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资料.docx
《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资料.docx(36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资料.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7/15/fbeaaca4-194e-4bf3-942c-373b69932e78/fbeaaca4-194e-4bf3-942c-373b69932e781.gif)
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资料
一、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质量行为)1
二、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安全行为)14
三、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市场行为)36
四、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其他行为)73
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立案细则(质忧行为)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1.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2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2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
第323号文件第十八条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
监管单位依法调查处理
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
的基本资料和调查认定
2.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
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建设单位发布的指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委托合同的约定。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第323号文件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并要求执行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的证据基本齐全,未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予以立案。
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
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单位拒不改变
其违法、违规指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建设单位明
3.
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质量的
4.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5.
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
建设单位对
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审查机构提
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
办法》(住建部13号令)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
6.
出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工
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程建设强制
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
性标准要求
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的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7.
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8.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之曰起15曰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
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9.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10.
建设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1.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单位在
施工前未委
托原设计单
位或者具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相应资质等
款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
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级的设计单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
及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12.
位提出设计
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
方案,并对涉
提出设计方案;及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
及建筑主体
工。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承重结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变动的装
修工程擅自
施工的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13.
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监管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的基本资料和调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基本齐全,未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予以立案。
14.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5.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监管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的基本资料和调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基本齐全,未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予以立案。
16.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设计单位指
文件;
(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
定建筑材料、
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
17.
建筑构配件
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
的生产厂、供
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
应商的
求为依据。
施工单位在
18.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行为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监管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的基本资料和调查认定
施工单位
准施工的
违法事实的证据基本齐
施工单位未
全,未超过两年行政处
对建筑材料、
罚追溯期,予以立案。
19.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材料取样
检测的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20.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1.
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旃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按照现场搅拌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
30000元的罚款;
22.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旃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逐步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具体的范围、时限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商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监管单位依法调查处理的基本资料和调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基本齐全,未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予以立案。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
23.
监理单位违反应该回避的规定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
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
务。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及收。
(一)涂改、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
伪造、出借、
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文件第十条监理企业
转让工程监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出借、
理企业资质
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与建
证书;
(二)
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
与建设单位
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三)
串通投标或
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
者与其他工
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程监理企业
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
24.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三)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
益;(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七)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并要求执行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单位、承包
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八)通过降低
单位或其他
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
有关单位串
竟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九)在监理
通弄虚作假,
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十)与建设工程
降低工程质
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量,损害国家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
或其他当事
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监理业
人的合法权
务;(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益;
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七)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八)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竟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九)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十)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
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25.
检测单位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启动的;
30个工作曰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及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
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资质证书不予延期;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单位依法调查处理
的基本资料和调查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基本齐全,未超过两年行政处罚追溯期,予以立案。
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
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
予延期: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启动的。
序号
违法当事人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立案标准
备注
(二)转包检
测业务的;
(三)涂改、
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资质
证书的;(四)
26.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文[2006]28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文[2006]28号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不予延期;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