船箱号与“积载图”或“进口舱单”箱号不符时,应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港方人员,并报告理货组长协助解决。

发现箱号与积载图/卸船清单不符的,应及时通知船方验看,同时向理货组长汇报处理,如确定卸下,将实际箱号记录在积载图/卸船清单该箱位旁并取得船方的签认。

4.当发现集装箱箱体残损、封志断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货组长,通知船方验看,同时编制“集装箱残损记录”,交船方签认。

对封志断失的集装箱由理货员施加封志,记录封号,同时编制“施封/验封单”或将封号记录在“集装箱残损记录”上。

发现工残时,应做好“工残记录”,并通知责任方签认或按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对外表残损的集装箱,理货员应与工人配合,及早发现,及时通知船方验看确认,并填制“集装箱残损记录单”经船方签认后方可卸船;工残集装箱则编制工残记录供责任方签认。

对铅封断失的集装箱,经船方验看后,理货员重新施封,编制施验封记录,经船方签认后方可卸船。

5.当发生出舱翻舱时,理货员应根据“出舱翻舱清单”,在“积载图”上做好标记,或在PDA上进行确认,并制作翻舱“集装箱理箱单”;舱内翻舱时,要标记集装箱在舱内移动前和移动后的位置。

对出舱翻舱的集装箱,理货员应在积载图/卸船清单上做好标识。

对卸船过程中出现的舱内翻舱的集装箱,除了要标记集装箱在舱内移动前和移动后的位置外,还应记录翻舱时间,报理货组长,以便其编制待时记录。

6.工班结束后,如实填制或打印“理箱单”,与港方办理双边交接。

根据积载图/卸船清单上确认的所卸集装箱箱量、夜班箱量准确制作理箱单,单证内容完整、正确,核对无误后交理货组长。

理箱单是船舶装卸集装箱时,舱口理货员记载集装箱和原残情况的原始记录。

理箱单填制要求:

1、箱号、封号、尺码、重量栏别内分别填上相应内容。

2、在FULL/EMPTY栏内根据装卸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划去FULL或EMPTY,并分别填写。

3、尺寸栏按集装箱规格分别填写。

4、备注栏内注明节假日、夜班作业、出舱翻舱作业量等有关内容。

按双方约定方式与港方办理双边交接

7.交接班时,应交清理箱资料、设备及有关事项。

理货员必须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进行交接,交接班内容记录在“舱口理货交接班簿”上。

交接班时须做到“五交五接”:

交任务:

重点舱。

交情况:

舱内情况、卸船要求和注意事项。

交单证:

积载图/卸船清单,其他理货单证,设备。

交残损:

验残方法、处理工原残的结果。

交数字:

交清已卸和待卸集装箱数量及装载位置。

本班在积载图上标识的意思。

8.全船卸船结束时,应查看纸面BAY图或PDA设备中的航次卸箱信息,检查集装箱有无错卸、漏卸情况。

要查看BAY图上应卸的集装箱是否已全部被圈销,检查船舶每个BAY上余下的集装箱积载位置是否与BAY图一致。

9.按理货组长要求做好其它工作。

交班结束、全船卸船结束,理货员应向理货组长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八条理货组长工作

1.记录船舶作业的开工时间。

工人开始拆第一个紧固件的时间,作为船舶作业开工时间。

2.及时掌握加卸、减卸等变更信息,对舱单信息的变更,应取得船代的书面确认,并在“单船记录”上登记变更结果。

3.检查前一工班理箱工作结果情况,核对所填制的理箱单证或理箱信息处理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方予以解决,并将结果报告现场理货机构。

理货组长对接班前所有理货人员及本班理货员制作的单证(包括电脑中的)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单证立即纠正,将不合格单证销毁,并做好记录。

发现箱号信息不准时,应汇报部门联系当事人解决。

同时应做好记录。

4.在理箱作业过程中,检查作业情况,指导理货员工作,及时掌握情况,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应记录。

作业过程中理货组长应在现场巡视,检查理货员的工作岗位和理货方法,协助理货员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好记录。

5.根据理货员制作的“理箱单”或确认的已卸船集装箱信息,圈销“积载图”或在有关理箱资料上做类似标识和处理。

圈销时应使用本班组的标识。

6.根据工班所理箱量制作理箱“日报表”,并按照船方需要,及时提供卸船进度情况。

根据理货员制作的理箱单制作理箱“日报表”日报表上所卸集装箱箱量、夜班箱量要准确,单证内容完整、正确,核对无误后按照与船方商定的时间报送船方或其代理。

7.卸船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员停工待时,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填制“待时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待时记录”可随时发生随时签认,但考虑到会发生全船待时,要计算理货组长待时时间,可与船方协商,一工班一签。

