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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新维度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伦理考量

引言:

“人类社会是一个分配的社会,这并不是它的全部内容,但重要的一点是:

我们聚到一起是为了分享、分割和交往”。

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分配是指对社会各领域之社会基本物品的分配,诸如,物质产品、权益、义务、权利、特权等,狭义的分配是指财富和物质等经济领域的分配。

恩格斯指出:

“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所以说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毫无疑问是分配的核心内容。

本文的分配专指经济领域的分配,也就是对作为社会合作成果的物质财富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

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诉求,必须通过这个社会体系对其社会合作成果的分配得以真实的表达。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诉求同样也必须通过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来体现和维护。

社会主义的价值期望规定着其分配的社会公平主张。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确立了伦理界限。

那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一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二要把实现共同富裕,社会发展成果共享作为其价值旨趣。

一方面要发展生产力,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就必须注重分配对效率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体现财富共享的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就必须重视财富的公平合理分配。

这就产生了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一对伦理难题。

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迫切性,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逐渐确立起来,并在实现经济总量增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任何一种分配原则都不可能是永恒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经济社会矛盾,表现在分配领域中的收入差距悬殊,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现象日益凸显,公平问题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当中。

2010年的两会,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作为人们首要关注的话题(超过腐败),引起全社会的热议。

这充分表明社会成员对现有分配状况的不满。

产生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在分配领域中,把效率置于相对于公平的优先性地位,所导致的对公平的忽视。

被遮蔽起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出来。

党的十六大以来,伴随着一系列新理念的提出,关于效率与公平的提法逐渐发生改变,公平问题的内容比重逐渐加大。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十七大进一步完善了分配原则,要求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都要注重社会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

分配主张,代替“效率原则、兼顾公平”,成为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尽管党中央已经提出并强调分配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但正如刘国光先生所指出:

有些人仍然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漠视党中央对效率与公平的新提法。

这一论断是正确的。

有些学者认为“所谓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再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过是“兼顾公平”思想的政策性表述而已,或者说是同一公平精神的延伸,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并认为“只要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就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准则。

”一些所谓市场经济的坚决捍卫者,根据所谓“水涨船高”的“滴入论”,全然无视分配贫富悬殊的事实,提出了市场经济的最大受益者是穷人的论断,反对国家在再分配中的角色功能。

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分配主张的忽视和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这一分配新提法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认识上的局限性。

这就给我们伦理学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任务:

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新主张进行道德合理性辩护。

1伦理视野下分配的社会公平维度

公平或社会公平作为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是对各种社会现象(关系)之合理性进行评价的“外部价值尺度”,首先被赋予了一种抽象的伦理意蕴。

无论是把公平区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公平,还是权利、机会、规则、结果公平,公平都无一例外地表达着人们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所进行的伦理道德评价与规范。

它是在对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合理性判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公平或社会公平代表着对利益关系的一种秩序诉求,而只有这种利益秩序是符合伦理道德的,才能被证明是合理的。

例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要被证明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原则,就必须获得伦理道德理由,否则就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

平均主义分配之所以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就在于它不利于社会财富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法获得社会成员普遍的伦理道德认同,失去了合理性。

所以说,公平或社会公平表达着一种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合理与否的伦理证明与伦理规范。

人类社会之所以对公平情有独钟和矢志不渝,就在于它体现着人类社会对某种道德理想的需求和追求。

1.1分配的社会公平维度

分配作为社会成员享有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成果的基本方式,不仅是一个“实然”的问题,即社会基本物品怎样分配的问题,而且必然要体现对其所反映的利益关系的合理性主张及伦理论证。

这是因为“人们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

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

”任何一个分配上的主张若不能满足人们普遍接受的伦理要求,那么从长远来看,它就失去了合理性根基,也就无法为它的存在提供秩序和环境。

同时,围绕利益而展开的分配,必然会表现为利益的冲突,这就要求伦理道德为其提供解决冲突的规范。

所以分配问题同时是一个“应然”的问题,也就是说它还关涉到判断社会财富如何分配才能接受人们伦理道德的检验,以及需要发挥伦理道德的调节功能。

人类社会在分配问题上从来就是充满分歧与争论,但其始终贯穿着一条伦理道德的评价主线,那就是任何一种分配上的主张都把公平作为其道德合理性的辩护。

公平作为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在分配领域中的运用,表达着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的原则、规则、过程、结果等分配状况的一种价值评价和道德规范。

没有任何一种分配上的主张不宣称自己所代表的社会公平,不从这种分配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根据中为其进行合理性辩护。

1.1.1几种分配主张的社会公平观

分配的社会公平维度被各伦理学派所关注,并成为在西方逐渐盛行的正义理论的核心议题之一。

这些伦理学派在分配上基于不同的利益关注焦点和分析视角,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公平表达。

