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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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

种类

法律法规依据

量化标准

违法程序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警告、停产、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轻

已制定安全施工的措施,并将拆除工程的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做到部分落实,但未能全部落实的。

警告

一般

已制定安全施工的措施,并将拆除工程的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但未能有效落实的。

警告

严重

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也未到有关部门备案。

停产

特别严重

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也未到有关部门备案,且不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而强行作业的。

停业

2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警告、罚款、追究刑事责任、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违反第二点,压缩工期,经整改后改正的

警告

一般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0万元罚款

严重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造成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30万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造成事故,且有人员伤亡的。

处50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罚款、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一般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因有以上三种行为,造成安全事故

处3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赔偿损失,且追究刑事责任。

4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未造成不良后果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一般

注册执业人员因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的,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严重

注册执业人员因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特别严重

注册执业人员因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吊销职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并追究刑事责任。

5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罚款、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违反该条例,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虽配备了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但未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要求的

处合同价款1倍的罚款

严重

违法该条例,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处合同价款2倍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违反该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出合同价款3陪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罚款、停产、停业、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经发现后能主动按要求整改的

罚款5万元

一般

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

严重

因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停业整顿,处8万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因出租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但未因此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发现后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但经济损失不严重,且无人员伤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因有以上行为之一,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并承担赔偿责任

8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罚款、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但未因此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发现后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但经济损失不严重,且无人员伤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严重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

停业整顿,并处罚款3万元

特别严重

因有以上行为之一,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停业整顿,处罚款5万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9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罚款、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施工单位挪用部分费用,但占用比例较小,且未因此造成不良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施工单位挪用部分费用,但占用比例未过一半,且未因此造成不良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的20%罚款

严重

施工单位全额挪用经费,或因挪用经费而造成损失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的35%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因施工单位挪用费用,并因此造成损失

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10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但未因此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发现后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但经济损失不严重,且无人员伤亡

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万元

严重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

停业整顿,并处罚款8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因有以上行为之一,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11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但未因此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发现后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但经济损失不严重,且无人员伤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严重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20万元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严重

因有以上行为之一,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万元罚款,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1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罚款、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较轻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但未因此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发现后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但经济损失不严重,且无人员伤亡

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并因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无人员伤亡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因有以上行为之一,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13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施工单位降低部分安全生产条件,但未造成事故,且经发现后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施工单位降低部分安全生产条件,虽未造成事故,但经整改后依然未达到要求的

停业整顿

严重

施工单位降低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因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施工单位降低部分安全生产条件,因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并有人员伤亡

吊销资质证书

14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停业,处罚款10万元

一般

造成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但损失轻微,且无人员伤亡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万元

严重

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损失较大,但无人员伤亡的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出罚款3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损失较大,并有人员伤亡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15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罚款、停产、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以上行为,但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能及时按要求整改

处罚款5万元

一般

造成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但损失轻微,且无人员伤亡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万元

严重

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损失较大,但无人员伤亡的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出罚款3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损失较大,并有人员伤亡

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50万元,追究刑事责任

16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罚款,停产停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以上行为,未造成事故,经发现后及时整改

停止生产,罚没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但损失轻微,且无人员伤亡

停止生产,罚没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损失较大,但无人员伤亡的

停止生产,罚没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损失较大,并有人员伤亡

停止生产,罚没违法所得,处50万元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1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罚款、停产、停业

《建筑法》: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以上行为,未造成事故,经发现后及时整改

停止施工,处罚款五千元

一般

造成一般的安全或质量事故,但损失轻微,且无人员伤亡

停止施工,处罚款一万元

严重

造成了安全或质量事故,损失较大,但无人员伤亡的

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安全或者质量事故,损失较大,并有人员伤亡

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18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罚款、罚没、停产、停业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较轻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经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一般

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经发现后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的

责令改正,并处合同价款0.5%罚款

严重

因有以上行为之一,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但损失轻微,且无人员伤亡

处合同价款0.8%罚款

特别严重

因有以上行为之一,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

处合同价款1%罚款

19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罚款、停业、吊销资质、罚没

《建筑法》第六十五: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且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经发现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罚没违法所得

一般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但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只处于工程进度的初期,经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停业整顿,罚没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1%罚款

严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酿成了质量安全事故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罚没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酬金1.5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1.5%罚款

特别严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酿成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处罚款,处条款上限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0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罚款,罚没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且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经发现后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取缔,罚没违法所得

一般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但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只处于工程进度的初期,经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予以取缔,罚没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1%罚款

严重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酿成了质量安全事故

予以取缔,罚没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酬金1.5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1.5%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酿成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

予以取缔,罚没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酬金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21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罚没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工程,但未承揽工程业务,经发现后能及时整改

吊销资质

一般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承揽工程,但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且只处于工程进度的初期,经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吊销资质,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1%罚款,罚没违法所得

严重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酿成了质量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停业整顿,罚没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处酬金1.5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1.5%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酿成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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