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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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中文版

汉谟拉比法典

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祉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自今而后:

第一条 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二条 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第三条 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

第四条 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条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

第五条 倘法官审理讼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第六条 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

第七条 自由民从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隶买得或为之保管银或金,或奴隶,或女奴,或牛,或羊,或驴,或不论何物,而无证人及契约者,是为窃贼,应处死.

第八条 自由民窃取牛,或羊,或驴,或猪,或船舶,倘此为神之所有物或宫廷之所有物,则彼应科以三十倍之罚金,倘此为穆什钦努所有,则应科以十倍之罚金;倘窃贼无物以为偿,则应处死.

第九条 自由民遗失某物而发现其失物在另一自由民之手,倘占有此失物者云:

"此物由一卖者售与我,我在证人之前买得",而失物之主亦云:

"我能提出知道此为我物之证人",则买者应领到售此物之卖者及购买时为之见证之证人;而失物之主人亦应提出知此为其失物之证人.法官应审理他们的案件,而交付买价时为之见证之证人及知此失物之证人,皆须就其所知,声明于神之前.卖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失物,买者应从卖者之家收回其所付之银.

第十条 倘买者不能领到出售与彼之卖者及买时作证之证人,而仅失物之主提出知其失物之证人,则买者为窃贼,应处死;失物之主应收回其所失之物.

第十一条 倘失物之主不能领到知其失物之证人,则彼为说谎者,犯诬告罪,应处死.

第十二条 倘卖者已死,则买者可从卖者之家取得本案起诉之五倍的赔偿费.

第十三条 倘此自由民所提之证人不在近处,法官可予以六个月以内的期限.倘在六个月中不能领到证人时,则彼为说谎者,应受本案应得之刑罚.

第十四条 自由民盗窃自由民之幼年之子者,应处死.

第十五条 自由民将宫廷之奴或婢,或穆什钦努之奴或婢,带出城门外者,应处死.

第十六条 自由民藏匿宫廷所有或穆什钦努所有之逃奴于其家,而不依传令者之命令将其交出者,此家家主应处死.

第十七条 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

第十八条 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

第十九条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第二十条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逃脱,则此自由民应对奴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第二十二条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第二十三条 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二十四条 倘生命被害时,公社与长老应赔偿其亲族银一名那.

第二十五条 任何房屋失火,前来救火自由民觊觎屋主之财产而取其任何财物者,此人应投于该处火中.

第二十六条 里都或巴衣鲁奉王命出征而不行,或雇人以自代,此里都或巴衣鲁应处死;代之者得其房屋.

第二十七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

],此后其田园交与其他代服军役之人,倘彼归返其乡里,则应归还其田园,由彼自行担负军役.

第二十八条 里都或巴衣鲁为王役而被捕为俘[?

],而其子能服军股者,应以田园予之,由其代父服役.

第二十九条 倘其子年幼,不能代父服役,则应以田园之三分之一交与其母,由其母养育之.

第三十条 里都或巴衣鲁因其义务繁重,离弃其田园房屋,其后他人取其田园房屋而代之服役,已届三年,倘彼归而要求其田园房屋时,不得交还之.取其田园房屋而代其服役者应担负军役.

第三十一条 倘彼离去仅一年即归,则应交还其田园房屋,由其自服军役.

第三十二条 里都或巴衣鲁于王命远征时被捕为俘[?

],塔木卡为之赎还并送至其居地,倘其家有物可以取赎,应自取赎;倘其家无物可以取赎,应由其地之神庙为之取赎.倘其地之神庙无物为之取赎,则应由宫廷取赎之.其田园及房屋不得作为赎金.

第三十三条 倘德苦或卢布图取得"强制征募的兵士"或在王命出征时使用代人服役的雇佣兵而派遣之,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四条 德苦或卢布图占取里都之所有物,伤害里都,以里都为雇佣,在法庭审判中将里都交付更有力之人,或占有国王赐予里都之物者,此德苦或卢布图应处死.

第三十五条 自由民从里都购得国王所赐予之牛或羊者,应丧失其银.