对它们的辩证分析有助于扩大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分配主张的研究视野。

a.功利主义注重“总效用”的分配公平观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流派,有着悠久的历史。

其一句经典的表述就是边沁提出的: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后果的角度去检查人类福祉,是功利主义的吸引力之一。

功利主义者声称正当行为就是能使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所以它在分配上往往只关注效用的总量,而不关心效用的分配。

正如罗尔斯所说:

“功利主义的突出特点是:

它直接地涉及一个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它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无论是行为功利主义、准则功利主义,还是盛庆徕提出的统合功利主义都把公平合理的分配建立在效用的基础上,把最大效用与最适分配等同起来。

用罗纳德·德沃金的话说:

“经济功利主义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把贫穷当作效益的手段而使之永存。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提出的社会效用函数、帕累托最优、社会福利函数都摆脱不了对社会财富分配忽视的指责。

正如布坎南对功利主义认为能增加总财富的分配与公平分配是同一过程的批评所指出的那“一种多数人一无所有而少数人却无所不有的状态,事实上也可以是帕累托佳态,因为改善不幸的多数人的条件可能要降

低优越的少数人的条件。

”功利主义在分配上的公平主张,往往与直观感受形成明显的道德冲突,因为财富总量的增加与贫富差距的拉大往往是同时并存的,而对于后者的漠视无论如何也是得不到合理性辩护的。

b.自由主义以“权利”为核心的分配公平观

现代自由主义在关于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可以区分为极端自由主义和平等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理论强调社会自由与经济自由方面权利的平等,个人权利和个人责任构成了自由主义在分配问题上的伦理依据。

虽然极端自由主义与平等自由主义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但在这一点上却形成了共识。

极端自由主义者诺齐克认为衡量一种分配公平建立在“获得正义”、“转让正义”以及“矫正正义”这一链条之上的。

而贯穿这一链条始终的则是自由权利,正如他所说:

“拿走他自愿放弃的,给于他自己选择的”,只要在这一过程中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由此导致财富分配上的任何结果都是公平合理的,当然也包括财富上的极端不平等。

面对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极端自由主义归因于个人责任,亦即把“适者生存”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作为其道德依据。

关于政府在财富分配中的角色扮演,极端自由主义基本持否定的态度,认为这会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

哈耶克认为由天赋不佳、后天机会、经验不足所造成的不平等是正当的,任何对其抑制、平衡及对他人进行补偿的行为都是不正当的。

所以极端自由主义是反对再分配的。

平等自由主义以罗尔斯为代表,较之于极端自由主义,平等自由主义虽然主张自由与权利的首要性,但其所提出的差别原则对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作了限定,即“当财富和收入不平等成为必要之时,它必须是对每一个人都有利的”。

基于个人出身、社会地位、自然禀赋所造成的不平等,其主张应对这些由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进行补偿。

所以平等自由主义的分配公平主张就是“敏于志向、钝于境况”,也就是说,由个人选择所导致的财富不平等是公平合理的,而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应予以补偿。

所以说平等自由主义试图克服极端自由主义对分配极端不平等漠视的弊端,在一定意义上赞成政府在财富分配中的调节。

c.平等主义以“均等”为特征的分配公平观

平等主义就是将社会对于每个人利益的均等分配原则视为社会公正原则的理论,可以区分为极端平等主义和相对平等主义。

极端平等主义(亦称绝对平等主义或平均主义)主张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社会负担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只有达到完全平等的程度才是公正的,对其的任何偏离都是不公正的。

其代表人物邦纳罗蒂指出:

“劳动显然是每一个公民缔结社会契约的首要条件:

由于每一个人到社会里来,都给社会带来同样的一份东西。

因此,义务、产品和收益,就必须进行平

均分配。

”我国的平均主义分配主张源远流长,从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到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即贫富均等”都体现了绝对平等主义的公平分配主张。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平均主义进行了批判。

彼彻姆也指出:

“谈及如此极端的形式,平等论似乎毫无可取之处,因为它根本不考虑人与人之间在某些方面确有不同,而正是这些区别使他们各自应得的也有所不同,这个信念是大多数人普遍相信的。

相对平等主义在分配上的公平主张,就是从人们的差别出发,以个人在某方面之差别为依据而给予相应的差别对待,是一种比例的平等。

相对平等主义主张基本权利平等,要求对满足人的基本需求的必不可少的利益,进行平等分配,反对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分配主张。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体现了相对平等主义的主张。

虽然在非基本权利不平等分配依据上存在着分歧,但相对平等主义对基本权利的均等分配是为了实现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d.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的分配公平观

