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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模拟法庭剧本.docx

校园模拟法庭剧本

“法治进校园”—XX高级中学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

1人

审判员:

2人

书记员:

1人

公诉人:

2人

辩护人:

2人

被告人:

3人

被告人:

甲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学生。

被告人:

乙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学生。

被告人:

丙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二年级学生。

被害人1人:

丁同学,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学生。

法警:

2人

基本案情:

甲同学与丁同学同为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在校住宿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同学插队,甲同学与其当场吵架,丁同学打了甲同学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甲同学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晚甲同学在男生宿舍楼,遇到自己在认识的高三朋友乙同学,甲同学向乙同学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同学讲想教训丁同学,乙同学当场同意,叫甲同学确定时间后和他联系,甲同学回宿舍后,又请同班同学丙同学帮忙,叫丙同学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同学,丙同学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甲同学约乙同学、丙同学二人,在丁同学回宿舍途中等候,丁同学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同学拦住,对丁同学进行殴打,丁同学撒腿就跑,乙同学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皮带向丁同学头部打去,丁同学被打倒在地后,甲同学、乙同学又在丁同学身上猛踢几脚,丁同学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二楼楼道里,甲同学、丙同学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主动认错,乙同学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书: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三、不准吸烟;

四、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入庭。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长:

(敲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到庭,

审判员1: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

甲同学,

长:

性别?

贾:

男。

审判员1:

出生年月日?

贾:

98年5月17日生

审判员1:

民族?

贾:

XX族

审判员1:

文化程度?

贾:

高一

审判员1:

职业?

贾:

学生

审判员1:

家庭住址?

贾:

住本市源城区西江首府9栋

审判员1:

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同学:

乙同学

审判员1:

性别?

乙同学:

男。

审判员1:

出生年月日?

乙同学:

90年8月12日生

审判员1:

民族?

乙同学:

XX族

审判员1:

文化程度?

乙同学:

高三

审判员1:

职业?

乙同学:

学生

审判员1:

家庭住址?

乙同学:

住本市源城区埔前镇双头村。

审判员1:

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

丙同学

审判员1:

性别?

贾:

男。

审判员1:

出生年月日?

贾:

97年7月8日生

审判员1:

民族?

贾:

XX族

审判员1:

文化程度?

贾:

高一

审判员1:

职业?

贾:

学生

审判员1:

家庭住址?

贾:

住本市源城区南江家园28号。

审判员1:

三被告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

何时收到?

甲同学:

收到了。

2019年9月16日收到的。

乙同学:

收到了。

2019年9月16日收到的。

丙同学:

收到了。

2019年9月16日收到的。

长:

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

今天XXXXX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XXXXX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寻衅滋事一案,审理本案的和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人民陪审员XXXX两人组成,由审判员XXX任审判长,书记员XXXX担任法庭记录;

受XXXXX县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XXX、XXXX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丁同学及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甲同学及其家属的委托,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甲同学辩护;

受被告人丙同学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出庭为被告人丙同学辩护;

受被告人乙同学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出庭为被告人丙同学辩护;

审判员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请求换人;

2、可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长:

被告人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同学:

听清了。

甲同学:

听清了。

乙同学:

听清了。

丙同学:

听清了。

审判员2:

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同学:

不需要

审判员2:

三被告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三人:

不需要

长:

本案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法庭调查阶段,第二辩论阶段,第三宣判阶段,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起立

公1:

XXX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甲同学,男,1998年5月17日生XX族,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学生。

住本县源城区西江首府9栋

被告人乙同学,男,1990年8月12日生XX族,XXXXXX高级中学高三年级学生。

住本市源城区埔前镇双头村。

被告人丙同学,男,1997年10月8日生XX族,XXXXXX高级中学高一年级学生。

住本市源城区埔前镇双头村。

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寻衅滋事一案,由XXXXX县公安局XX新区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甲同学在学校食堂内,因排队打饭与丁同学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甲同学遂纠约被告人乙同学、丙同学欲对丁同学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3:

40分,三被告人在丁同学回宿舍途中,将其拦住,乙同学上前打了丁同学一个耳光,丁同学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同学掏出随身携带的皮带,向丁同学心头部打去,致其头部一4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丁同学被砍倒在地,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又对丁同学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系主犯;被告人丙同学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同学为主要伤人者,应从重处罚。

本院为维护校园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小蓉唐硕

2019年9月16日

长:

三被告人,坐下。

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三被告:

听清楚了

长:

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同学、丙同学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甲同学,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贾:

没有。

长:

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2:

被告人甲同学,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

好的

公2:

你与丁同学是否认识?