第三十六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

第三十七条 徜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

第三十八条 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三十九条 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

第四十条 神妻.塔木卡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第四十一条 自由民以自由的财产换取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且加付价额时,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仍可以回到自己的田园房屋,并可以收取其所加付的价额.

第四十二条 自由民佃田以耕,而田不生谷,则彼应以未尽力耕耘论,应依邻人之例,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三条 倘不耕耘而任田荒芜,则彼应依邻人之例交付田主以谷物,并应将其所荒芜之田犁翻耙平,交还田主.

第四十四条 自由民租处女地三年,以资恳殖,但怠惰不耕,则至第四年时应将田犁翻.掘松.耙平,交还田主,并应按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以谷物交付田主.

第四十五条 自由民以其田租与农人佃耕,并将收取其田的佃金,而后阿达得淹其田或洪水毁水毁去其收获物,则损失仅应归之农人.

第四十六条 倘彼非收取佃金,而系按收成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出租田地,则田中之谷物应由农人与田主按约定比例(?

)分之.

第四十七条 倘农人于第一年劳动未曾获利,而云?

"我将为自己耕田",则田主不得违反其意;其田只应由此农人耕作,至收获时依契约收取谷物.

第四十八条 倘自由民负有有利息的债务,而阿达得淹没其田,或洪水毁其收获物,或因旱灾,田不长谷,则彼在此年得不付谷与债主,而洗去其文约;此年利息亦得不付.

第四十九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取银,而给塔木卡以适于耕种之谷田或芝麻田,而告之云:

"田由君种之,田之所生谷或芝麻,务收割而自取之;,倘[塔木卡之]农人于田植谷或芝麻,则收获之时,田中所生之谷及芝麻,应仅由田主取之,而以谷付塔木卡,以偿向彼借取之借银之利息,以及塔木卡所付耕田之费用.

第五十条 倘彼所交付以还债者为已种之谷田或已种之芝麻田,则田中所生之谷或芝麻,仅应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五十一条 倘彼无银偿还,则可以谷或芝麻,依王家规定之比价交与塔木卡,以还向彼所借之银及其利息.

第五十二条 倘塔木卡之农人不于田中生殖谷物或芝麻,其契约亦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公社之]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其所毁损之谷物.

第五十四条 倘彼不能赔偿谷物,则应将彼本人及其[动]产交出以售银,[此银]应分与[公社]耕地之谷物为水所毁损之人.

第五十五条 自由民开启其渠,不慎而使水淹其邻人之田,则彼应按照邻区之例,以谷为偿.

第五十六条 自由民放水,水淹其邻人业已播种之田,则彼应按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五十七条 倘牧人未与田主商议放羊吃草事,未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则主人应刈割其田,除此之外,应由不通知田主而饲羊于田之牧人按每一布耳凡二十库鲁之额,以谷赔偿田主.

第五十八条 当羊离开牧场[?

]而全部畜群[?

]都被拘留在城门内之后,倘牧人仍纵羊于田,且饲羊于田,则牧人应看守其饲羊之田,并在收获时以每一布耳凡六十库鲁之谷物,赔偿田主.

第五十九条 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自由民园中之树木,则应赔偿银二分之一名那.

第六十条 倘自由民以田地交与种园者培植果园,而种园者培植果园,将于四年中将果园培成,则至第五年,园主与种园者均分;园主应先选取其自己的一份.

第六十一条 倘种园者未将田地完全培成果园,而留一部分未种,则未种部分应属于种园者应得之份.

第六十二条 倘种园者未将给彼之田培成果园,如其为已恳之地,则种园者应就该地抛荒年数,按邻区之例,赔偿田主以佃金,并须将田地加工整修,以之交还田主.

第六十三条 如其为处女地,则彼应将田地加工整修,交还田主,并按每年每一布耳凡十库鲁之额,赔偿谷物.

第六十四条 倘自由民以果园交与种园者培植[枣椰树],则种园者于其掌管该园期中,应以果园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与园主,而自取三分之一.

第六十五条 倘种园者未将果园培植,而收入减少,则彼应照邻区之例交付果园之佃金.