首次,马克思主义对分配的社会公平规定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

“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正如人人都有看病的权利,但因没钱看病,实质上仍然不能享受看病的权利一样。

脱离了物质的公平只能是一种自我的精神安慰。

分配所要实现的社会公平不仅是所谓抽象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要通过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的合理分配,保障这些自由和权利的真正践行,实现实质上的社会公平。

所以说马克思主义特别关注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它的整个社会公平主张建立在财富公平分配的基础上。

我国社会财富分配所呈现出来的贫富悬殊日益严重的现实,是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严重侵害。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社会财富分配中“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纠正因对效率的过分强调而导致的对公平的无限损害。

其次,马克思主义分配的社会公平规定建立在历史的基础上。

“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观念不仅是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

”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有着不同的公平主张。

任何一种历史地产生的分配主张都是暂时的,其必然随着历史的进程,因失去公平的合理性,而遭到历史的淘汰。

这已经被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所证明。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主张,同样也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

公平只相对于生产力的状况和效率的提高而言:

能够促进效率的最大限度的提高,是公平的本质内涵;反之,不能促进

效率提高的,即使从道德上看是进步的,也不能是公平的分配公平观,并不是适用于整个历史过程的。

正如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及其公平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和非正义性逐渐显现出来一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的局限性也将显现出来,也必将被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表达着新的社会公平观的分配原则所代替。

1.1.2分配之社会公平表达的影响因素

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伦理判断。

首先,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这是对分配进行公平伦理判断的唯物主义前提。

只有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具体的经济利益中才能对分配做出正确的公平伦理判断。

其次,要具体考察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文化的独特性和传承性,往往会形成对利益分配的不同公平主张,并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影响着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伦理判断。

再次,要联系具体的社会制度性质。

不同的社会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对“社会理想”的不同诉求,而不同的“社会理想”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表达着不同的公平诉求。

a.分配的社会公平表达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马克思指出:

“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

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

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

”马克思主义对分配的伦理审视就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从历史的视野中去解释和规定分配公平的。

首先,分配公平归根到底决定于经济基础,决定于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特点。

经济发展阶段实际上决定着分配公平的性质和内涵,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分配公平的内涵和性质,价值尺度和判断也就不同。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端低的情况下,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条件就决定了必须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以及原始人所普遍接受并认同的分配公平观。

以打击还打击,所受损失的平等赔偿,在分配生活资料和土地时的平等份额,这是原始人所理解的唯一的公正观念,原始人认为均等分配就是一种社会公平。

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以来,建立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人们更多地看重参与机会的公平,形成诸如“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效益分配”、“贡献分配”等与现代工业文明相适应的分配公平观。

马克思主义在描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时,指出其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的基础上。

所以说分配公平从根本上讲是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

其次,分配公平是对分配领域中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和规范。

斯宾诺沙认为,公平与不公平是具有社会性的道德观念,起源于人们的利益要求。

“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

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

”在社会财富分配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个人)会根据自身的利益,特别是其在分配中的地位与处境,表达着不同的公平诉求。

分配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个人),无疑会认为现存分配是公平的,而在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个人),必然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提出与前者不同的公平分配主张。

所以说,由社会财富分配所引起的分歧与争论,尽管都打着公平的旗号,但不同公平的内核是利益。

正如有人指出:

在我国当前进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需要有克服种种阻力的勇气和智慧。

这是因为任何一种分配的新主张,实质上是对利益在社会成员间的调整,其往往会遭到既得利益集团或群体的或公开或隐蔽的反对与抵制。

所以说,分配之公平表达的内核是利益,抽象的社会公平是不存在的,必须从利益关系中才能实现对公平的真实认定。

b.分配的社会公平表达受到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分配公平作为一个伦理问题,不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关系的规定与制约,同时又是民族文化历史积淀在当代条件下的折射。

文化的传承性决定了一个民族、国家的分配公平观必然会受到文化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天人合一”、“重利轻义”、“不患寡而患不均”、“整体主义”等一系列传统文化因素,特别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仍然扎根于民族性当中,影响着人们在分配公平上的认识和主张。

赖纳·汉克指出:

“给予欧洲人的传统和他们对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同寻常的需求,不能指望他们接受程度更高的不平等。

”“分配的公平”就得努力让这些差别在结束时扯平,成为了欧洲福利国家至今还遵守的道义上的原则。

“当美国一直对机会平等给予高度重视时,在欧洲人们却只想额外获得结果的平等。

”所以说历史文化传统影响着人们对分配公平的伦理判断和道德要求。

同样的贫富差距可能由于所处历史文化环境的不同,所产生的后果可能就完全不同。

我国作为一个深受平均主义传统和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度,对贫富差距的容忍度相对于个人主义的西方社会要小一点,差距的拉大所产生的可能后果,要引起高度重视。

c.分配的社会公平表达受到社会制度性质的规定

分配与社会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反映了一个社会的价值理念。

不同的社会为不同的关于善的理想所驱动,从而不同地看待分配问题,形成了分配上的不同公平主张。

自由、平等、博爱和机会均等,是资产阶级自我标榜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标识,但资本主义经济上的私有制,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上的形式公平掩盖了实质的公平。

