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宪法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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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宪法学》教案

《中国宪法学》教案

第一章宪法概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演变

1.中国:

宪法即普通法律,可以用作名词,也可作动词。

2.西方:

宪法原意为组织、规定、结构、确立等。

在古希腊,用来表示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在古罗马,指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赦令,以区别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在欧洲中世纪,用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关系的法律。

近代宪法概念只能从西方宪法一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二)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点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与普通法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根本性。

2.宪法与普通法的效力不同。

(1)宪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普通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写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宪法制定或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不同。

(1)由专门机构制定或修改。

(2)由特定机关或法定人数提议修改。

(3)由特别严格的程序通过议案。

(4)公布。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宪法确认民主制度。

(三)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3.宪法内容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而改变。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结构

一、宪法的分类

(一)形式的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为准。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以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难易为准。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主体为准。

还有其他的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

(二)实质的分类

以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准。

二、宪法的结构

指宪法典的结构。

一般由序言、正文、附则组成。

其中序言是宪法与普通法相比在结构上的一个突出特征。

第三节宪法规范和宪法渊源

一、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调整国家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原则性

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决定的。

2.高度适应性

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决定。

3.最高权威性

是其他规范产生和发生效力的依据。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一般不规定法律后果。

有撤消、罢免和弹劾等处理方式。

二、宪法渊源

1.宪法典

由国家制宪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

为宪法规范最基本的渊源。

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典具有同等的效力。

2.宪法性法律

包含宪法内容、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的法律文件。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成文宪法国家为宪法典的补充。

3.宪法惯例

在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宪法关系的并为国家和社会所认可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只起补充作用。

4.宪法判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形成的具有宪法内容对下级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判决。

在英美法系国家常见。

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效力。

5.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

我国一般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视为渊源。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近代主权学说由博丹首创。

人民主权学说由卢梭提出。

宪法通过一系列制度予以体现。

二、保障人权原则

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反对封建专制。

三、权力制衡原则

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完成。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典型。

四、法治原则

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众多学者对法治的发展作出贡献。

我国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五节宪法的功能

一、确认功能

(一)确认国家政权

确认政权的合宪性;确认一系列统治制度;确认统治阶级内部关系。

(二)确认经济基础

确认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政策。

(三)确认法律制度

为立法提供依据;为法制统一奠定基础。

(四)确认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确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如我国宪法中有关精神文明内容的规定。

二、限制功能

宪法有两大基本功能:

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权力。

第二,要求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形使权力。

宪法一般采用两种方式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一是使用禁止性宪法规范,如美国;二是使用授权性宪法规范。

三、保障功能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通过以下方式保护公民权利:

一,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二,宪法严格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三,依据宪法制定的普通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四、协调和象征功能

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是各方面利益达成一致的产物,制定宪法的过程也是各方面利益协调的过程。

由于宪法是立国的根本,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因而不管一个国家的真实情况如何,都会制定一部宪法以向世界介绍自己。

第二章宪法创制

第一节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制定是指统治阶级建立政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

在制宪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制宪权。

同时还包括修宪权。

制宪权只能属于人民,但实际参与制宪的只能是人民中的一部分或是人民选出的代表。

制宪权不同于立法权,制宪权高于立法权。

制宪权制定宪法,立法权来源于宪法。

2.制宪机关。

有些国家为制宪专门成立了制宪机关,一般为临时性的,如美国;有些国家以立法机关为制宪机关,一般为常设的。

有的国家规定了制宪机关,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修宪机关。

制宪机关组成人员是否具有代表性、本身素质的高低都会影响宪法的效果。

3.制宪程序

(1)宪法草案的提出和讨论。

(2)批准和通过。

一般都采取严格于普通法律的程序批准宪法。

(3)公布。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原因

1.政治

2.经济

3.国际

4.宪法自身缺陷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1.宪法内容。

宪法中一些重要内容禁止修改。

2.修改时间。

在一定时期或非常时期,宪法禁止修改。

3.修宪机关。

由法定机关所进行的修改才能产生效力。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对宪法典从内容到结构进行重新修订,但宪法的根本精神不能发生改变。

结构清楚、完整,但易给人一种社会不稳定的印象。

2.部分修改。

分为变更、补充、删除。

能够保证宪法的稳定,又节省人力财力,但容易引起宪法典的零乱。

3.无形修改。

包括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在无修宪形式的情况下其内容已发生变化。

能使宪法尽快适应社会发展,但权威性较差。

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议

2.决议

3.公布

第三节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原因

1.宪法规范具原则性,在理解上难以统一。

2.制宪时有遗漏或保留,用解释来补充。

3.当情况发生变化,宪法规定已过时,但有解释的空间。

4.确认法律是否违宪时,首先需要解释宪法内容。

二、宪法解释的原则

1.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制宪目的。

2.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

3.进行系统解释,不能就需解释的宪法条文孤立进行。

4.依法定程序进行解释,这关系到解释的效力问题。

三、解释体制

(一)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1.解释机关只能是立法机关。

2.按立法程序进行。

3.以决议、决定或立法文件的形式出现。

4.具普遍约束力。

(二)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1.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解释权。