第六十六条 倘自由民向塔木卡借银,塔木卡追索债款,而彼因无物可还,将其已培植之果园交与塔木卡,并告之云:

"请取园中之枣,以还你之银",则此塔木卡不得同意.园中之枣仅应由园主收取,并按照契约规定,偿还塔木卡之本银及其利息,园中剩余之枣仍归园主所有.

第六十七条 倘自由民建筑房屋,而与之并列......

(以下阙文三条)

......应交他......

第七十一条 倘[自由民]以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本为邻人所有而与赋役有关之房屋,则彼应丧失其一切付出之物,房屋应还原主.倘此房屋与赋役无关,则彼可以购买;彼可以用谷物.银或[其他]动产购买之.

(以下阙文六条)

第七十八条 倘居住房屋之自由民以全年之租金交与房主,而房主于未满期前令房客迁出,则房主因迫使房客于未满期前迁出房屋,应丧失房客与彼之银.

(以下阙文九条)

第八十八条 ......应按其邻人之例归还与彼.

第八十九条 倘塔木卡以谷或银出贷,定有利息,则每一库鲁[彼可取谷一百卡,以为利息],倘贷与白银,定有利息,则每一舍客勒又六塞,以为利息.

第九十条 倘自由民举债,定有利息,无银还债,又仅有谷物,则按照国王规定,塔木卡仅应按每一库鲁凡一百卡计算,取谷以为利息.

第九十一条 倘塔木卡不遵守规定,在谷一库鲁取利一百卡.银一舍客勒取利六分之一舍客勒又六塞之外,又提高利息而取之,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二条 倘塔木卡贷谷及银,定有利息,而后仅[?

]取利息[......]谷及银,则此无利息[......].

第九十三条 [......]或[......],所取者,不表示减少[债额],亦不立补充文约,或将利息并入本金,则此塔木卡应按其所取之债额加倍退还谷物.

第九十四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贷出之付,以不足重之秤计银,以不足量之器计谷,收取之时,以超重之秤计银,以逾量之器计谷者,此塔木卡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五条 倘塔木卡贷谷或银,定有利息,而监察人,则彼应丧失其所贷付之物.

第九十六条 倘自由民从塔木卡借谷或银,而无谷或银以还债,但仅有其他动产,则彼得在证人之前将彼所有任何之物交还塔木卡,塔木卡不得拒绝,应接受之.

(以下阙文一条)

第九十八条 ......应处死.

第九十九条 倘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则彼等应在神前均分其利益.

第一百条 塔木卡以银交与沙马鲁经营买卖,令其出发,而沙马鲁应在旅途中[......]使委托彼之银获利,倘沙马鲁于所至之处获利,则应结算所取全部银额之利息,而后应计算自己的日期,以偿还塔木卡.

第一○一条 倘在所到之处曾获利,则沙马鲁应按所取之银,加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二条 倘塔木卡以银贷与沙马鲁而不计息,而沙马鲁于所至之处遭受损失,则彼应以全部本金归还塔木卡.

第一○三条 倘所运之一切于中途被敌人劫去,则沙马鲁应指神为誓,并免偿还责任.

第一○四条 倘塔木卡以谷物.羊毛.油或任何其他资财交与沙马鲁出售,则沙马鲁应结算银价,交还塔木卡.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应取一个盖章的文件.

第一○五条 倘沙马鲁对其交付塔木卡之银,疏忽而未取盖章的文件,则此未给有盖章文件之银不算帐.

第一○六条 倘沙马鲁从塔木卡取到银后,在塔木卡前坚不承认,则塔木卡应在神及证人之前证实沙马鲁领银之事,而沙马鲁应按其所取之银三倍交还塔木卡.

第一○七条 倘塔木卡托付沙马鲁以某物,沙马鲁已将塔木卡所给彼之一切交还塔木卡,而塔木卡不承认收到沙马鲁所给之物,则此沙马鲁应在神及证人之前揭发塔木卡,而塔木卡因对沙马鲁抵赖之故,应按彼所收回之全数,六倍偿还沙马鲁.