贾:

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

公2:

你与乙同学,丙同学是否认识?

贾:

乙同学是我在初中认识的朋友,丙同学是我的同学和我住在同一宿舍.

公2:

你与丁同学有什么矛盾?

贾:

9月13日我在食堂打饭时,他插队,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同学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2:

你想怎样教训他?

贾:

当天晚上,我在宿舍楼正好遇见乙同学,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

回宿舍后,我叫丙同学一起去,他同意了。

公2:

你把打丁同学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

第二天下午,我们三人在丁同学回宿舍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同学正好一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同学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老,打死你!

”丁同学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同学从身上掏出皮带,对他的头部打了一下,丁同学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同学大喊“救命!

”我们三人就跑出了宿舍楼二楼。

公2:

你是怎么归案的?

贾:

事发后,我和丙同学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宿舍,就在体育馆后面转了一会儿,后来丙同学对我说,我们还是去主动承认错误吧。

我就同意了。

我们后来一起到学校保卫室认错了。

公2:

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贾:

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2:

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

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1:

被告人甲同学,你是哪年出生的?

贾:

1998年5月17日。

辩1:

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

贾:

是的。

辩1:

12年10月13日当天,你和丁同学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

贾:

打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1:

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

贾:

丁同学先打我一拳

辩1:

你有没有还手?

贾:

没有

辩1:

10月14日下午,你喊乙同学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皮带?

贾:

没有

辩1:

在丁同学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

贾:

有的

辩1:

有没有对其进行XX上的补偿?

贾:

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块钱。

辩1: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

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

辩1:

有。

长:

辩护人可询问被害人。

辩1:

被害人丁同学,在19年9月13日中午就餐时,你和被告人甲同学发生了争吵,是不是?

丁同学:

是的。

辩1:

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

丁同学:

我当时有事着急,插了一下队,他就骂我。

辩1:

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

丁同学:

我当时一着急,就打了他一下。

辩1:

甲同学有没有还手?

丁同学:

他要还手打我时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

辩1:

你能否把三个被告人打你的经过详细陈述一遍?

丁同学:

9月14日下午2、3点钟,我在回宿舍路上,看见他们三个气势汹汹的向我走来,我当时就害怕了。

那个瘦一点的就是乙同学,上来就给我一个嘴巴子,而且还狠狠地骂我。

我连忙就跑。

但他们还是追了上来,然后我就觉得头上被重重的击了一下,我当时就倒在地上。

他们还用脚踢我,我就喊救命,他们就跑了。

最后我被送到了医务室。

辩1:

在你受伤期间,被告人甲同学是否去看望过你?

丁同学:

辩1:

有没有对你进行XX上的补偿?

丁同学:

给了我100块钱

辩1: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甲同学带下法庭,将被告人乙同学带上法庭。

长:

被告人乙同学,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乙同学:

没有。

长: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乙同学。

公2:

被告人乙同学,公诉人讯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乙同学:

好的。

公2:

你与本案被害人丁同学是否认识?

乙同学:

以前不认识。

公2:

你与甲同学、丙同学是否认识?

乙同学:

甲同学是我在初中认识的朋友,我们常在一起玩。

丙同学在此事之前不认识。

公2:

你与丁同学有矛盾吗?

乙同学:

没有。

公2:

你不认识丁同学,又与他无矛盾,为何要打他?

乙同学:

我和甲同学一起回宿舍时,他说被他同学欺负了,要我帮他摆平,出于朋友义气,我就和他一起去了。

我们打他时,他要跑,我一急就拿出皮带就打了他。

公2:

是甲同学让你带的皮带吗?

乙同学:

不是。

公2:

你为什么带皮带?

乙同学:

我……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

公2:

被害人丁同学头部的伤是你打的吗?

乙同学:

是的。

公2:

你还对他做了什么?

乙同学:

我一开始打了他一记耳光,还骂了他,最后又踢了他两脚。

公2:

后来呢?