社会主义制度

废除了决定资本主义分配性质的生产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制度上的根本变革,实际上标志着利益关系的调整,反映在分配上就是公平标准的变迁。

正如胡萨米所说:

“如果社会主义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广泛的收入差距来支持社会的统治者,而牺牲社会的需要,那么它就偏离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准则。

”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分配主张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和必然要求,任由贫富差距的拉大显然是与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主张相背离的。

所以说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和规范着分配的公平价值取向,对分配的伦理考察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制度。

1.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公平表达及其局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公有制转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与此相适应,分配方式也由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实际上的平均主义分配体系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新体制。

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指导下,这种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了各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以在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总量上的显著效果,与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本质相契合,获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证明。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社会公平表达主要体现在:

(1)分配所得与贡献的对应性,

(2)分配处境的个人责任。

但也存在着忽视贡献本身的正义性,以及分配正义中的国家责任等局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强调分配所得与贡献的关系。

这就把按贡献分配,即按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贡献作为获取财富份额的基本依据,明确了分配的主体,把索取与贡献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起来,追求二者的对应性,从这一点来说是进步的。

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从抽象回到现实,就会发现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例如劳动力的相对过剩与资本的相对短缺,无疑会使资本在财富分配中具有一种天然的“威胁优势”,而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主张应该消除“威胁优势”,这就是为什么相对平等主义者提出基本权利完全平等的原因。

所以说,按贡献分配的分配原则,未必就是公平合理的。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强调了分配处境的个人责任。

也就是说个人在财富分配中的获取额是由自身因素所决定的,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所以个人应该为其分配处境负责。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充分体现了分配的个人责任原则。

一个人由于辛勤劳动、富有进取心、生活节俭而在财富分配中占有了较大的份额,这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其对财富的占有无疑是公平正义的。

理所当然,一个穷困潦倒者,之所以一无所有,这是由其懒惰、不审慎、

选择不当导致的结果,当然也应该由他负责,别无他怨。

个人责任原则被极端自由主义者们所推崇,在他们看来,市场给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机会,给予了每个人成功的公平机会,而谁将在结果上占有较大的财富,这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并由此导致的财富分配的个人差别,是公平合理的。

个人责任原则克服了平均主义分配的付出与所得脱钩的弊端,把财富的分配与个人责任结合起来,体现了个人权利在分配中的实现,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平均主义惯性思维。

对其的倡导,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容忍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但对个人责任的过分强调又引出了一系列问题。

在财富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如果把其处境完全归因于个人,那么他在财富分配中的较少或很少份额就是符合正义,在道德上是合理的。

这就消解了国家或社会在分配中的责任,把分配结果完全归因于个人责任,意味着政府在分配中的中立地位,相应地是其责任的推卸。

新自由主义者所推崇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极力宣扬市场在分配中的公平性,呼吁政府在分配中的无作为,实质上就是把分配结果归因于个人责任,政府对此不负责任。

所以说,对个人责任的过分强调,反映了对弱势群体的漠视,以及政府分配调节功能的否定。

2“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提出的伦理背景及其社会公平表达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作为分配的一个新维度,首先,在于其所解决问题的特殊性,亦即提出的深层伦理背景。

我国分配领域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其对社会公平的损害,使被遮蔽起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出来。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主张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来的,所要解决问题的焦点,不同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主张。

其次,其有着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主张不同的社会公平表达,基于解决问题的不同,二者的社会公平表达存在着差异,这就使“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主张具有了新的社会公平内涵,构成了分配的一个新维度。

2.1“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分配主张提出的深层伦理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确立,我国的分配改革在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同时分配领域中存在的大量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已经严重地制约着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主张,以克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局限。

2.1.1贫富差距的拉大及其对社会公平的损害

贫富差距是衡量社会财富分配公正与否的基本尺度。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都表达了对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的道德批判。

我国古代大思想家孔子提出了“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

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关于分配不均对社会稳定威胁的深刻见解。

古希腊大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也表达了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由此造成贫富两大集团的对立,必然会导致社会不安定的思想。

马克思正是基于资本主义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

现代西方思想家也表达了对财富差距的关注,罗纳德·德沃金指出;“分配应使任何一个种族或集团并不比其他集团更差。

”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状况,必须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一个财富两极分化的社会,也就没有了公平正义。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财富总量增加的是财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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