2.按司法程序进行。

3.以判决形式出现。

4.只对某一案件产生效力。

(三)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一是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二是宪法法院。

四、宪法解释的分类

(一)按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分类

1.正式解释

2.非正式解释

(二)按解释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

2.系统解释

3.历史解释

(三)按解释尺度分类

1.字面解释

2.限制解释

3.扩充解释

第三章宪法实施

第一节宪法的遵守

一、守宪

守宪的主体包括建立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但以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守宪最为重要。

二、违宪

(一)违宪的分类

1.以违宪主体是否包括公民为准,分为广义违宪(包括公民)和狭义违宪(不包括公民)。

2.以是否直接违宪为准,分为直接违宪和间接违宪(即违法行为)。

(二)违宪与违法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

2.危害程度不同。

3.法律后果不同。

4.违宪不一定违法,但违法一定违宪(“法”仅指普通法)

第二节宪法的适用

各国家机关运用宪法的活动。

1.执宪。

国家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宪法的活动。

2.司宪。

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宪法的活动。

第三节宪法的监督

一、宪法监督机关

(一)立法机关

起源于英国,现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

优点是权威性高,准确;缺点是难以自行监督,无法解决具体案件。

(二)普通司法机关

由美国首创。

优点是适应性强,灵活、方便,有利于解决违宪问题;缺点是被动,由少数人决定国家法律、行为的合宪性。

(三)专门机关

1.宪法法院。

由奥地利首创。

兼具政治性和司法性。

解决了前两者的缺点。

2.宪法委员会。

法国首创。

政治色彩过浓。

优点是具权威性,缺点是受少数人意见左右。

二、宪法监督的内容

1.法律文件

2.国家机关权限之争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4.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行为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一)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

1.事先监督。

在法律文件实施以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一般为主动进行,也有提请审查。

2.事后审查。

法律在生效实施时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1)抽象性审查。

仅对法律条文进行审查,不涉及其实施情况。

(2)附带性审查。

不主动进行。

由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附带对有关法律进行审查,其效力只及于有关具体案件。

(二)宪法诉讼

公民因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向宪法监督机关提出的诉讼。

一般不管侵权事实是否已经发生,也不管是否涉及本人利益,只要宪法监督机关认为控诉成立既可进行审理。

四、宪法监督的结果

1.撤消、修改、不批准法律文件。

2.撤消违宪行为。

3.罢免有关人员。

4.弹劾国家主要领导人。

第四节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

1954年宪法规定宪法监督制度,1975年宪法取消了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1978年宪法恢复了监督制度的规定,但并不全面,1982年宪法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机关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

(二)宪法监督的内容

1.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国家机关主要官员的公务行为。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四)宪法监督的结果

1.不批准违宪法案。

2.撤消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3.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职务。

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一)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2.监督方式单一。

3.缺乏宪法监督程序。

4.对违宪行为制裁不够。

(二)对策

1.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

如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

2.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解决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问题。

3.增加宪法监督内容。

还应包括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行为。

4.加强对违宪责任人的制裁。

第四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

立宪的前提是平等、民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自由竞争和平等交换才成为可能。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在和封建主义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

宪法只能出现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提出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一系列民主思想成为制宪的理论基础。

4.法律文化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多元化使得诸法分离、法学教育的发展、立法技术的提高,这为宪法的出现提供了技术准备。

二、早期外国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的代表,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组成。

在其宪法中确立了“议会至上”、“责任内阁制”、“法治”等原则。

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先进民主思想,以“三权分立”原则为立国基础。

但在同一部宪法中,却又把蓄奴制度合法化。

3,法国宪法。

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以《人权宣言》为代表。

又是宪法变化最频繁的代表。

4.苏俄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清末的立宪活动

1.《钦定宪法大纲》。

我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2.《十九信条》。

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临时约法》是我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三、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2年)

2.《中华民国约法》

3.《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

四、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

3.《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五、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产生背景。

新中国迫切需要一部宪法,但战争仍在进行,人民觉悟有待提高,普选产生全国人大条件不具备。

以《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内容及意义。

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确认了我国为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公民权利等等。

保证了建国之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1954年宪法

1.制宪背景。

政权得到巩固,经济得到发展,人民觉悟大为提高,地方各级人大得以召开。

1954年9月,经过反复修改的宪法在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2.内容及意义。

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

这是新中国宪政史上的一次倒退。

内容上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形式上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完备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1978年宪法

内容上对75年宪法做了大的修改,工作中心也转到经济建设上。

但仍存在着缺陷。

1979、1980两次进行局部修改。

五、1982年宪法

即现行宪法。

为适应社会发展,1988、1993、1999、2004四次对其进行了局部修改。

第五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二、宪法对国家性质的体现

1.社会主义国家公开揭示国家的性质

2.资本主义国家掩盖国家性质

3.二战后独立的一些国家用笼统的方式规定国家性质

第二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政党实行领导。

工农联盟是我国取得革命胜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依靠的力量。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对人民实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即无产阶级专政。