乙同学:

后来我们就跑了,后来我就被公安机关抓了。

公2:

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

被告人甲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同学进行发问?

贾辩:

不需要。

长:

被告人丙同学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乙同学进行发问?

包辩:

不需要。

长:

请法警将被告人乙同学带下法庭,将被告人丙同学带上法庭。

长: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丙同学。

公2:

被告人丙同学,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请你实事求是地回答。

包:

好的。

公2:

你认识丁同学吗?

包:

在此之前不认识。

公2:

你和甲同学、乙同学是什么关系?

包:

我和甲同学是同班同学,又住在同一个宿舍。

在此事之前我不认识乙同学。

公2:

你与丁同学是否有矛盾?

包:

没有。

公2:

那你为什么要和甲同学、乙同学一起去打丁同学呢?

包:

是甲同学喊我去的。

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别人说我不够朋友,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

公2:

你把打丁同学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包:

9月13日下午4点多时,甲同学喊我去打丁同学,我就只好答应了。

第二天下午3点多时,我们在丁同学回宿舍的路上等了将近半小时,看到了丁同学一个人回宿舍,我们三个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同学先打了他一个嘴巴子,还骂了他两句,丁同学就赶快跑。

甲同学和乙同学追上去,我也跟了上去,乙同学突然掏出刀砍丁同学,丁同学捂住流血的头倒在了地上,甲同学、乙同学上前踢丁同学,我也上去踢了一脚,丁同学喊救命,我们三个人就跑了。

公2:

你是怎么归案的?

包:

事发后,我特别害怕,不敢回宿舍,就在体育馆外面转。

我越来越害怕,越想越后悔。

于是我就和甲同学一起去学校学校保卫室主动认错了。

公2:

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包:

我错了。

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止甲同学的,我很后悔。

公2:

公诉人发问完毕。

长:

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

辩2:

有。

长:

辩护人可询问被告人。

辩2:

你是哪年出生的?

包:

1997年7月8日

辩2:

也就是说,打丁同学时你还不满18周岁是不是?

包:

是的。

辩2:

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丁同学几下?

怎么打的?

包:

我就在最后用脚踢他一脚,还没敢重踢他,就是意思地踢了一下。

辩2:

你知道乙同学带皮带吗?

包:

不知道。

辩2:

审判长,没有问题了。

长:

带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上庭。

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2: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证明本案的证据有:

在卷宗第一册第三册第20、21、22页,有三被告人的供述和当庭三被告人的供诉一致,在此不再宣读。

在卷宗第二册第38、39页,有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丁同学头部长达4厘米刀口,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计2500元。

长:

请法警将此份证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及法庭。

被告人有无意见?

贾:

没有

乙同学:

没有

包:

没有

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

没有。

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2:

在卷宗第二册第43页有法医鉴定一份。

活体损伤鉴定书

被检验者:

丁同学,男,13岁。

XXXXX县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丁同学之损伤符合第32条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丁同学之伤为轻伤,检验人:

王飞(主任医师)许平(法医师)

长:

被告人甲同学,乙同学,丙同学,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意见?

三被告: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长:

被告人甲同学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1:

没有意见。

长:

被告人丙同学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2:

没有

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2:

现在公诉人宣读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

2019年9月14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张浩,李士华接到XXXXX县XXXXXX高级中学的报警,两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见一学生倒在地上,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从现场提取皮带头一个。

后经鉴定皮带头上有新的血迹,XXXXX县公安分局。

2019年9月14日,公诉人现在向法庭申请出示物证皮带头一个,请法庭准许

长:

本庭准许,请法警向被告人乙同学、辩护人及法庭出示

乙同学:

是这个皮带头

长:

请法警将皮带头交还公诉人(法警将皮带头呈交给审判长和人审判员后交还给公诉人)

长:

被告人乙同学,你是用这个皮带头打的丁同学吗?

