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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主要交易所企业上市条件

全球各主要交易所企业上市条件

世界主要交易所上市条件汇总

1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22、主要海外证券市场及上市规则.............................................4

(1)SEHK和创业板)................41、香港证券市场简介..............................................................4

(1)香港主板介绍..........................................................………4

(2)香港创业板市场介绍.............................................................42、创业板与SEHK上市规则的比较.......................................................53、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94、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条件...........................................11

(2)新加坡一级股票市场和新加坡SESDAQ市场.............................131、新交易所上市标准....................................................................132、新交易所上市程序....................................................................153,....................................................................16(3)纽约证交所、美国证交所、纳斯达克三大交易市场:

.............................16(4)加拿大股票市场,..........................................19(5)英国股票市场.............................39(6)德国股票市场.............................................................43(7)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463.世界主要交易所上市条件比较.............................................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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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科目资格经营年限主板

、在创业板市场依法设立并依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期应当超过3年(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应当超过3年(有限公司的股份由原账面公司从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转换为净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可以连续计算)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份是从净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转换而来的,那么它可能会有一个连续的计算。

过去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类的净利润。

(1)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2年为正,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和1000万元人民币,并持续增长。

利润根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现金流量累计超过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行业累计收入超过3亿元。

根据(3)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没有未补偿的损失;(注:

上述要求是可选标准,只能满足其中一项。

无形资产的比例(扣除土地使用资产债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到最近期末的净资产不高于XXXX。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国家对主营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业的政策要求。

在过去两年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在过去3年中,董事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在过去2年中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在过去的3年里,实际的控制者没有改变。

在过去的两年中,实际的控制者没有改变。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之间、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实际控制人与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以及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行业间竞争。

公司之间或相关方之间不得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竞争的行业间竞争。

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的其他企业的价格应当公平,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通过关联交易明显丧失公平纵向利润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它没有强大的竞争优势(请参考“两高五创新”,即1)。

高技术: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2.高增长:

企业增长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2/46

;3.新经济:

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信;3)生物医学;4.新服务:

新的商业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房地产中介;5.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综合利用;6.新材料: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7.新农业:

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发行人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使用。

募集资金和投资项目的金额应当与发行人现有募集资金生产和使用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主要业务相适应。

(1)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已发生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业务环境已发生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具有重大依赖性;(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在收购或使用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时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限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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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海外证券市场及上市规则

(1)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香港证券市场介绍

(1)香港主板市场介绍

香港是中国内地的门户,与亚洲地区的其他经济体有着密切的商业联系,而亚洲地区是这一高增长地区的战略要地。

多年来,香港已发展成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为许多亚洲企业,甚至跨国公司提供集资的机会。

香港金融交易种类繁多,其中香港证券市场最为成熟,吸引了投资者的关注。

其中,主板和创业板是香港证券交易所现货市场的两个交易平台。

主板为一般规模大、成立历史长、有一定盈利记录的公司提供融资市场。

创业板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成立,旨在为不同行业及规模的成长型公司提供集资机会。

(2)香港创业板市场介绍

一般来说,一些有成长潜力的公司,特别是新兴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理念和成长潜力的企业),不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市场的要求,不能获得盈利/业务记录的上市地位。

成长型企业市场就是为填补这一空白而专门设立的。

(1)创业板为有成长潜力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创业板不要求公司在上市前有盈利记录这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完善的市场和监管基础设施为发展目的筹集资金,从而掌握该区域的各种增长机会。

除了本地和区域企业,即使是有增长潜力的国际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创业板上市来提高产品知名度,从而加强在中国甚至亚洲的业务。

②创业板给投资者多了一个投资[高增长、高风险]业务的选择。

对于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尤其是那些没有盈利记录的公司),他们未来的表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鉴于所涉及的风险较大,创业板面向的是专业且对市场信息有充分了解的投资者。

创业板的经营理念是“[买家自担风险”,所有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除了提供融资渠道外,创业板亦为促进香港及区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清晰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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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欢迎各行各业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市,无论规模大小。

其中,科技行业的公司最具吸引力,因为它们的业务性质与成长型企业市场的鲜明主题相吻合。

创业板通过提供融资渠道和给予科技公司清晰的定位,配合香港特区政府

199促进本地科技业务发展的措施。

④成长型企业市场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

对风险投资家来说,成长型企业市场不仅是出售投资的渠道,也是进一步筹集资金的好地方。

它有助于风险投资家进行更多的投资,也有助于早期投资,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2、创业板与SEHK上市规则比较

创业板主板始终只接受股权证券和债务证券(包括期权、权证和可转换证券)不接受衍生股权证券、债务证券、第三方发行的衍生证券、单位信托基金或投资工具,单位信托基金和投资工具仅允许债务证券在以下情况下上市:

(1)发行人的股权证券已经或将同时在债务证券上上市,即使申请人或其母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债务证券股权证券未在主板上市

(2)债务证券发行人的母公司的股权证券已在创业板上市或将同时上市,为主营业务的成长型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众多。

包括为更大、基础更好的公司筹集资金,这些公司拥有无限类型和规模的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并有盈利记录,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可接受的正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可以优先或其次上市。

在二次上市的情况下,根据该地区的投资目标,专业且完全了解市场的投资者将成为决定是否接受其他司法地区所有投资者的上市要求的目标。

盈利能力要求无盈利能力要求在过去三年中,总利润为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为2000万港元,前两年为350万港元)。

