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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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处罚依据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3、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5、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6、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7、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抬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1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1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2、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3、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4、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17、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0、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4、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5、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处罚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第七条;

26、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7、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29、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30、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3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4、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5、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6、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7、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8、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39、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40、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1、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42、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3、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44、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45、委托方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46、委托方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47、承接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8、承接方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9、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50、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51、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52、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53、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4、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5、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6、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57、任何单位或个人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8、任何单位或个人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9、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60、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1、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2、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63、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64、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65、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66、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67、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68、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6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7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7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7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7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使用未验收工程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7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7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7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79、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80、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81、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82、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83、外地企业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84、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处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85、在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86、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87、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款;

8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89、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备案手续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90、对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91、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2、监理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处罚依据: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3、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94、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其他证件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5、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歇业,未按《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96、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未按《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97、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持无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9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持无效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资询业务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00、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办理登记手续承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0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受委托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02、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单位不执行工程计价依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压级压价或附加其它条件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03、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备案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0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05、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到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124号令《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21条;

106、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构件加工、商品混凝土搅拌使用细砂或非净砂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124号令《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07、在市区建成区内筛选、净化石子或淋石灰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124号令《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0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09、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10、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11、招标方与投标方串通妨碍其他投标方的公平竞争,招标方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12、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13、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限期完成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14、对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招标人责令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的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15、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责令限期完成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16、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117、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18、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19、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20、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121、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罚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2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23、在本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构件加工、商品混凝土搅拌使用细砂或非净砂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24、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125、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三项

126、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二项

12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一项

128、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八项

129、

130、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131、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132、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133、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或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134、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3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13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13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38、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依据: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39、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40、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41、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42、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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