两者在理论基础、领导力量、阶级基础、专政职能、历史使命上都是一致的。

但我国由于阶级成分复杂,工人阶级较少,农民阶级占大多数,民族资产阶级为革命又给以帮助,因而不宜只提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节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一、政党制度概述

(一)政党。

最早出现在英国。

政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代议制度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

(二)政党制度

1.一党制。

国家政权掌握在一个政党手中。

主要是二战后新独立的民族国家采用。

2.两党制。

英美两国为典型代表。

3.多党制。

由多个政党组成政党联盟执政。

法德为代表。

4.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政党制度已成为宪法中的重要内容。

二、多党合作制

1.性质。

既不同于多党制也不同于一党制。

2.内容。

共产党为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为参政党。

三、政治协商制度

1.政协的性质。

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

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

主要是因为其组成的代表具有广泛性。

2.政协的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3.政协的作用。

促进民主化进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调动人才积极因素、推进祖国统一。

第六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念

国家性质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家性质

二、政权组织形式种类

(一)立宪君主制

1.二元君主制。

君主与议会共掌国家权力。

如约旦

2.议会君主制。

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世袭君主作为国家的象征。

如英国

(二)共和制

1.总统制(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美国、法国

2.议会共和制。

议会为国家权力中心,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

意大利

3.委员会制。

由议员中选出7名委员组成联邦委员会,行使国家行政权。

瑞士

4.人民代表会议制。

社会主义国家通常采用的形式。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不同概念。

1.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不仅行使立法权,而且还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

2.其代表机关采用一院制组织形式。

3.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

4.除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委员外,其他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

二、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大制度能够全面、直接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性质。

2.人大制度是其他制度建立的基础。

3.人大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4.人大居于国家机构的主导地位。

三、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

1.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完善党的领导。

2.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完善选举制度、工作制度,提高代表素质,强化人大职权。

3.理顺人大与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

第七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概述

一、选举制度概念

选举是指选出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我国的选举仅指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

因选举而形式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为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特别是代议制度的出现而出现的。

选举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

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巴黎公社)。

由于选举制度直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因而各国都重视选举制度的法律规定,成为宪法中的重要内容。

现代选举制度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选举制度更加法制化;选举方式趋于技术化。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从革命根据地时期,一系列法律文件就规定了选举制度,这为新中国成立后的选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1979年又制定了新的选举法,并于1982、1986、1995进行了修改,形式了我国现阶段的选举制度。

第二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一,年满18周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另外,对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行使选举权。

考虑到我国的一些特殊情况,在遵循普遍性原则的基础上,法律对少数民族代表、华侨代表、解放军代表的选举作了特别规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一票价值相等,即一人一票、一票一价。

我国目前只能作到一人一票。

少数民族、华侨、妇女等都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对农村和城市代表的比例也作了专门规定。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选,其他代表的选举都实行间选。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自己填票、不对外公开、不署名、亲自投进票箱。

(五)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选举费用由国库开支。

国家用法律保证选民和代表自由形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选举组织

选举组织根据直选和间选的不同分别设置。

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县级以下设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选举。

(二)选举程序

1.选区划分。

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

2.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一经登记长期有效。

每次登记,只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进行更正。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1)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

(2)直选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1倍,间选应多于1/5—1/2。

(3)间选时所提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数,由全体代表预选。

(4)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5日前公布(5)介绍候选人情况。

4.投票和确定选举结果。

选民可在选举大会、投票站、流动票箱等地方投票。

直选的代表候选人必须是在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本选区全体选民半数以上并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的情况下才能当选。

间选须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5.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代表也可提出辞职。

第三节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缩小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

二、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三、引进竞争机制。

四、减少行政干预。

第八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一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概述

一、历史发展

1951年居民委员会首先出现在上海。

1980年村民委员会出现。

两者都为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

并为法律所规范。

二、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

1.主体广泛性。

年满18周岁、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或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形式的直接性。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是由居民(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3.自治的相对性。

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

1.以居民(村民)居住地为基础而设立。

2.在居民(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三个自我”“四个民主”实现自治。

3.存在于基层社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给予指导、支持、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两者为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无行政隶属关系。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完善

1.加强有关的法制建设。

2.完善民主选举工作。

3.处理好与其他基层组织的关系。

4.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一、设立

一般在100户—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二、组织

1.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9人组成。

由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2.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原则。

三、任务

宣传法律、办理本区事务、调解纠纷、维护治安。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一、设立

一般以自然村为基础设立。

二、组织

1.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

由村民选举产生。

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2.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三、任务

宣传法律、办理本村事务、支持村民发展经济、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第九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机构形式

一、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主要解决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二)分类

1.单一制。

(1)只有一部宪法;

(2)只有一套最高国家机关;(3)地方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予;(4)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

2.联邦制。

(1)全国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各成员国也有宪法和法律;

(2)全国有一套中央政府,各成员国也有一套政府机构;(3)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由宪法规定;(4)联邦政府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但有的国家允许成员国有一定的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但与联邦关系密切,并且其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国家结构形式中的权力关系

1.中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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