8.进口集装箱舱单标明装港交接方式为CFS时,完船签证时,应在“理货业务凭证”相应栏目内注明CFS箱的箱型尺寸和数量。

进口集装箱舱单标明交接方式为CFS/CFS、CY/CFS时多应在“理货业务凭证”相应栏目内注明CFS箱的箱型尺寸和数量

9.当发生出舱翻舱时,应取得船方书面确认,及时将纸面清单交理货员卸/装船时核对,或将出舱翻舱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

当发生舱内翻舱时,应填制“待时记录”提请船方签认。

根据理货员记录的集装箱翻舱移动前、后的位置,在“积载图”上调整翻舱后实际积载位置。

10.根据“理箱单”上的作业时间及批注的节假日、夜班作业情况记录附加费项目。

在日报表上加以注明。

11.在理箱过程中,应保持与船方、港方等方面的联系,协调解决有关业务问题,及时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船舶理箱情况。

对代理、船方或港方的口头通知和要求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组长交接班记录上。

12.对无“进口舱单”而确需在本港卸下的集装箱,按溢卸箱处理;对有“进口舱单”而在本港卸货时未发现的集装箱,按短卸箱处理。

对“进口舱单”上箱号与BAY位图上箱号不一致,卸船时确认BAY位图箱号准确的,“进口舱单”上箱号按短卸箱处理;BAY位图上箱号按溢卸箱处理。

如卸船时确认BAY位图箱号不准确,“进口舱单”上箱号准确的,则不作溢短处理,修改BAY位图上箱号,做好记录即可。

13.工班理货结束时,汇总本工班船舶理箱作业情况,核对结果,制作相关单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14.交接班时,应交清理货资料和设备等情况,交班内容要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交班理货组长向接班理货组长除口头交清卸船单证资料,卸船要求和注意事项,交清已卸和待卸集装箱数量及装载位置,已检验单证和未检验单证份数,还应用文字在组长交接班记录上标识。

理货员全部交接完毕,均离船后才能离开岗位。

三、理箱产品交付

第九条全船理箱结束时,理货组长应记录船舶作业的完工时间,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理货组长与港方核对全船进口箱数、残损、出舱翻舱等情况,检查是否有错卸、漏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理货组长根据“理箱单”、“日报表”、“集装箱残损记录”、“待时记录”等单证汇总相应数据,制作“集装箱溢短残损单”、“理货业务凭证”及“理货结果汇总证明”等理货单证,核对准确无误后,与船方办理签证。

同时,填写“征求意见书”,请船方对理货服务予以评价。

建议集装箱班轮每月一次提请船方填写“征求意见书”,在船方调换船长、大副时提请新任船长、大副填写“征求意见书”。

第十二条当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时,如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说服船方更改批注内容。

若船方坚持,应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按指示意见办理,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十三条在理货服务交付过程中,理货员应在理货组长安排下,协助理货组长办理签证。

办完签证后,理货组长整理好全船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带领理货员离船。

签证时要二个人配合签证。

第十四条理货组长负责将整理好的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交给现场理货机构。

并要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应通过公司业务部门的批准,将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分发,或及时发送相关卸船理货数据。

发送前必须检查所有单证资料,杜绝不合格品流传。

作业部门不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在签证前对船舶单证资料进行抽查。

发现不合格的在查明原因后要立即纠正,同时将不合格单证销毁,并做好相关检查、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现场理货机构应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上交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存档备查。

业务部门对单证资料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将不达标单证、不满意船舶艘次、数字不准确船舶艘次等进行登记,每月进行分类统计,计算出单证达标率、服务满意率、理货数字准确率、理货船舶到数率。

四、附则

第十七条在全船理箱过程中,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理货组长要及时报告现场理货机构协助解决,如有必要,可请示公司业务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当集装箱船舶捎带件杂货进口时,其件杂货的理货,参照《进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程中理货单证的填写应遵循《外轮理货单证制单标准》。

第二十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原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规程》及口岸关于集装箱交接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内运输船舶理箱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负责解释。

出口集装箱船舶理箱操作规程

一、理箱服务准备

第一条现场理货机构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和港方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集装箱船舶理箱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

第二条现场理货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船公司或港方索取经海关放行的相关理货资料和信息(装船清单、预配图等)。

第三条现场理货机构的指定人员负责审核“装船清单”和“出口集装箱预配图”,或将船舶理箱电子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当发现信息资料不符时,应及时与船代、船公司或港方联系、处理,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装船理箱准备。

