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实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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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实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中信实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 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

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仓储单位条件

第五条 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

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

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

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 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

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合作仓库的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 合作仓库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章 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

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

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

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七、无欠缴税款;

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章 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2003年版)》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附件一)。

第十三条 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授信品种。

第十五条 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

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

第十六条 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2003版)进行单笔业务操作:

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附件二),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

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

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

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

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附件三),《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

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

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

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四),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

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

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

3.客户经理在发放、收回贷款的次日,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

4.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贷款分户帐核对;

5.客户经理对仓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

具体操作按照《中信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流程(2003年版)》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在存货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业务总部信贷业务部。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

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息,原则上我行不予展期;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质物的处理应以我行认可的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抵债;

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

第十九条 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

第五章 质押存货的置换

第二十条 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置换。

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

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

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

第二十二条 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附件五),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货物置换;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

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

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信实业银行分行

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

中信实业银行行:

为稳定我公司与(生产商)长期合作关系,保证我公司购货资金来源,我公司拟向贵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万元人民币,单笔期限月。

每笔银行承兑汇票我公司拟交存%承兑保证金,敞口部分由我公司向(生产商)购买的(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货物将根据贵行要求存入指定仓库进行监管。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

编号:

监管人:

(下称甲方)

出质人:

(下称乙方)

质权人:

中信实业银行分行支行(下称丙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丙方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根据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以其存储于甲方的货物作为在丙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的质押担保。

甲方具备仓储业的经营资格并有条件按照丙方要求仓储保管质物。

三方经协商,就质物的仓储保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仓储物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丙方将下列质物(下称仓储物)交付甲方储存保管:

序号

品名

规格

型号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上述仓储物的具体品名、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包装、件数、标记等,以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所出具仓单的记载为准。

如发生本协议第五条所述情况,则以丙方新开具仓单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储存场所

丙方交付甲方储存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将其储存于     

    仓库的(仓位)、面积约。

丙方每次交付仓储保管的仓储物,甲方应单独、分别堆放,并按丙方要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号码或丙方要求的其他标记,以便丙方识别。

该标记应保持始终,直至提货完毕。

甲方因任何原因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仓储物转仓,应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书面同意。

新仓地址需经丙方书面认可,所有费用由甲方负担。

对于丙方的同意或认可,乙方不持异议。

第三条 储存期限

仓储物的储存期限为个月。

储存期届满若仓储物尚未出清,经丙方与甲方协议,可相应延长储存期;协议不成的,甲方应给予不少于60日的合理展期,使丙方得以另寻仓储场所。

因丙方另寻仓储场所所发生的仓储物的搬迁费用和新场所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仓储物交付入库

承运人将货物运抵仓库,并提供有关货权证明。

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验收货物。

验收无误后,甲方将货物移入相应仓位仓储保管。

甲方将相应仓单交付给乙方,乙方应背书记载质押事项,并立即将背书后的仓单交丙方占有。

第五条 仓储物的置换

如果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拟对所质押仓储物进行部分或全部置换,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丙方审核同意后,出具《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本通知书视为双方就质押合同变更达成的补充协议。

丙方将该《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与甲方,甲方根据《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对仓储物进行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乙方同样应立即背书记载质押事项,并将背书后的仓单交丙方占有。

第六条 出库通知单

仓储物的提取,其唯一凭证是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

乙方只能凭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向甲方提取相应的仓储物。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出具的除本条规定《出库通知单》之外的任何提货指示或提货凭证。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通知单》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与预留给甲方的印鉴相符。

甲方接到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应审核该《出库通知单》上的印鉴与丙方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核实无误后方可给予提取相应仓储物和放行该仓储物。

丙方每次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应是清洁的,不得被涂改、修改和补充。

任何被涂改、修改和补充的《出库通知单》均视为无效,甲方不得给予提取仓储物和放行仓储物。

每次用于提取仓储物的《出库通知单》,在提取仓储物后由甲方保存。

第七条 仓储物的提取

乙方若需提货销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乙、丙双方《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规定,事先将拟提取仓储物对应的货款汇入其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二)乙方根据丙方要求的格式拟制《出库通知单》,送丙方审核。

(三)丙方收到乙方该次交存的保证金后,审核其金额与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所载明的拟提取货物金额是否一致,以及《出库通知单》加盖的乙方公章是否与乙方在丙方的预留印鉴相符。

审核无误即在乙方拟制的《出库通知单》上加盖丙方公章,完成该次《出库通知单》的制作。

(四)丙方将制作好的《出库通知单》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及接收人,甲方收到传真后立即向丙方回电确认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五)丙方将《出库通知单》交与乙方,乙方凭该《出库通知单》向甲方提取该《出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甲方在核实印鉴并电话确认无误后,凭《出库通知单》发货。

第八条 质物占管的转移和质押的解除

自丙方在《出库通知单》上签章并交付给乙方时起,该《出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即不再是质物,丙方因质押关系占管该次《出库通知单》项下的仓储物的责任随之转移给乙方。

乙方如期或提前向丙方清偿债务的,丙方应及时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甲方解除对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特别监管职责。

第九条 仓储物的核对

根据丙方或乙方的要求,甲方应随时发给丙方或乙方有关仓储物的库存报告,说明当时的存仓货量(各品种的存仓货量)。

存仓货量与已执行的《出库通知单》货量之和必须与仓单上载明的仓储物数量相符。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储存期限内,根据仓储物的性质提供适宜的仓间及仓储条件以储存仓储物,确保仓储物品质完好、数量准确和包装、标记完整。

