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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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3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4

4企业申请………………………………………………………………5

4.1申请提交部门…………………………………………………………5

4.2初次申请………………………………………………………………5

4.3延期申请………………………………………………………………6

4.4变更申请………………………………………………………………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9

5实施机关受理…………………………………………………………10

6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10

6.1审查……………………………………………………………………10

6.2发证……………………………………………………………………11

6.3存档……………………………………………………………………11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安全评价………………………………………………………………13

8.1安全评价依据…………………………………………………………13

8.2安全评价期限…………………………………………………………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监督管理………………………………………………………………15

9.1属地监管………………………………………………………………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

9.4公告与通报……………………………………………………………17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

11工作人员守则…………………………………………………………20

12附则……………………………………………………………………2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1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其它新建企业首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和其它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建企业的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的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监局。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经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证复制件;

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4.2.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4.2.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2.11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

4.2.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清单;

4.2.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4.2.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2.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3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条中除4.2.11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变更申请

4.4.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4.1.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4.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4.1.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4.4.1.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4.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4.4.1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4.4.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置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企业(总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与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一起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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