第四条理货组长接受理箱任务后,备齐理箱资料和设备,带领理货员于船舶装船前抵达作业现场。

理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带好安全帽。

第五条登轮后,理货组长向船方索取相关理箱补充资料,征询船方对装船理箱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将装船理箱资料核对结果、了解的情况和工作要求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六条理货组长根据港方装船安排和所掌握理箱作业船舶情况分派理货员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二、理箱服务实施

第七条理货员工作

1.在船舶甲板或码头前沿安全岗位上对照纸面预配图,手持理箱PDA设备,逐一核对、记录装船集装箱箱号,识别箱型,检查封志和箱体状况,分清残损,标识实际装船积载位置。

2.理货员应及时将标识的预配图交理货组长,或将确认的装船BAY图信息及时发送。

3.当发生待时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理货组长。

4.当发现实际装船箱号与“预配图”箱号不符时,应通知港方暂停装船,报告理货组长联系有关方面解决。

5.当发现集装箱箱体残损、封志断失情况时,原则上不允许装船,应及时联系有关方处理,并报告理货组长。

如港方和船方同意装船,应编制“集装箱残损记录”,取得港方签认后方可装船。

6.当发生出舱翻舱时,理货员应在“积载图”(配载图)上做好标记,或在PDA上进行确认,并制作翻舱“集装箱理箱单”;舱内翻舱时,要标记集装箱在舱内移动前和移动后的位置。

7.工班结束后,如实填制或打印“理箱单”,与港方办理双边交接。

8.交接班时,应交清理箱资料、设备及有关事项。

9.全船装船结束时,应查看纸面预配图或PDA设备中的航次装箱信息,检查集装箱有无错装、漏装情况。

10.按理货组长要求做好其它工作。

第八条理货组长工作

1.记录船舶作业的开工时间。

2.及时掌握加载、退关等变更信息,发生加载时应及时向港方或船方索取加载预配资料;发生退关时,应取得有关方书面确认,同时通知理货员,并在“单船记录”上登记变更结果。

3.检查前一工班理箱工作结果情况,核对所填制的理箱单证或理箱信息处理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方予以解决,并将结果报告现场理货机构。

4.在理箱作业过程中,检查作业情况,指导理货员工作,及时掌握情况,解决有关问题,并做好相应记录。

5.根据理货员标识的预配图,制作“积载图”,或打印PDA理箱系统生成的“积载图”。

6.根据工班所理箱量制作理箱“日报表”,并按照船方需要,及时提供装船进度情况。

7.装船过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员停工待时,理货组长应根据理货员提供的记录,填制“待时记录”,取得船方签认。

8.装船清单标明装港交接方式为CFS时,完船签证时,应在“理货业务凭证”相应栏目内注明CFS箱的箱型尺寸和数量。

9.当发生出舱翻舱时,应取得船方书面确认,及时将纸面清单交理货员卸/装船时核对,或将出舱翻舱信息导入理箱操作系统。

当发生舱内翻舱时,应填制“待时记录”提请船方签认。

根据理货员记录的集装箱翻舱移动前、后的位置,在“积载图”上调整翻舱后实际积载位置。

10.根据“理箱单”上的作业时间及批注的节假日、夜班作业情况记录附加费项目。

11.在理箱过程中,应保持与船方、港方等方面的联系,协调解决有关业务问题,及时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船舶理箱情况。

12.工班理货结束时,汇总本工班船舶理箱作业情况,核对结果,制作相关单证,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13.交接班时,应交清理货资料和设备等情况,交班内容要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三、理箱产品交付

第九条全船理箱结束时,理货组长应记录船舶作业的完工时间。

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理货组长与港方核对全船出口箱数、残损、出舱翻舱等情况,检查是否有错装、漏装,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理货组长根据“理箱单”、“日报表”、“集装箱残损记录”、“待时记录”等单证汇总相应数据,核对出口“集装箱清单”数据,制作“理货业务凭证”、“积载图”等理货单证,核对准确无误后,与船方办理签证。

同时,填写“征求意见书”,请船方对理货服务予以评价。

第十二条全船理箱结束后,理货组长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避免因理货原因影响船舶按时开航。

第十三条当船方在理货单证上批注时,如批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说服船方更改批注内容。

若船方坚持,应向现场理货机构汇报,按指示意见办理,并记录在“单船记录”上。

第十四条在理货服务交付过程中,理货员应在理货组长安排下,协助理货组长办理签证。

办完签证后,理货组长整理好全船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带领理货员离船。

第十五条理货组长负责将整理好的理货单证和理货设备交给现场理货机构。

第十六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应通过公司业务部门的批准,将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分发,或及时发送相关装船理货数据。