2.及时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

3.定期检查仓储物。

检查中发现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等待乙方与丙方解决。

4.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仓储费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提供仓储物保管所需的资料。

2.仓储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3.按丙方的要求对储存期内的入库仓储物投保,并在保单上将丙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4.按丙方的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仓储物。

5.按月向甲方支付仓储费。

6.乙方承诺因未履行对丙方的到期债务,丙方依法享有对出质的仓储物的处置权,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十二条 丙方的义务

1.以书面函件形式预留印鉴给甲方,此后发给甲方的任何函件(包括出库单,书面同意、指示、指令、认可、确认等)上的印鉴均需与预留印鉴相符。

2.按照本合同和上述《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及时出具《出库通知单》给乙方。

第十三条 仓储费用

因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收取的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仓储费:

(二)

(三)

第十四条 结算期限和方式

前条规定的仓储费用,由乙方按下列规定支付给甲方:

1.每月的日为当月结算期,乙方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的三天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具体按甲乙双方在仓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仓储物出清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费用。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未支付仓储费,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七日内,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仓储费,如果丙方未代为支付,甲方有权在仓储费范围内变卖与欠交的仓储费等值的仓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仓储费和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滞纳金。

若有余款,应按丙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

3.丙方代为支付仓储费的,乙方应在丙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丙方。

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货物质押项下银行承兑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五条 存放仓储物的仓库或仓储物本身若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禁止或被任何政府或管辖机构限制、禁止时,甲方应在接到该限制、禁止通知时告知乙方与丙方,丙方可决定终止本合同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以下情形对丙方承担全额(按仓单记载的仓储物的价值加该仓储物自至仓储场所的运费、保险费和仓储期间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赔偿责任:

1.在储存期内,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仓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甲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仓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等;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提货和放货;

3.因甲方原因,存放仓储物的仓库或仓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

4.仓储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甲方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或未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处理;

5.未及时执行丙方的《出库通知单》造成损失的。

(二)乙方对以下情形负全额赔偿责任

1.仓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2.仓储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甲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处理或处理后仍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3.因未能及时投保,在储存期内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污染等的,或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污染等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4.因乙方原因,仓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丙方的损失。

(三)丙方的责任

除乙方逾期付款,丙方实现质权,处分质物的情形外,丙方将《出库通知单》错误的交付乙方之外的任何人,丙方对该次《出库通知单》项下的质物被他人提取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约定的赔偿款均优先支付给丙方,存入乙方在丙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作为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的仓储物已质押给丙方,丙方享有质权。

甲方保证其所制作的仓单形式上没有瑕疵,其内容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不存在任何虚假与误导,同时,甲方保证执行并且只执行丙方出具的《出库通知单》。

2.乙方保证,对仓储物的任何处置或处分,均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本合同在仓储物依丙方的《出库通知单》出清时终止。

终止前的变更和解除,须经三方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的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3

 

出库通知单

编号:

(仓储公司):

按照我行、贵公司以及(经销商)三方签定的《质押货物仓储保管协议》(协议号),(经销商)已归还了我行部分贷款,请对下列仓储物予以放行,金额合计(大写)万元人民币,仓单号为。

至此我行在该《质押货物仓储保管协议》项下签发《出库通知书》累计金额为(大写)万元人民币。

序号

品名

规格

型号

数量

金额

1

2

3

4

5

申请人:

签发人:

中信实业银行分行支行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附件4

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编号:

   

(仓储公司):

我行于年月日为(经销商)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授信协议号为),金额(人民币大写)元,《质押货物仓储保管协议》编号为,《入库货物质押清单》编号为。

现该公司此笔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的保证金已在我行存足100%,该笔业务在贵单位的质押物还余      (大写)万元人民币(明细附后),在我行发出本《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经贵公司确认后,我行对该剩余部分质押物解除监管,该剩余部分货物办理出库不需要经我行出具的《出库通知单》。

 

签发人:

中信实业银行分行支行

签字:

盖章:

日期:

 

解除质押监管货物清单

编号: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吨)

单价元/吨

小计(元)

 

 

 

 

 

 

 

 

 

 

 

 

 

 

 

 

 

 

 

 

 

 

 

 

 

 

 

 

 

 

 

 

 

 

 

 

 

 

 

 

 

 

 

 

 

 

 

 

 

 

 

 

 

 

 

 

 

 

 

 

 

 

 

 

 

 

 

 

 

 

 

 

 

 

 

 

 

 

 

 

 

 

 

 

 

 

 

 

 

 

 

 

 

 

 

 

 

 

 

 

 

 

 

 

 

 

 

 

 

 

 

 

 

 

 

 

 

 

 

 

 

 

 

 

 

 

 

 

 

 

 

 

 

合计

 

 

 

 

 

 

签发人:

中信实业银行分行支行

签字:

盖章:

日期:

 

附件5

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

编号:

(仓储公司):

按照我行、贵公司以及(经销商)三方签定的编号为         的《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现 (经销商)拟对所质押仓储物进行置换,我行已审核同意。

请贵公司根据下列入库清单为(经销商)办理货物入库手续并重新开出仓单,仓单项下货物金额应为   (大写)万元人民币,由(经销商)背书后直接交给我行客户经理。

我行客户经理审核无误后,将向贵公司递交原仓单(仓单号),请贵公司审核无误后对下列出库清单所列仓储物(被置换货物)予以放行,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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