乙同学:

是的

长:

辩护人有无意见

两辩:

没有

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2:

在卷宗第三册第61页,有XXXXXX高中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到学校自首,

在卷宗第一册第30页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案发时不满18周岁。

公诉人举证完毕

长:

被告人甲同学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贾:

没有

长:

被告人乙同学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乙同学:

没有

长:

被告人丙同学对上述举证有无异议

包;没有

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贾:

没有

包:

没有

乙同学:

有。

这里是我家人代我赔偿给被害人丁同学的医疗费,营养费3500元的收条

长:

请法警向辩护人、被害人丁同学及公诉人,法庭出示该收条

被害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丁同学:

没有

长:

公诉人对此份收条有无异议

公2:

没有

长;被告人甲同学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贾辩:

有。

现提供甲同学在校表现情况证明一份,证明甲同学平时表现尚可,并无前科劣迹。

该次犯罪属初犯,偶犯。

长:

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

没有

长:

被告人丙同学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包辩:

有。

现提供被告人丙同学所属居委会提供的平时表现情况证明丙同学平时表现较好,能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

村委会愿意对其帮助教育。

长:

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疑义?

公:

没有

长:

控辩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公2:

没有

贾辩:

没有

包辩:

没有

乙同学:

没有

法庭辩论

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致公诉词,鉴于本案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涉嫌犯罪是尚未成年,在此请公诉人对两位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

公1: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受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被告人甲同学因与丁同学发生口角,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纠约无业青年乙同学和同学丙同学在校园内对丁同学实施殴打,并致丁同学轻伤,他们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他们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

1、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同学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乙同学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丙同学虽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罚。

3、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乙同学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有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乙同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XX损失等,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犯罪时尚未成年,现公诉人对二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被告人甲同学、丙同学。

公诉人今天代表国家对你们提起公诉。

看着你们那智嫩的脸孔,无助的眼神。

公诉人心中无比沉重。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而年仅17岁的你们却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污点。

你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精神上的痛苦,也使你们为你们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今天,挚爱你们的父母,培育你们的老师,关心你们的同学都为你们伤痛不已。

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欲人爱己,必先爱人”,你们在积极学习法律的同时更要注重学习公民道德,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抛弃错误的思想观念,虽然你们今天涉嫌犯罪,但你们不要心灰意冷,只要你们勇敢的站起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并积极学习法律。

相信,你们的前途仍然一片光明,辉煌的人生正等着你们用双手去构建。

审判员2:

被害人发言。

被害人:

在这件市的起因上,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当时我能客气一点,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觉得同学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理解,希望其他同学和我们一样,都能从这件案件中吸取教训。

审判员2: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被告人可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甲同学自行辩护。

贾:

我没有叫乙同学带皮带。

审判员2:

被告人甲同学的辩护人为被告人甲同学辩护。

贾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33条的规定,在本案被告人甲同学父母的委托下,本人将担任被告人甲同学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时便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被告人紧张、焦虑的思想状态进行了耐心的法制教育,告之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讯问,争取从宽处理。

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甲同学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甲同学具备着法定从轻处罚的条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甲同学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甲同学犯罪后自动投案,也可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甲同学系初犯,其犯罪并且学校、家庭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我坚信法律的神圣与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裁判,给被告人甲同学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他毕竟还是个孩子。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审判员2:

被告人乙同学可自行辩护。

乙同学:

是甲同学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我错了,我不该去,更不该带皮带去打丁同学。

请法庭看在我年轻,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员2:

被告人丙同学你可自行辩护。

包:

我只踢了他一脚,为何也构成犯罪?

审判员2:

被告人丙同学的辩护人为被告人丙同学辩护。

包辩: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丙同学父母及丙同学本人的委托,我将依法担任被告人丙同学的辩护人。

经取证调查,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丙同学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定性无异议,现就被告人丙同学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丙同学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丙同学犯罪后自动投案,也可从轻处罚。

3、被告人丙同学在本案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被告人丙同学具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丙同学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词发表完毕,鉴于被告人丙同学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请法庭允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

被告人丙同学,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后悔.也有些迷惑"我就是和他们一起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轻轻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为被告接受审判呢?

"法律是无情的,但只要我们好好遵守它“坚持做人的原则就不会误入歧途希望你以后好好做人相信你的明天依然阳光灿烂。

谢谢!

审判员2:

公诉人就被告人丙同学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公2:

虽然被告人丙同学没有像甲同学那样提起犯意纠约他人,也没有向乙同学那样持刀伤人,但由于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三被告人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人丙同学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最。

鉴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一样,本案将被告人丙同学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审判员2:

被告人丙同学,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

没有。

审判员2:

辩护人还有何辩护意见?

包辩:

没有。

长:

经过这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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