第一○八条 倘卖酒妇不受谷以为西克拉之费,而按超重的砝码收银,而西克拉之定率量比之谷物之定率量为低,则此卖酒妇应被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九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

第一一○条 神妻或精姊不住于修道院中者,倘开设酒馆或进入酒馆饮西克拉,则此自由女应焚死.

第一一一条 卖酒妇赊卖其酒[?

]六十卡者,至收成时应收谷五十卡.

第一一二条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五倍以为偿.

第一一三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不通知谷物主人,即从谷仓或谷场取去谷物,则此自由民因其不通知谷物主人而擅从谷仓或谷场取谷,应被检举,彼应全部交还其所取之谷,且丧失其全部[货款].

第一一四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并无谷或银之债权,而拘留其人质,则彼应赔偿每一为质之人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一五条 倘自由民对另一自由民有谷或银之债权,并拘留其人质,而为质之人以命运而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此不足以作控诉之根据.

第一一六条 倘人质因遭殴打或虐待,死于取之为质者之家,则人之主人应检举塔木卡之罪;倘[被取为质者]为自由民之子,则应杀其子,倘为自己民之奴隶,则被应赔偿银三分之一名那,并丧失其全部[贷款].

第一一七条 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

第一一八条 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

第一一九条 倘自由民负有债务,将其曾为之生育子女的女奴出卖,则女奴之主人得以银还塔木卡,而赎回自己的女奴.

第一二○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一二一条 自由民藏谷于自由民之家,每年每库鲁之谷应交纳五卡之仓租.

第一二二条 自由民如将银.金或不论何物,托自由民保藏,则应提出证人,证其所有交付之物,并订立契约,方可托交保藏.

第一二三条 倘彼托交保藏时并无证人及契约,而其交藏之处否认之,则此不能作为起诉之根据.

第一二四条 倘自由民系在证人面前将银.金或不论何物,交付自由民保藏,而此[代为保藏]之自由民否认其事,则彼应受检举,并应加倍交还所有彼所否认之物.

第一二五条 倘自由民将某物交托保藏,而其所藏之处或因损坏,或因失窃[?

],其所藏之物与屋主人之物一起遗失,则此因疏忽而使交藏之物遗失之屋主,应对财物之主人赔偿其[交藏之物].屋主得追寻其所遗失之一切,并自窃贼处索回失物.

第一二六条 倘自由民本未失物,而云:

"我失物",并诬[?

]其邻人,则其邻人应对神发誓,检举其并未失物,而此自由民应按其所要求之物,加倍交给邻人.

第一二七条 倘自由民指摘神姊或自由民之妻,而无罪证者,则此自由民应交与法官,并髡其鬓.

第一二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

第一二九条 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倘妻之主人保存其妻之生命,则国王亦将保存其奴隶之生命.

第一三○条 倘自由民强奸尚未接触其夫而仍居其父家的自由民之妻而被获者,此自由民应处死,此妇免究.

第一三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共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第一三二条 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摘,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

第一三三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有养活资料,则其妻应......并保存自己财产,不应入他人之家,如此妇不保存自己财产而入他人之家,则应受检举,投之于水.

第一三四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则其妻得入他人之家;此妇无罪.

第一三五条 倘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其家并无养活资料,于是妻入他人之家,且生有子女,而后其夫回来,觅得其妻,则此妇应返其前夫处;子女则属其父.

第一三六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公社而逃亡,而后其妻入于他人之家及此自由民归而欲取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公社而逃亡,逃亡者之妻不应返其夫之处.

第一三七条 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第一三八条 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元]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其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而后得离弃之.

第一三九条 如无聘金,则彼应给她以银一名那,作为离婚费.

第一四○条 如彼为穆什钦努,则彼应给她银三分之一名那.

第一四一条 倘自由民之妻居于自由民之家而存心他去,处事浪费,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她应受检举,倘其夫决定离弃之,则可离弃之;在其他去时,其夫得不给她任何离婚费.倘其夫决定不离弃之,则可另娶他妇,而此妇应该留夫家,作为女奴.

第一四二条 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

"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之,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

第一四三条 倘她不贞洁而常他往,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

第一四四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此不育之妇给其夫以女奴,因而生有子女,而此自由民欲图纳妾,则不应许可此自由民纳妾.