1000万港元)5/46

业务记录必须表明公司有两年的“有效业务记录”和三年的业务记录。

没有具体规定公司必须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不是两项或多项不相关的业务,但事实上,主要业务的主要业务是主要业务的主要业务但是,允许涉及主线业务的外围业务满足最低利润要求在与商业记录相关的特殊情况下,SEHK只接受基础设施或自然资源公司或“活跃商业记录”较少的公司两年的灵活性。

总资产或市值超过5亿港元的管理公司,可列出申请人一年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如SEHK等公司只放宽某些指定类别公司(如基金公司或自然资源公司)三年业务记录的要求。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拥有至少两年业务记录的公司也可以放松对其上市财政年度剩余时间的业务目标报表的处理,并且没有任何具体要求。

但是,申请人必须对未来的计划和前景做出总体描述。

申请人在未来两个财政年度实现这些目标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或其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经营。

如果活跃业务由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子公司的活跃业务董事会,而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要求发行人拥有该董事会的业务。

持有相关子公司不少于50%控制权的实际经济利益不需要保留保荐人,至少在上市的财政年度的剩余时间内,在申请人(h)上市后,应在上市后的下两个完整财政年度任命保荐人。

该等股份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后保留保荐人至少一年)。

发起人(保留的发起人)仅作为顾问的角色管理。

除非在证券交易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否则需要所有权或控制权。

否则,三年业务记录期必须与管理记录期基本相同。

申请人必须在有效业务记录期间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和所有权下经营竞争性业务。

只要在上市时充分披露并且持续披露,如果管理层控股股东与申请人进行任何业务竞争,或者可能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取决于具体情况)。

董事、控股股东、大股东和管理层股东都可以开展与申请人竞争的业务(大股东不需要持续全面披露)。

对股票没有具体的规定。

然而,上市时不少于4,600万港元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市值必须达到上市时的最低市值6,000港元。

000港元的股票上市时市值必须达到1亿港元。

当人民币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股份的市值必须达到1000万港元、5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高于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市值为准);如果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6/46

25%,而公司的总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10%的已发行股本的市值可降至10%至少公开持股超过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XXXX年度报告,以及在45天内公布的半年度和季度报告:

●在每个相关财务期结束后的5个月内,以及●在信息披露期和随后的两个财务期内,分别在上市财务年度的剩余3个月内。

年度报告中应列出实际业务进展和董事薪酬●无相关规定/半年度报告●应披露董事薪酬总额,并分析上市文件中所列业务目标的比较收益范围。

每位董事的薪酬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披露董事姓名)。

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业务性质的重大变化属于一般披露责任的范围。

披露责任与主板相同。

但是,如果在上市后的前12个月内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发行人不得在本财政年度的剩余时间和下一个两个重大变化期间进行任何购买或出售。

因此,发行人必须获得独立股东的批准,才能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对公司章程中就业务性质的重大变化所做的重大承诺进行任何根本性的修改。

然而,除非有特殊情况,且独立股东已批准上市(控股股东不得投票),否则8/46

3上市及

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联交所执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上市规则》)管辖。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管下,SEHK负责所有上市事宜的日常管理。

以下概述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

(1)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SEHK监管证券上市的目的是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基本原则如下:

①申请人适合上市;

②证券发行和销售公平有序,潜在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评估;

③上市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足够的信息,任何他们有理由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必须实时、广泛地公布。

(四)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受到公平、平等的对待;

5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从整体上代表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当公众是少数股东时。

(2)权益类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

以下是权益类证券上市的主要前提条件: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业务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通常不适合上市。

(2)发行人或其集团必须有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类似管理下的业务记录。

在此期间,股东最近一年的应占利润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归属于股东的利润不少于3000万港元;

③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低于1亿港元,而公众持有的证书的预计市值不低于5000万港元;(4)为确保上市证券的公开市场:

(5)一般而言,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的25%必须由公众持有。

如果发行人的估计市值超过40亿港元,公众持股比例可降至10%至25%;⑥新类型证券上市,每发行100万港元证券,一般不少于3名持有人,持有人数不少于100人;

⑦新申请人必须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结算公司规定的资格,并在中央结算系统进行存放、结算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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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证券交易所一般不会考虑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分拆申请,将公司现有集团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分拆为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地方独立上市;

⑨基础设施工程公司或矿业公司的特殊上市要求,以及海外发行人或中国上市注册发行人(h股发行人)的附加要求,详见《证券上市规则》。

(3)债务证券

的主权上市资格,但国家机构和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除外,即:

国家机构和超国家机构发行的

以外发行人的所有债务证券,在申请上市时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发行人和(如为担保发行人)担保人都必须根据其注册或成立地的法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且必须遵守这些法律的

规定及其公司的组织大纲和章程或同等文件

(2)如发行人是香港公司,则该发行人不得是《[公司条例》所指的私营公司](3)如果发行人或(在担保发行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股份未上市,发行人或(在担保发行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股东资本总额必须至少为10亿港元,寻求上市的每种

债务证券的面值必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或证券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金额(4)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以自由转让下列条件适用于债务证券的非选择性出售:

①如果发行人的股份或(在担保发行的情况下)担保人未上市,则两者及其相关业务

必须被视为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②新申请人或(在担保发行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根据其国家法律在申请上市前编制了包括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的账目

如果有选择地出售债务证券,并且发行人是新的申请人,则发行人或在担保发行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根据其国家法律编制了经审计的

账户,包括申请上市前的两个财政年度至于由国家机构和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是:

①每种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必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或证券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金额

(2)增加和发行债务证券必须得到相关方的正式批准

③如果国家机构和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是非选择性的,债务证券上市后必须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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