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工作流程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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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流程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框架

 

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规股职责和工作指引

第一章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负责局名义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工作;

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赔偿;

四、指导全局行政指导工作及工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岗位类型

一、法制宣传教育岗

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岗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岗

四、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岗

五、行政诉讼应诉岗

六、执法证件、办案文书及资料管理岗

七、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岗

八、法制报表统计岗

九、行政指导岗

十、行政赔偿岗

 

第三章拟制定的岗位工作指引

一、法制宣传教育岗:

按照要求完成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任务;负责系统内外工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知识产权保护日和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宣传活动;收集整理具有指导性、创新性的法规工作信息,不定期编发执法在线。

(一)、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市、区局领导和区法制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制定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

3.组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学习;

5.组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学法考试和考核;

6.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向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7.检查和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普法工作;

8.总结普法工作经验,及时向上级普法部门汇报普法工作情况。

(二)工作规范

1.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的实践,进一步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营造遵纪守法的和谐氛围。

2.普法对象

(1)本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及各工商所执法干部

(2)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

3、宣传教育方式

(1)抓好学习培训。

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学习班或专题讲座,有计划地抓好各类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2)开展各类社会宣传活动。

大力推进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认真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3·15”消费维权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举办法律咨询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4)办好法制宣传橱窗、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编印、散发学习宣传资料等。

(5)采取普法对象乐于接受的其他方式。

(三)注意事项

1.做好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工作。

要结合市、区局的普法规划,制订科学可行的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学法计划。

2.组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开展学法考试。

每年12月组织工商系统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年度学法考试。

考试成绩载入个人学法记录。

对考试不合格者,责令继续学习,重新补考。

可以根据当年的普法教育规划和学法计划,有法制机构编写考试试题,开展综合性法律知识或专项法律法规考试。

以考促学,增强机关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3.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向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工商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指导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

4.加强对本系统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系统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普法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普法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年度考评单位成绩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5.注意信息报送。

要及时将普法工作信息报送同级政府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工商部门,要对每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送上级机关。

 

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岗:

履行对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职责,对本机关办案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拟作出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和不予处罚等决定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流程指引;

(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流程指引

接收材料

立案审批表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案卷所有材料

案件核审登记表及“执法管理业务系统”

核审

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处罚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以书面及在执法管理系统上提出核审意见

退卷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对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二)工作规范

法规股负责具体核审局名义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案件。

1、办案机构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及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交由法规科核审。

办案人员应同时把案卷所有材料同步录入“业务系统”中的“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传到“行政处罚建议报批”流程。

2、法规股受理人员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必须同时对书面案卷及“执法管理业务系统”进行审查,案卷材料齐全的,即时进行登记入册。

案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办案机构补全。

3、法规股对案件的核审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形式进行。

法规股受理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审查;重大、复杂的案件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审查。

4、法规股受理人员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进行初审,送法规股长进行案卷及业务系统审核。

法规股长对受理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5、法规股对办案机构案件作出的核审意见,应在《案件核审表》及《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上签署意见,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签署核审意见。

6、法规股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传给分管局长审批。

7、法规股不同意办案机构意见的,应在《案件核审表》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办案机构按核审意见及时修改,修改后再送法规股核审。

法规股同时在“执法管理业务系统”上将该案件发回办案人员,由其修改后再按程序发送至法规股进行核审。

8、办案机构与法规科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分管局长同意,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注意事项

1、案件核审的内容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

(4)定性是否准确。

是否将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把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条款是否同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

(6)处罚是否适当。

处罚幅度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并依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酌情处罚;是否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程序是否合法。

立案、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行使是否合法。

2、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岗:

负责接收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制作、处理、报批和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文书;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办理与行政处罚听证相关的事宜。

(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流程指引;

(二)工作规范;(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流程指引;

 

(二)工作规范

1、听证范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2)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3)对公民处以3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3)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2、举行听证工作程序

(1)告知听证权利

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以口头、书面、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2)申请与放弃听证

①、申请听证形式。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②、放弃听证。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听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受理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

(4)听证准备

①、确定听证主持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②、案件调查人员移送案卷。

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③、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并将案卷退回案件调查人员。

④、公开听证规定。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举行听证会

①、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②、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③、听证会按以下顺序进行:

Ⅰ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Ⅲ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质证;Ⅳ互相辩论;Ⅴ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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