第一四五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一四六条 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一四七条 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第一四八条 倘自由民取妻,妻病癞[?

],而彼欲另娶,则彼可另娶,惟不应离弃其病癞之妻;此妻得居彼所建之屋中,彼应赡养其妻,以终其生.

第一四九条 倘此妇不愿居其夫之家,则彼应将她从父家带来之嫁妆归还,她可以离去.

第一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她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

第一五一条 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则此自由民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与此相同,倘此妇人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一五二条 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

第一五三条 倘妻因其他男人而杀其夫,则应受刺刑.

第一五四条 倘自由民淫其女,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公社.

第一五五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已与之发生关系,此后他自己奸淫之,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捆缚而投之于水.

第一五六条 倘自由民将一新娘许配其子,其子未与之发生关系,而他自己奸淫之,则他应赔偿她银二分之一名那,并归还他从父家带来的一切财物,而后她可以嫁与任何喜爱她之丈夫.

第一五七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母者,则两人均处焚刑.

第一五八条 倘自由民于其父死后淫其生有子女之后母[?

]而被破获,则应将此自由民逐出其父[?

]之家.

第一五九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

"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一六○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

"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

第一六一条 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女诽谤之,于是岳父告妻主云:

"你忽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第一六二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其父不得提出索还其嫁妆之要求;其嫁妆仅应属于子女.

第一六三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未使其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如岳父将此自由民之聘金退还,则此妇之夫不得请求此妇之嫁妆,其嫁妆仅应属于其父之家.

第一六四条 倘岳父未将聘金退还,则彼应从此妇之嫁妆中扣除其聘金,而将嫁妆归还其父之家.

第一六五条 倘自由民以田园房屋赠与其所喜爱之继承人,且给他以盖章之文书,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此子应取其父之赠物,此外诸兄弟仍应均分父家之财产.

第一六六条 倘自由民已为其诸子娶妻,而未为其幼子娶妻,则父死之后,兄弟分产之时,应就父之家产中,除此未娶妻之幼弟应得的一份外,再给以婚姻聘金之银,使之娶妻.

第一六七条 倘自由民娶妻,妻为之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妇死后彼之取妻,妻亦生有子女,则后来父死时,诸子不应依母而分产;彼等应各取其母之嫁妆,而均分父之家产.

第一六八条 倘自由民欲逐其子,而告法官云:

"我将逐吾子",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如子未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父不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六九条 倘子对父犯有足以剥夺其继承权之重大罪过,则法官应宽恕子之初犯;倘子再犯重大罪过,则父得剥夺其继承权.

第一七○条 倘自由民之配偶为之生有子女,其女奴亦为之生有子女,而父在世之日,称女奴所生之子女为"我之子女",视之与配偶之子女同列,则父死之后,配偶之子女与女奴之子女应均分父之家产;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

第一七一条 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生育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之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同分父之家产.女奴及其子女应解放,配偶之子女不得要求将女奴之子女变成奴隶.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她身后,仅归其子女所有.

第一七二条 倘其夫未给她以孀妇之赡养费,则应归还其嫁妆,并应就其夫之家产中给以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倘其子女对彼虐待,欲逐之出家,则法官应调查其事,并处罚其子;此妇不应离其夫之家.倘此妇欲去,则她应将其夫所给孀妇赡养费留给其子女,而取其父家之嫁妆,并可以嫁与其所喜爱之丈夫.

第一七三条 倘此妇在其所往之处为其后夫生有子女,而后此妇死亡,则她之嫁妆应由前夫及后夫之子女均分之.

第一七四条 倘彼未为其后夫生有子女,则其嫁妆仅应由其前夫之子妇得之.

第一七五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此女生有子女,则奴隶之主人不得要求将自由民之女所生之子女作为奴隶.

第一七六条 倘宫廷之奴隶或穆什钦努之奴隶娶自由民之女,当他娶她时,她曾由其父家带来嫁妆以入于宫廷奴隶或穆什钦努奴隶之家,后来他们同居之后,既成家,且有[动]产,而后宫廷之奴隶或穆士钦努之奴隶死亡,则自由民之女应得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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