第十七条现场理货机构应及时向公司业务部门上交完船的理货单证资料,存档备查。

四、附则

第十八条在全船理箱过程中,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理货组长要及时报告现场理货机构协助解决;如有必要,可请示公司业务部门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当集装箱船舶捎带件杂货出口时,其件杂货的理货,参照《出口件杂货船舶理货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程中理货单证的填写应遵循《外轮理货单证制单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原交通部颁发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业务章程》、《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规程》及口岸关于集装箱交接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内运输船舶理箱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负责解释。

集装箱拆箱理货操作规程

一、理货服务准备

第一条公司业务部门接受客户申请或委托,编制拆箱理货作业计划,根据作业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

接受客户申请或委托的部门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是作业部门。

第二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负责审核进口舱单、提货单、集装箱装箱单,或提单副本、装箱清单等相关拆箱理货依据。

拆箱理货依据是提货单。

集装箱装箱单、装箱清单等资料是拆箱理货的辅助依据。

集装箱装箱单、装箱清单与进口舱单、提货单核对无误可作为现场拆箱理货的资料。

第三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向理货员布置工作任务,提出注意事项。

理货员检查、备齐理货单证资料和设备。

在布置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的同时,要对安全措施进行布置。

对外出理货的人员要特别提醒注意遵守客户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理货服务实施

第四条拆箱前,理货员应根据拆箱理货资料核对集装箱箱号、箱型、封志号,检查箱体和封志状况,冷藏/冷冻箱要记录温度。

发现箱体残损等异常情况,应如实记录在“装/拆箱理货单”备注栏内。

发现箱体残损等异常情况,应填制“集装箱残损记录单”、或“设备交接单”提请委托方或司机签认。

第五条拆箱理货时,理货员应在箱门边,根据拆箱理货资料核对箱内货物的标志、包装、货名等内容,理清各票货物件数,分清各票货物残损,做好记录。

拆箱作业时理货员的工作岗位应在集装箱边。

不得开启集装箱箱门。

第六条对卸船时封志完好,拆箱前封志断失或收货人已自行启封的集装箱,理货员应在“装/拆箱理货单”备注栏内标明。

对卸船时船方签认封志断失的集装箱,在启封前,理货员应到场验封、理货。

第七条当海关、检验检疫查验时,理货员应根据海关、检验检疫查验通知单的要求,在现场核对箱号、封志号,按箱理清各票货物件数,分清各票货物残损。

监拆监装时,理货员在现场按箱监拆监装,拆出的货物全部装回原集装箱后,应重新施封,填制“集装箱验封/施封记录”,注明海关、检验检疫查验。

需提供单件内货具体数量、规格、品名、重量等内容时,理货员应分别进行计数、丈量、分类、衡重等工作,根据理货结果,编制“箱内货物清单”(附表),经委托方签认,由现场理货机构提供海关、检验检疫。

第八条发现货物残损时,应分清工、原残,编制相应记录,取得责任方/委托方签认。

必要时进行拍照。

第九条箱内货物不能一次拆完,理货员在离开工作现场前,对已拆出的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对未拆完的集装箱要重新施封,并注明封志号,再次拆箱时应验看封志状态及核对封志号。

三、理货产品交付

第十条拆箱理货结束后,理货员应根据拆箱理货结果,编制“装/拆箱理货单”,核对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编制“拆箱理货单”,理货单是装拆箱时,理货员记载集装箱内货物件数和原残的原始记录。

装/拆箱单填制要求:

1、在箱号栏内填箱号。

2、在提单栏内填上提单号,并在提单上注明运编号(运编号仅在装箱单上注明)。

3、在MARK栏写上MARK,装箱单上还要写中文货名,拼港货须在MARK下注明每票货的港口,在备注栏内写MIX,拆箱单上则仅需写上MARK即可。

4、计数栏内本行使用后的第一个空格用结关号×表示。

5、一票货或一只箱装/拆完后在最后一行数字下面的第一行空格内填上货名、货重、尺码。

6、特殊情况(如要求抄小号等),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请示后填制。

7、一张装/拆箱单可同时填制数只箱子的装/拆箱内容。

8、备注栏内根据装/拆箱规定填上箱公司、箱子尺码、只数和其它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理货员负责将整理好的理货单证资料和设备交给现场理货机构。

第十二条现场理货机构业务人员根据“装/拆箱理货单”与理货依据进行核销后,按需编制“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向有关方提供。

集装箱箱内货物溢短/残损单是记载箱内货物件数溢短和残损情况的证明单证。

收货人凭此单办理交接手续。

集装箱箱内货物溢短/残损单填制要求:

1、整票或整箱货物全部拆完后,根据拆箱理货单,对照舱单或装箱单上的内容填制。

2、整票或整箱货物全部拆完后,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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